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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银团贷款

业务说明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LOAN),是指银行与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贷款行在银团中有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不同角色。

银团贷款业务的特点

①参与贷款机构不少于两家;

②参与贷款机构按照相同的条件和期限提供贷款;

③参与贷款机构仅与借款人签订一个贷款协议;

④参与贷款机构仅有一个共同的代理机构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

⑤银团贷款参加行往往跨地区、跨行、组织时间较长。

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

适用于规模大、期限长等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企业的贷款方式;

②保持适当的价格水平。

利用银团贷款方式筹资,可以避免同业竞争,将利率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③分散信贷风险。

多家银行共同承担一笔贷款,各贷款行只按各自贷款的比例承担贷款风险,避免造成自己过大压力,规避资本充足率、贷款额度限制等问题;

④贷款各方虽然分别承担自己出贷部分的责任,但可以共同对借款人进行监督,促进金融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⑤有利于提高牵头银行的信誉、各参加行的影响和知名度;

⑥交易公开程度比较高,筹资时间较短,费用比较合理。

银团贷款业务的组织要素

①借款人。

借款人一般为企业法人或金融机构,但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可以是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企业法人、国际金融组织等。

②牵头行。

牵头行为银团贷款的组织者。

根据贷款安排的复杂程度,牵头行和借款人还可选择一些银行共同作为安排行、联合牵头行、联合安排行、联席主承销行等对银团贷款进行安排。

③参加行。

参加行还可区分为副牵头行、副安排行、副联合安排行、高级经理行、经理行等,可虚可实,也可用于满足出资不同的各行对银团成员地位的需要。

④代理行。

一般委托一家银行承担,可以是非参加行。

它是借贷双方的桥梁,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者及代理人。

银团贷款业务的金融条件要素

①贷款金额。

表明银团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也是银团中各参加行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

贷款金额(及币种)是组织银团的基础之一。

②利率。

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是指在贷款期内利率不变,使用较少;浮动利率是指在基本利率加上利差,其中基本利率随时间变动,利差则固定。

③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贷款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期限。

以贷款本金流向划分为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

客户对象

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列入国际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①由全国性集团单位或系统客户,如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融资主体或主要发起人;

②有全球500强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跨国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参与;

③规模大、期限长等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各方权利义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①接受借款申请书,认定银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②向相关金融机构发送组团邀请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限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

③负责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签署等工作;

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商确定代理行及其他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或事项。

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由贷款协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①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并按照协议保证银团贷款各成员行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合法权益;

②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发放和收回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③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行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④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⑤设立企业银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比例及时归还成员行;

⑥收集有关银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⑦办理银团成员行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牵头行和代理行要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具体事务

银团贷款代理行负责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代理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况,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各成员行的咨询于核查。

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书面的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银团贷款成员行义务

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协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借款人义务

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行提供有关情况。

违约行为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①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②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的承诺;

③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④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监督;

⑤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对其做出处罚。

银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告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其处罚可依法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方法。

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贷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①银团贷款成员行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规定划付款项的;

②银团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

③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而代理行不能如约给成员行划付款项的;

④贷款行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的行为。

业务操作流程

客户申请

贷款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银行机构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银行机构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向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信贷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银行机构内部的信贷政策,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贷款基本条件、贷款限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并对银团贷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对安排银团贷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有必要由上级行直接安排银团贷款的客户(或项目),将由上级行决定派出有关部门、有关行、律师等工作人员,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争取银团贷款业务的各项工作。

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执行银团贷款牵头行的具体工作,确定银团贷款总额,分析筹组银团贷款的可行性,形成银团贷款调查报告。

拟定贷款方案

调查完成后,工作小组根据银行贷款评估办法,着重对项目财务效益、借款人偿债能力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筹组银团贷款的建议,同时拟订贷款方案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银团贷款介绍;二是组织银团贷款目的和原则;三是借款人简介及借款人财务状况;四是借款项目概况及项目市场分析;五是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六是贷款基本条件的建议方案;七是贷款利率和利息计算;八是提款安排和提款条件;九是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十是担保要求;十一是银团组建策略和费用安排;十二是潜在参加行建议名单;十三是银团贷款日程安排计划。

对银团贷款安排方案中尚需谈判确定的事项,如贷款利率、银团贷款费用、贷款账户的开立及结算业务的分配等,在建议书中可以设定本行能够接受的底限条件。

确认贷款方案

将对拟筹组银团贷款的客户(及项目)调查情况提交信贷审查有权机构,遵循正确信贷审查程序审查。

在向客户承诺包销或参加客户关于银团贷款牵头行的招投标前,贷款方案建议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提交审查并报有权人批准。

向客户正式发出贷款方案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

①客户名称;②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抵押物、质押物;③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④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提款期限、提款、利率;⑤还款计划、提前还款和取消贷款额度;⑥费用、管理费、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行费、其他费用;⑦特殊条款;⑧关于借款、担保和项目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要求,关于工程进度和预算的控制要求、关于账户往来和保证账户要求;⑨税项;⑩贷款文件种类,适用法律。

接受申请

接受客户提交对牵头行的《委托书》或《借款申请书》借款人明确对牵头行的授权委托范围,如①牵头行;②贷款的额度、期限、用途、担保方式;③制定银团筹组策略和日程安排;④编制信息备忘录和起草其他贷款文件;⑤聘请银团律师;⑥选择参加行和代理行;⑦分配参加行出贷额度;⑧费用支付。

参加招投标

根据批准的银团贷款方案建议书和底限条件,专门工作小组应努力与客户协商,争取综合利益最大化,并组织参加银团贷款牵头行的招投标。

在接到客户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或与客户就银团贷款方案协商一致后,专门工作小组应拟订银团贷款方案确认书,明确本行作为牵头行安排贷款的权利和责任以及银团贷款的主要条件,提交客户签章确认,作为组织银团贷款的法律依据。

银团律师的责任与义务

银团贷款方案确认书经客户签章确认后,专门工作小组应与法律事务部门共同选择聘请律师行作为贷款银团的法律顾问,其中约定的银团律师的责任与义务至少应包括:

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牵头行的要求拟订银团贷款各项文件,对银团贷款筹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等。

律师费用在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费用中列支;若不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则由银团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

贷款分销

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根据贷款分销计划确定拟邀请参加银团的银行的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路演、推介会等方式向各家银行介绍客户(或项目)情况。

对有意参加银团的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附送信息备忘录、保密声明等文件。

为保证银团贷款分销成功,专门工作小组应给被邀请行预留合理的独立评审时间,并认真解答被邀请行提出的问题。

对拟提供较大份额贷款的银行,要通过安排专门会谈等方式,征求其对贷款的意见,如果涉及主要贷款条件,可考虑与借款人再次协商;如果涉及银行间利益分配,应在审批通过的低限条件内,积极协商,尽可能维护本行利益。

确定各银行的贷款份额

根据被邀请行签回接受邀请的正式文件,专门工作小组应合理确定各银行的贷款份额。

如果各银行认购的贷款总额高于银团贷款总额与该银行机构最低贷款份额之差,则各银行份额原则上按比例减少;如果各银行认购的贷款总额低于银团贷款总额与牵头行最高贷款之差,则可以部分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调整银行间利益分配等方式动员其他银行增加份额;

②报经领导批准后增加牵头行贷款份额;

③与借款人重新协商确定贷款条件。

确定银团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分销完成后,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召开银团协调会,根据各银行在银团中所承担份额及权利和义务,确定副牵头行、安排行、经理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并在银行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底限条件内协商确定开户、存款、结算、费用等利益分配问题。

如有必要,可要求银团律师根据协商结果拟订银团内部协议,并送银团各成员会签。

银团贷款协议由银团律师根据银团贷款方案确认书中约定的主要贷款条件及银行间商定的利益分配方案拟订,既要约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要约定贷款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团贷款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及要点:

①贷款协议当事人基本情况,相关定义及解释;

②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提前还款条件、贷款展期条件等;

③银团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④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及职责;

⑤约定事项,提款先决条件,费用条款,税务条款,适用法律条款;

⑥消极保证条款、违约条款、比例平等条款、保持资产条款、流动比例条款、合并条款、转让条款等;

⑦担保书格式及法律意见书格式等。

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与借款人协商,并组织银团成员和银团律师讨论修改银团贷款协议文本。

如果各方对协议内容有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应以贷款方案确认书、贷款邀请函及接受邀请银团内部协议等文件作为法律依据。

协议签署前,银团贷款协议必须经协议各方确认,并报经有权机构(或行领导)批准。

贷款发放

各行按照规定程序和协议约定办理审批和放款手续。

银团贷款协议执行和银团管理

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后,专门工作小组解散,相关文件由经办行统一管理,具体包括:

①基础资料类。

包括客户基本资料、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文件、信息备忘录。

②协议类。

包括投标书,中标通知、与客户签订的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经客户确认的银团贷款安排建议书、贷款邀请函及参加行接受邀请的文件、银团内部协议、银团贷款协议。

③行内报批类。

包括银团贷款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工作小组报审意见、审批通过的银团贷款安排方案、行内相关请示文。

有关行得到授权从事代理行的日常工作,按照协议规定的代理职责,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担保等提款前提条件,按照协议规定使用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履行各项义务。

贷后管理

按照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银团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

②重点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各项银团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银团贷款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制度;

②未建立银团贷款的授权、转授权制度或制度不规范;

③未建立银团贷款业务核对、统计、检查制度;

④未建立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⑤未建立完善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监督约束机制和未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⑥未建立健全银团贷款岗位责任制或岗位分工不合理;

⑦未进行贷前评估、调查;

⑧现行银团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规定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相符;

⑨未及时修改和完善各类银团贷款管理制度。

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团贷款电子数据,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银团贷款检查样本;

②查阅银行机构各级授权和转授权书;

③对确定的检查样本重点检查,查看银团贷款审批单,与授权、转授权书对照。

2.风险提示:

①未核定分支机构的银团贷款权限;

②未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授权、转授权;

③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转授权不全面、不完整;

④超范围转授权;

⑤未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⑥超权限发放银团贷款;

⑦XX发放银团贷款;

⑧未经审批发放银团贷款;

⑨违反程序发放银团贷款;

⑩未对贷款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客户授信及资信评定等文件进行审定并出具明确意见。

授信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运行非现场审计模型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银团贷款检查样本。

②查阅有关授信文件,对筛选出的贷款重点检查。

2.风险提示:

①未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②未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③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未进行统一授信。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

①查看银团贷款档案和相关传票;

②抽查实际贷款操作流程,与内部管理规定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坚持业务操作、审批和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②未明确贷款责任、权利和分工;

③未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办理贷款业务。

基础工作

1.检查方法:

查看银团贷款档案资料及贷款台账。

2.风险提示:

①未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

②贷款手续不完备;

③合同不规范,档案资料不全;

④未建立完整的贷款台帐;

⑤信贷经营部门与会计部门对银团贷款账务核对不及时;

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未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信贷信息录入不完整。

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

查阅银团贷款档案资料。

2.风险提示:

①抵(质)押物权属不明、共有人没有书面同意书;

②抵(质)押物价值确定不合理、没有经过权威机构评估;

③抵(质)押物没有保险、保险单过期、保险第一受益人没有设定为贷款银行;

④抵(质)押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或手续不齐全造成抵(质)押无效;

⑤没有抵(质)押、担保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质)押、担保的书面决议;

⑥贷款项目未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⑦担保单位不具有担保资格或能力。

风险控制

1.检查方法:

①查阅有关银团贷款业务的制度、流程、管理办法;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岗位分工情况;

③信贷方面其他管理制度;

④查阅贷款批复;

⑤查阅贷款调查报告;

⑥查阅贷后检查资料;

⑦查阅抵(质)押、担保管理有关资料。

2.风险提示:

①对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定期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②在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之前发放贷款;

③抵(质)押物数量不足,没有达到批复要求的抵(质)押率;

④抵(质)押物管理不规范;

⑤贷前调查部分内容分析不充分(资信、用途、抵押物、质押物、担保、可行性分析等);

⑥贷款时有关内容审查不细致(合同要素及有效性、贷款有关资料齐全真实性、抵质押担保手续合法有效性等);

⑦贷后检查不全面,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贷后实际情况(用途、经营、抵押物管理、质押物管理、担保单位、项目进展等)。

风险评估

1.检查方法:

查阅银团贷款资料,了解实际风险及损失情况。

2.风险提示:

①未对不良贷款进行提前预测、预警;

②未对不良贷款制定及时有效的催收计划及措施;

③未对损失进行预测;

④未对不良贷款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合规性

借款人的资格

1.检查方法:

调阅信贷档案资料,审查企业申请资料和评级资料。

2.风险提示:

①为严重亏损企业发放贷款;

②为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贷款;

③为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调查评价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团贷款电子数据,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银团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信贷管理档案,审查客户评价、业务评价、担保评价等相关材料。

2.风险提示:

①项目评估报告未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贷款项目评估内容,涉及关联企业的调查,未作详细分析说明;

②未按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流程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③存在为发放贷款人为提高信用评级现象;

④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有关规定;

⑤项目评估未按照银行项目评估程序进行。

审批环节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团贷款电子数据,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银团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信贷管理档案,查看审批材料,与授权书、授信文件等资料对比。

2.风险提示:

①贷款审批未按银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发放贷款;

②未按审贷分离原则进行贷款审批;

③越级审批和未经信贷调查审批贷款;

④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⑤使用额度的审批未按额度使用审批规定办理;

⑥非额度授信客户的贷款审批未在审批授权书确定的权限内审批;

⑦化整为零审批;

⑧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⑨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一般借款人;

⑩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违反国家规定;

贷款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级行规定,贷款用途不合法、合规;

贷款审批时,对信贷资料的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未进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及银行法规及制度规定。

发放环节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团贷款电子数据,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银团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业务档案,审查相关系统。

2.风险提示:

①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前未落实贷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未落实用款条件;

②签订借款合同未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合同填写不规范,要素不齐全,“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未表述准确、明晰;

③贷款在办理提贷、转贷时手续不全;

④贷款证、信贷台帐、信贷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不及时、不准确。

贷后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获取银团贷款电子数据,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银团贷款检查样本;

②调阅银团贷款档案,查看贷后检查材料。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和执行贷后跟踪检查制度,或未按银行规定时间进行贷后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不符合监管部门和该行内部规定;

②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行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拒绝接受贷后检查;提供虚假或隐瞒实情的财务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不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和担保情况;挤占挪用贷款拒不改正的;用贷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投机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用贷款经营房地产;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合同约定提前还贷的情况;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③贷款到期时,未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或催收通知单

④贷款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由于国家政策影响,使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还贷;应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无法按期还贷;受国家及银行信贷政策影响,未按期放贷,到期不能按期还贷;贷款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生产周期需要;贷款展期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未依照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进行;贷款展期应填写《贷款展期评价报告》,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

⑤未对贷款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的企业进行加罚息处理,逾期贷款不及时转入逾期账户管理或人为故意漏收、不加罚息;未建立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对不良贷款未及时采取债务重组、补办抵押、依法催收等资产保全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对经各种措施催收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未及时申报呆账核销,核销材料,未严格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保留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⑥未按规定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或越权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

⑦“借新还旧”的应同时满足四项条件:

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会计核算情况

1.检查方法:

①查阅与银团贷款相关的会计报表总账、分户账、台账;

②查阅相关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领用登记薄,查实库存。

2.风险提示:

①未将银团贷款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存在账外放款、账外经营情况;

②总账、分户账、台账与库存没有定期核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③未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正确计算利息收入;对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不及时、不足额,核算不准确,存在多计或少计问题;

④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的核算和记账方法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相符,对应列入表外核算的利息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⑤贷款收回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调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①业务管理部门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②业务管理部门检查频率、范围、深度不够充分;

③业务管理部门对查出问题没有适当处理;

④业务部门对稽核提出的问题、建议没有积极整改。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0号)

4.《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2号)

5.《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2006〕33号)

6.《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

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6号)

8.《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9.《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10.《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999〕31号)

11.《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12号)

1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3号)

13.《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

1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监会令〔2007〕7号)

15.《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16.《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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