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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1.井田制

定义: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

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这种土地的划分使用方式,其形犹如“井”字。

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组织形式合一的重要制度。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二级学科)

百科名片

井田制是我国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古书解释

  井田制乃我国西周土地制度。

字意为:

把土地划分成许多方块,因像“井”字形,故曰井田制。

实则仅是京畿之土地制度,乃有公田私田之分。

而周礼之井田,似理论想象,颇不易行,而无可证也。

简介

  井田制是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井田就是方块田。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宣公十五年》: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据说,曾实行过井田制。

、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到时已经发展很充分。

到,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像一个井字。

一人耕种大约100(约合今182)。

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

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

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

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由于实际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

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

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公元前361年,在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

“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起源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

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

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彻法。

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

井田制

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

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

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

井田制由原始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

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内容

  由于对夏、商、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制,或以为是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

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

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

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

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的计算单位。

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

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井田制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

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

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

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

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

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井田分类

  西周的各级把井田分为三类。

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

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

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

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

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

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

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

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

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

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

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

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

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

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

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

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

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

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

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上去。

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

晚间收工时也如此。

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

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

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

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

他们在田官(“”)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

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

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

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井田制的瓦解

  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

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我国用铁始于商代。

七十年代在荣城县和平谷县各出土一件商代中期的铁刃铜钺,经科学鉴定,刃部都是用陨铁加热锻打成的。

这样的铁器,自然是稀罕物。

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

所以《诗经·秦风》中出现“驷铁孔阜”的诗句,这是秦襄公(前777-766)时的诗。

用铁形容马的颜色,只有在铁成为习见物之后才允许。

大约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

《国语·齐语》记载向齐桓公建议:

“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

”“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

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文中有“造徒四千为汝敌寮“一句,“”:

是铁字的初文,可见当时官府铁冶炼的规模已相当大了。

难怪到春秋末期,铁器在已普遍使用。

《管子·海王篇》记载:

“今铁官之数曰:

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

”从考古发掘成果看,程桥出土有铁条和铁块,龙洞出土有铁削,长沙识字岭出土的铁臿,常德德出土有铁削,长沙一期楚墓出土铁臿、铁削数件,以上这些铁器都可确定为春秋晚期东西。

这表明,在春秋晚期,我国南方也已使用铁器了。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

甲骨文有“犁”字。

可见,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发明了。

《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

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

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

牛与耕相连,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

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

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

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个别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劳动,强迫庶民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

这样开垦出来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的私有物,叫私田。

时的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允许用来交换的。

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显着。

争夺田邑、交换土地的记载也多起来了。

周厉王时的散氏盘铭文记述:

矢人侵犯散国城邑,被打败了,便用两块田地向散国赔偿。

周厉王时还有两铜器,一个是鬲攸从鼎,另一个是鬲从盨。

前者叙述鬲攸从分田地给攸卫牧,而攸卫牧没给报酬,遂成讼事;后者叙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换田,又有良氏用换,结果都顺利成交。

贵族们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断增长,到周幽王时,连公田都企图据为己有。

周王再象原先那样从贵族手里收公田,就引起贵族们强烈的不满。

《诗经·大雅·瞻卯》记录了当时贵族们牢骚:

“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复夺之。

”到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私田急剧增加。

诸侯、们富起来。

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田地了。

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田地,就得王畿内苏仇忿生之田作为交换条件。

贵族之间为田地争斗、诉讼,也层出不穷了。

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与周争鄇田,公元574年晋却锜夺夷阳五田,却犨与长鱼矫争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争阎田;公元前528年,晋与雍子争鄐田等等。

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

而用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

《公羊传》注说:

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

”于是,一些顺应新形势的贵族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改变剥削方式,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征赋税使小斗,把粮食贷给民众用大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采取扩大地亩,而不增税额的办法,收买民心。

这样,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

”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了。

春秋时代见於记载的“族属”、“隐民”、“宾萌”“私属徒”,都指的是这些逃来的奴隶。

虽然他们身份还不是自由的,但却不同于庶民。

他们可以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家庭副业。

他们已经是封建农民的前驱了。

奴隶的逃亡,使一些国家的公由,“唯莠骄之”。

“唯美桀桀”(《诗经·齐风·甫田》),变成了荒原。

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商周时代实行井田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实际归国王所有。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

  变法,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里,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大部分为地主所有,农民占有的土地较少。

历史考证

  《周代无井田制》

  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

余今否认井田之说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

  周为,封建者何?

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诸侯,建立国家者也。

诸侯有封地,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权,非天子所有。

即畿内之地,亦分赐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

全国土地、一再分割,所存无几,而谓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宁有是理乎?

  有论者曰虽无土地授民,然周已: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

”盖可颁布法规,通令诸侯施行,不必亲以地授民而后可。

是又不然,周之,是相对而非绝对,可能而非必然。

天下宗周,固诸侯所承认。

然周只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诸侯亦只能宗周,非真受命于周,所谓“朝诸侯而有天下”是也。

诸侯与天子之关系,唯有一朝,不朝即无关系,天子亦即无天下,非如后世有君臣之义。

诸侯内政,天子向不过问。

事实上,亦无权过问。

例如君位传授,鲁多行制,齐晋及其他国,则行相传,各随其便,皆不同周之传嫡制,又如到任呈报,齐太公五月,鲁伯禽三年[注1]亦皆听之。

周无一定法规,诸侯亦不一定用周制,而谓井田之制,通令,行诸天下,又宁有是理乎?

施行井田制,大前提必须是天子有充分土地,以及中央权力健全集中,而周于此两点未之能行,则井田制之实施,不知从何说起。

  再观农业生产形态,从史书上亦未见大规模之。

亦未见小农场之井田组织。

第一,大规模之耕作。

《诗经》有“千耦其耘”(《周颂·载芟》)、“终三十里”(《噫嘻》)之耕作。

井田之制,只有方里为井,八家之口八,八八六十四人,焉与三十里,焉有千耦乎?

第二,大量之农作物。

农奴为耕作,收获丰硕,《诗经》有“千斯仓”、“万斯箱”(仙、雅·甫田》),“万亿及秭”(《周颂·丰年》)之咏。

即农奴本身,亦有“获之桎桎,积之粟粟。

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

百室盈止,妇子宁止”(《周颂·良耜》)之收获。

试问井田制,八口之家,能有百室乎?

一夫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注2],又能有如此收获乎?

  此外,由周代土地封授制上言之,所谓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

明代张燧言井田不可行云:

“周制凡授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知也。

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

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再其次食七人,则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

农民每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年十六则别授二十五亩,士工商受亩,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当周知也。

……后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均平乎。

”(《千百年眼》卷一)可知授田须知地性人数。

然在周代,此两点亦非易事,故井田制之实施亦非易事。

  再从周代劳力上言之,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

所谓井田之制,即“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注3],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非塞溪壑平涧谷夷破坟墓……不可为也。

纵使尽能得旷野而遂规画[划)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

”(《文献通考·田赋一》卷一)由此可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井田之制,实不易行,且难以实施。

  尝考井田制度,其成立的史料根据,最早见于《诗经》,次为《孟子》,再次为《》。

爰就于此三者论之。

  《诗经·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之句,所谓公田,主张井田制者,即谓系井田中八家共耕之公田。

其实不然。

周为封建社会,天子有籍田,卿大夫有圭田,此即所谓“公田”,非井田中之公田。

公田借民力耕种,所谓力役之征是也。

且解公田为公侯等之公田,或公子公孙之公田,亦极有理。

汉代犹称天子所有之田为公田,则公爵公子公孙之田,更宜物从主名。

籍田、圭田,不过是天子诸侯所有田亩中之小部分,而大部分分赐农奴耕种,所谓“遂及我私”是也。

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云云,不足为井田成立之根据。

  次《孟子·藤文公》所言井田,更是,不足为证。

考《孟子·万章下》云:

“北宫苟问曰:

‘周室班爵禄,如之何?

’孟子曰:

‘其详不可得而闻也……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

”则孟子于周制,既未目睹,又未详闻,故于藤文公篇言井田制,一则曰“其实皆什一也”,又则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模糊含混,妄加推断,以致其实不实。

周绝非助,完全错误。

观其当时所言,不过对于藤文公问为国,陈说之意见。

藤文公确是有为之主,好行,时贤皆欲就见之,贡献意见。

故除孟子劝其行井田制外,、陈仲子等,亦自楚之藤,劝其与民并耕。

并耕之说,固是托古改制,井田之制,何独不然。

所以孟子之言,亦不足以为周行井田制之据。

  再说《周礼》言井田,更是自相矛盾,不足为据。

井田范围,匠人遂人,有九夫十夫之异。

[注4]受出单位,匠人遂人大司徒小司徒,有丁口家庭之别。

同以家为单位,大司徒小司徒又有土肥瘠丁多寡之分[注5],同为一书,其记载混乱不堪,矛盾百出,可知《周礼》为伪书也。

所言井田实不可信,亦可知世之以伪传伪,其可已乎?

  再有论者谓:

若无井田,孟子何以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之记载乎?

世又何以谓商鞅废井田乎?

然废井田,非始于商鞅。

《》卷八十《鹤山学案》引之言曰:

“井田一变于宣王之料民,再变于齐桓之内政,大坏于、商鞅之决裂阡陌。

周人以厉、宣、幽、平并称,其有以夫!

”且无井田,言废?

故宣王料民,与齐桓内政,与井田乎?

商鞅决裂阡陌,又与井田何涉乎?

改谓一变再变大坏,不知何所据而。

记载商鞅之事,较可信史料莫过《史记》,然《史记·商君传》记其“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蔡泽传》谓其“决裂阡陌”,从无一处提及废井田之事。

而且商鞅施政时,秦国尚未统一全国,纵有井田制,商鞅究有何权以废之,此不通之论也。

战国之世,人口增加,且以诸侯混战,豪强兼并,土地集中于少数大地主,贫者地无立锥,社会问题至为严重。

学者蒿目时艰,亟谋良策。

儒家以孟子之流,主张行井田制;农家如许行之流,主张君民并耕;法家乃商鞅之流,主张尽地力,各种流派,呈方献计,不一而足。

井田制,欲以口舌以舆论劝导大地主交出多余土地,分赐贫民,无异于与虎谋皮,空费心计,对牛弹琴。

并耕论,欲求养尊处优之君主,与民共同劳作,使社会无剥削、无阶级之分,事实上,也不过是纸上谈兵,亦难实行。

法家认为:

此类主张皆不合实际,反不如主张提高生产效率,尽地力以救民生之苦,方能解决人多土少之国情问题。

商鞅决裂阡陌,即尽地力之教,实属仁心兼仁政,惠政而非暴力,于废井田何与焉。

  至于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亦不过是孟子惯用的口头禅,并非确实之数。

例如《孟子·梁惠王上》谓: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尽心上》则谓:

“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

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

”两文所载事实全同,然《梁惠王上>谓:

“五十者……七十者……”而《尽心上》则谓:

“老者……老者……”可知五十、七十,不过老者之称,不能指为确数。

因此,孟子所谓“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亦不能以确数指之。

而谓三代田制之五十、七十、百亩,真为确数乎?

而且三代赋税,所谓,孟子谓为“其实皆什一也”。

依井田制言之夏贡固什一,商助则九一,周彻又十一税一,[注6],完全不同。

又何况五十、七十、百亩之田制,皆与贡助彻无关乎?

三代无井田,赋税当然不能准井田以纳,所以贡非什一,彻亦非助(见前孟子谓“虽周亦助也”),助又非仅为力役之征。

按贡可作贡献解,即下贡于上。

初贡无定期,物无定品,品无定数,称有无而为贡。

后始有定期、定品、定数。

今之土司,尚行斯法。

“助”为力役之征,音与“租”同。

亦可作纳谷米之租税解。

[注7]彻有数义,就周代租赋制而言,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

换言之,即通量田地之所得,而取之于民也。

它与贡和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贡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助系农人献有定期定额之力和物于上,助与贡虽有轻重及确定与不确定之不同,但二者的征收方式,皆由下而上。

而彻在通度田地,征取赋税,征敛之发动方面,全操于上,由上而下,与贡助异。

  古代小国寡民,治权与合一,自当行贡法。

后以疆土日广,人事日繁,政府组织日大,物产之主殖日众,自非行助彻不可。

吾尝谓夏为部落社会,殷始建立国家,为封建社会,于赋税方面亦得一证。

  综上所述,井田制度,大前提上观之已不能成立,而援引《诗经》,亦不足为证。

再则《孟子》、《周礼》所言,尤为矛盾,五十、七十、百亩,又与贡助彻无关,世之好言井田,乐于信古,愿于此三致意焉。

(摘自撰《周代无井田制》,载《》(文史地周刊)第八期,1941年3月19日;又载黄现璠着《——黄现璠学术论文选》第325-329页,,2004年7月第1版)

2.课田制

  中国西晋政府实行对自耕农征收赋的税收制度。

曹魏时期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在魏末逐渐被破坏以后,公元264年,司马昭决定“罢屯田官,以均劳役”,把大量的屯田客和电四士卒转化为自耕农。

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规定了课田制度:

男子1人有权占田70亩,女子30亩。

这是应种上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予的土地数额。

占田之中,丁男(16—60岁)有50亩、丁女有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有25亩要课税,称为课四,每亩课田收税谷8升。

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西晋政府通过课四,一方面征收了赋税;另一方面意在达到“寓劝于课”,通过征收实物的种类与数量,达到劝她农民种田的目的。

经济史学界对课田制的认识,长期存在是劳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是田制还是税制的不同看法。

课田制一般是和占田制合称为占田课田制的。

3.制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按户征收础的制度,起始于东汉末年。

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征收物为绵、绢。

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2匹、绵2斤。

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

户调的实行,取代了汉朝以来的算赋和口赋,从此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制定户调式,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

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了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

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4.均田制

定义:

我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行的计口授田的制度。

始于北魏,北齐、北周、隋、初唐时均沿此制。

唐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瓦解。

“计口授田”是指政府根据所掌握的土地数量,授予每口人几十亩桑田和露田。

桑田可继承,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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