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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工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

  

现在,我向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法院2019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提出宝贵意见。

  

一、民商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XX是农业大县、人口大县,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矛盾纠纷凸显,导致民商事案件多发,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

2019年受案数3239件,结案数3169件,结案率97.2%;当年全市民商事案件平均结案率为92.3%。

2019年受案数2964件,结案数2874件,结案率97.6%,当年全市民商事案件平均结案率为93.2%。

2019年1至5月份受案数已达1595件,已办结906件。

民商事案件受案量、结案数及结案率连年居全市首位,每年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均占全市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数的近六分之一。

两年多来,我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县人大对法院工作的决议,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民商事审判活动与全县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民事审判工作目标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司法,较好地实现了民事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均在75%以上,超出市中级法院同类指标的15%,实现了“调撤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息诉多,上访少”的可喜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服务。

  

(一)坚持服务大局,积极推进经济发展。

克服诸多困难,积极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理顺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推动国企改革顺利进行。

2019年4月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2件。

目前,经过我院的积极努力,对所有的破产案件都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和交接、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债权人会议主席、对破产财产的清理和评估、职工身份界定、土地性质均已界定。

6月15日,6个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通过XX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审批。

下一步,我院将全力加快审理进程,科学安排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为加快我县国有企业改制步伐而竭诚服务。

  

(二)恪守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公开。

我院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与民商事审判工作紧密结合,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是完善立案“绿色通道”,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我院除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做到即诉即立外,还接受书写困难当事人的口头起诉。

简化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手续,确保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三年以来,先后有79名当事人从中获益,共减、缓、免交诉讼费277336.26元。

二是实行风险告知制度,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及时向他们提示请求不当、举证超过时限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

三是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深入基层,服务群众。

充分发挥各人民法庭的工作主动性,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以此方式审理的案件达354件。

既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增强司法为民的亲切感,又使大量有积怨的纠纷及时得到化解,促进双方当事人和睦相处。

  

(三)发挥审判优势,强化司法调解功能。

民商事调解具有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功效,是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最佳途径。

为此,我院通过加强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使4850件案件得以调解或撤诉结案,调解结案率达75.8%,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民事纠纷。

一是加强庭前调解。

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相邻关系纠纷等六类案件予以先行调解,有1940件案件在庭前得到妥善处理,庭前调解结案率达40%。

二是注重庭审调解。

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和个别矛盾易激化案件,我们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注意发现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争取最佳的处理效果,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稳定。

同时,正确、合理地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帮助当事人正确地参与诉讼和理解法律,不仅切实解决纷争,把矛盾化解在审理中,而且控制无理缠讼、涉法上访现象的出现。

如,去年我院审理的秦玉德等20多名退休职工诉XX县国际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秦玉德等20多名7、80岁的老干部多次信访、上访,影响较大。

我院受理此案后,指派合议庭成员,分头与老干部们谈心,引导他们依法合理提出诉讼请求。

然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维护了老干部们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三是强化人民陪审员工作,近年来,共提请人大常委会考核任命三批40名人民陪审员。

各民商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在日常工作中,主动邀请他们参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如我院审理的王李氏诉子女赡养纠纷一案。

王李氏已70多岁,五儿两女均已成家,因王李氏无劳动能力,被子女拒之门外。

王李氏起诉的第二天,办案人员就将她的五个子女通知到庭,同时,邀请熟悉情况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

通过教育,其子女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王李氏接回,王李氏也申请撤诉。

四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

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指导调解等多种形式,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业务水平。

实行联络员制度,旁听个案调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大量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因而民事纠纷成讼率大大降低。

  

(四)更新司法理念,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近年来,广大法官逐步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是树立权利为本、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观念。

只要当事人的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均予以尊重和保护。

二是树立程序公正、居中裁判的理念。

在诉讼过程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权利的行使、质证认证的进行,做到依法办理,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不疏不漏,保证程序公正的落实。

三是树立法律真实的观念。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常常会碰到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无限度地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就出现不少案件证据难寻、事实难认、案件难判、纠纷难了的现象,造成诉讼拖延。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遵循审判规律,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认定证据和事实,从而把公正与效率有机地统一起来。

  

(五)完善审判机制,切实提高审判效能。

针对目前大部分民商事案件相对简单,新类型、群体性纠纷等案件量小难度大的特点,我院通过整合审判资源,改进工作方法,促进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一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

加强了辅助工作与案件审理的衔接,缩短了庭前准备工作的时间,提高了审判法庭的利用率。

二是对简易案件突出“快”字。

通过采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强庭前调解,提高当庭宣判率等措施,使大量的简易案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简易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21天,当庭宣判率达到12.8%。

如去年我们审理的原告王素真等与被告XX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日立案后,由于事实比较清楚,主审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大胆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日开庭判决,并于第三天将赔偿款20.7万余元执行完毕。

三是对疑难、复杂和影响重大的案件突出“精”字。

人员配置上,除发挥业务骨干的作用,集中精兵强将负责相关案件审理外,对新类型、群体性纠纷案件,指定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审判方式上,克服孤立办案,着眼于社会稳定大局去处理矛盾纠纷,并充分依靠党委、人大、政府,运用多种手段,把疏导化解工作做好、做细、做透,决不因我们工作的不到位和方法不当影响社会稳定。

如我院民一庭去年审理的刘某等诉张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原告仅有的一对20岁左右的儿女,在大年初二骑乘摩托车探亲途中,被被告驾车撞死。

事故发生后两个多月,侵权人没有到医院看望受害人父母,也没有赔偿。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余万元,要求扣押肇事车辆。

侵权人张某却认为其正常行驶期间,受害人骑摩托车岔道冲上公路,被其他车辆刮碰后,滑倒在她车前,才造成事故,所以她没有责任!

并反诉要求刘某赔偿她的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数万元。

双方当事人情绪均十分激动,矛盾也很尖锐。

我院审判人员分别预约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被告从法律角度,指出其应承担的责任,从人道角度指出其应尽的义务;同时,指导原告应依法维权,合理提出诉求,应体谅被告的过失及经济承受能力等。

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撤回反诉,并赔偿(包括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原告经济损失42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表示真诚感谢。

  

(六)加强队伍建设,夯实民商审判基础。

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变化很快,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在鼓励干警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的同时,在加强队伍管理上狠下功夫。

一是为法官提供学习机会和途径。

派出民事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的业务培训,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组织学习和讨论,使业务知识得到及时更新,正确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二是注重法官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

提倡结合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工作,使不断更新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实践。

去年,我院共有16篇涉及民事审判的学术调研文章在各级刊物上发表,有4篇论文在省、市学术论文研讨会上获奖。

三是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廉洁司法。

健全完善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坚定不移地落实“五个严禁”。

狠抓作风建设,增强群众观念,教育民商事法官要时刻认识“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大问题,增进他们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使亲民、爱民、为民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

讲究司法礼仪,注重工作细节,改善服务态度,树立良好形象。

  

(七)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高保障水平。

人民法庭作为我院派出机构,承担着全院50%以上民商事审判任务,是法院民商事审判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在县委、县人大的关心支持下,我院以创建“省级优秀法庭”为抓手,切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上台阶。

一是靠过硬的作风确保“硬件标准化”。

克服“人少案多、钱少事多”的矛盾,集中精力优先建好人民法庭的审判场所。

2019年,针对我县法庭分布过于散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我们报请省高院批准,集中财力,优先建好6个中心法庭,即文王、宋集、鮦城、迎仙、滑集、牛庄人民法庭。

同时,保留3个巡回办案点,在注重法庭建设规模效应的同时,为提高法庭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从而根本上扭转了我院人民法庭建设长期滞后的被动局面。

2019年5月,省、市法院人民法庭建设现场会在我院宋集法庭召开。

二是用科学的标准落实“软件规范化”。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

通过对基层干警在政治、经济待遇上倾斜,在入党、提拔、晋职、晋级等方面对基层干警优先考虑,使人民法庭的干警派得下、留得住、思想稳、干劲足。

首开人民法庭论坛,特邀法庭所在乡镇领导出席,各中心法庭就法庭建设和为民司法展开讨论。

完善规范管理,健全法庭审判程序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积极推进人民法庭形成严有标准、评有依据、抓有章法、推动有力的法庭管理新机制。

推进阳光审判,定期开展巡回审判进社区(乡村)活动,广泛发放“便民联系卡”,确保法庭各项工作公开透明。

自六个中心法庭建成之后,两年来,各人民法庭不仅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也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牛庄、宋集法庭还分别被评为08和09年度全省“优秀法庭”。

  

(八)注重法制宣传,延伸办案社会效果。

根据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重、要求高的特点,我院十分注重审判工作与法制宣传的有机结合,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报道,不仅让全社会进一步了解民商事审判工作,而且使人民群众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良好的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诚信。

一是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

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为我院开展法制宣传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我们经常选择一些新类型案件和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案件,通过撰写稿件、接受采访等方式广泛宣传,共有180余篇次稿件被各级新闻单位采用。

二是选择典型案例以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等形式,组织群众旁听,以案说法,从而达到“审结一案,宣传一线,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近三年来,我们在民商事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上级法院和县四大班子以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通过努力,基本实现了民商事审判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为全县营造了便民、利民和促进发展的司法环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回顾近几年来的工作,我们深深地体会到,经济建设和改革任务深入进行,需要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需要人民法院更加积极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与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休戚相关,尤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关系越来越密切。

经济体制改革每推进一步、经济领域中每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都必然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产生影响,并且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所反映。

相应的,民商事审判能否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必然直接影响到改革的进展和政策的具体落实。

因此,在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时,必须做到以下四个坚持。

  

首先,必须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要始终把民商事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中去思考和定位,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要牢固树立民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服务于全面深化各项改革的观念,自觉将民商事审判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找准服务发展第一要务、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全力维护稳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不断增强依法服务发展、促进改革、保障稳定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其次,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众所周知,民商事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民商事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给人民带来自由、安全、秩序和福利。

为此,我们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必须首先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治基础上。

同时,处理好个案效果与全局效果的关系。

处理好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之间的关系。

坚持运用证据裁判原则,努力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运用高度的司法智慧,坚持法理和情理的统一,使裁判结果经得起社会道德的评判。

处理好独立行使职权与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

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对重大、疑难特别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向人大汇报,以征得支持;另一方面要真诚欢迎社会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自觉把这些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公正司法。

  

第三,必须着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必须紧扣的核心。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调处的重要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人民法院就一定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好民事审判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实现文明司法、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的目标,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对涉及民生的案件要优先妥善办理,充分体现民商事审判的人文关怀。

司法为民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是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

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完善审判机制、积极妥善处理民事审判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体现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为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这也是法院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特点与存在问题  

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正经历着重大调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民商事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民商事审判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可以说,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需要我们去学习、思考、处理的问题。

越来越多。

民事审判工作较以往呈现出五大新特点,也凸显了相应问题需要解决。

  

1、案件基数大,“案多人少”问题加剧  

近年来,我院民事案件总量持续呈上升趋势。

从案件类型分析,08年以来,占据民商事案件前五大类型案件分别是,1、婚姻家庭类案件。

包括离婚、抚养、收养、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探视子女权、继承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共有3517件,数量处于受案类型第一位。

此类案件在数量上增加的同时,其内涵及复杂性也日趋明显,处理起来的难度也较大,稍有不慎,容易酿成家庭悲剧。

2、人身损害赔偿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这类案件的总量虽在婚姻家庭案件之后,但上升幅度在各类民事案件中居于首位。

08年以来,共审结545件,其中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偏远和经济欠发达乡镇居多,即与经济发展状况成反比。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计243件,占此类案件的44.6%。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幅猛涨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上升势头强劲。

3、民间借贷共448件,居案件总量的第三,此类案件较多的现象除了反映出我县系“打工大县”,民间资本储量大且活跃外,也侧面反映出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于资信条件、抵押担保等方面的劣势,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从而使民间借贷等融资形式成为必要的补充。

这种情况,应引起各级经济管理机关的重视。

4、买卖合同共305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方面反映出市场的繁荣和商业交易的频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市场秩序和商业诚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5、房地产纠纷共69件,其中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为4件,该类案件反映出一种新的趋势,即一个案件往往代表了利益相同的一个群体,案件背后的影响直接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上述五项合计,约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71.5%。

此外,民商事案件个案的种类逐年增加,从人身权利到财产权利、从物权到债权,涉及案由几乎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事案件的增多,从根本上讲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民事立法不断细化、完善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转型期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增多在审判领域的反映。

但也直接使“案多人少”问题越来越突出。

我院有行政编制124名,虽然近两年进了二十余人,但是退休8名干警,再加上当前法院面临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法院担负的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任务也较以前更加繁重,干警肩负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据统计,近两年我院办案一线的干警年人均结案数达到102件,审判任务与力量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人均受案量在全市最大。

  

2、案件类型新,处理难度大。

  

08年以来,随着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民事审判领域逐步拓宽,涉及的内容日趋丰富。

一方面,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随着国家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纠纷的类型和范围也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除以往的房屋买卖、租赁、确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纠纷外,还出现涉及房地产方面的新类型案件;劳动争议方面纠纷也时有发生;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出现了保险公司为被告的交通事故案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另一方面,传统民事案件不断出现新的变化。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请求过错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夫妻财产分割的标的多样化,标的额增大。

  

与此同时,各类案件均出现处理难度加大的特点,突出表现在群体性诉讼、矛盾易激化案件的不断涌现。

随着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旧城改造、村镇规划等力度的加大,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承包合同、土地征用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拆迁等纠纷案件不断出现,这些案件涉及面广,往往与行政权力的行使、地方经济利益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交织在一起,稍有不慎,不仅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同时也容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3、适用新法多,工学矛盾突出。

  

近几年来,民事立法是最为活跃的时期,无论在数量上,还是速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据不完全统计,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既有实体上的规定,也有程序上的规定,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无论在审判理念和法律适用上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这体现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也说明民事审判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

同时,法官学习掌握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任务比任何一个时期来得繁重,但法官为了完成日益繁重的民事审判任务,不得不经常加班加点,占去了大量的休息时间。

从去年对被改判案件的情况分析来看,除一、二审对法律适用不同理解等原因外,与法官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研究不无关系。

  

4、社会要求高,公正司法能力有待提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宽泛,民事审判工作维护稳定、保障经济的职能作用越来越突出,社会对民事审判工作越加关注,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对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新期待也越加强烈。

同时,随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的出台,在民事审判实体和程序上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遇到了新的挑战。

  

其一,个别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使得个别案件质量和效率与司法公正的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极少数干警自身要求不够严格,维护法院形象做得还不够好。

2019年,我院案件改判率和往年相比虽有所下降,但仍有极少数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其二,审判效率还需提高。

二者矛盾最突出表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审理过程中。

由于原告方一般多为弱势群体,又没钱请律师,诉讼能力较差,不能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诉讼,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前未能将涉及损失结果的证据全部提交法庭,而法院从保护他们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能草率下判。

因此造成大部分的案件为了确定最终的损失额度而多次开庭,影响了办案效率。

当事人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上也存在一些误区,比如缠诉、缠访,因不合本人意愿就凭空猜忌指责法官,以个人为核心确立司法公正的标准等等。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思路与努力方向  

结合民事审判的发展方向和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的思路是:

坚持一个根本,强化两种意识,加强三项建设,深化四项改革。

努力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和水平,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节社会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构建我县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坚持一个根本。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必须始终服务于人民。

因此,我们在下一步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坚持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大思路,全面深入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努力使我院办理的每一起民商事案件都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2、强化两种意识。

一是大局意识。

民事审判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办事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

因此,我们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并把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来抓。

具体做到:

把完善民事审判工作机制与司法为民要求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保障促进实体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发挥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大局的职能作用。

二是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民商事审判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因此,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自觉提高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坚持重大问题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制度。

同时,继续开展好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活动,增进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民事审判的了解和支持。

妥善处理维权、监督和支持的关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特别要把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制度来抓。

  

3、加强三项建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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