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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设备管理制度含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设备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政府令《武汉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设备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内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水泵、电动机、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机床、仪器仪表、计算机、运输车辆、工程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管道、阀门、房屋、构筑物等生产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验收、维护、修理、报废、更新、调拨、建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设备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应列入各单位负责人任期责任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的管理。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机构由公司所属单位和厂(所)三级管理单位组成。

公司由生产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生产部配备专职设备员;所有单位须有部门主抓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设备员;厂(所)应由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级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布置、监督、检查和协调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负责健全公司设备管理机构,配合制定或编修设备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三)负责拟定公司设备管理工作计划,拟定年度主要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严格审办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调拨、转让、报废工作;

(四)建立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数据库,做好主要生产设备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和统计工作,保证主要生产设备的新度系数和完好率;

(五)配合公司审计部门按市经委、市审计局要求考核单位负责人任期内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六)指导分公司和直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制定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第七条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布置、督办和检查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审批基层厂(所)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保养规程,推进设备现场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主要生产设备大中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设备管理台账、数据库,做好本单位设备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主要生产设备大中修备件的计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推行设备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组织竞赛评比工作;

(七)指导基层厂(所)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制定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第八条厂(所)设备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保养规程;

(二)负责落实本厂(所)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负责做好设备现场管理工作,用好、管好、维护好设备,参与上级设备技术检查和鉴定工作;

(四)负责提出本厂(所)设备更新改造、大中修项目,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立和完善本厂(所)设备管理台账,做好设备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设备管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设备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管理、设备台时数统计管理、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管理、设备的修理管理、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管理、设备档案的分级管理、设备管理人员及运行、维修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十条设备选型的原则和要求:

(一)适用、技术先进、经济、节能、环保、通用的原则;

(二)主要生产设备的选型应由公司科技部组织生产部、物资部门、设计部门等单位,进行调研或考察后,论证确定生产厂家和型号。

第十一条设备订货:

主要生产设备订货均由物资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得擅自订货。

(一)所属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将要求购置的主要生产设备或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的计划,须于前一年十一月前报生产部和计划部按程序审批,由计划部门下达计划后,方可执行。

属于生产急需购置的设备,须向生产部门写专题报告;

(二)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投资或自筹资金工程)所需的设备,不论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其主要设备购置计划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审定后,由生产部下设备订货通知单,交物资部门购置;

(三)经审定同意的设备购置计划,由生产部办理设备订货通知单,科技部、计划部、生产部签章生效。

设备定货通知单送达单位:

科技部、生产部、计划部、物资部门、财务部、申请单位;

(四)凡未办理上述手续,任意购置的设备,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二条设备的调拨:

各单位闲置不用或配备不合理的设备由生产部会同物资部门进行平衡即二次分配,发挥其效益。

公司内部设备的异动一律由生产部负责办理。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拨工作。

(一)设备内部调拨经生产核实后,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督促执行。

由调入方提出申请并办理调拨手续,调入方凭设备调拨单到调出方领用。

设备管理人员在办理调拨时,必须同时将调拨单通知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二)凡公司与外单位的设备转让,必须经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同意,由生产部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设备的报废:

在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未达到使用年限性能差、或意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磨损不能使用,能力已达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或改造者,或虽能修理,其维修费用已超出设备的损益临界点的设备;

(二)因意外灾害或事故使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设备;

(三)经鉴定继续使用将会引起设备事故的设备,既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设备;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因耗能大,性能差,不安全等限期淘汰的设备;

(五)自制非标设备,经生产验证,技术鉴定不能使用无法修复的设备;

(六)因工艺改变不能再利用的设备。

第四章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特、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仪器仪表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分类表,结合本单位特点对公司固定资产作如下分类

(一)机械设备;

(二)动力设备;

(三)传导设备;

(四)运输设备

(五)仪器仪表

(六)工业炉窖

(七)工具及其他用具

(八)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九)发电及供热设备

(一十)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十一)化工、医药专用设备

(十二)房屋及建筑物。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原值:

原值是企业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包括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

(二)净值:

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三)折旧:

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那部分价值。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台账:

公司建立设备总台账。

所属单位应建立设备的分类账(按设备的类别分)、分布账(按设备的使用单位分),还应建立A类(重点)、B类(主要)设备的技术台账。

厂(所)建立本单位的设备台账。

第五章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管理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的技术经济是综合评价设备管理效果和效率的指标,是设备管理工作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技术指标:

1、设备利用率指标:

设备制度台时利用率=设备实际开动台时/设备制度工作台时×100%

2、设备技术状态指标:

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台数/设备总台数×100%(>95%)

3、设备维修指标:

设备修理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修理台数/计划完成修理台数×100%

(二)经济指标:

1、设备资产保值率=年末设备资产总净值/年初设备资产总净值×100%

2、备件资金周转率=年备件消耗总额/年均库存总额×100%

(三)考核办法:

生产部负责全公司设备完好率考核工作,并有权检查设备完好情况,检查运行或未运行设备完好状况。

各单位负责内部设备完好率的考核。

第六章进口设备的管理

第十九条进口设备购置前,必须经过论证,由科技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了解进口设备的适用范围、性能、精度等,出可行性报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进口设备的所有文件资料原件归档案馆存档,由档案馆向生产部和使用部门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进口设备进库须进行开箱检查。

由生产部会同科技部、物资部门、档案馆、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部门,现场开箱,按装箱单逐一清点,核对名称、数量,检查有无短缺和损坏,当场记录备案。

进口设备必须有国家商检局有关人员参加开箱验收。

第二十二条进口设备安装、调试:

新设备的安装地点及周围环境,应根据设备的性能,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

新安装的设备第一次调试,必须有生产部、科技部、设计和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调试正常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二十三条进口设备的验收:

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24小时运行无异常现象,必要时可进行有关技术的测定。

验收需有关领导、运行人员认定并签字。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建立设备台账并报生产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进口设备日常维护管理:

(一)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发给操作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严格实行五定:

即定人、定机、定点、定位、定时,进行维护保养;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使用。

第七章设备操作规程的审定

第二十五条设备操作规程是职工正确进行操作和运行监护的依据。

公司所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其操作规程由各单位自行编写,报上一级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等制度需交上一级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设备维护等级的划分

第二十七条设备大、中、小修的划分:

(一)大修:

是指设备进行解体性的检修,包括已经拟定检修所规定的周期性大修。

在检修中需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检查、修复或更换。

大修的设备精度能力应达到该设备铭牌规定的设计能力;

(二)中修:

是指对设备进行局部解体检修,中修后的能力和检修前相同;

(三)小修:

是指对设备进行日常性的维护和检修。

第九章设备的检修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设备大修计划由各单位于前一年十月底前拟定,并提出大修预算,由各单位批准。

并须在主要生产设备大修七工前和完工后,将开工和完工报告送生产部调度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设备大修在各单位领导的主持下进行,设备管理员要严格按检修标准监督执行,并认真填写大修总结报告。

大修总结报告应归入设备检修档案。

第三十条设备大修完工后,须有该单位领导、有关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检修人员、运行人员参加验收。

经24小时运行检验无异常现象,达到铭牌能力,则同意竣工。

竣工单需有运行人员、车间领导认定合格并签字。

并将竣工报告送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将决算单报各单位管理部门办理财务手续。

生产部负责抽查设备检修质量。

第三十一条设备中、小修由各单位自行拟定计划并报告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检修、验收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并将检修情况记录设备检修档案。

第十章设备事故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设备事故性质划分

(一)责任事故:

指由于操作失误、维护保养不良,检修不良等人为过失而造成的设备事故;

(二)质量事故:

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质量不良等因素导致的设备事故;

(三)非责任事故:

指由于非人力所能抗拒和避免的天然灾害(如洪水、雷击等)所造成的设备事故。

第三十三条设备事故处理:

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发生事故单位应保持现场,公司四级以上事故应向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报告。

如遇重大事故,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管理权限,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凡设备事故不论其性质大小,事故单位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重大事故应追究事故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管理办法:

(一)对所需报废的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述其理由及设备现状的有关资料,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由各单位统一转报生产部;

(二)生产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设备进行鉴定;

(三)经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由所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生产部、财务部、申报单位上级和申报单位各一份);

(四)所有申报报废的设备必须在批准后才能拆除处理,并办理财务手续;

(五)报废的设备统一由物资管理部门处理,其处理费用上交公司财务部门作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用作设备的更新购置。

第十二章设备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阀门管理制度规定;

(二)阀门检修工作标准;

(三)制水工艺管理制度;

(四)机动车辆安全行车制度;

(五)资产管理制度;

(六)设备润滑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实施。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范围

生产中的工艺指标超限报警装置、机械运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压力设备的防爆卸压装置和压力监测装置、灭火设施和装置、事故照明设施、避雷接地保护装置、低压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高压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微机保护装置等均属于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

对以上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必须进行维护,保证齐全、有效、灵敏。

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防毒口罩、特种手套、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均属于防护器具。

对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二、管理分工

由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和防护器具。

分工原则: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附加电子吊秤等由安全员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微机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均由电气管理员负责管理。

3、凡厂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由治安保卫管理员负责管理。

三、维修与检验

1、各种安全装置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建立档案,列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厂部同意。

4、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乱动。

5、安全装置的检维修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实施必要的应急防护措施。

四、防护器材的选用和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性质,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得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使用人员头型相适应。

3、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须仔细检查。

4、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

5、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防护用具,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6、加氯室应配备防毒面具等氯气应急器材和应急药品,以备抢修急用。

7、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妥善保管,防止霉烂和强度下降。

8、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由专人保管。

9、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白沙洲水厂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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