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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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推进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杜柯伟

一、制定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

(一)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需要。

管理方式的变革。

建设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近年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建成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

学籍系统建设被列入“金教工程”并确定为优先建设的项目之一,还被列入教育部2013年工作要点。

贵仁同志在2013年度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针对目前数据分散、采集困难、交换不畅等问题,重点建设国家和省两级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学生、教师、学校等信息全部入库。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特别关注和支持学籍系统建设。

建成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需要上位的制度保障。

按照教育部领导要求,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要在2013年秋季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

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使用规则,为电子学籍系统实施提供支撑。

调研发现,基于分类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过去的实际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虽然教育部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如《小学管理规程》(1996)、《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2002)和《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2007)等,但这些都只是从局部或技术层面规范学籍管理,缺乏更上位的规定和依据。

(二)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以县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规定“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国只有23个省份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未出台管理办法省份,只有极少数的市县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二是规范学籍管理,实现省间学籍对接。

建设电子学籍系统和出台《办法》将改变国家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的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难以实现省与省之间顺利对接的情况,适应当前流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是促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当前出现的“高考移民”、控辍保学、转学不规范、大城市择校、学生人数不准、冒领资助金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都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和《办法》提供一定的技术和制度支持,推动问题的解决。

二、关于学籍管理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制定学籍管理办法的依据问题。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以县为主究竟管什么?

当然是学校、校舍、校长、教师、学生、经费。

《义务教育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学籍,但其中有一章是关于学生的,而学生与学籍是不可分的,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基础,也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所以依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制订《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仅没有问题,而且可以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填补了一个空白。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印发前经过了教育部法制办的合规性审查,当时法制办的意见是不能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所以现在的表述是“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因此,法制办针对的是新设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与学籍管理不是一个性质的问题。

学籍管理办法落实的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因为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学籍主管部门只是核办,而不是“审核批准”。

所谓核办,就是对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后办理,不存在是否批准的问题,既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

有的同志问,“比如学校已经超大班额了还在接收学生,普通高中违规跨区接收的学生,甚至还有一些“倒垃圾”行为,即学校在考试前大批量把一些低分学生转入其他学校,这样在考试评价的“分母”做文章,人为拔高优秀率或录取率等问题要不要管(通常有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纵容)。

我的理解,这些问题都属于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的问题,不是学籍管理本身的问题,而是不规范办学行为在学籍管理上的反映。

我们所说的学籍管理是以学校的办学行为都是规范的为前提。

对这样的问题当然要管,可以通过学籍管理去倒逼,但不是针对某个学生的学籍。

对于不规范办学行为,治理的对象是学校,而不是学生。

(二)什么是学籍。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

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依附学生和学校)、流动性(随学生流动)。

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

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

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

(三)什么是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籍作为一种就读资格,存在“取得(学生)或建立(学校)、变动(升级、升学、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完结(毕业、结业、肄业、注销)”三个阶段。

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

(四)什么是学籍信息变动、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

学籍信息变动:

指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

广义的学籍信息变动包括由于学籍变动导致的学籍信息变化,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不包括。

本办法指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需要人工更改。

学籍变动:

正常变动和异动。

正常变动:

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

异动:

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死亡

转学的三个环节:

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五)学籍管理制度与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国家层面:

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围绕学籍信息管理制定制度

省级层面:

学籍管理制度

—围绕学生行为制定制度

细化落实全国性制度要求

不能和全国制度冲突

不能规定其它省份的义务

(六)与学籍系统相关的问题

1.关于学校(机构)代码。

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学校(机构)代码是所有中小学管理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数据,学校(机构)代码管理是教育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之前主要有两套代码,一套是统计部门的,另一套是基教部门的。

在很多地方,两套代码并不一致。

●我们的学籍系统应不仅只是基教部门管理的工具,将来还应成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因为统计是法定的,所以使用规划司的学校(机构)代码库就是必然,否则永远是两套东西。

而且不仅是学籍系统,其它所有的中小学管理系统都必须以规划司的学校(机构)代码库为标准。

(代码系统不是规划司的系统,是教育部的系统)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

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

●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

●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

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2011年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已建立了学校(机构)代码库更新机制,代码库随时更新,只要地方走完了规定的流程,代码管理系统就会赋码,赋码以后学籍系统就可以调用。

代码库的对外发布有两种,一种是以新的行政区划为依据,每年9月发布一次,另一种是对外发布,每三个月一次。

内部使用不受发布周期的影响。

我们现在就是要推动把准确的数据如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作为统计的依据,但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如提高数据的质量。

未来的统计将不再是层层报数,而是直接从系统提数。

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基教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努力。

目前数据质量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人不全、人不准、数不全、数不准。

2.关于学籍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

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

●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

☆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

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

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也就是身份证号的编码规则。

☆“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临时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L+参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6位学校所在地区划码+8位出生日期+4位随机码)。

在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少数学生没有身份证号码,全国学籍号是J(教育)+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

二是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编发的身份证号不符合身份证号编码规则,但这个身份证号确实是公安部门编发的,此种情况学生将来的学籍号为G(公安)+身份证号;

三是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的是错的,这些就是需要公安部认证后各地需要处理的问题学籍之一,目前提供身份证号后查不到的大多是此种情况,说明我们各地录入的数据质量有问题。

这些错误的身份证号待各地纠正后才能配发全国学籍号,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G(公安)+正确的身份证号。

三、制定办法所考虑的一些基本关系和总体思路

(一)基本关系

1.办法与各省学籍管理办法的关系。

2.办法与学籍系统的关系。

办法:

基础、支撑、规则;系统:

落实、方式、工具。

3.纸质学籍档案与电子学籍档案的关系。

现实与未来。

4.通过学籍系统实现的工作流程和其它工作环节的关系。

如转学的各个环节。

5.强化学籍管理与方便家长的关系。

既不能导致家长让孩子随意转学,又要方便家长转学。

(最短转学12小时,广东—河南,现在的存在的问题是技术问题或系统外的问题)

6.省市直属学校、高校附属学校与其它学校的关系。

(二)总体思路

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基础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并充分考虑到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较大差异,《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和职责,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

二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

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

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

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对学籍的取得、变动、丧失、恢复、完结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了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

(目前仍然存在问题。

为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的唯一性,《办法》规定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同时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学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更新的及时性,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

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

为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办法》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战略主题)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除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信息,以及享受资助信息等。

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办法》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对于跳级、留级和失踪虽然文字没有提及,但已经包含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处置要求中。

(辽宁家长来信要求跳级的例子)

为兼顾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类学生,《办法》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还考虑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总之,《办法》力图构建跨地域、贯穿基础教育各学段、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的综合体系。

(三)所考虑的重要问题。

1.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

根据教育事业统计,《办法》确定了适用对象,即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另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对于残疾学生和转入工读学校的学生,考虑到家长担心孩子可能受到歧视,本着尊重家长意愿、保护学生利益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一些地方现行的做法,采取变通方式,即规定学籍可保留在原学校。

《办法》中的学校分类及其他指标解释均依据教育事业统计。

2.关于“借读生”问题。

为应对学生流动,近年来,各地在学籍管理中陆续引用了“借读生”的概念。

我们认为,“借读”一词的存在,不符合基础教育管理发展方向,也是造成一人多籍的原因,而且有的地方如浙江已取消了这一概念。

因此,《办法》没有采纳“借读生”概念,而是要求按照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及时转接学籍。

因全国学籍档案样式和信息项目一致,借读和正式学生不应再有区别。

3.关于转学问题。

转学是最常发生的学籍异动,涉及公平、流动儿童、控辍保学等问题。

我们将转学细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考虑到各地情况和做法千差万别,《办法》对第一阶段即如何确定接收学校未作统一规定,也不纳入学籍系统管理,而是要求各地自行确定转学条件和要求,也便于与各地现行的相关规定接轨。

关于办理学籍档案转接,《办法》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没有规定具体转接方式,电子学籍档案转接由网络自动完成,纸质学籍学籍档案转接,转出学校应采取稳妥方式进行。

《办法》要求转入学校在原档案基础上接续学籍档案。

关于转学时是否需提供纸质材料盖章的问题。

在系统中审核就相当于盖章,所以要转变观念,简化流程。

4.关于控辍保学问题。

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

《办法》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

一是规定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是在转学流程中,也特别要求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先确定接收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所以转学是转入学校发起。

四是为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解辖区内学生流动情况,规定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每学期要将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是在保障措施中也规定不及时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5.关于学籍档案的内容。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设置遵循有效、适度、够用原则,并为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等留出空间。

主要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获奖材料、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等。

同时,电子学籍系统还为各地学籍管理工作提供个性化设计和选择。

6.关于学籍信息安全。

学籍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它的普遍性、共享性、增值性、可处理性和多效用性,对于学生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还具备应用上的专属性,所以产生了学籍信息安全问题。

实质上就是要保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破坏和盗用。

(成都的例子)

为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办法》特别强化了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包括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等。

学籍信息导出的管理与责任问题。

将来采用调用方式向各地开放学籍数据,供各地应用。

(目前,重庆、新疆、湖北、西藏等地已经提出数据需求)

7.关于学校违反规定有关行为。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指学校凭空杜撰学生,或学生存在但个人基础信息、信息变更或学籍变动不真实。

“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指学生在某校就读,学校应该但没有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指学校出于某种主观故意,对符合转学条件的转学申请不予审核、不为学生转出学籍档案或拖延办理超出规定时限的行为。

四、学籍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共5章30条。

第一章共3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使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实行的“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共7条,规定了学籍建立的时间、依据、流程和保管主体,学籍档案的基本内容、形式和个人基本信息改动的条件。

特别规定要依据身份证号建立学籍,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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