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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指引

辽宁省鞍本整装勘查区

地质资料开发利用目录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二O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前言……………………………………………………002

第一节编写目的…………………………………………………………002

第二节指南编制简介……………………………………………………003

第二章省级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服务指南……………………008

第一节馆藏地质资料利用形式分类……………………………………008

第二节馆藏地质资料借阅须知…………………………………………010

第三节服务内容…………………………………………………………020

第三章鞍山地区馆藏地质资料专业分类目录…………………024

第四章本溪地区馆藏地质资料专业分类目录…………………062

第一章前言

第一节编写目的

地质资料是记录地质工作过程与成果的载体,成果地质资料具有档案属性与价值。

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对档案信息安全保存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丰富的档案信息,为人们社会实践服务,最大化地发挥档案信息的作用。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只有通过利用才能使其内蕴的经济价值、科学价值和史料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2002年国务院颁发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明确将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确定为新时期地质资料管理的三项基本任务之一。

200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推进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

2006年1月20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将“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明确为加强地质工作的六项主要任务之一,列为第九条进行了专门的论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2006年5月11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98号),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45号),由此可见落实和加强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利用率的提高,是一顶十分紧迫和必要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全面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的通知》精神,尽快摸清矿产资源底数,实现辽宁鞍本整装勘查区地质找矿重大突破。

为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在对用户需求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对辽宁省馆藏地质资料进行了分析研究,编写了鞍本整装勘查区馆藏地质资料开发利用目录集。

展示辽宁省鞍山、本溪地区馆藏地质资料,宣传馆藏地质资料内容,促进社会各界对辽宁鞍本整装勘查区地质工作程度与地质勘查成果的了解,为广大的地质资料利用者,尤其是辽宁省地质战线上的广大地质工作者,提供一本实用翔实的辽宁省鞍本整装勘查区馆藏地质资料检索查询工具书及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参考书,进一步发挥馆藏地质资料在实现鞍本整装勘查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更加广泛的作用。

第二节指南编制简介

《辽宁省鞍本整装勘查区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指南》约12万字,分四章。

第一、第二章分别叙述了编写目的、辽宁省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服务指南等;第三至第四章分述了鞍山地区馆藏地质资料专业分类目录、本溪地区馆藏地质资料专业分类目录;

一、分类目录编制的指导思想

目录编制本着方便实用、主动做好服务的原则,编制的指导思想如下:

1、简洁易懂、查询方便、实用、主动服务是编制目录分类的基本指导思想;

2、分类体系结构基本揭示馆藏地质资料内容概况;

3、基本遵循《中国档案分类法地质勘查档案分类表》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资料类目的划分思路,结合馆藏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基本类目划分;

4、基本类目的复分主要取决于资料档数的多少,不因分类而进行层层复分,尽量简单、通俗实用,突出资料档数多的矿种与类别;

5、地区-专业分类中,跨地区的资料,所涉地区均予收录,反映地区资料全貌;

6、资料的归类优先尊重报告名称;原报告名不详者,再据报告内容反映的工作性质、工作程度与结论确定其归类;

7、报告名中地理位位置、工作性质、工作程度不明时,报告名后增加注释,方便归类与利用

8、按同类、同地区资料目录条目相对集中,便于检索利用的原则,进行资料目录条目排序。

二、地质资料分类目录排序的基本原则

1、专业分类目录按馆藏地质资料实际情况与编制指导思想,划分为“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海洋地质”,“地质科学研究”,“地震地质及其他”,“外省及全国性参考资料”八个基本类目。

2、矿产地质类资料:

先复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油气矿产四大类,再根据各大类资料档数多少确定逐级复分方案,如金属矿产再复分为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稀有称土分散元素及放射性矿产;有色金属矿产再划分为铜矿、铅锌及多金属矿、其他有色金属矿三个四级类目。

3、区域地质调查类资料:

一般按比例尺由小到大复分。

如:

1:

25万、1:

20万、1:

5万,等

4、若根据报告名称难以归类时,则根据报告内容所反映出的工作性质、工作程度与结论,归入接近的某类。

如矿产类的检测、核实地质报告,据提交的最高级的资源储量类型归入相应的矿产勘查阶段。

储量为334归入预查类;333归入普查类;332(122b)归入详查类;331(111b)归入勘探类。

5、一份报告包含两项以上工作成果或两个以上矿种时,按前者优先及主要者优先原则,归入相应类。

6、基本类目复分后的目录条目排序,一般情况下,按工作程度(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地区(地级市、县)、进行排序。

有利于同类、同地区报告相对集中为决定因素。

其中地区分类按辽宁省十四个市进行分类。

7、未复分的基本类目的目录条目排序,按工作性质、工作程度、地区、时间因素进行排序。

其中不同工作性质间的排序遵循“先基础、后专业、再综合”的思路,参照地质专业排序惯例进行。

如:

物探专业排序一般为:

磁法、电法、重力、地震法、放射性法、地温法、地下物探(井中物探)、其他方法、综合方法。

化探专业排序一般为:

原生晕、次生晕、水气、生物、综合方法、重砂。

遥感专业排序一般为:

航片、卫片。

三、基本分类体系框架

为更好地反映馆藏地质资料组成情况,满足不同借阅者的需求,《指南》编制了专业分类与地区-专业分类两套分类目录。

(一)专业分类目录

以不同专业地质工作为主线进行分类。

基本类目构成一级类目,基本类目逐级复分构成二、三、四级类目,分类框架体系详见表1。

(二)地区-专业分类目录

按辽宁省内、外省及全国性两大类编制地区-专业分类目录

1、辽宁省内:

按辽宁省地市行政区划(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营口、盘锦、辽阳、丹东、锦州、朝阳、阜新、葫芦岛、铁岭),按表1分类体系,收录各地级市境内地质资料目录。

2、外省与全国性资料:

按表1分类体系,收录馆藏的非辽宁省境内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等。

四、目录条目结构与内容说明

目录条目结构依次为:

档案号、资料名称、形成单位、形成日期。

当报告名称命名不规范,过于简单,地理位置、工作性质与工作程度不详时,为便于资料的归类于检索利用,进行了必要的补充注释。

注释的“市、县名,工作性质、工作程度”放入中括号中,置于报告名称之后。

五、如何利用分类目录快速查询检索利用地质资料

《指南》提供了两套分类目录,有效地缩短了查询检索资料的时间。

当需要借阅某份馆藏资料时,按下述步骤进行查询检索,可达到快速查询目的。

第一步,确定是查找辽宁省内某类地质资料,还是查找辽宁省某地区的地质资料。

如是查找全省范围内某类资料,则利用专业分类目录,在相应类目中,按复分类目逐级检索即可。

第二步,如查找辽宁某地区地质资料时,先要确定借阅的地质资料大致所在的行政区范围,从而确定到哪个地级市分类目录中去检索查找目录与档案号。

例如,辽宁本溪柳木匠沟铁矿资料,就利用地区-专业分类目录,直接到“本溪市”一节中去检索查找。

第三步,确定要借阅的地质资料是何种地质工作成果,确定所属的一级类目,并按复分方案逐级检索。

例如“辽宁本溪柳木匠沟铁矿资料”就到矿产地质(一级类目)-金属矿产(二级类目)-黑色金属矿产(三级类目)-铁矿(四级类目)中去检索,这样能快速查到柳木匠沟地区铁矿及周边地区铁矿资料目录。

由于我们水平有限,编写时间仓促,《目录集》中缺点与错误在所难免,热忱欢迎《目录集》利用者批评指正,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地质资料管理“四化”建设目标

新时期地质资料管理“四化”建设,是指地质资料管理法制化;馆藏设施标准化;地质资料数字化;地质资料社会服务网络化。

我国地质资料管理三项基本制度

新时期地质资料管理三项基本制度:

统一汇交、公开利用、权益保护。

我国当前地质工作主要任务

《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地质工作六大主要任务是:

突出能源矿产勘查;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

表1地质资料专业分类目录框架体系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四级类目

区域地

质调查

1:

25万、1:

20万区域地质调查

1:

5万区域地质调查

其他区域地质调查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矿产

铁矿

锰矿

钛铁矿

其他黑色金属矿

有色金属矿产

铜矿

铅锌及多金属

其他有色金属

贵金属矿产

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分散元素及放射性矿产

稀有、稀土金属矿产

分散元素矿产

放射性矿产

 

非金属矿产

石灰岩类矿产

白云岩类矿产

石膏、盐类矿产

石膏

石盐、芒硝

钾盐、含钾岩石

硅质岩类矿产

石英岩矿

石英砂岩矿

水晶矿

 

粘土类矿产

粘土矿

耐火粘土

水泥配料用粘土

高岭土、瓷石矿

砖瓦粘土

陶土矿

膨润土、沸石、滑石

硫、磷

建材类矿产

 

其他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蓝晶石、玉石

云母、石墨、石棉

重晶石、方解石、萤石

蛇纹石、菱镁矿、硼

能源矿产

石油

天然气

煤碳

泥炭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地热、二氧化碳气

综合矿产勘查及其他

综合矿产勘查

储量审批决议书等

 

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

水文地质

区域水文地质调查

水文地质勘察

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察

矿区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

环境地质调查及监测

地下水动态观测、水文年鉴

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水工环地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四级类目

 

地球物理

地球化学

遥感地质

 

地球物理

航空物探

区域地球物理测量

区域磁法测量

区域重力测量

区域电法测量

区域地震法测量

 

地球物理勘查

磁法测量

电法测量

地震测量

放射性测量

物探综合方法测量

物探异常查证

地球化学

遥感地质

物化遥调查、勘查

海洋地质

 

地质科

学研究

基础地质研究

 

矿产地质研究

金属矿产研究

非金属矿产研究

石油地质研究

天然气地质研究

煤炭地质研究

矿产资源储量表

矿产资源规划

综合及其他研究

水工环地质研究

物化遥地质研究

物探研究

化探与遥感地质研究

海洋地质研究

其他研究

地震地质及其他

 

外省及全国

性参考资料

区域地质调查

矿产地质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

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

 

地质科学研究

基础地质研究

 

矿产地质研究

金属矿产研究

非金属矿产研究

石油地质研究

天然气地质研究

煤炭地质研究

矿产资源战略分析

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

综合性矿产研究

水工环地质研究

物化遥地质研究

其他研究

其他参考资料

第二章省级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服务指南

第一节馆藏地质资料利用形式分类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馆藏成果地质资料借阅管理办法》,馆藏地质资料的从利用形式上分为公开利用和非公开利用两大类。

公开利用的地质资料又分为公益性地质资料、非公益性地质资料;非公开利用的地质资料分为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和保密地质资料。

一、公开利用的地质资料

具体范围包括:

公益性地质资料;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矿产勘查、开发地质资料,汇交人办理保护登记后,保护期满的其他地质资料。

公开利用的地质资料凭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查询借阅,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询借阅。

2000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178号)。

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进行非矿业权或其他非排他性登记的地质调查工作、环境监测工作取得的公益性地质资料,均公开提供社会利用,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按《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0年第9号公告)规定,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如下。

1、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2、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3、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4、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5、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6、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7、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8、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

9、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二、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两类地质资料可设保护期。

一是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包括获准延期的矿业权)予以保护,自矿业权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利用。

二是汇交人汇交地质资料时,通过申请并获准办理保护登记手续的地质资料。

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5年,期满可办理延期保护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地质资料目录。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有偿利用,具体利用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目前,馆藏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共有1档。

三、保密地质资料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地质资料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级范围

1、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2、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严重外交纠纷、边界争端的矿产资源调查和为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服务的探测工作情况。

(二)机密级范围

1、公开或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土地资料;

2、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边界争议或不利于边界问题解决的地质调查工作情况。

(三)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泄露后会削弱军事防御能力的区域性国土资源测绘资料。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第三条还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军事、海洋、测绘和放射性矿产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14号)精神,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开展了馆藏涉密地质资料的清理工作,2008年6月2日馆藏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密级确定意见,顺利通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国家保密局联合组织的合规性审核验收。

目前,馆藏地质资料中共有保密地质资料7269档。

第二节馆藏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一、馆内查询利用

(一)借阅者须知

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秘密和地质资料的安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须知。

1、借阅需提供有效证件:

(1)借阅馆藏公开类地质资料,凭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后,可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2)借阅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示本单位办理的《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或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

经馆藏工作人员查验核实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时,借阅者与馆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由馆存档备查。

(3)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本馆只公开资料目录。

需要借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除需凭单位证明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出示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经馆工作人员查验核实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保护期满的地质资料,公开提供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无偿借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应持有:

①借阅利用单位证明其用途和范围的正式介绍信,并有开信机关领导的签名;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书;

③阅者的有效证件。

借阅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期内地质资料时,还需同时执行上述第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

2、为提高地质资料的利用率,有效保护好纸质地质资料,馆内开放电子阅览室,为借阅者提供图文扫描数字化地质资料计算机上查阅。

没有数字化的地质资料提供纸质资料借阅服务。

3、馆藏地质资料只提供给借阅者在馆藏地质资料阅览室内阅读、查看、摘录,严禁将借阅资料带出阅览室。

借阅者不得自行对所借资料进行复印、照相等,需复制时,由馆藏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4、借阅者应爱护地质资料,不得涂写、注记、剪裁、拆散或损环资料,如有违反,馆藏工作人员立即停止为其提供借阅服务,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5、借阅者不得转借、转让、出售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馆藏摘录、复制的地质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使用者,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6、借阅者要自觉遵守借阅管理规定,主动配合馆藏工作人员做好接待登记、证件查验核对等管理工作。

(二)借阅程序

(1)借阅图文扫描数字化地质资料:

接待登记,交验证件;在电子阅览室借阅终端输入借阅者相关信息,登录地质资料电子阅览室管理系统;检索资料目录,按系统流程提示与规定,申请调阅、打印所需资料;查阅完毕,退出系统。

根据实际复制资料情况,按规定交纳复制、打印工本费,领取所需资料。

(2)借阅纸质地质资料:

接待登记,交验证件,用台帐、计算机检索目录,提供所借资料的档号;馆藏工作人员调出资料,借阅人清点资料,无误后正式开始查阅、摘录,需复制时交馆藏工作人员办理;借阅完毕,按原顺序整理好,还给工作人员,馆藏工作人员检查清点无误后资料回库,并打印借阅单,借阅人签字后完成借阅,复制资料的需根据规定交复制、出图工本费。

(三)资料查询检索方法

目前,馆藏地质资料查询检索方式有纸质台账目录、目录检索图以及计算机目录检索系统共3种查询检索方式,基本满足了不同借阅者的需求。

1、纸质台账目录

按汇交资料接收到的时间顺序建立的流水总账。

适合按汇交年代查询检索资料。

2、目录检索图

为快速查询检索区域性地质成果资料,编编制了目录检索图,丰富了馆藏地质资料查询检索方式。

目录检索图以辽宁省行政区划地理底图为基础,分别套合1:

25万、1:

20万、1:

5万标准幅接图表,根据区调、水文、化探专业馆藏成果资料,按4色原理着色区分各档成果报告覆盖的标准图幅范围,图幅中心标注成果资料档号,左下角标注参考性资料档号,据此分别编制出区域地质调查等专业3种比例尺的域成果地质资料目录检查图。

3、计算机目录查询检索系统

(1)馆藏地质资料目录查询检索利用方法

借阅者可在地质资料电子阅览室借阅客户端计算机上查询检索。

目录查询检索操作简介如下:

打开借阅客户端计算机,输入借阅人相关信息,经过借阅管理员审核后,即可进入目录查询检索界面(图7)。

页面的左边显示查询条件输入框,右边显示的是目录检索使用说明,左下部有2个命令按钮;第一个为“提交查询”,用于执行查询(即查询条件输入后点击它);第二个为“重写”点击它即可进行重新查询。

查询条件输入框由11个常用字段组成。

查询条件分别为:

行政区、资料名称、资料类别、编著者、起始档号、截止档号、语种、矿产名称、工作程度、形成单位、形成时间等,可任意输入其中一个或几个查询条件,查询结果将同时满足所有您输入查询条件。

行政区、资料名称、编著者、形成单位等查询条件,支持模糊查询,您只需输入关键字即可。

如在行政区输入本溪(图8)点击提交查询,即可显示所有本溪地区的成果资料(图9)。

图7目录查询检索主界面

图8行政区选择界面

图9查询结果显示界面

二、互联网上查询利用

登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点击“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进入栏目主页,或直接登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网站(

点击目录查询栏目,查询系统即启动,呈现目录检索界面(图10)为目录检索主。

页面的左边显示的是查询说明,右上部是查询条件输入框,右下部有3个命令按钮:

第一个为“提交查询”用于执行简单查询;第二个为“查询说明”其作用是点击后可在页面的左边显示使用说明;第三个为“高级查询”用于启动组合查询;页面的右上角显示的是“退出查询系统链接,退出查询系统尽量使用此按钮。

图10互联网目录查询检索主界面

本系统目录查询分简单查询、高级查询二部份。

1、简单查询

在目录检索界面右上部查询条件输入框中输入所设罢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查询条件输入框由10个常用查询字段和每页显示条数以及返回查询结果的条数组合而成。

每页显示条数默认为10条,查询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输入自己希望的每页显示条例;返回查询结果条数默认为全部结果,查询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输入自已希望返回的查询结果数。

10个查询字段分别为:

行政区名、矿产名称、报告类别、工作程度、题名、编著者、形成单位、语种、形成日期及档号。

这10个字段可以根据查询者的需要有选择的输入,不必每一项都输入。

行政区名和矿产名称可直接在输入框中输入查询。

(以“查询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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