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464459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8.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docx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docx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与处理

  

  [论文摘要]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处分,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债务的清偿,夫妻关系终止时债权债务的分割,对外财产责任制度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律适用较广泛的一项重要财产制度。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一定形式的新发展、新变化,因此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準等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就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进行初浅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离婚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特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当事人要幺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幺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除了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外,股票、房产、个体商店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涌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综合考虑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价值及双方的生活需要、经营能力,又要协调与财产有关的第三人的关系,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日渐增大。

  2.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

以往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只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可。

而现有许多离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反而给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无法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

  3.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90%的当事人来自农村,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只有在民政机关进行登记以后,双方父母才会选择黄道吉日为儿女举行结婚仪式。

因此,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

“结婚”的同时,女方父母要为女儿陪送嫁妆,结婚当天将该财产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样要为儿子购置结婚必备的生活用具。

男女双方的以上财产均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离婚时该类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有些夫妻结婚时自己出资或向朋友借款甚至贷款,或他们与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购物,一旦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则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经常会出现争执,打起官司时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或朋友出资的。

有些人在婚前就有一些财产,如股票,婚后双方共同管理,有收益也有亏损;一方婚前经营的商店婚后贷款扩大经营,有利润也有债务,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词,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

  4.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

许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隐藏起来,甚至有的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

法院取证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5.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更大。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虽规定了哪些是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属夫妻特有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没有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离婚案件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首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

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对此,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

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準,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3.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

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

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5.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首先,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

其次,应考虑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对这部分经营收益,应根据经营者的情况而定。

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的,则应允许由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内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

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法律文书没有明确为个人债务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是该规定尚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还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即使《征求意见稿》暂时没有法律效力,但仍有《物权法》、《婚姻法》及其解释可以适用。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院应该以调解为基础

  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

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

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法院应以事实为出发点

  坚持公平原则,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