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合同.docx
《道路施工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施工合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道路施工合同.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1/6/5137ae81-05e2-405b-ab19-45a029376133/5137ae81-05e2-405b-ab19-45a0293761331.gif)
道路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一)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发包方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小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海安县城长江东路2号住所:
海安县城长江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具体详见(GF-1999-0201)
第三节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等、(5)图纸、(6)图纸会审记录、(7)工程造价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该工程涉及的国家最近已公布实施的相关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海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开工前提供符合要求的整套施工图叁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擅自外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代表
监理单位:
南京南房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质量、技术、安全监督、施工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施工安全文明监理、审核承包工程方提出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停工令、变更、工期延长,造价增加。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业主工程师
职权:
负责监督监理工程的职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工程变更及承包方提出工程清单具有最终签认权。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合同规定开工之日前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桥梁施工用电变压器、高压线路的安装由承包方代办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其他由承包方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规定开工之日前具备开工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提供地质勘探报告(如需地基础加固,按实调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妥相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纸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具体时间由发包方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应注意待建构筑物与已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确定保护措施。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及时做好老百姓清苗、迁坟、拆迁、安置等各项工作,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与地方的矛盾。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商办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设计文件由发包方提供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应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当月工程量月报表,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使用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建立保卫制度,并对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墙设施(如有需要),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业主现场办公室、监理现场办公室各一间,办公桌椅各一套,施工期间向业主提供检查工地的交通车辆(汽车)一部及承担使用维修费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交付后成品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特殊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其增加部分的保护措施费经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得破坏周围地下管线,古树名木,如有损坏,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如需对其进行特殊加固或围护等,经批准后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工地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做好消防及防疫工作。
负责安装水电的计量表具,直接与供水、供电部门结算。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后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报送监理与发包人审核。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一周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所有工程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每月25日前提交剩余工作量进度计划。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施工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否则,则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
2、如因甲方负责的拆迁,经甲方批准后,可顺延工期,但只限涉及施工组织计划中关键工序和关键工作,且只限受直接阻碍的部位(或工序)可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7.2沥青路施工必须使用进口摊铺机械。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照明通电、给排水试水(闭水)试验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第22条执行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经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电用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包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机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特别在消解石灰时不得污染农作物和扶桑。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计价方法:
a.依据《清单计价规范》和《200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7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补充定额》按施工图设计文件(道路、桥梁、排水)计算。
b.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内《海安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加权平均值进行计算(具体按施工纪录核实),缺项材料按施工同期《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c.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率1%计。
d.工程类别按三类计算。
e.项目措施费中临时设施费和检验试验费分别按1%和0.18%计算,其余按费率计取的项目措施费不计。
f.规费和税金:
工程定额测定费0.1%,安全生产监督费0.06%,劳动保险费1%,税金3.332%。
g.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国家政策调整人工费,按政策规定调整,其他不变。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如发生地基加固、设计变更、技术措施方案、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三年付清,满十二个月时付决算总价的五分之一,满二十四个月时付决算总价的五分之一,满三十六个月时付清余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进行采购。
八、工程变更
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需经过设计部门同意,监理单位确认,并得到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和计入合同总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计,按审计价结算工程价款。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后一周内提供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两套。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协商确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由双方当事人调解;
(2)当采取第
(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自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分送有关单位备案。
47、其他条款
其他经双方确认的协议、会议纪要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凡因施工不当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承包人负责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其他保修期限均为叁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