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449728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0.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

《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整理答复审查意见.docx

整理答复审查意见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都要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

如果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授权,大大缩短了实质审查程序;相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就势必加长实质审查程序,甚至会使有可能取得专利的申请导致驳回的结果。

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对于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来说应当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加以提高。

  一审查意见通知书简介

  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通常对于有授权前景的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指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所有缺陷;而对于无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将充分论述该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理由。

由此可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重要且内容最多。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继续进行实质审查后发出的,往往是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补充,由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该专利申请的前景。

  审查意见通知书由标准表格(通常又称作通知书扉页)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两部分组成。

在标准表格中给出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标准表格中还给出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如有无优先权要求、有无主动修改等。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必要时还给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建议。

  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总体倾向性意见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专利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明显有授权前景,通常只要按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进行修改就可授予专利权,以下简称肯定性结论意见。

第二类是专利申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无授权前景,如果意见陈述书没有足够理由来改变审查员的观点,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以下简称否定性结论意见。

第三类是该专利申请存在着实质性缺陷,需要根据专利申请的修改来确定其是否已消除这类缺陷,或者审查员对该专利申请的内容尚无把握的情况,通常此时将根据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意见是否有说服力以及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是否已克服缺陷确定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不定性结论意见。

  2.专利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主要工作

  专利代理人从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到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和/或修改专利申请文件这一段时间内的专利代理工作主要包括下述几项:

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引用证据的分析、向委托人转达审查意见、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撰写意见陈述书。

  

(1)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

  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专利代理人应当从下述三个方面去理解审查意见。

  (i)明确审查员实质审查后对该申请的总体倾向性意见。

  前面已经指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总体倾向性意见分成肯定性、否定性和不定性三类结论意见。

因而,通过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明确该审查意见通知书究竟属于哪一类,以便对不同类审查意见通知书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通常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从三个方面去了解该总体倾向性意见。

首先从标准表格中第七栏(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第六栏(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出的选择来了解,其中第一个框相当于肯定性结论意见,第二个框相当于不定性结论意见,第三个框相当于否定性结论意见。

  其次可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内容判断: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仅指出实质性缺陷而未对申请文件作全面审查,由此未指出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全部缺陷,通常这就意味着该专利申请的前景很可能被驳回;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既指出申请文件的实质性缺陷,又同时指出申请的形式缺陷,即指出申请文件的所有缺陷,则该倾向性结论意见通常应为不定性结论意见;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仅指出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甚至给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则属于肯定性结论意见。

此外,审查意见通知书多半在正文结尾部分还会给出比标准表格第七栏或第六栏中更具体、更明确的倾向性结论意见。

  (ii)阅读重点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尤其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评价上。

  由于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对专利申请能否授权的前景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十分重视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质审查时的主要审查对象是权利要求书,因而应当将对权利要求书的评价作为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重点。

  审查员除了在标准表格第六栏(第一次审查通知书)或第五栏(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外,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部分对上述结论性意见逐条进行了具体分析,因而在阅读这部分时不仅要知道审查员对每个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而且要仔细理解审查员所论述的理由以及用来支持所述理由的证据(如评价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某个从属权利要求并未指出其实质性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是一种暗示:

将此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补充到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并将其改写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就有可能取得专利保护。

  (iii)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进行归纳整理。

  为加快实质审查,除准备驳回的申请案,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对所有权利要求逐项进行评价分析,还会在该通知书正文中指出权利要求书所存在的形式缺陷以及说明书所存在的全部问题。

专利代理人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将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全部问题进行整理,加以归纳,最好列表;并仔细理解通知书中对这些问题所论述的理由,以便向委托人转达。

此外,为避免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出现遗漏,可以在按照委托人的意见答复审查意见和修改申请文件时借助该所归纳、整理的问题表逐一核对,以保证在意见陈述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

  

(2)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引用证据的分析

  对于上述第一类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来说,其涉及的问题基本上属于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通常只需要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修改申请文件就可。

但对于上述第二类否定性结论意见和第三类不定式结论意见的通知书,则需要仔细研究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必要时结合申请文件本身的内容以及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从而正确理解所指出缺陷的含义,以便在下一步转达审查意见时告知委托人,并能提出合理的建议。

  目前,一部分审查意见通知书在指出申请文件存在缺陷时论述得比较具体,此时只需要考虑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正确合理。

但是,在不少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仅仅笼统地指出其所存在的缺陷,而未具体说明理由,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结合申请文件本身的内容来理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这可能有多种情况,一种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从而与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不相适应,另一种是指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还有一种可能是将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限定发明的缺陷归属于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应结合申请文件的内容来判断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属于哪一种情况。

若通过分析尚不能理解通知书中指出缺陷的真实含义,最好能以电话方式请教一下审查员,以便能向委托人转达通知书的正确含义。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则应当结合对比文件所披露的内容来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具体分析,不仅要将通知书中列出的对比文件逐篇与本申请进行对比分析,还要将这些对比文件结合起来与本申请进行对比分析,尤其要将它们结合起来与通知书认为无新颖性、创造性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有关如何进行分析可参见稍后部分所作进一步说明),在此基础上考虑有无可商讨的余地,以便在下一步转达审查意见时告知委托人。

  在上述正确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具体意见的基础上,应初步考虑一下可否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来克服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以便在转达审查意见时告知委托人按照什么方向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可为专利申请争取到比较有利的结果。

  (3)向委托人转达审查意见

  在正确理解审查意见后,就应当尽快向委托人转达该审查意见。

  对于肯定性结论意见的情况,在转达时可告知委托人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基本上都属于形式缺陷,不会影响到专利保护范围,通常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作出修改。

如果委托人不同意,认为这样的修改有可能导致缩小保护范围,应慎重考虑委托人的意见。

此时若委托人的说法的确有道理,应帮助委托人作积极的争取;但多半情况是委托人对专利法及其有关知识不太了解,应当说服委托人最好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申请文件,若委托人仍然坚持己见,就应当按照委托人意见办,不过需告知委托人这样做可能会出现不利后果(如拖长审批程序等)。

  对于否定性结论意见的情况,通过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申请文件的内容和引用的对比文件)的仔细分析可能会出现四种情况:

完全同意审查意见、基本同意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可以商榷和不同意审查意见。

第一种情况是认为通知书的意见正确,该专利申请的确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无授权前景,此时仅需要向委托人转达审查意见,为帮助委托人理解可以对审查意见作些具体补充说明,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千万不要向委托人提出一些不妥当的建议,至多告知委托人若不同意上述审查意见时需要提出足够的、有说服力的理由。

第二种情况是认为通知书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有一定道理,但通过修改申请文件能克服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向委托人转达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作补充说明外,还应当向委托人指出申请文件的修改方向,供委托人修改参考,在此同时还应当要求委托人在修改申请文件后从技术角度提供其所作修改可消除通知书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的理由,以便答复时能说服审查员。

第三种情况认为审查意见中提出的实质性缺陷是否存在值得商榷,也就是说认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论述的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的全部或部分理由并不充分,有可能通过争辩改变审查员的观点。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存在这种可能,但对此并没有足够的把握。

如果通过争辩取得成功,则专利申请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保护;但是若此时的争辩不能说服审查员而又未及时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则有可能会招致驳回专利申请,至少会延长审批程序。

从而,请委托人确定如何作出答复。

第四种情况是认为通知书中指出的实质性缺陷实际上并不存在(例如通知书中认为该申请可享受优先权而错误地引用了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公开的外国专利文件来否定该申请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时),对于这种情况,在转达审查意见时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专利代理人自己的观点和具体分析意见,以供委托人在确定本申请案后续处理方案时与通知书中的意见作对比,从而作出合理的决断。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第四种转达意见方式时应当十分慎重,通常只有在十分有把握确认审查意见错误的情况下才提出,否则应当按照前面提到的第三种情况来对待。

  对于不定式结论意见的情况,通过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申请文件的内容和引用的对比文件)的仔细分析,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同意或基本同意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可以商榷、不同意审查意见。

在向委托人转达审查意见时,采取的作法总体上与否定性结论意见情况相近,但又不完全相同。

对于完全同意或基本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的情况,除了转达审查意见和对审查意见作补充说明外,还向委托人指出申请文件的修改方向,希望委托人参考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说明修改的申请文件如何消除了通知书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其中对基本同意审查意见的情况还应告知委托人,若按照审查意见修改会导致保护范围过窄,而未完全按照审查意见修改会导致延长审批程序,请委托人作出抉择。

对于审查意见可以商榷的情况,可类似于否定性结论意见那样,向委托人指明审查意见中哪些意见可以商榷,并说明为何存在争辩成功的可能,当然由于对此没有足够的把握,应告知委托人作出上述争辩的利弊,以供委托人作出决断时参考。

对于不同意实质审查通知书中所指出实质性缺陷的情况,则可以类似于否定性结论意见情况那样转达审查意见和详细说明专利代理人自己的观点和具体分析意见,以供委托人在确定本申请案后续处理方案时与通知书中的意见进行比较,从而作出合理决断。

当然,对后一种转达方式只有在十分有把握确认审查意见错误的情况才采用。

  前面说明了向委托人转达审查意见的一般原则,但对于不同的申请案来说,由于具体情况的差别需要采用不同的转达方式,尤其是不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述意见的情况,在这方面专利代理人应当通过实践不断积累经验。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有期限要求,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四个月,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

由于不按期答复会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因此在转达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尽早给出答复处理的意见,通常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可将其答复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作为指定委托人返回意见的期限,而对中间审查意见通知书,可定为答复期限届满前半个月。

  (4)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撰写意见陈述书

  在收到委托人对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指示后,就要着手答复审查意见阶段中的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和撰写意见陈述书。

  委托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意见主要有三类:

  (i)不同意修改申请文件,并论述了不修改申请文件的理由(即认为原申请文件不存在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实质缺陷);

  (ii)给出申请文件修改方向,委托代理人代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iii)给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具体修改意见,甚至给出具体的修改文本。

  对于后两类情况,不论其仅给出修改方向还是给出具体修改建议,都可能有三种情况。

其一是该修改与专利代理人先前所作的分析基本一致,此时就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申请文件的修改即可。

其二是该修改就专利代理人来看,仍未克服原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或者新修改的申请文件出现了新的问题(如修改超范围或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等),此时若时间尚许可的话应当再与委托人最后交换一次意见,一方面说明该修改文本有可能仍未被接受的原因,另一方面告知这样修改极有可能延长审批程序,甚至会导致驳回。

其三是该修改就专利代理人来看修改得过多而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此时在时间许可的条件下也应当与委托人最后交换一次意见,告知其这样修改容易被授权,但在专利保护范围上会丧失一些权利,请委托人最后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后两种情况下,再次交换意见后委托人仍坚持己见,则专利代理人应当遵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修改和答复。

  对于不同意修改申请文件的指示来说不可能出现最后一种情况,因而只有第一和第二种情况。

当上述意见与专利代理人先前所作分析基本一致,则只需要在意见陈述书中充分论述不修改申请文件的理由。

当委托人意见中所陈述的理由尚不能说服专利代理人时,在时间来得及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委托人这样可能仍不能说服审查员,并具体说明原因,请委托人考虑是否对申请文件作适当修改,否则极有可能被驳回,若委托人仍坚持此意见时,请委托人进一步论述理由,以便为陈述意见作好准备。

  在完成申请文件修改后,立即根据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提交意见陈述书。

对于基本上按照通知书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的情况,意见陈述书比较简单,只要指出在哪些地方根据通知书的哪些意见作了相应修改,必要时简要说明一下这样修改的文件如何消除了通知书中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但对于未完全按照通知书的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尤其是完全不同意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时,就应当认真撰写意见陈述书,将重点放在论述新修改的申请文件怎样消除了原通知书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或者将重点放在论述原申请文件不存在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实质性缺点的理由。

  对于如何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如何起草意见陈述书将分别在后面作更具体的说明。

  (5)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的监视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注意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因此,在向委托人转达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就应当监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对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限届满前二十天、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限届满前十天尚未收到委托人的指示意见时,就应当紧急用电话或传真通知委托人,要求他在一到三天内以传真方式返回指示意见,以确保不耽误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

如果在期限之内得不到委托人的指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如果延期届满之前仍然未得到委托人的指示,则在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对专利申请作出主动处理。

处理的方式可以是仅在期限届满日当天提交意见陈述书而不对申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提出会晤请求,然后立即与委托人联系以明确下一步工作如何进行。

当然此时也可暂时不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之后,向委托人转送视为撤回通知书,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再决定是否提出恢复权利请求。

  3.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几类主要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鉴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形式缺陷基本上不涉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只要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可,因此这里仅就如何对通知书所指出的主要几种实质性缺陷进行处理作一说明。

  

(1)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经常遇到的是发明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这类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总体倾向性意见有两种。

一种认为整个专利申请没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从而专利申请根本无授权前景;另一种认为该专利申请应当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缩小其保护范围,以使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这两种总体倾向性意见或者会导致专利申请驳回,或者会涉及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宽窄,这都将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权益。

因而对这类审查意见通知书必须要仔细阅读,认真分析,帮助委托人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出合适的修改,尽可能为委托人争取获得专利保护或取得更宽的专利保护范围。

  一般来说,在遇到这类审查意见时可以按下述步骤进行处理。

  (i)逐篇分析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尤其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读对比文件是深入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

  在研读对比文件时,首先判断这些对比文件是否为本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对于作为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是否在本申请案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且已公布,或者在本申请案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提出国际申请并已进入中国和公布,或者其优先权日早于本申请案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如果对比文件不属于上述情况,则通知书中以这些对比文件来评述本申请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是不妥的,这可作为争取更宽保护范围或取得专利权的突破口,以此为基础进行争辩极有可能取得成功。

接着分析这些对比文件的领域是否与本申请案的领域相同、相近或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去了解该对比文件所属领域现有技术的现状。

  然后,逐篇研读上述在时间上符合要求且领域相同、相近或相关的对比文件,理解分析上述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将它们分别与本申请进行对比分析,尤其是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可以列表进行对比分析,看看其究竟披露了本申请或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而本申请或权利要求的哪些技术特征还未被该对比文件披露。

只要还存在未被披露的技术特征就说明本申请或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ii)将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比较。

  将本申请或权利要求与各篇对比文件分别对比通常只能得出本申请或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结论,而一项专利申请要取得专利权仅具备新颖性是不够的,还必须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因此,专利代理人在逐篇分析审查员列出的对比文件后,还应当将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几篇对比文件得到本申请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尤其是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以确定这些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得出本申请和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首先从通知书中列出的对比文件中排除掉作为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在余下的那些在本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对比文件中选择出本发明的最接近对比文件,将其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以确定哪些是本申请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有哪些技术特征未在该最接近对比文件中披露。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这些未被最接近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特征是否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时的公知常识。

若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进一步分析这些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发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中所起作用是否相同,以判断该对比文件是否给出将这些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起来而得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即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是否有动机利用该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所要求保护的发明。

对于这些未被最接近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特征,如果既未在通知书中列出的那些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公开的对比文件中披露或虽在其中一篇对比文件披露而未给出结合成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又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通知书中列出的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此外,还可以从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对比文件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来说克服了技术偏见,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由于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而获得商业上的成功等角度来分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说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iii)应当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作对比分析。

  在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作对比分析时,不仅要将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分析,更应当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进行分析对比。

  由于权利要求书是判断侵权时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针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言的,因而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主要评价权利要求有无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分析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仅将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与对比文件进行分析对比是不够的。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只能说明该专利申请有授权前景,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专利代理人还必须要分析原权利要求、尤其是原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以便确定是否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

  例如,有一件申请案,说明书中描述了一种飞机用的三层密封玻璃窗,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飞机用两层密封玻璃窗在温度变化剧烈时热应力使其容易破碎这一技术问题。

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文字描述不当,无法区分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三层密封玻璃窗还是两层密封玻璃窗,从而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一篇两层密封玻璃窗来否定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在这种情况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