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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投资企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股权投资企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10号)……………………………………………………………………2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5

《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政策》……………………………7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部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部分)……………………………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部分)…………………………………………………………………………12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部分)…………………………………………………………………………13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部分)………14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部分)

……………………………………………………………………………………15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部分)………………………………………………………………………16

《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科发【2009】574号)………………………………………………………………17

《关于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的政策解读》…………………………2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中关村的科技型企业,促进创业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示范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注册,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二)注册资本金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运作规范。

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五条申请风险补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主要为示范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孵化器;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业务。

第三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认定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二)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内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受理及审核

第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到中关村管委会申请,经批准后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创业投资公司需提供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七)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集团”)作为风险补贴的受理机构。

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得风险补贴:

(一)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中关村示范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对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严格履行合作协议。

对于违反合作协议或以虚假材料骗取风险补贴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获得创业投资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中关村示范区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专项时,将视项目情况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金融〔2009〕163号)

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第三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六条 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对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现有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

 

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政策

政策要点:

创投企业助力高新企业最高获300万补贴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高新企业应当是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中关村创业企业,推动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指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可以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申请社保基金出资。

(二)北京市政府、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高科技企业,促进企业发展。

(三)北京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意味外资PE可以在北京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该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参与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实施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2)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3)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

2.补贴标准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京金融办[2009]5号 2009年2月20日)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

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

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积极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

三、开展金融创新,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十五)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继续实施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

设立北京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和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区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方式推动当地企业发展,培育当地上市企业资源和主导产业。

鼓励国有资本依法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发挥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行业自律与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支持全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京设立和开展工作。

…………………………………………………………

(十七)加快建设完善科技金融体系。

以推进金融与科技结合为核心,进一步建设完善科技信贷体系、科技保险体系、科技担保体系、科技创投体系、科技金融组织体系、科技上市公司培育体系。

支持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扩大科技企业信用贷款试点范围,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增加科技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发展科技再保险,加大科技保险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科技企业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信用再担保机构扩大科技企业再担保规模。

加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力度。

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专门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推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银行机构试点工作,支持在京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面向科技企业的设备租赁服务。

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在海淀区设立科技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全面推进适应科技产业发展和投融资特点的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2008年4月30日)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大力发展金融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发展新优势、开创发展新局面,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首都金融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并已进入一个重要的上升发展时期。

为进一步推动首都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发挥金融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和部署,确立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一主一副三新四后台”的总体空间布局,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强化金融市场建设,维护首都金融稳定和安全,形成产业新增长极,充分发挥金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

北京是国家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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