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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9语义及语义分析

语义及语义分析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起,汉语语法学界在进行语法研究时开始有意识地注意语义问题,认识到语法研究必须将句法和语义相结合,做到既互相渗透,又相互验证。

1985年,胡裕树、范晓在《试论语法研究的三个平面》中提出在语法研究中把句法、语义、语用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思想,这一思考后来发展成为“三个平面”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在语法研究中,存在着句法、语义、语用三个截然不同但又密切联系着的平面。

其中句法平面主要研究语言符号和符号之间的关系,讲的是表层结构;语义平面研究的是符号和所指之间的关系,讲的是深层结构;语用平面研究的是语言符号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讲的是语言应用与变换。

在句子分析中,任何单一平面的分析都是有价值的,然而又都是不自足的,只有既区别句法、语义、语用三个方面,又把它们联系结合起来作综合的透视,才能达到科学地认识和把握。

这一理论较全面地揭示了语言的内涵,进一步推进了汉语研究中将形式和意义相结合原则的发展,促进了汉语语法研究的科学化。

这一理论作为语法研究的本体观和汉语语法分析的方法论,不少研究者用此方法重新审视汉语中的一些语言现象,发现了一些新的规律,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

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现代汉语专题教程》教材中涉及到的诸如语义关系、语义指向等一些语义问题,我们就语法研究中涉及到语义的有关问题,给同学们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什么是语义?

语义分析在语法研究中有什么重要意义?

  语义是个涵义较为广泛的概念,它可以指词语的意义,也可以指话语的内容。

语言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人们运用语言交谈、交际,实际就是用语言交流语义,说话人要告诉听话人的,听话人要从说话人那里知道的,说到底并不是话语的读音和语法结构,而是话语的意思,即语义,语音、语法只起负载语义、传递语义的作用。

而这里所说的词语的意义和话语的意义,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语义”的涵义,我们这里要讨论的“语义”是指词语进入句子以后,词语与词语之间形成的词汇意义之外的一种关系意义,是词语在语句结构中体现出来的意义。

如“老李打了小王”和“老李被小王打了”这两句中的“老李”,在前一句中是发出“打”这个动作行为的主体,我们称作“施事”;而在后一句中,则是“打”这个动作行为的承受对象,我们称作“受事”。

这里的施事、受事的意义不是“老李”这个词语本身所具有的,而是在进入这两个句子后才具有的。

再如“我这把刀切菜”这样一个句子,“我”是发出动词“切”这个动作行为的主体,“菜”则是“切”这一动作行为的承受对象,而“这把刀”则是“切”这个动作行为的凭借工具,这些意义都是词语进入句子后才具有的,这就是我们说的语义。

  语义不同于词汇意义,不同于言语意义,也不同于语法意义。

词汇意义即词义,是通过词的语音形式代表的意义内容,是人们对词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概括,是客观对象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它是在词汇系统中形成和存在的,是可以在词典中注明的。

如“书”这个词的意义是“装订成册的著作”,这个意义就是词义。

它舍弃了诸如厚的书、薄的书,中国的书、外国的书等一些具体的细节特征。

而“书”这个词在具体的“买了一本书”和“写了一本书”中,虽然它还是指“装订成册的著作”的意义,但在前一句中,“书”则增添了作为“买”这一动作关涉对象(受事)的意义。

而在后一句中,“书”则增添了作为“写”这一动作结果的意义。

这里的“受事”意义和“结果”意义,都是“书”这个词进入句子后才获得的,如果离开了这具体的句子,“受事”和“结果”的意义也就消失了。

这新增加的意义是词语进入句子后与其它词语发生联系才产生的,这就是语义。

  语义也不同于语言运用中的言语义。

言语义虽也是词语在进入句子后获得的意义,但这种意义是语言使用者通过诸如比喻、借代、双关、比拟等各种修辞手法创造性使用词语而临时产生的,这种意义只存在于具体的句子中,离开具体的句子,离开使用这个句子的语境,词的言语义也就消失了。

如“最可恨那些毒蛇猛兽,吃尽了我们的血肉。

”中的“毒蛇猛兽”,比喻压迫劳动人民的统治阶级,但如离开了这个句子,它就不具有这个意义而只有词汇意义了。

再如“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中的“晴”,在此句中表面上指天气,实则指感情,这是用谐音进行双关,如果离开了这个具体的句子,“晴”则只有“晴朗”的词汇意义了。

  语义也不同于语法意义。

语法意义是指词语进入句子之后,句法成分与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意义。

如“老师来了”这个结构,“老师”和“来”之间是陈述说明(主谓)的关系。

“买书”中“买”和“书”是支配与被支配(述宾)关系,而“买的书”中“买”和“书”是修饰限定(定中偏正)关系,这种意义就是我们常说的语法意义。

而将“老师”分析为“来”的施事,“买书”中的“书”和“买的书”中的“书”都分析为“买”的受事,这就是语义。

  由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语义同词义、言语义、语法义都有区别。

那么在语法研究中进行语义分析有什么意义呢?

所谓语义分析也就是分析句子结构中实词与实词之间的语义关系。

语义分析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句子的意义、分析语法结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如果对句子的语义没有搞清楚的话,就很难正确理解句子的意义。

如“王冕死了父亲。

”这个句子,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个句子中的“死”是跟“父亲”发生关系的,那么就不能正确理解这个句子的意思。

再如“来的客人请我看电影”这个句子,如果不能掌握其中的语义关系,也就不能理解这个句子。

  分析句子时,对句子的语义进行分析,还可以使我们对句子的分析更为细致、更为深入。

  ①洗干净了。

  ②洗快了。

  ③洗累了。

  这三个句子,从结构上分析,都属于述补结构,但从语义上看却不同。

“洗干净了”中的“干净”与受事(句中未出现,如“衣服”等)发生关系,“洗快了”中的“快”则与“洗”这一动作行为发生关系,而“洗累了”中的“累”则与施事(句中未出现,如“妈妈”等)发生关系。

再如

  ①我找不到先生教。

  ②我找不着东西吃。

  ③我找不着地方睡。

  这三个句子,从结构上看都属于主语——谓语——宾语这一结构,但从语义上看,句末的动词与它前面的名词有不同的关系。

①中的“先生”是“教”的施事,②中的“东西”是“吃”的“受事”,③中的“地方”是“睡”的处所。

这样的分析就比单纯地将句子分析为主语——谓语——宾语要深入细致得多。

  语义分析还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一些新的语言事实,探求新的分析方法,使语法研究更深入向前发展。

  ①死了三天了。

  ②等了三天了。

  ③看了三天了。

  ④挂了三天了。

  这四个句子,词类序列相同,都是“动词+了+时量+了”;内部层次构造相同;直接组成成分之间的句法关系相同。

如果还采取过去的分析方法,则无法对这几个句子分析。

但如果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这几个句子中的时量成分“三天”与句子中的动词的语义关系是不一样的。

第①句中的“三天”只指明“死”这一行为动作完成、实现后所经历的时间。

第②句中的“三天”,只指明“等”这一行为动作持续的时间。

第③句中的“三天”,则既可以指明“看”这一行为动作完成、实现后经历的时间,也可以指明“看”这一动作行为持续的时间。

第④句中的“三天”,则既可以指明“挂”这一行为动作完成、实现后所经历的时间,也可指明“挂”这一行为动作持续的时间,还可以指明由行为动作造成的“事物存在状态”所持续的时间。

③、④两句都是歧义句。

之所以会有以上的不同,原因在于动词所具有的语义特征不同。

第①句中的动词(相同的如“死、伤、断、娶”等)表示的行为动作具有能在瞬间完成或者说实现,但不能持续,也不能使事物造成一种存在的状态而可以持续的特征。

第②句中的动词(相同的如“盼、哭、病”等)表示的动作行为具有不能在瞬间完成或实现,这种动作可以持续,但不能使事物造成一种存在的状态而可以持续的特征。

第③句中的动词(相同的如“听、学、讲”等)表示的行为动作具有既能在瞬间完成或者说实现,也能持续,但不能使事物造成一种存在的状态而可以持续的特征。

第④句中动词(相同的如“摆、贴、穿”等)表示的动词行为具有能瞬间完成或者说实现,能持续,还能使事物造成一种存在的状态而可以持续。

由此我们可以把上面的动词分为四小类,可以表示为:

  动词a:

[+完成-持续-状态]

  动词b:

[-完成+持续-状态]

  动词c:

[+完成+持续-状态]

  动词d:

[+完成+持续+状态]

  由此,以上的“动词+了+时量+了”的句式也就分化为四类,即:

  A:

动词a+了+时量+了

  B:

动词b+了+时量+了

  C:

动词c+了+时量+了

  D:

动词d+了+时量+了

  这就是动词次范畴的划分,而这是以往语法分析中所没有注意到的。

这样的分析使我们对动词的了解更深入了,这种分析方法也由此发展成为语义特征分析法。

(以上分析见《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P111)  

  二、语义结构关系和句法结构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我们在进行语法研究时为什么可以而且需要进行语义分析呢?

这是由句法结构具有二重性的特点决定的。

  我们知道,在由实词与实词组成的句法结构中,总是同时存在着两种结构关系,这就是句法结构关系和语义结构关系。

在这个句法结构中,实词总是同时扮演着两种角色,即同时充当句法成分和语义成分,这就是结构成分性质的二重性。

同这种二重性对应,每个句法结构也总是具有两种结构,即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前者是形式结构,后者是意义结构,这两种结构也是同时并存的,这就叫做句法结构的二重性。

所谓句法结构关系就是我们常说的诸如主谓关系,述宾关系、述补关系、定中关系等等。

所谓语义结构关系是指实词与实词之间的语义联系,诸如动作与施事、动作与受事、动作与结果等关系。

在句法结构中,句法关系是显性关系,较易看得出来;语义关系是隐性关系,不易看得出来。

如在“我看书”这个由实词组成的语法结构中,就同时存在着句法结构关系和语义结构关系。

从语法结构来看,“我”是主语,“看”是述语,“书”是宾语;这里的主语、述语、宾语等都是成分,而这个句子可以表示为“主语+述语+宾语”的格式,这就是句法结构。

而从语义结构关系来看,“我”是发出“看”这一行为动作的主体,是施事,“书”是“看”这一动作行为的受事。

这里的施事、受事等就是语义成分,整个句子的语义关系为“施事+动作+受事”。

“施事+动作+受事”就是这个句子的语义结构。

  句法结构关系和语义结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结构系统,它们各自独立,但又相互依存。

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结构关系和构成成分不同。

句法结构关系是从语法的角度出发对进入句子中的词与词之间的关系进行概括和分类,句法结构的成分为句法成分,如主语、谓语、述语、宾语等,成分之间的结构关系是主语—谓语、述语—宾语等。

而语义结构关系则是从语义角度出发,看组成句子时,语言单位所代表的客观事物之间或成分与成分之间所构成的语义属性。

构成成分为语义成分,如动作行为、性质状态、施事、受事、工具、处所等,结构关系为动作—受事、施事—动作等。

例见上举。

  第二,句法成分之间的语法关系是可变的,而语义成分之间的关系则是相对稳定的。

在汉语中,语序和虚词是表达语法成分性质和结构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样的成分以不同的语序或虚词组合起来会形成不同的句法结构和句法关系,但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则可能保持不变。

  ①妈妈洗干净了衣服。

  ②衣服妈妈洗干净了。

  ③妈妈把衣服洗干净了。

  在这三个句子中,“妈妈”和“衣服”这两个词语,由于在不同的句子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因此充当的语法成分也不同。

在第①句中,“妈妈”是主语,“衣服”是宾语,全句构成“主语+述语+宾语”格式;第②句中,“衣服”则为大主语,“妈妈”则为小主语,全句构成“主语+主语+谓语”的主谓谓语的格式;第③句中“妈妈”为主语,“衣服”则带上介词充当状语,全句构成“主语+状语+中心语”的格式。

而在这三个句子中,“妈妈”和“衣服”虽所处位置不同,充当的句法成分不同,但其语义关系都没有改变,“妈妈”都为施事,“衣服”都为受事。

  第三,在句法结构中,直接成分之间具有句法关系和语义关系,而间接成分之间只有语义关系而没有句法关系,句法关系是不能跨越结构层次的,而语义则可以。

所谓直接成分,是指句法结构中,直接构成一个更大语法结构的两个成分,所谓间接成分是指不直接构成某个语法结构的两个成分。

如“老师把他的笔记本借给了小李”这个句子的结构成分和层次如下:

  

  从语义关系来看,“老师”和“借给”构成施事——动作关系,“笔记本”和“借给”构成受事——动作关系,“他”和“笔记本”构成领属关系,“老师”和“他”构成复指关系等,“小刘”则与“借给”构成与事关系,由此可见,语义成分是可以跨段、跨层次的。

  第四,句法结构关系和语义结构关系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可分为一对多和多对一两种关系。

一对多,即相同的句法关系可以表示不同的语义关系;多对一,即不同的句法关系可以表示相同的语义关系。

如下列一组例句,句法关系都是述宾,而语义关系则多种多样。

  例句句法关系语义关系

  ①看医生述宾动作行为+施事

  ②写文章述宾动作行为+结果

  ③写毛笔述宾动作行为+工具

  ④吃米饭述宾动作行为+受事

  ⑤吃食堂述宾动作行为+处所

  ⑥排电影票述宾动作行为+目的

  ⑦打双打述宾动作行为+方式

  ⑧起五更述宾动作行为+时间

  下列一组例子则是不同的句法结构表示相同的语义关系,这组句子中的“啤酒”都为受事。

  ①喝了啤酒述宾关系

  ②啤酒喝了主谓关系

  ③喝的啤酒修饰关系

  ④把啤酒喝了把字句式

  ⑤啤酒给喝了被动句式

  由此可见,句法结构关系和语义结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的。

但在汉语中,由于施事与主语、受事与宾语往往是一种强式配合,即表施事的名词常充当主语,表受事的名词常常充当宾语,这就容易使人误以为主语就是施事,宾语就是受事。

如以前人们常争论的句子“我看过这本书”和“这本书我看过”,有人认为“这本书”在前一句子中是宾语,全句是主谓宾结构,而在后一句中则是宾语前置,即认为宾语提到了主语的前面。

从我们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句法关系和语义关系实际是两个不同平面的东西,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上面宾语提前的说法就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其实一个名词在进入句子以后是充当主语、宾语还是其它什么成分,取决于这个名词在句子中所处的位置,而一个词具有什么样的语义则取决于它和动词的关系,与它在句子中的位置是没有关系的,它可能是施事,也可能是受事或是其它的语义关系。

如:

  ①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敌人我们打败了。

  ③敌人被我们打败了。

  ④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在这几个句子中,“敌人”和“我们”这两个词语所处的位置不一样,充当的句法成分不一样,但它们的语义关系却是一样的,无论在哪个句子中都没有改变。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句法关系和语义关系虽然共存于一个句法结构体中,但它们二者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的结果,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我们不能根据句法关系来确定语义关系,也不能根据语义关系来确定句法关系,如述宾关系就有不下十几种的不同语义关系,而动作行为和受事的关系在汉语中就既可以用主谓关系来表示,也可以用述宾关系来表示,例已如上举。

  

  三、汉语中较常见的语义关系有哪些?

  语义是实词进入句子之后词与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事实上或逻辑上的关系。

在实词和实词的语义关系中,动词和名词的语义关系是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实词之间的语义关系,但语义关系不只限于动词与名词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名词与名词之间或成分与成分之间的关系。

如“那本书的封面被撕坏了”一句中,“封面”与“撕”有动作一—受事关系,而“那本书”和“封面”则有领属关系,即“封面”是属于“那本书”的。

我们这里动词与名词的语义关系问题。

  汉语中的实词在进入句子后,词与词之间有多少种语义关系以及各种语义关系的名称(词与词之间的语义关系,人们常用“格”名称来表示,我们这里不用“格”来称述,只说明其关系),目前汉语语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法(少的十几种,多的达到六、七十种)。

为便于同学们掌握,我们这里只为大家介绍一些各家经常提到的主要语义关系。

  1.施事:

句子中动词表示的动作行为的发生者或状态的主体。

  ①老师批评了学生。

(斜体字的为施事,下面的例子参照此法)

  ②杯子让我打碎了。

  ③台上坐着主席团。

  ④大堤被洪水冲垮了。

  ⑤屋里开着灯。

  ⑥小树长高了。

  2.受事:

句子中动词动作行为、运动、变化等的承受者。

  ①老师批评学生。

  ②自行车修好了。

  ③他把杯子打破了。

  ④我喜欢足球。

  ⑤大风刮倒了房屋。

  ⑥学生们提了几个问题。

  ⑦大家对他的学问很佩服。

  3.与事:

动词所表示动作行为的间接对象。

表示给予、索取、服务类的动词常带与事。

  ①李老师送她一幅画。

  ②妈妈给女儿买了一条花裙子。

  ③职工们向灾区人民捐献了一批衣物。

  ④我们仨一人买你一筐梨。

  4.工具:

施事实施动作行为所凭借的工具。

  ①老李用大碗吃饭。

  ②他写毛笔。

  ③他们乘火车去上海。

  ④浇水。

  ⑤绳子捆了箱子。

  ⑥枪打出头鸟。

  5.结果:

动作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即在动作发生前没有此事物或结局,由于动作行为产生了此结果,是从无到有。

  ①写文章。

  ②盖房子。

  ③铁匠师傅在打镰刀。

  ④又挖了一口井。

  6.方位:

表示动词动作行为发生、出现的处所、位置等。

  ①台上唱着戏。

  ②我去北京。

  ③汤洒了一桌子。

  ④你在外边站一会儿。

  ⑤部队沿着铁路前进。

  ⑥衣服上有道口子。

  7.时间:

表示动词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

  ①我昨天丢了一串钥匙。

  ②我已经等了三个小时了。

  ③马克思生于1818年。

  ④从那时起我就认识他了。

  ⑤电子计算机1946年问世。

  ⑥想了一阵子。

  8.目的:

动作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①厂长跑材料去了。

  ②他为了钱命都不要了。

  ③同学们打扫卫生。

  ④他们正在排电影票。

  9.方式:

动作行为发生的方式。

  ①他会游蛙泳。

  ②他用书面形式发言。

  ③他写仿宋体。

  ④队伍走正步。

  ⑤他们跳迪斯科。

  ⑥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10.原因:

引起动作行为的原因。

  ①老师由于身体情况辞去了职务。

  ②躲土匪。

  ③他为这事得罪了老王。

  ④四六年他因战乱逃到了山东。

  11.同事:

动作行为所伴随或排除的间接对象。

  ①小王跟小李结婚了。

  ②这件事你和他好好商量一下。

  ③我陪他一块去。

  12.材料:

动作行为所凭借的材料。

  ①我用工资买了几本书。

  ②我今天用韭菜包饺子。

  ③墙上涂了一层油漆。

  ④这块木料打家具。

  13.数量:

表示动作行为的数量或频度。

  ①饭吃了一碗。

  ②老李来过一次。

  ③他砍了三刀。

  ④部队前进了十公里。

  14.基准:

进行比较、测量所参照的间接对象。

  ①他比我跑得快。

  ②我跑不过他。

  ③他高我三公分。

  ④北京比天津远。

  15.范围:

动作行为所关涉的领域、范围等。

  ①这件事轰动全国。

  ②全班都很佩服他。

  ③他在吹牛方面比我强。

  16.条件:

动作行为发生的条件。

  ①在党的教育下,小王进步很快。

  ②有你的支持,我一定能做好这项工作。

  ③在他的鼓励下,我终于坚持了下来。

  17.领属:

句子中有领属关系的主体,即一个事物对象为另一个事物对象所有(此语义关系为名词与名词之间关系,因常用到,故在此介绍一下)。

  ①我有一本书。

(“书”为“我”所领有)

  ②他的新书包被偷了。

(“新书包”为“他”所领有)

  ③一张桌子四条腿。

(“四条腿”为“桌子”说领有)

  以上我们例举了汉语中17种常见的语义关系,只是例举性质,并非穷尽,至于汉语中还有哪些语义关系,这还有待人们进一步研究和发掘。

在上述这些语义关系中,有的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我们要注意区别。

如结果与受事、工具与材料、目的与原因等。

请看

  ①修房子

  ②盖房子

  ③用大米煮饭

  ④用电饭煲煮饭

  ⑤小王在排电影票

  ⑥他为这事得罪了老王

  ①句中“房子”为受事,②句中“房子”为结果。

区别主要是看结果关系的事物是从无到有,而受事表示的事物是在动作行为发生前就已存在的。

①中的“房子”是在“修”前就有了的,②中的“房子”是在“盖”之后才有的。

③句中的“大米”是材料,④句中的“电饭煲”是工具。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般来说保持不变的是工具,而在动作行为过程中发生转化或消耗的是材料。

③句中的“大米”经过“煮”后变成了饭,发生了变化,而④句中的“电饭煲”则保持不变。

⑤句中的“电影票”是目的,⑥句中的“这事”是原因,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原因中的情况或事物在行为发生前就已存在,是已实现了的,而目的关系中的事物或情况是在动作行为发生前尚未实现的。

⑤句中“排”的目的是得到“电影票”,在“排”之前尚未得到,而⑥句中“得罪”老王的原因是“这事”,“这事”是已实现了,即在“得罪”之前,“这事”已经存在了。

  由于语义关系是实词在进入句子后词与词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意义,因此,词的语义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即使是同一个词有时在不同的句子中,它与其它词的语义关系也是不一样的。

如下列句子中的“衣服”就是如此。

  ①妈妈洗衣服。

(受事)

  ②妈妈做衣服。

(结果)

  ③妈妈用衣服挡住了光线。

(工具)

  四、句子的语义框架分析

  前面我们分析了汉语句子中动词与名词之间存在的十几种语义关系,这十几种语义关系在每一个具体的句子中可能只存在几种,我们如何把每个具体句子中的语义关系给它表示出来呢?

这里就要用到语义的框架分析。

  所谓语义框架分析就是用形式化的表述方式将具体句子中的动词与名词的语义结构关系(格局)表示出来。

如“老师批评了学生。

”这个句子中,“批评”是句子的谓语动词,是句子的核心,“老师”是发出“批评”这个动作行为的,是施事,它们的语义结构关系是施事—-动作;“学生”是“批评”这个动作行为的对象,是受事,它们的语义结构关系是动作—-受事。

因此这个句子的语义框架就是:

施事—-动作—-受事。

  由此可见,我们在分析句子的语义框架时,首先要找出这个句子中的谓语动词,其次找出与动词发生联系的各个名词及其与动词的语义关系,第三步是描写出这个句子的语义结构框架,对于有语义关系标志的,写出相应的标志。

  1.妈妈在商场给女儿买了一条花裙子。

  语义框架为:

施事—-处所—-与事—-动作—-受事

  2.老师布置的作业学生已经完成了。

  语义框架为:

受事—-施事—-动作

  3.学生们已经把老师布置的作业完成了。

  语义框架为:

施事—-(把)受事-—动作

  4.门口的那棵大树被狂风吹倒了。

  语义框架为:

受事—-(被)施事—-动作

  5.我们明天电话联系。

  语义框架为:

施事—-时间—-工具-—动作

  6.小王跟小李昨天在国际大酒店举行了婚礼。

  语义框架为:

施事-—同事—-时间—-处所—-动作-—受事

  7.小娟用白纸叠了一只小船。

  语义框架为:

施事—-材料—-动作—-结果 

  8.墙上挂着一幅画。

  语义框架为:

处所—-动作—-受事

  9.球迷们正在排球票。

  语义框架为:

施事—-动作—-目的

  10.《红楼梦》这本书我看过。

  语义框架为:

受事—-施事—-动作

  ⑾老李用书面形式作了发言。

  语义框架为:

施事—-方式—-动作—-受事

  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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