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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题医疗制度改革探讨

A题2012年医疗制度改革探讨

我国的城镇医疗制度改革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前群众呼声很高的热点问题之一。

“医疗改革”成为2012年两会公众最关注的健康热点,互联网查询有300多万条关于“看病难、看病贵”的记录。

最近,国家六部委抽样调查显示:

“看病难、看病贵”仅次于“收入问题”,位居第二,是老百姓关注的重点。

解决好这个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看病难主要指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看病贵主要指昂贵的医药费影响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如何通过医疗体制改革提升群众对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可及性,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目前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一大课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有三个方面重要改革:

(1)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方面,将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

(2)改革医保支付制度,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在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面,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

(3)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0个左右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

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现有国家有关医疗改革政策及医疗服务体系,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1)查找相关资料,试建立群众“看病难”的评价体系,并利用这个体系建立衡量群众就医难易程度的数学模型;

2)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方面,将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从历史资料可看出,群众的医疗保障越来越完善,试建立描述群众在国家医疗改革进程中不断受益的数学模型。

3)近年来,医生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以药补医”的提成,但这给病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也增加了看病的难度。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如果取消“以药补医”,则病人治疗的药费可降低30%左右。

统计资料显示手术类疾病的花费费用比例:

在低于1万5的病例中,手术类费用为33%,药费类占39%,检查类费用占20%,通用类费用占9%.在介于1万5至5万的病例中,手术类费用占49%,药费类占36%,检查类费用占9%,通用类费用占6%.在高于5万的病例中,手术类费用占69%,药费类占34%,检查类费用占6%,通用类费用占3%.

按照201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研究在去除“以药补医”的前提下,如何合理的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比例及政府对医院进行补贴的比例,使医院的整体经济收入不出现大的波动;针对某类具体病例比较去除“以药补医”前后治疗费用的变化。

4)在我国的医疗改革不断发展过程中,各省、市也出台了有关医疗改革政策,请应用数学建模的方法,给出我国医疗保障最好的五个省市。

5)根据你的研究结论,给相关部门(例如政府、或卫生管理部门等)写一封短信(1页纸以内),阐明你对我国医疗改革和制度实施的建议。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

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

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

(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

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

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

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

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

(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

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

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民政部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财政部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

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

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

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

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

规范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

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

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

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

(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2万名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支持100个左右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

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62万人次。

(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

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

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

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0个左右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

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

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

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

(卫生部、监察部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

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

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

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

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

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

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

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各地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

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

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

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

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

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

(卫生部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

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

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

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

(卫生部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

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6500万、1800万。

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

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

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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