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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分设备安全自我评估指导意见

前言

1           安全管理

2           专业安全

2.1         总图布置

2.2         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2.3         一般防护设施

2.4         消防设施

2.5         防火、防爆

2.6         防雷、防静电

2.7         电气安全

2.8         设施防冻

2.9         防地震、防振动

2.10        通风设施

2.11        管道和贮罐的漆色标识

2.12        防毒、防冻伤、防窒息

2.13        检修维修

3           设备安全

3.1         压缩机(含空压机、增压机、氧压机、氮压机等)及膨胀机

3.2         空分装置

3.3         低温泵、低温液体贮存输送和汽化系统

3.4         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与管理

3.5         仪表控制系统

3.6         电气设备

3.7         氧气管道

《空分设备安全自我评估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前言:

目前,空分设备系统设备、人身事故仍然频繁,损失巨大。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空分生产、储运、使用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以人为本,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空分行业的快速、和谐发展,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应广大空分设备用户会员单位的要求,特制定《空分设备安全自我评估指导意见》,供这些会员单位对空分设备安全进行自我对照、自我评估、自我整改、自我完善,以确保安全。

《空分设备安全自我评估指导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是GB1691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已修订审查完毕形成“报批稿”,待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颁布执行),并参考其他国家标准法规和国际标准。

“空分设备”泛指空分装置、空压机、增压机、氧压机、氮压机、膨胀机、低温液体泵、氮气、氩气和稀有气体系统、水电解制氢系统(有氢制氩)、氧气管道、低温液体储罐(槽)、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相关电器仪控等系列设备。

1.安全管理

1.1空分设备应由持有相应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厂家制造,应出具安全、质量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1.2空分工厂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1.3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

1.4新建、扩建、改建空分工厂(站、车间)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空分设备生产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6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人员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1.7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8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氧气管道及阀门、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1.9对于具有潜在危险的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

1.10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每次动火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1.11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应有专人监护。

设备检修应制定检修制度,应有断水、断电和断气的安全措施。

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实行操作票制。

氧气管道动火要制定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专业安全

2.1总图布置

2.1.1空分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测。

距国家铁路不应小于200m。

距居民区的距离要考虑噪声影响,应符合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

2.1.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炔)等有害气体发生源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通过实际检测,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

杂质名称及分子式

允许极限含量

乙炔C2H2

0.5X10-6

甲烷CH4

5X10-6

总烃CmHn

8X10-6

二氧化碳CO2

400X10-6

氧化亚氮N2O

0.35X10-6

注:

当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超标且无法避免时,应在空分装置前采取针对性有效的分子筛吸附净化措施。

2.1.3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

2.2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它工业、民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1 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名   称

生产类别

最低耐火等级

主要

生产

车间

及设

制氧、压氧厂房

乙类

二级

主厂房

丁类

二级

液氧系统设施

乙类

二级

氧气调节阀组的阀门室

乙类

二级

氧气充瓶间(灌氧站房)、汇流排间

乙类

二级

氮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汇流排间

戊类

三级

液氮系统设施

戊类

四级

氩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汇流排间、液氩系统设施

戊类

四级

氩气净化间(加氢除氧工艺)

甲类

二级

生产、储存氢气的建、构筑物

甲类

二级

辅助

生产

车间

水泵房、冷却塔及水处理设施

戊类

四级

锅炉房

丁类

三级

氧气厂专用的变配电站

丙类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

二级

注1:

液氧(液氮、液氩)系统设施包括:

液体储罐、液体泵、气化器和阀门室等。

   注2:

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氩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吊顶。

   注3:

当主厂房的氧压机部分的面积大于本层或防火分区面积的5%和氧压机设有防护墙(罩)时,其面积大于本层或防火分区面积的20%时,则主厂房应按乙类火灾危险类别进行设防。

2.2.2 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2.2.3 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a)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氧气与氮气、氩气储罐的间距及氮气、氩气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

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氩储罐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

b) 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固定容积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固定容积氢气储罐与湿式、干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

c) 氧气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或防护墙(氧气厂、站的氧气调节阀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但与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d) 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工艺配管和操作条件确定。

表3 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建、构筑物类别

间距,m

 

特定地点名称

厂内甲类生产车间

氧气设施的

建、构筑物

氧气(或液氧)储罐

氢气储罐

耐火等级

总容积

m3

总容积m3

一、二

≤1000

1001~50000

>50000

≤1000

企业外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

30

25

25

25

企业外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

20

20

20

20

企业内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

20

20

20

20

企业内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

20

15

15

15

企业外道路(路边)

15

15

15

15

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10

10

企业内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

1.5倍电杆高a

≥1.5倍电杆高

≥1.5倍

电杆高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20

25

30

2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30

35

20

民用建筑

25

25

18

20

25

18

重要的公用建筑

50

50

50

50

其它

构筑物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2

10

12

14

10

12

14

12

三级

14

12

14

16

12

14

16

15

四级

16

14

16

18

14

16

18

20

液化

石油

气储

总容积

m3

单罐容积m3

 

30

V≤20

40

18

22

27

27

32

50

V≤50

45

20

25

30

30

35

200

V≤100

50

22

27

35

35

40

500

V≤200

55

25

30

40

40

45

1000

V≤400

65

30

40

50

50

55

2500

V≤1000

75

40

50

60

60

65

V>5000

V>1000

100

50

60

75

75

8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注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注3:

企业外铁路指非国家铁路。

氧气厂(站、车间)专用的厂内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注4:

固定容积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贮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来计算。

注5:

液氧储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储罐相应储量的规定执行。

注6:

氧气储罐、惰性气体储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注7:

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注8:

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9:

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氢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0:

液氧储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注11:

氧气厂(站、车间)室外布置的空分装置或惰性气体储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装置)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储罐)确定其与其它各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注12:

氧气厂(站、车间)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它甲类生产建筑物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它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注13:

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按表中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注14:

乙类生产车间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最小防火间距同甲类生产车间。

注15:

本表中的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不含氧气管道的支架和管廊。

   a 指氧气厂内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

2.3 一般防护设施

2.3.1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2.3.2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防撞围栏或围墙。

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2.3.3 制氢间和氢气储罐区宜设高度不小于2.5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2.3.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有关规定。

2.3.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2.4消防设施

2.4.1 厂内应按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

2.4.2 润滑油库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4.3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4.4 计算机室、主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分析室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2.5 防火、防爆

2.5.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它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

2.5.2 输氧量不超过60m3/h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它部分隔开。

2.5.3 输氧量超过60m3/h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2.5.4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用途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2.5.5 灌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度不低于2m、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2.5.6 严格防止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严禁气瓶超装。

2.5.7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

2.5.8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400只。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

2.5.9 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室外。

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罐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3。

2.5.10 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

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应有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2.5.11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的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措施。

2.5.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它房间直接相通,且房间顶部设置通风孔。

氢气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

房间内应设固定式氢气报警仪。

2.5.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罐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2.5.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

2.5.15 独立的氧气实瓶库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每座13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库房每座4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500只。

2.5.16 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2.5.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2.5.18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罐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它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2.5.19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以及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与其它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5.20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2.5.21 设置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节阀组间按21区火灾危险区要求,灌氧站房、氧气储气囊间按22区火灾危险区要求。

2.5.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的非阻燃电缆应涂阻火涂料。

电缆沟不准与其它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良好。

2.5.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

2.5.24 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5.25 计量器具及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

2.5.26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严禁被油脂污染。

2.5.27 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安装、施工、验收等,应严格按3.7氧气管道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起火、爆炸。

2.5.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堵塞引起燃爆。

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

2.5.29 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

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并放散至安全处。

2.5.30 氢气站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

2.5.31 氢气生产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

灯具宜装在较低处,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2.5.32 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2.5.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修及检验检测,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6 防雷、防静电

2.6.1 厂内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

                表4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Ω

设 施 名 称

防雷接地最

大冲击电阻

防静电最大

接地电阻

室外空分装置、制氧间、压氧间、灌氧站房、氧气储罐

30

-

制氢间、氢瓶库、氢充瓶间、氩净化间、压氢间

10

-

空分装置内外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及氧压机、氧充瓶台管道

-

10

室外架空氧气管道

-

10

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

-

10

架空氢气管道

10

10

室外氢储配系统

10

10

注:

室外空分装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2.6.2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6.3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集散控制系统的接地装置应单独设置。

2.6.4 氧气(包括液氧)和氢气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2.7 电气安全

2.7.1 厂内动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

需架空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其它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2.7.2 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7.3 电缆沟底面坡度应不小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2.7.4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裸露带电导体处应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与良好照明。

2.7.5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电缆的铠装和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2.7.6 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

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

2.7.7 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2.5.21的规定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2.7.8 氧及氢的主要生产车间、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变电室入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2.8 设施防冻

2.8.1 空分装置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

宜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材料做基础,不准用可燃物质代替。

2.8.2 空分装置基础内,宜设监控测温点。

2.8.3 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

2.8.4 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2.8.5 粉末绝热平底低温液体储罐基础应为高台式,设泡沫玻璃砖绝热层,并参照2.8.2~2.8.4执行。

2.9 防地震、防振动

2.9.1 氧气厂(站、车间)的建、构筑物和厂址选定时,抗震的设防应符合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9.2 氧气厂(站、车间)的各种设备、装置的防振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特一定距离。

b) 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应符合设备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c) 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d) 压缩机放空管道宜采取加固措施。

2.10 通风设施

2.10.1 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10.2 制氢间、压氢间和氢气瓶库等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当室内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启动通风换气。

设计时应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事故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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