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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必背

【考点1】法律事实(P9)

1、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

【相关链接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P26)

【相关链接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P336)

【相关链接3】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

(P532)

【考点2】意思表示(P12)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准。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即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解释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自“到达”时生效。

(P364)

【解释2】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P384)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P16-20)

表1-1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一般情况下无效

(2)特殊情况下有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效力待定

无效

胁迫、欺诈

①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②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双方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解释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纯获益的合同直接有效,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直接有效,其他情况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P368)

【解释2】考生应同时注意“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界定。

(P368)

【例题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B、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答案】BC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例题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B: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选项C: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

(1)选项AD: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选项C: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考点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P19)

1、法律效力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无效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行为。

4、行使时间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例题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选项B: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选项C: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选项D:

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点5】撤销权(P20)

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根据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例题5】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B、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答案】ABCD

【考点6】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21)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

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附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例题6】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出租给乙居住。

下列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

(1)选项CD: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2)选项AB:

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考点7】代理中的连带责任(P24)

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考点8】代理权的滥用(P24)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例题8】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06年)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考点9】无权代理的后果(P25)

1、本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例题9】2009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

“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D:

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选项C: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不能撤销该合同。

【例题10】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

【解析】

(1)选项AB:

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2)选项C: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丙而非乙)有撤销的权利;(3)选项D:

丙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考点10】表见代理(P26)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1)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2)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例题11】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有权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B、乙公司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时,甲公司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

C、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

D、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B:

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2)选项CD:

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理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考点11】诉讼时效的概念(P27)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5、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考点1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27)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考点13】诉讼时效的种类(P27)

1、普通诉讼时效:

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

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1】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释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例题1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11、变更登记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

教材中讲公司变更登记的时间只有两个,一个是30日,一个是45日。

只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除此之外,都是30日。

⑵不需要办变更登记,只需要报备案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13、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登记以前把资金拿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叫抽回出资;但公司已经登记,就不能拿走了,如果拿走,就是抽逃出资,是属于违法行为。

1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5、在一般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16、(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17、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董事会职权中有权直接决定的一些事项:

①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②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9、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职权中重点关注:

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①没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②没有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案的职权,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没有这项职权。

20、《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变更登记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

教材中讲公司变更登记的时间只有两个,一个是30日,一个是45日。

只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除此之外,都是30日。

⑵不需要办变更登记,只需要报备案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13、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登记以前把资金拿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叫抽回出资;但公司已经登记,就不能拿走了,如果拿走,就是抽逃出资,是属于违法行为。

1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5、在一般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16、(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17、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董事会职权中有权直接决定的一些事项:

①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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