中学入团申请书605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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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入团申请书6050字

中学入团申请书6050字

【篇一:

团课培训资料】

共青团的光荣历史

一、共青团的创建过程

1919年5月4日爆发了伟大的反帝反封建的“五?

四”运动,提出“外争国权,内除国贼”的口号。

“五?

四”运动中锻炼出一批杰出的青年运动领袖,有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等。

1920年7、8月间,陈独秀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早期组织——共产主义小组。

1920年8月22日建立了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2年6月,赵世炎、周恩来、李维汉在法国巴黎创立了“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

1923年2月,改名为“旅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22年5月5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隆重开幕。

这次大会通过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纲领、章程和其他一些决议案。

大会通过的团的纲领上,确定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为中国青年无产阶级的组织,是为解放无产阶级而奋斗的组织。

从此,团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团结教育青年投入到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

二、共青团的发展过程

1922年底,安源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产业工人的地方团委。

1923年8月25日,团的“二大”在南京召开。

1925年1月召开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为了迎接大革命高潮的到来,为了明确表明我们党的政治主张——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表示我们团组织是为无产阶级利益而奋斗的革命青年组织,大会决定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27年5月10日在武汉召开了“四大”。

1928年7月,团的“五大”在莫斯科召开。

1936年11月,中共中央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为了更广泛地团结各界青年投入抗日救亡的斗争,决定改造共产主义青年团,建立各种抗日救国的青年团体。

三、共青团的不断完善

随着解放战争胜利的发展,试建青年团的成功,在全国解放的前夕,1949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决议》,在全国开始了普遍重建青年团的工作。

1949年4月11日,在北京举行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3年6月23日,团的“二大”在北京召开。

1957年5月15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性代表大会。

并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64年6月11日,团的“九大”在北京召开。

1978年10月16日,团的“十大”在北京召开。

1982年2月,共青团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大”,明确了以“四化”建设为中心全面活跃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

1988年5月4日,团的“十二大”在北京召开。

1993年5月,团的“十三大”在北京召开。

1998年6月,团的“十四大”在北京召开。

大会提出了跨世纪新征途中共青团的光荣任务,共青团又制定了《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

2003年7月,团的“十五大”在北京召开。

这是跨入21世纪后中国共青团召开的第一次盛会。

大会提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共青团的主要任务。

2008年6月,团的“十六大”在北京召开。

通过了十五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修正案)》

四、共青团组织的几次更名

1922年5月,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组织。

1925年1月在团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35年11月,为团结一切抗日的青年,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党决定把团的组织改变为民族解放性质的抗日救国的青年团体。

全国先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青年抗日救国团体。

在国民党统治区,有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武汉青年救国团、广东青年抗日先锋队和抗日战争后期的民主青年同盟等,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根据地,有青年救国会和青年抗日先锋队。

1946年6月,党中央发出建立民主青年团的提议。

1949年元旦,党中央发出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决议。

1949年4月召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正式成立。

1957年5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把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如何写入团申请书

入团申请书的写作格式一般来讲都是固定的,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

(一)标题

入团申请书一般由申请内容和文种名共同构成。

如“入团申请书”。

题目要在申请书第一行的正中书写,而且字体要稍大。

入团申请书,题目也可单独写在第一页上,字体醒目。

(二)称呼

通常称呼要在标题下空一两行顶格写出接受申请书的团支部的名称,并在称呼后面加冒号。

如“敬爱的xxx团支部:

”。

(三)正文

这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首先应该开宗明义表明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决心。

随后再介绍一下个人的现实情况、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情况。

然后,要写明申请入团的动机、理由、对团的认识、自己的决心等。

对个人情况的介绍可以较简单,而把重点放在入团的动机、对团的认识以及自己的决心上。

正文要从接受申请书的团组织名称下一行空两格处写起。

申请书的正文部分一般篇幅较长,所以要注意分段。

下面我们将详细地分析入团申请书的具体写法。

1.介绍个人的现实情况

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现在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2.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

这一部分的内容也要简单,无须多用笔墨,但也必须清楚明白。

对个人简历的写法,一般要求从上学时写起,到目前为止,只需依据时间的顺序,一项项地排列出来即可。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在申请书正文中可以简单地介绍一下,也可以不写。

3.入团动机和理由

入团的动机、理由要重点写。

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则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来写。

4.对团的认识

对团的认识往往是同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的,这在申述自己的入团动机时已有所涉及。

这里指的是专门较集中的对团认识的文字。

5.自己的心情、决心

这一部分是抒写自己入团的强烈愿望,表达自己的决心的部分。

(四)结尾申请书可以有结尾,也可以没有。

结尾一般写上“此致——敬礼”之类表示敬意的话即可。

(五)落款落款,即要署上申请人姓名和成文日期。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学共青

团工作的意见

(中青联发〔2011〕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促进中学生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中学共青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学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中学阶段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党、团、队组织意识衔接的重要时期。

中学共青团是广大中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在学校育人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能。

切实加强中学共青团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好面向学生的思想引领和成长服务工作,可以帮助他们形成理想信念,养成良好品德,提升综合素质。

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中学生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2.中学共青团在整个共青团事业中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目前中学生团员占全国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每年新发展的团员绝大多数来自于中学。

团员对共青团的认识、了解和感情,绝大多数在中学阶段培育养成。

切实加强中学共青团工作,是从源头上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增强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必然要求,对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3.当代中学生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成长的一代,是在独生子女或少子女家庭中成长的一代,是在互联网普及的信息社会中成长的一代。

国际国内新形势和中学生新特点对中学共青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与之相比,中学团的建设和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有的地方和学校对团的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团的组织不健全、团干部配备不到位;有的学校团员发展程序尚需规范、团员意识教育有待加强;有的学校团的工作不够活跃,在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上亟需创新。

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情况,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做好中学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中学团的工作。

二、准确把握中学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载体

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学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围绕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题,以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重点,面向全体学生,系统构建团队一体化分层教育体系,坚持实践育人、文化育人、服务育人,注重工作的普遍性、时代性、针对性,在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大胆创新,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贡献。

5.中学共青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以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引导学生树立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奋发成才的远大理想,初步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逐步确立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2)以思想品德教育为基础,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锤炼意志品格,增强法制意识,明确社会责任,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

(3)以提高综合素质为导向,帮助学生掌握表达、交流、沟通和组织、协调、合作等社会化技能,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观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广泛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

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思想实际,生动活泼地组织开展“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共产党和党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学生始终坚持爱国主义

、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

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配合学校党组织办好高中生业余党校,科学设计课程内容,积极创新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系统学习党团基本知识,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初步的理论自觉。

7.推进成人主题教育。

围绕“长大成人”这一目标,结合学生思想意识形成的关键点,深入开展成人主题系列教育活动。

在初中阶段,以14岁集体生日活动为起点,广泛开展主题为“告别金色童年,唱响青春梦想”的迈入青春门教育活动。

在高中阶段,以18岁成人宣誓活动为标志,广泛开展主题为“树立远大志向,担当社会责任”的走好成人路教育活动。

8.深化实践育人工作。

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变化,将共青团活动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紧密结合。

深入开展参观考察、社区服务、生产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广泛开展敬老助残、环保宣传、结对帮扶等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学生关心他人、服务社会。

积极开展职业体验活动,帮助学生认清自身兴趣和优势,形成初步的职业生涯规划。

9.丰富素质拓展活动。

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学习讲座、学习方法交流、学习互助等活动,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激发学习兴趣,掌握学习方法。

精心组织科技竞赛、创意评选、课题研究等活动,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观察能力。

依托组织生活、集体游戏、情景模拟等载体,帮助学生增加与他人、与社会的接触,不断提高社会化技能。

结合青春期特点,通过同伴教育、心理辅导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学会面对挫折,身心健康发展。

10.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结合青年喜欢的交流、沟通、联络方式,充分运用情感、艺术、时尚等元素,引导学生用好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努力营造、大力传播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

精心组织离队仪式、入团仪式、艺术节、体育节、社团节等活动,充分发挥校歌、校训、校史的育

【篇二:

罗万文、向淑莲、陈亚波、罗亚琼与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承包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万文、向淑莲、陈亚波、罗亚琼与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承包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06-6-5)阅37次

罗万文、向淑莲、陈亚波、罗亚琼与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承包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忠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罗万文,男,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住(略)。

原告向淑莲,女,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住(略)。

原告陈亚波,男,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忠县拔山中学学生,重庆市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向淑莲,系陈亚波之母。

原告罗亚琼,女,生于2002年2月6日,汉族,幼儿,重庆市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罗万文,系罗亚琼之父。

法定代理人向淑莲,系罗亚琼之母。

被告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

负责人陈发志,系该组组长。

原告罗万文、向淑莲、陈亚波、罗亚琼与被告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承包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阎建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华林、代理审判员史建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原告向淑莲与前夫陈平生育二子,取名陈亚波、陈小华;2000年1月,陈平因车祸死亡;2000年3月,原告向淑莲与原告罗万文结婚(男到女方落户);2001年8月30日,罗万文将户口迁入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2001年8月8日,向淑莲与陈平所生之子陈小华病故;2002年2月6日,向淑莲与罗万文生育一女罗亚琼;因此,原告家人口仍然是四人,仍然承包四个人的土地,一直是以四人完税。

2004年10月,因修建忠垫高速公路征用了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的土地;2005年4月,经该组社员讨论土地征收费用分配方案后,被告按3.3人(每人6050元)计算,给付原告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9965元。

现要求按四个人分配,即补足0.7人的差额款4235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有如下证据:

1、陈勇、陈任群的证明各一份(复印件),证明向淑莲于1998年承包有四人土地;2、忠县白石镇华富村证明一份(复印件),证明事项罗亚琼于2002年2月6日出生,并于2002年8月13日申报登记;3、2006年1月24日,忠县白石镇华富村证明一份(复印件),证明事项罗万文于2001年8月31日迁入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落户;4,重庆市农业税完税证5张、忠县农村村级筹资筹老专用收据1张、忠县农村集体提留、统筹费专用收据2张、忠县农村教育附加收据2张,证明事项原告方一直是以四人完税。

经被告质证,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辩称,由于修建忠垫高速公路,被告的一部分土地被征用,国家给予了一定的补偿款项,2005年4月,被告依法组织村民召开本组社员大会,讨论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方案,经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分配方案为:

以2001年8月31日为界限,2001年8月31

日前的人,有土地的,按每人1股计算,每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6050元;2001年8月31日以后的人,按每人1/3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

原告方对分配方案无异议。

由于原告罗亚琼是2002年2月6日出生的,所以原告家只能按照3.3人计算,应分得土地征收补偿费19965元。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5年4月18日,经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村民讨论通过土地分配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报告一份;证明该决定是经过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集体讨论通过的,原告方表示无异议。

由于本案涉及忠县白石镇华富村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本院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于2006月5月9日依职权询问了忠县白石镇华富村村支部书记钟俊雷,钟俊雷作证称:

被告2005年4月召开本组社员大会讨论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会议经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以2001年8月31日为界限,2001年8月31日前的人,有土地的,按每人1股计算,每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6050元;2001年8月31日以后的人,按每人1/3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

由于罗亚琼是2002年2月出生的,所以罗万文家只能按照3.3人计算。

本院于2006年5月10日开庭时将该份证据交由原、被告质证,并结合忠县白石镇华富村原组长陈仕明的当庭证言,双方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表示无异议,故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结合双方庭审陈述,以及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向淑莲与前夫陈平于2000年1月前生育二子,取名陈亚波、陈小华;2000年1月,原告向淑莲的前夫陈平因车祸死亡;2000年3月,原告向淑莲与原告罗万文结婚(男到女方落户),2001年8月30日,罗万文将户口迁入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2001年8月8日,向淑莲与陈平所生之子陈小华病故;2002年2月6日,向淑莲与罗万文生育一女罗亚琼。

2004年10月,因修建忠垫高速公路征用了被告忠县白石镇华富村九组的土地;2005年4月,被告召开本组社员大会讨论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经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分配方案为:

以2001年8月31日为界限,2001年8月31日前的人,有土地的,按每人1股计算,每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6050元;2001年8月31日以后的人,按每人1/3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

原告方对分配方案无异议。

被告按照3.3人计算给付了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9965元。

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按4人计算给付原告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24200元,即补足0.7人的差额款4235元。

本院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被告于2005年4月经社员大会讨论确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并予以兑现,其行为是合法的,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时,其家有4人,4份土地,并以四人完税,应按4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原告方的请求,不符合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方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万文、向淑莲、陈亚波、罗亚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4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阎建权

审判员何华林

代理审判员史建军

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石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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