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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时代天街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深圳泰科柏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时代天街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深圳泰科柏伦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系拥有湖北时代天街项目商铺(下称“本市场”)的产权人,乙方系具备商业地产运营管理的公司;为实现该商业业态规划、快速做旺本市场,甲方自愿将其购买的商铺全权委托乙方对外出租、经营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及其相关约定

1、甲方购买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本项目商铺,在与该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取得商铺房屋产权的基础上,现自愿将以下商铺(共间)委托乙方对外出租和经营管理,以下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最终实测办证面积为准。

序号

铺位号

建筑面积(㎡)

是否设定抵押

2、标的物的用途为商业用房。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按湖北时代天街项目的规划要求统一出租、装饰装修、改建和经营管理,包括且不限于采用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代为出租、许可经营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详见本协议第四条)。

3、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将该商铺涉及的整体商业规划、未来可能的经营方向和调整等告知甲方;甲方对此已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

在乙方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拥有自主租赁、经营管理、规划、策划权,若需对商铺设计、商业规划调整,乙方不再通知甲方,甲方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第二条、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1、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时代天街项目正式营业开始,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叁年整,第二阶段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叁年整。

第一阶段结束时,提前三个月约定第二阶段相关事宜,并签定补充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时代天街项目正式营业时间与本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正式营业时间为准,正式营业时间以商铺开发商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向公众发布的正式开业通告为准。

2、甲方委托乙方与开发商办理交房及签署房屋交接相关文件,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时间以开发商向甲方交付商铺的时间为准,并在乙方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相关手续。

于本协议签署后即将第一条第1项委托之商铺对外出租、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乙方有权进行相应策划工作。

3、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后,为了市场有序经营和持久繁荣,甲方承诺:

在市场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并重新协商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权利,以及优先购买权。

4、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或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时,甲方必须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0天内接收该商铺,超过10天不接收的视为已接收,此后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经营管理约定:

1、第一阶段租金支付:

为了培育市场,扩大经营,使时代天街项目做好做旺,甲方承诺将位于时代天街的商铺(铺位号同第一条第一款)在第1年至第3年无偿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租金及费用。

2、第二阶段租金支付:

第4年至第6年的租金支付由甲乙双方在第三年期满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以上租金收益在发放给甲方前,乙方有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比例对应予缴纳的税费代扣代缴(甲方可查询/复印相关税单),具体税收点数以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4、租金账号开户姓名必须为甲方或为其中之一人,若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户姓名可为其监护人,同时提供有效证明。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指定收款账号,不论是否为甲方自有账号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均视为甲方收款账号,甲方对此无异议。

若因甲方提供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等任何变故甲方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书面告知并提出,否则引起的错划等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没有收到款项的责任全部由甲方自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

甲方收款人姓名:

甲方收款帐号:

甲方收款账号开户行:

5、在委托经营期结束时,如乙方实际已经代理商铺出租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代理签订的租期尚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委托经营期相应顺延到租期届满之日止,享受乙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顺延期间内的租金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乙方必须将实际收到的租金收益扣除经营管理服务费后转交甲方。

6、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的稳定性和最大化。

为实现该目标,在委托经营期间内,为培育市场,吸引商户,扩大甲方的长期利益,可能与承租人订立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故可能会导致委托经营期顺延较长的时间,届时甲方不得以乙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过长为由或以顺延的委托经营期过长为由解除本协议(乙方承诺顺延期最长不超过二年,如需超过二年,则乙方须与甲方协商确认)。

第四条、委托租赁管理的范围与方式

1、委托租赁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定位与业态规划、商铺招租、卖场管理、市场推广、整合商户营销与强化消费信用等,在上述范围和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动态选择经营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自主进行定位和业态调整,自主确定租金调整政策、商户选择、商铺组合出租,自主实行卖场统一管理、自主开展整合商户营销、强化消费信用管理等,甲方对此不得干涉。

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对市场通道、出入口等公共空间以及甲方购买之商铺内部进行装修改造。

该装饰装修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能破坏房屋的安全结构,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后该物业的公共空间的装饰装修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

2、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将该商铺的使用经营权全部交予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乙方的名义对外签订该商铺的租赁合同;直接管理市场并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有权为公共利益或市场所有业主或商户的整体利益而单方面制定管理制度,并协调处理市场经营中的问题;有权对违约的商铺使用人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包括可直接以乙方的名义提起诉讼)来保障其合法的权益,甲方应配合乙方签署授权文件并办理有关事项,否则视作甲方违约。

3、甲方同意在协议期间,乙方不需要经甲方同意即可对“商铺”行使下列权利:

——乙方可以自己使用:

——乙方可以出租或允许他人再转租并收取相关收益:

——乙方可以将“商铺”委托期内的使用权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合作合资从事经营活动;

——因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商铺为毛坯房,甲方同意乙方或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增加其它设施等;同意对商铺的水电、电话、网线等管网进行改造或者重新布局。

乙方可以或允许他人对“商铺”进行装饰、装修(包括根据商业目的进行分割、合并或与相邻其他商铺因经营之目的改变内部布局);

——乙方可以将商品经营管理权委托或转让给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其他不损害甲方所有权的合理使用。

5、双方同意在协议期间,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造成双方其他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在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由甲方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受让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协议继续履行。

7、甲方同意乙方对本物业公共部位的广告位及设施进行占有使用、经营及管理,乙方有权利用甲方物业区域范围内外部分或者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共有部分对外发布广告或者设置广告牌,所获得的收益由乙方用于本商场的运营管理。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保障本项目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甲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经营业态。

2、本协议为不可撤销的委托协议;在本协议的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销、变更对乙方的委托。

3、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铺,不得直接向甲方许可的使用人索要或收取与该商铺相关的任何费用。

4、在本协议期间,甲方如需将商铺产权转让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放弃购买权,则甲方必须与该商铺受让人达成遵守本协议并履行协议中甲方应予承担义务的协议;否则,即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进行赔偿。

在受让人未签署同意承受本协议确认书之前,不得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甲方及受让人须在转让后七日内到乙方办理本协议变更协议。

5、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如向第三方提供房产抵押,必须提前30日告知乙方,并与抵押权人达成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6、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甲方可继续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该商铺,双方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另行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如甲方选择自己出租的,甲方及承租人必须符合乙方制定的关于本项目商户资质审核条件等相关规定,并接受乙方的统一管理。

甲方及承租人应在同意本条规定后,到乙方办理该商铺的出租变更手续;如原经营户要求续租的,同等条件下甲方必须优先出租给该经营户。

若甲方违反本条任何一项约定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进行赔偿。

7、在本协议期限内,上述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燃气、电话等所有因日常使用而产生的公共事业服务费用均由实际使用人支付。

8、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允许乙方或实际使用人对该商铺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9、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商铺被法院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抵偿抵付的,导致乙方无法行驶经营管理权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进行赔偿。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组织使用人于正式开业前提前进场装修,为市场正式开业做充分准备。

2、在受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负责对所受委托的商铺进行统一招商和经营管理,促进本项目兴旺和升值,自第1-6年委托经营期间,除有特别约定外,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支付租金时扣缴甲方应付给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费。

3、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代表甲方对该商铺的使用和出租行使完全的权利,即出租而产生的任何租金之外的损益均归乙方所有及承担,经营风险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所有权人身份干涉。

4、在受委托期限内,乙方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好甲方商铺的主体及附属设施,如遭有损坏,应代表甲方向造成损坏的侵权人主张修复、赔偿。

5、在受委托期限内,与使用人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甲方应当全权委托乙方代理代为处理,甲方无须亲力亲为。

6、在受委托期限内,乙方负责监督使用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向使用人收取约定的经营收益。

当使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方式处理解决。

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7、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乙方必须在为谋求甲方利益最大化以及本项目整体利益至上的前提下,代表甲方对使用人尽力主张或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需按商铺买卖合同总价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乙方及该商铺承租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2、若乙方拖欠甲方委托经营管理租金收益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项目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有关通知及书面文书送达的约定

1、本协议所指的有关通知,其送达方式为电话、公告(现场张贴、媒体发布等)、短信、邮送信函、挂号信、快递等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

2、对于有关书面文件,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收件人,以邮送的方式投递。

乙方通过邮局向对方寄送各种书面材料并取得邮局出具的交寄凭证后,即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邮件发出后,如因收件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收件地址不详、错误所致无法投递、拒收等因素而退件,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按照相关通知或告知的事项履行义务,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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