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视域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暂定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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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视域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暂定终稿

和谐社会视域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1、调查背景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

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且呈上升趋势。

在我国大力推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渐突出,而且犯罪主体逐渐呈现年龄低龄化,团伙化、手法多样化,触犯罪名越来越多,财产性犯罪日趋突出,已经对我国的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不仅危害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极大的催残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千百万个家庭带来不幸。

因此,正确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原因,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199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第一条就规定: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2、调查目的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一针见血的提出: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

可见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程度。

如今的中国正处于转型期中,各种矛盾纷繁复杂,社会的复杂程度严重超过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心理的极限,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受到各种外部环境的影响,一步走错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此,为了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研究当今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问题以及探索相应的对策,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和谐社会视域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研究小组对长沙市天心区648名群众展开了抽样调查研究。

3、调查方法

本研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通过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考察法、抽样调查、个案调查、统计法和数据分析等方法,力图从宏观和微观上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现状、走向和趋势,从中总结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

由点及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形成原因。

并以长沙市天心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例,结合各地实践的相关经验,针对性的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及建议。

为我国构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完善机制略尽薄力,尽我们最大的努力挽救深陷犯罪泥淖的未成年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次调查以问卷调查形式为主,访谈式调查为辅,共发放800份问卷,收回720份问卷,有效问卷648份,调查对象为长沙市区天心区检法机关和普通群众,涉及农民工的问题有15个。

4、调查意义

 

5、长沙市天心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6年,天心区共批准逮捕未成年刑事犯罪嫌疑人68人,占批准逮捕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814人)的8.4%;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1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1人。

共提起公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刑事犯罪嫌疑人52人,占提起公诉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677人)的7.68%。

2007年,共批准逮捕未成年刑事犯罪嫌疑人75人,占批准逮捕总数(743人)的10.1%;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7人;共提起公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刑事犯罪嫌疑人55人,占提起公诉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572人)的9.27%。

表1.长沙市天心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年份

2006

2007

同比上升

批捕刑事犯罪人数

68

75

10.2%

批捕14至16周岁人数

21

28

33.3%

批捕16至18周岁人数

41

47

14.6%

被起诉未成年嫌疑犯人数

52

55

5.8%

从总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依然严重,呈上升趋势。

据统计,2007年全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未成年刑事犯罪人数比2006年多7人,上升了10.2个百分点,批准逮捕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了14.6个百分点;被提起公诉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了5.8个百分点。

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依然严重,呈上升趋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仍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6、近两年,长沙市天心区未成年犯罪的甚本特点

2.1、犯罪主体上特点

2.1.1、犯罪主体以非在校生为主。

从调查的情况看,天心区非在校生未成年人犯罪要远高于在校生。

据检察机关2006年至2011年的统计,5年半中,非在校生未成年人犯罪49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93%(见图1),年均在90%以上。

天心区在校生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保持在较低的状态,2006年至2011年在校生未成年人犯罪3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7%,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到2011年已降低到4.5%。

依次为10.1%,9.2%,9.1%,5.8%,4.9%,4.5%。

 

6.1.2、出现未成年女性犯罪增多的新动向女性未成年罪犯的比例虽然比男性未成年罪犯要低,但在逐年增加。

近三年,天心区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该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总数由2008年的5.81%增加到2010年的7.1%,年均递增0.43%。

2008年2月下旬,某派出所捣毁了一个由4名16岁以下少女组成的盗窃团伙,作案对象多为妇女和学生。

与男性未成年人相比,女性未成年人在主观意识上,对事务的辨别能力和意志控制力较差,在心理结构上,则表现为具有极强的虚荣心和嫉妒心。

不少未成年女性一旦身心受到伤害,便“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走向犯罪歧路。

6.1.3、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偏低。

据统计,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42%以上。

(见图2)未成年罪犯的构成中.农民和无业人员犯罪所占比重大,2008年至2010年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的183名未成年罪犯中,非户籍人口170人,占92.9%。

这些未成年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弱,抵御能力差。

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

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而走卜犯罪道路。

 

6.1.4、初次犯罪占绝大多数。

未成年人犯罪中,初犯、偶犯的比例极高。

据统计,2006年至2011年天心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无刑事处分前科的未成年人犯罪48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91.5%。

6.2、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趋势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定型,猎奇心理严重,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

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可手段却越来越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

电脑、网络等各种高科技知识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但同时也为极少数青少年的犯罪提供了方便。

因此,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等智能犯罪增多并呈现发展蔓延的趋势。

6.3、犯罪形式上,未成年犯罪团伙化

团伙犯罪介于犯罪组织和非组织型的未成年群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

近年来,天心区未成年犯罪形式越来越趋向团伙化。

在调查中发现:

未成年团伙犯罪占天心区未成年犯罪总数的比例从07年前的35.6%增长到2010年的68.7%,年均增长3.31%。

2002年至2007年该市破获的未成年犯罪团伙分别占犯罪团伙比重23%、28%、32%、38%、43%、47%(见图3)。

 

6.4、教育改造上,未成年犯罪反复性,重犯率高

调查显示:

未成年人若有初犯历史,其再犯率较高,目前一些大案要案的首要分子、主犯,初犯均发生在未成年阶段。

2010年度天心区抓获的118名14-18岁的犯罪嫌疑人中有98名有违法犯罪经历,占83.1%。

当前未成年犯罪人中,具有违法犯罪经历的有一定幅度的上升。

从该市查获的未成年犯罪人员来看,曾经被判处刑罚和劳教的重新犯罪人所占比重在2008年为28.4%、2010年则占到了35.7%。

6.5、犯罪类型上,未成年犯罪以侵财、暴力攻击犯罪为主

与全国未成年犯罪趋势一样,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侵财型和暴力伤害型亦是天心区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类型。

2008年至2010年未成年犯罪情况调查显示(见表2):

三年间,以侵财为主的“两抢一盗”一直高居70%以上,故意伤害则在10%左右,两者合计每年均超过80%。

 

在目前我国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情形下,未成年犯罪分子侵财犯罪动机大多是好恶逸劳、贪图享受,追求腐化生活而产生的。

此外,江湖义气以及寻仇报复在未成年犯罪动机中也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

故而,犯罪性质多为抢劫、抢夺、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绑架等侵财、伤害类犯罪。

6.6、犯罪年龄结构上,未成年犯罪低龄化

随着未成年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获得知识的途径拓展,智力开发超前,加快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过程。

未成年人主观意识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上世纪70年代末有较大的提高。

近年来,长沙市天心区未成年犯罪也在不断趋于低龄化。

在天心区近三年抓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因不满14周岁不够法定年龄而不予处罚的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12.4%,16岁以下的77.3%,16至18岁的占22.6%。

(见图4)其中,2010年14至16岁的未成年犯比2006年增加了162.38%,16至18岁的未成年犯增加了84.86%。

 

7、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以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客观原因即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

7.1、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时期,其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其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对自己的有些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沽价和评判。

从生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困良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

例如,在2006年9月的一起案件中,15岁的某中学学生王某因盗窃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王某在校成绩良好,因自身经不起诱惑,并且受到一些社会人员教唆。

在暑假的一天凌晨,他悄悄潜入一所大学的学生宿舍,偷走一部价值1140元的手机,第二天兜售时被警方抓获。

在法官审理该案时,王某表示自己对此后悔不已。

7.2、家庭的原因

7.2.1、破损家庭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失业人员增多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量单亲家庭和困难家庭。

这些家庭的父母对孩子教育很容易出现过分溺爱、粗暴或疏于管理教育的纰漏。

使孩子无法从过渡温暖的家庭中“跳出来”和从没有温暖的家庭中“逃出来”,进而形成偏执、冷漠、好斗等不良性格。

7.2.2、不良家庭氛围的影响。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家长不能尽到教育子女的责任,他们严于教子、宽于律己,甚至自身就行为不端。

7.3、学校的原因

学校教育重应试教育,缺乏素质教育。

现行学校注重学生升学率、忽视学生整体素质,特别是对学生忽视了人格、自尊等心理素质的培养,使一些学生的心理畸形发展,在学习成绩差受到歧视后,产生自卑感和压抑心理,将社会上不法之徒的诱骗当做对自己的关怀和尊重,进而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社会化教育的主要场所,学校的作用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同时还负有塑造美好心灵,灌输正确思想观念、培养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情操的职责,但是,现在的学校由于竞争压力所致,片面强调升学率,重智力培养、轻德育发展。

即使有道德教育,也是泛泛而谈,仍是我讲你听,我教你通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种类单一,内容枯燥,往往达不到理想的教育效果。

现行的教育方式使法制教育在家庭、学校、社会三者之间出现断层,往往出现未成年人教育看似人人都有责任,而未成年人犯了罪人人却都没了责任的现象。

7.4社会的原因

7.4.1、价值取向歪曲。

从社会方面来看.主要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特别是在物欲需求被无限扩大化.一些未成年人个人物欲膨胀。

崇尚拜金主义、“金钱万能”思想,认为“没有钱,别人就看不起,有了钱就有一切”.“只要能弄大钱。

当大款。

不论是偷是抢都可以于,钱来得也快”。

7.4.2、非法报刊音像制品及不健康娱乐文化的冲击。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青少年学生网民数已经达到5800万。

占总网民比例的1/3。

其中高中生网民有2000多万人,初中和小学牛约有2000万人。

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辨别是非、抵御腐蚀的能力和自控能力差.易受外来腐朽文化的影响。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电视频道的开放,以及手机在青少年人群中的普及,色情、暴力文化乘机而入,给未成年人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如近年来,我省在审结的未成年人强奸、奸淫幼女、介绍卖淫、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件中,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都是受淫秽光碟、黄色书刊等的影响。

7.5、法制宣传教育没有落实到实处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预防和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与司法解释能及时颁布;检察机关的研究部门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找出了很多原因和解决途径。

但是这些仍然难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蔓延的势头。

主要是未成年人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平时在校受到的只是文化科学知识的教育,其他综合素质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如司法机关办理的许多校园抢劫案件,当事人均是在校生、未成年人,他们在悔过书中写到:

“向小一些的同学要钱不对,我深刻认识到这一错误的严重性,请求政府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他们竟然把犯罪和犯错误等同,错误地认为政府不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他们的法律知识是多么匮乏,法律意识是多么淡薄。

同时,现行的学校教育中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

大多数未成年人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一无所知,而一味地认为自己的行为理应由家长和学校承担责任。

这说明我们的法制教育是多么的不力。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行性对策

8.1、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机会。

在城市化进程中,生产力不发达,就业不足是产生犯罪的原因之一。

许多资料表明,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待业青年实施罪的现象比较严重。

就业不仅具有经济方面的意义,也是人的一种精神和社会的需要。

据统计,我国现有企业中多余人员约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Z,有的企业甚至占到一半,农村剩余劳动力约有1.5亿至2亿,并有为数众多辍学和毕业的高、初中学生缺少就业机会。

这样在待业青年中往往形成一种消极心理。

他们许多人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缺乏正常的社会制约自由支配时间多,精神空虚、意志消退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

生产力发展了,物质生活丰富了,犯罪自然会减少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就业机会太少。

因此,要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就应发展社会生产力,想法设法解决好青少年的就业问题。

8.2、加强社会监督,优化成长环境,防止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惯

社会各界、各相关部门必须共同重视、相合、齐抓共管,最大限度地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其中最重要的是禁止侵蚀未成年人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

对此,一是加大净化文化市场的力度,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传播。

严历打击制黄贩黄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录像厅、歌舞厅、洗头房、按摩室及网吧,使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潜移默化的接受良好社会环境的熏陶;二是加大惩腐力度,优化社会环境,为减少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创造条件。

加强网络管理,阻止黄赌毒影视信息侵入网络,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坚决整顿、严格管理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特别是各种网吧、歌厅、影视厅室,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远离毒品,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就象稚嫩的树木,直的可以压弯,弯的可以扶直。

第三,要增加开放青少年教育活动的场所,既重视经济效益,更重视社会效益。

多多开展各种法学知识宣传活动,让青少年多多了解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在知道不去犯罪的同时学会如何让自己远离犯罪,如何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

8.3、加强学校教育,增设法制课和心理科,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

古人云,少小成天性习惯成自然。

要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

在深化法制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工作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是根本。

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定期上法制课,并坚持落实让学生经常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同时学校要多聘请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以案讲法,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活动,并把开展此项工作作为检验学校教育成果的重要内容。

并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模拟法庭、参加公判大会等。

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的,知道什么事该干,什么事不该干,以预防其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外界不良因素通过不良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青少年接受现代城市因素的影响呈多元化,相应地接受城市不良刺激的因素也会增多。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加强心理控制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

一是加强心理咨询工作,增设心理课。

舒缓青少年紧张心理,转换发泄方式。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在这一阶段,心理上存在一系列矛盾。

加上此时的青少年正处在性发育期,很多生理和心理的变化让他们一下子难以适应,但又不好意思去问。

因此学校应该增设心理咨询室,让学生有机会去抒发自己内心的问题,了解自己生理和心理问题。

开设心理课,让青少年从课堂中学到更多的有关心理知识,懂得如何调整自己。

8.4、创办“家长学校”,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一个学习育子经验的平台

未成年人家长应定期到家长学校学习法律常识、德育知识和育孩常识,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

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了解而且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

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和学习成绩差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留面子,帮助树立上进心、自信心。

及时发现和清除他们受到的社会不良影响,在重视他们的学习成绩时,更要重视对他们的思想品德修养的修炼。

8.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建立未成年人监督机制,开设未成年人成长讲堂,通过提高成年人对未成人的保护意识,加强对侵害未成人行为的防范力度,并对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的遵规守纪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家长切实增强责任感,履行家庭职责、承担社会义务。

同时,对“两劳”释放的青少年要做好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防止重新犯罪,切实形成人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气。

积极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打防、挽、教”的长效机制。

8.6、建立健全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控制和保障机制。

外来未成年人随父母入城学习、生活和工作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把外来未成年人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会产生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对在城市居住达到一定时限的外来未成年人在教育、就业和生活居住管理方面应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切实发挥社会救济机制对防治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作用。

尽管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已经出了各种对策,但在笔者看来,大的社会环境得不到改善,我们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只能治标不治本,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很多社会问题短时期内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成因,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以缓解城市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

不失为现阶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明智之举。

8.7、加强普法,完善立法。

首先,要把普法教育继续推向深入,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次,要完善立法。

1999年,我国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此法就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犯罪以及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家长、社会的职责都作了具体规定,但这部法律还不善,如:

规定具体执行机构有些条款不明确,职行为没有具体的惩罚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缺乏可操作性。

建议有关机关和各级政法部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宣传力度时并结合这两部法律实施,及时补充相关条款,制定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细化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8.8、检察机关要合理发挥自由裁量权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重视预防和矫治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适用暂缓起诉,给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可捕可捕的不捕的原则;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未成年罪嫌疑人拉一把、助一臂的原则;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积极适用暂缓起诉,应当是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同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以发挥暂缓起诉的善端为此,笔者认为,检察院对拥有的裁量权既不能弃置不用也不能滥用,其作用是为失足的未成年在社会、生活、家庭中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提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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