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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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的调研报告

关于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反制措施的调研报告

 

综观执行难的诸多表现,当事人规避执行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不同的新方法、新手段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和阻力。

现对发现规避执行案件的表现及反制措施作如下浅析。

一、规避执行案件的具体表现

所谓规避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采用不当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故意转移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规避执行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

1、外出躲债,规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案件在审理阶段,不把案件当作一回事,认为法院你判你的,我不执行,你又不会把我怎么样,或干脆不出庭应诉,让法院缺席判决。

等到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外出,甚至全家都外出,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因一次或多次找不到被执行人,造成案件不能执行。

2、与法院对抗,规避执行。

有些当事人自己不主动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认为自己缺乏履行能力,装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反正我没有钱,又没有其他财产,你奈我不何,充其量司法拘留十五天后,仍然要放我回来,等到过了一段时间,法院再来执行了,我又去拘留所坐上十五天。

如此反复,法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案件的执行也没有取得好效果。

3、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

一是故意事先就采取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存款,自己掌握存折和密码,进行存取款业务。

或是购买大型财产时,事先就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自己占用或使用该财产,而使案件无法执行。

二是在案件未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故意办理相关财产的转移手续,等到法院去查封该财产时,相关机关已核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虽然被执行人与他人出于其他目的,转移了财产,但是人民法院不能对该类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三是夫妻利用离婚规避执行。

(1)利用假离婚来规避、逃避法院执行。

对于离婚,当前我国采用的是行政登记和法院裁判并行的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便捷性为某些当事人假借离婚规避执行提供了方便。

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将财产转移给无债务负担的一方,待法院找到被执行人时,就以已经离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利用夫妻财产约定制来规避、逃避执行。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也专门做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该项规定本意是为适应当前形势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家庭财产而设定的,但许多被执行人却利用此项规定来规避、逃避法院的执行。

有些欠债较多的被执行人,故意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家庭中的重大财产归无债务负担的一方所有,且各自所欠的外债与对方无关等事项,有的甚至还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

一旦法院对其家庭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其便以此提出抗辩,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在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机构也很难做出判断。

(3)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或将车辆、船舶等特定动产登记在别人名下。

四是以和解方式拖延执行。

执行和解本是法院化解纠纷、促进执行的有效方法,但是有的被执行人却借此来拖延法院的执行,以真情感动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后,却仍不按时履行义务,用“缓兵之计”来达到了拖延执行的目的,到时法院又不得不回到对原判决的执行上来。

4、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规避执行。

这种方式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在某银行开设帐户,同时又在另一银行也开设一帐户,当其他款项进入该帐户后,被执行人故意通过事先预留的转帐支票迅速将该款转入到其他银行的帐户上,同时被执行人又故意将预转的对方帐户户名写错,结果造成一家银行的钱已被转出,但因对方银行帐户名字写错而导致被转出的钱无法进入另一银行帐户上,这笔款实际上就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中悬着。

执行人员到转出银行去查询时,该笔款已经转出,而到另一银行去查帐时,这笔转出的款又没有进入该帐户,无法找到这笔款项。

待执行人员离开后,被执行人迅速通过其他手段更正手续后将转出的钱退回原转出户或落入转入户,再将该款提取,造成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协助单位与被执行人串通,规避执行。

有些协助单位,特别是金融部门,为了吸引客户,特别是吸引大客户到自己银行开户,为从客户保密着想,事先与客户协商一致,在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存款时,及时、迅速通知被执行人转移存款,并留有客户的联系电话。

一旦人民法院查询其银行帐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时间,暗中通知被执行人从银行中取走存款,造成法院查询时帐户上无钱或是查询时有钱,而在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时,帐户上的款已经转出,严重妨碍了法院执行。

典型案例:

五指山法院执行的海南(交公一总)益海机械施工公司与重庆公用事业工程建筑承包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6、以煽动闹事、上访等方式,规避执行。

现在的一些被执行人,特别是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案件,为规避执行,采取集体闹事、上访的方式,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如果硬着头皮执行,企业单位职工以没有钱吃饭集体闹事、上访为要挟,这时政府又会出面协调,讲好话,案件不能执结。

如果法院不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也会到处上访告状,说法院怠于执行,执行法官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

7、企业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采用单位资产不入帐,规避执行。

有些单位为了规避执行,事先将单位购置的资产不入帐,或将财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掌握使用该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执行中,多数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有资产而没有帐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

例如有机动车,经查又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执行程序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资产属于该单位,登记不在其名下,或该单位拒不承认,法院无法执行。

二是将单位的收入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规避执行。

有些单位,将自己单位的收入不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而是以单位出纳或其他职工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

三是利用破产方式规避执行。

现在有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规避债务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甚至故意制造企业破产的条件,在破产前利用合法手段转移财产,或是更换企业名称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企业,达到以合法手段规避执行的目的。

四是采取分立、合并的方式逃避执行。

企业采取此种形式逃避执行的情况相对比较普遍。

五是被执行人采取被撤销或主动歇业的方式,从而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

六是被执行人本身是一套人马,但却有两块或数块牌子,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企业的财产,而接受其财产的企业又可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造无法或难已执行。

七是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采取的名称变更逃避执行。

二、解决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

被执行人虽然想方设法,采取合法或非正当手段来规避执行,逃避履行义务。

但是,我们必须真正识别被执行人采取了何种方法,以便对症下药,通过采取下列反制措施予以解决。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认识。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法律下乡活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从而依法行事,确保执行工作在全社会有序开展,有效防止规避执行的现象发生。

2、认真、细致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

对当事人故意抗拒执行、聚众闹事、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和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真正理解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防止矛盾激化,能自觉履行义务。

3、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事先控制措施。

对有财产的案件可通过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在立案阶段和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主动向申请方释明有关采取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效果,提示申请人及时申请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一些特殊的案件要依法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及时控制被执行财产,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保证裁判生效后的顺利执行。

4、加大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力度。

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下力气,想方设法去查清被转移财产的去向、归属,对有些被转移的财产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比如对被执行人设立“待结算帐户”用“一罚二冻”予以解决。

一罚即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法院查询期间继续向外转款的银行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处罚,迫使银行提供对帐单、转出转入凭证、对方帐号等证据;二冻即对第一家转出银行的被执行单位的帐户予以冻结,对第二家即转入户银行内被执行人的帐户也予以冻结,让此笔在两家银行之间“待结算帐户”中空悬着的款项无法落户或提取,这样,迫使银行、被执行人主动找法院协商,达到案件执结的目的。

对单位资产不入帐,或是将单位收入存入私人名义下的案件,可以通过搜查、强制审计等方法,在单位财务帐目、原始凭证中找出破绽,寻出蛛丝马迹,把财务帐中能与部分资产关联的充分证据找准、找足,运用法律开展调查和强大攻势,对被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展开攻心,必要时可借助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方法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义务及相关后果,在执行中还是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

而对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则要查清财产的实际归属,经查实确属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而恶意转移财产的,通过追加被执行主体或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所转移的财产。

另外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到各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等相关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5、加大执行力度。

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既要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又要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还可通过执行联动机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投资,年审年检和出境,通过信息平台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等多种执行方式并举,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6、完善执行立法。

一是完善对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力度,对与被执行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要严厉制裁,对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是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立法规定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负有较大债务的,要规定在债务未清偿前不得转让财产。

三是被执行人利用合法手段,如利用破产等恶意转移财产,要立法规定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赔偿责任。

综上通过专门的立法来限制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四是将经过执行实践检验符合执行工作规律、行之有效的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和方法,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

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难,从而导致“执行难”;现行法律对企业准入的条件不科学,有没有财产都能开办企业,注册资金规定形同虚设,为企业负债后强制执行时埋下后患;对一些企业监管机构、中介结构的法律约束不够严厉,导致这些部门行使监管权时存在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给企业的开办和日后规避执行有可乘之机。

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给解决执行难带来较大障碍。

7、立足国情,建立长效的国家联动执行的络网威慑机制,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形成多元化、社会化格局。

(1)清理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制度和文件,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底清理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制度和文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以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为重的利己思想,树立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意识,有效地排除执行难的障碍,净化法院的执行工作的执法环境。

(2)以法院现有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在不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前提下,尽快建立形成以公安、车辆、工商、房产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联动的资源共享的征信网络系统。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重要平台,各地法院依托信息联网对接技术,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立案时间、生效法律文书文号、执行标的等信息输入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布,形成一个全国性震慑和执行并举的网络。

该系统建立运行以来,对一些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者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但由于没有与公安、金融机构等联动部门的信息数据库系统相链接,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只有将该系统与人民银行的信息数据库系统进行链接,人民法院才查到被执行人在当地、异地的存款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登陆该系统查明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则可拒绝向其发放贷款;该系统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相链接,才能限制被执行人买房、置产、购车,或在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前不予开办企业,办理财产的转移、抵押登记和过户的手续;普通公民通过这个系统可以了解正在进行买卖等活动对方的资信情况,理性地作出决策,避免经营风险,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

(3)聘请基层执行联络员,走群众路线。

在乡、村、社区聘请执行联络员,可以利用他们熟悉当地情况的人缘、地理信息优势,及时收集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财产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和线索,使执行活动做到“有的放矢”,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可以借助执行联络员在当地的威望和地位,帮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疏导,既能促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又可以预防暴力抗法、减少执行工作阻力,构建和谐执行。

(4)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建立国家威慑机制,使执行联动部门及征信络网系统长效机制得以建立并有效运行,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动员和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标本兼治。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依靠党委的力量协调解决。

党委特别是党委政法委也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把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协助法院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

特别是要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执行行为的协调和查处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法院执行情况,一一纳入考核范围,并进行重点考核。

8、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打击力度。

一是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利用网上追逃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追逃,一旦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再通知执行法院处理。

二是简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批捕手续,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基本事实清楚的,检察机关就应当批捕,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缉拿被执行人,并及时移送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是加大对迟延履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是法律规定对不按时履行义务债务人的一种惩戒措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加大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执行,充分发挥其惩戒和补偿的功效,即使是罚的倾家荡产,这也是法律预定的效果,是藐视法院判决而必然受到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打消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的念头。

9、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资金、装备的投入,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强制手段,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执行手段多样性,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首先,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

执行人员不仅要廉洁执行,依法执行,更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通过自学、培训等手段,强化自己的业务知识,为案件的依法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也是解决规避执行反制措施的根本保证。

其次,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交通、通讯工具的投入。

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能够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使执行人员迅速、快捷地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执行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

再次,加大对智能音像设备的投入。

音像制品是证据的一种,取得证据可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那些意图采取暴力手段阻挠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10、完善社会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完善社会救济体系,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有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作保障,法院执行后,企业职工进入社会救济体系得到救济,失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就不会引起职工上访,才能保证社会稳定,才能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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