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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封面

答卷封面

(COVER)

评阅结果

Finalmark

评阅人

Examiner

 

课程名称(Subject):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编号(No.):

8001

系别(Department):

中文系

专业(Major):

汉语言文学

姓名(Name):

王明飞

学号(Student’sNumber):

BC

注意事项(Notes)

1.考生需按题签将上述有关项目填写清楚。

2.字迹要清楚,保持卷面清洁。

3.交卷时请将本答卷和题签一起上交,题签作为封面下一页装订。

1、Candidatesshouldfillintheinformationappropriately.

2、Keepthehandwritingclearandthepapertidy.

3、Candidateshouldhandinthiscoverandpapertogether;theanswersheetshouldbeattachedtothe

绪论:

大学生法律观

一、大学生该怎么做

药家鑫案例

一、分析药家鑫

论药家鑫案件的反思

一、一名大学生的悲哀

二、药家鑫的哭泣

专家的评论

一、王勇律师:

我用专业告诉你药家鑫必须死!

自我反思

一、大学生的自我反思

二、我身边的有志男儿

摘抄【文献】

一、书本知识

二、上网查找

三、翻阅法律文献

 

大学生价值观

法律知识和意识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笔者认为与道德修养、文化与艺术修养、劳动与实践技能、体育和心理素质、经济常识等共同组成现代公民基本知识谱系。

“大学的功能不仅在于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法律人才,而且在于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进行学术训练。

”高等院校法律教育与自学法律的本质区别,即在于前者通过各门课程的合力和大学学术氛围的涵养,共同生成大学生对法律的敬仰、对权利的捍卫、对人的尊严的发自内心的认同,这就是所谓的法律意识,其重要表现形式是理性、和平和客观的纠纷解决思维方式。

目前,大学生面临的社会压力较大,矛盾增多,而社会阅历和自我排遣能力不足,极易激化矛盾或采取过激的手段。

法律素养的养成能有效地疏导矛盾,使之循法治的轨道,和平、理性的解决纷争。

这也是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意识的涵养。

 1、法律知识和意识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笔者认为与道德修养、文化与艺术修养、劳动与实践技能、体育和心理素质、经济常识等共同组成现代公民基本知识谱系。

“大学的功能不仅在于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法律人才,而且在于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进行学术训练。

2、高等院校法律教育与自学法律的本质区别,即在于前者通过各门课程的合力和大学学术氛围的涵养,共同生成大学生对法律的敬仰、对权利的捍卫、对人的尊严的发自内心的认同,这就是所谓的法律意识,其重要表现形式是理性、和平和客观的纠纷解决思维方式。

目前,大学生面临的社会压力较大,矛盾增多,而社会阅历和自我排遣能力不足,极易激化矛盾或采取过激的手段。

法律素养的养成能有效地疏导矛盾,使之循法治的轨道,和平、理性的解决纷争。

这也是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能力培养。

1、大学的教育目标不仅在于知识的传播,还在于职业思维和实践能力的训练。

法律学科特有的实践性品质,突出培养了受教育者的分析与表达能力、竞争与协作能力、思辨与辩论能力、沟通与解决能力、质疑与创新能力等现代公民不可或缺的能力,从而有效引导大学生关注现实,知行合一,尊重规则,服务社会,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权利而斗争,捍卫社会公益,遵守公序良俗。

三、以人为本价值观的确立。

 1、人的尊严的确立所形成的学科价值基础构成本学科与整个社会科学的有机联系,并使得课程学习避免落入工具论的窠臼。

人民主权、人权至上的核心是维护人的尊严。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德国基本法第1条: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台湾地区学者陈清秀认为,人性尊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

一、作为个人人格的独立价值的尊重;二、一身专属性事物的自主决定;三、个人私人领域的尊重;四、维持具有人性尊严的生活;五、自治与自决。

药家鑫案例

一、分析药家鑫

中文名:

药家鑫

国籍:

中国

出生日期:

1989.11.7

逝世日期:

2011.6.7日

职业:

学生

家庭住址:

西安华山机械厂

就读院校:

西安音乐学院

父亲:

药庆卫

二、案例回顾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

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

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

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

民警表示:

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岁的男子王辉是张妙之夫。

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

“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

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

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

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

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论药家鑫案件的反思

一、名大学生的悲哀

判决结果

药家鑫案件出现最新进展,该案一审辩护律师透露,药家鑫已经提起上诉。

按照法律程序,5月2日是该案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

3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药家鑫一审辩护律师——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刚时,对方给出了一个谨慎的答案——“上诉,但具体由谁辩护还不确定”。

  而该案受害人张妙的亲属张显4日在微博中透露,4日上午,他已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药家鑫上诉的消息。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另据一财报道: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确认,药家鑫已上诉,一审主审法官收到上诉状,并将在规定时间送到陕西省高院。

  4月22日,药家鑫案一审宣判,他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二审中,药家鑫是否能免于一死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上诉是药家鑫的权利,就看他的理由高院认可不认可。

“如果高院认为他不是死刑,我们就会说出我们的理由。

”张显说,他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药家鑫应该判死刑。

  此前药家鑫一审代理律师路刚曾在辩护时,提出了具有自节、属于激情杀人等辩护意见。

但一审法官对这些意见提出了反驳。

  路刚曾对记者表示,因激情杀人往往因为小纠纷、偶然突发事件引起,因而死刑对激情杀人的震慑作用并不像对蓄谋杀人那么大。

所以,路刚认为法院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以最少的死刑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他还表示,若二审药家鑫找到他,他依然会考虑继续代理。

[5]

三、审判决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

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7]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

二、张妙父亲出席二审

三、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意见

四、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9]

五、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

 

药家鑫的哭泣

2010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当时钟敲响时,这意味着两个辛福美满家庭的走到了尽头,药家鑫,这沉重的字眼从此便深深的烙在每一个中国人心中,可是他不是英雄,是一名杀人犯的形象出现在每个人的眼帘,让人们感到内心的沉重特别是那些到父母的,可是,而他的另一身份则让全社会感到沉重紧张,高材生,大学生,即将踏入社会的精英人才,老师同学眼中的好孩子,至一切一切的的身份让中国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思考,中国教育制度的思考,中国大学生们的思考,为什么会有这样情况,我们应该思考,应该反思,特别是做为大学生的我们,该如何做?

我国的教育都太功利了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忘记了培养他们心理素质和做事的能力,这个案件,并不是药家鑫的错是这个社会风气不正的必然产物,如果在他一生中,有人对他进行过挫折教育,他的父母要是从小能不对他过分溺爱,把家庭教育重视起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这个事件中,我看到了好多的不应该…现在的家长一味的为了赚钱和工作而冷落了子女90、00后一代有几个是有自己父母带大的都是退休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老子辈的人在带。

他们的溺爱使孩子必然会失去一些人际关系,没有自己的空间,但试问每人个人在做自己觉得有意义的时候,都是要有牺牲才可能收获成果的不是吗?

呵呵…

专家的评论

王勇律师:

我用专业告诉你药家鑫必须死!

药家鑫案如何量刑,舆论一片沸腾,网民及社会公众大都一片必杀声讨之声。

但是,在传出的各种声音中,还夹杂着另一些声音,显得特别不和谐,那就是认为药家鑫平时表现良好、家属愿意赔偿,甚至还认为药家鑫有自首情节,综合认为应当从轻判刑,呼吁不判决死刑。

这种观点让我感到愤怒,特撰文藉此批驳此荒谬的观点,口诛笔伐此不辨是非之谬论。

   

  需要说明的是,我不是仇恨药家鑫,相反,我为他走到今天而感到痛心,他也是爹生父母养的孩子,他的父母为他的成长注入了多少辛酸和爱是不言而喻,本来期望他能成才、成龙、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但是没想到,他成长到今天,他的心理竟然扭曲到这种地步,自私到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残忍的杀人,他的结局,不能不说是教育的失败,既是家庭对他的教育失败,也是学校对他的教育失败,同时还是社会对他的教育失败。

这些社会问题,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传统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究竟怎么了?

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学业,在成长过程中关心过孩子的心理了吗?

子不教父之过!

  当然了,这是另一个层面思考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本案,来从法律上具体理性的分析一下,为什么我的观点是药家鑫的罪行要判处死刑才算是罪刑相适用,也就是才算罪有应得的理由。

因为我不是诉讼参与人,没有代理任何一方,所以,对于案件事实并不全面了解,下面我进行的分析,是根据媒体众多的报道总结的,是在假设媒体报道的一些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从理论上进行的法理分析,这些与案件的法律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出入,真正的法律事实只有等到开庭后我们才能看到,所以,在此声明,这只是在假设条件成立下所作的法理分析,仅代表个人的法律观点。

  一、药家鑫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手段相当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药家鑫应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要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

  1、主体方面规定为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3、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那么,结合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看,药家鑫的行为完全符合,理由如下:

  1、主体方面,药家鑫是大三学生,年满18周岁以上了,符合条件。

  2、主观方面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其在撞伤被害人后,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还没死还在准备记他的车号,他便立即拔刀连刺被害人身上八刀致被害人死亡,问其为什么这么做时?

他的回答是:

“怕农村人难缠”,结合他的行为,他明知道用刀刺人的前胸后背等要害部位是会使人死亡的,还故意用刀连刺上述要害部位多刀,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明显地具有杀人灭口的故意。

  3、他杀死了被害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符合构成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客体要件。

  4、客观方面,他实施了用刀猛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多刀,

 药家鑫必须死!

自我反思

2010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当时钟敲响时,这意味着两个辛福美满家庭的走到了尽头,药家鑫,这沉重的字眼从此便深深的烙在每一个中国人心中,可是他不是英雄,是一名杀人犯的形象出现在每个人的眼帘,让人们感到内心的沉重特别是那些到父母的,可是,而他的另一身份则让全社会感到沉重紧张,高材生,大学生,即将踏入社会的精英人才,老师同学眼中的好孩子,至一切一切的的身份让中国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思考,中国教育制度的思考,中国大学生们的思考,为什么会有这样情况,我们应该思考,应该反思,特别是做为大学生的我们,该如何做?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1、世界观

2、人生观

追求高尚的人生目标

1、人生道路

2、人生态度

3、人生价值标准

确立积极的人生态度

1、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

2、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我身边的有志男儿

一头金黄的长发,一张帅气的脸蛋,高鼻子,大嘴巴,典型的帅哥型像,可是今天他走了,我的好兄弟------郭祥宇

当他说出要当兵的时候,我们寝静了,沉默了,不知道那一刻我们为什么会那么的一致,以不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反正我心里不舒服,虽不是一寝但胜似同寝,虽是同学但已超出了同学的范畴,我心中相识却了什么似的,就是难受!

本来是不想写出来的但是通过了解药家鑫的不幸,我觉得有必要写点什么,因为今天是郭哥要走,这位即将成为祖国的战士,我的偶像——军人。

我就写了

他是大学生的榜样,在党的政策的号召下,义不容辞的去了,说实话我没有这魄力,但是他有,为了让自己更加成熟,为了让自己未来的路走得更远些他走了,抛去了悠闲自在的大学时光,舍去了懵懂的男女生关系,走了,走的是那么洒脱,走的是那么轻松,那一刻我忽然觉得自己是那么的渺小,在巨人面前自己显得微不足道,也许这就是我要学习的东西吧!

他虽然走了,但我们会牢记,因为2年会的他还会回来,那时的他是一生的戎装,更加的帅气,会长的,会成熟,我们的榜样,黑龙江外国语学院中文系汉语言专业二班的骄傲,更是437的骄傲!

我们受你的感染必将努力学习,4年后以优异的成绩报效母校,回报祖国,因为我们身边有你,有你这位有志男儿!

祝愿你:

流血流汗不流泪,争当兵王,加油

437祝

摘抄【文献】

●网络资料{法邦网 、中国法制网} 

●书中资料

●老师讲解重点

●自己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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