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MOHSAS18000003 法律法规的辨识及符合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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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MOHSAS18000003法律法规的辨识及符合性

批准Approval:

作者Author

职位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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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Checker

批准Approver

Applicability:

ThisdocumentappliestoRBM,thebelowlisteddepartmentswillgettheelectroniccopyofthisdocument.

适用性:

本文件适用于雷诺丽特北京医疗事业部以下部门,本文件的电子版文件将在以下部门分发。

部门Department:

适用性Applicability

分发号DistributingNo

签字Signature:

制造一部

YN

001

制造二部

YN

002

制造三部

YN

003

制造四部

YN

004

动力工程部

YN

005

质量管理部

YN

006

供应链管理部

YN

007

人事行政部

YN

008

研发部

YN

009

模具中心

YN

010

生产技术部

YN

011

文件修订历史记录theRecordofDocumentRevise

版本Version

修订者

Author

修订日期

Date

修订内容

ContentofRevise

签字

Signature

01

胡士光

2011年11月11日

新建New

02

胡士光

2013年3月10日

更换Logo,修订内容

1.目的Purpose

辨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中适用于RBM的条款;

确认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需要开展的日常工作;

定义法律、法规、标准的跟踪,辨识,更新的流程;

ToidentitytheavailedcontentsintherelatedChinaActandlocalgovernmentrequirements;

TodefinetheroutineimplementcompliancewiththerelatedChinaActandlocalgovernmentrequirements;

Todefinetheprocedureofreview,identification,revised.

2.范围Scope

本SOP适用于雷诺丽特北京医疗事业部。

ThisSOPappliestoRBM.

3.职责和权限Responsibility

ØEHS部门负责法律,法规,标准的辨识,摘录出适用条款,制定出响应措施和方案;

Ø总经理负责措施和方案的审批;

Ø当法律条款涉及其它业务部门时,应得到其同意;

ØEHSidentifytherelatedChinaActandlocalgovernmentrequirements,extracttheavailedcontents,developtheresponsemeasuresorprogram;

ØAllresponsemeasuresandprogramsmustbeapprovedbyGM.

ØAgreementmustbegotwhentheavailedcontentsarerelatedwithotherdepartments.

4.程序Procedure

4.1辨识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therelatedChinaAct,Regulations,Code

以下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将被认真阅读并辨识。

摘录出适用条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更多的文件被加入。

TherelatedChineAct,Regulations,Codebelistedbelow,thosedocumentswillbeidentified,theavailedcontentswillbeextracted.Morefileswillbeputinwithtime.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机械安全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版》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4.2法律文件适用条款theavailedcont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四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效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成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法)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五)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建筑法》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崖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四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用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2.1.6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2.2.2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

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4作业类别

4.1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分为39种作业类别,见表1。

表1作业类别及主要危险特征举例

编号

作业类别

说明

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

举例

A02

有碎屑飞溅的作业

加工过程中可能有切削飞溅的作业

破碎、锤击、铸件切削、砂轮打磨、髙压流体

A03

操作转动机械作业

机械设备运行中引起的绞、碾等伤害的作业

机械伤害

机床、传动机械

A08

铲、装、吊、推机械操作作业

各类活动范围较小的重型采掘、建筑、装载起重设备的操作与驾驶作业

其他运输工具伤害

操作铲机、推土机、装卸机、天车、龙门吊、塔吊、单臂起重机等机械

A09

低压带电作业

额定电压小于1KV的带电操作作业

电流伤害

低压设备或低压线带电维修

A10

高压带电作业

额定电压大于或等于1KV的带电操作作业

高压设备或高压线路带电维修

A14

高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2m的作业

坠落

室外建筑安装、架线、高崖作业、货物堆砌

A34

人工搬运作业

通过人力搬运,不使用机械或其它自动化设备的作业

其他

人力抬、扛、推、搬移

A37

车辆驾驶作业

各类机动车辆驾驶的作业

车辆伤害

汽车驾驶

表2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性能的说明

编号

防护用品品类

防护性能说明

B01

工作帽

防头部脏污、擦伤、长发被绞碾

B02

安全帽

防御物体对头部造成冲击、剌穿、挤压等伤害

B05

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

用于空气中含氧19.5%以上的粉尘作业环境,防止吸入一般性粉尘,防御颗粒物(如毒烟、毒雾)等危害呼吸系统或眼面部

B15

焊接面罩

防御有害弧光、熔融金属飞溅或粉尘等有害因素对眼睛、面部(含颈部)的伤害

B18

耳塞

防护暴露在强噪声环境中工作人员的听力受到损伤

B19

耳罩

适用于暴露在强噪声环境中的工作人员,保护听觉、避免噪声过度刺激,不适宜戴耳塞时使用

B21

防化学品手套

具有防毒性能,防御有毒物质伤害手部

B24

焊接手套

防御焊接作业的火花、熔融金属、高温金属、髙温辐射对手部的伤害

B31

绝缘手套

使作业人员的手部与带电物体绝缘,免受电流伤害

B32

防水胶靴

防水、防滑和耐磨,适合工矿企业职工穿用的胶靴

B39

防砸鞋(靴)

保护足趾免受冲击或挤压伤害

B42

绝缘鞋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作为辅助安全用具,防触电伤害

B46

一般防护服

以织物为面料,采用缝制工艺制作的,起一般性防护作用

B66

棉布工作服

有烧伤危险时穿用,防止烧伤伤害

B67

安全带

用于高处作业、攀登及悬吊作业,保护对象为体重及负重之和最大100kg的使用者。

可减小从高处坠落时产生的冲击力、防止坠落者与地面或其他障碍物碰撞、有效控制整个坠落距离

表3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

作业类别

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

建议使用的防护用品

编号

类别名称

A02

有碎屑飞溅的作业

B02安全帽

B10防冲击护目镜

B46—般防护服

B30防机械伤害手套

A03

操作转动机械作业

B01工作帽

B10防冲击护目镜

B71其他零星防护用品

 

A08

铲、装、吊、推机械操作作业

B02安全帽

B46—般防护服

B05防尘口罩(防颗粒物呼吸器)

B10防冲击护目镜

A09

低压带电作业(1kv以下)

B31绝缘手套

B42绝缘鞋

B64绝缘服

B02安全帽(带电绝缘性能)

B10防冲击护目镜

A10

高压带电作业

在1kv~10kv带电设备上进行作业时

B02安全帽(带电绝缘性能)

B31绝缘手套

B42绝缘鞋

B64绝缘服

B10防冲击护目镜

B63带电作业屏蔽服

B65防电弧服

A14

高处作业

B02安全帽

B67安全带

B68安全网

B40防滑鞋

A24

噪声作业

B18耳塞

B19耳罩

《机械安全规程》

3.5.4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

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3.6.4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

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3.6.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

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

3.6.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4.1.1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4.1.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

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9.1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载荷范围内。

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100mm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版》

第59条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

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第60条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6.7防噪声

6.7.3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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