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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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新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医疗卫生救援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3.2专家组及其职责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原则

4.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反应

4.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4.6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物资储备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交通运输保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及省市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沧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新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事故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包括: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我区范围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在有关部门大力配合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协调和调运,保证供应。

根据实际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

(2)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3)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区民政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特困伤员进行临时生活救助,协调死亡人员尸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5)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区卫生局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围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中有关检测、药物研发等科技问题开展科研攻关。

(7)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做好相关工作。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8)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专家组及其职责

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答疑、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区内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其中,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区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在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原则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应急反应,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别由沧州市和新华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应急反应。

区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通知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应的原则和《新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出相应级别反应。

接到事发地之外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通知后,及时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并服从沧州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

)、较大事件(

)、后,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上级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共同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

区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

同时,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沧州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可请求沧州市卫生局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4.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又要注意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区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3.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示(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3.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6)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死亡率。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等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

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区卫生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沧州市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经区卫生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局。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生局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采供血等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不断建立和完善急救网络,扩大急救站规模,依托急救网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在区人民医院建立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生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区卫生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区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

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新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名单

2、新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名单

 

新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李福芹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韦世兴      区卫生局局长

王兆发市人民医院院长

刘文洪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东院区院长

成员:

薛瑞国区卫生局副局长

马增香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主任

李建英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

辛敬霞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郭建朝    区卫生局疾控法监科科长

 

新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名单

队长:

马增香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主任

成员:

靳自学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李建华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张培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东院区主任医师

尹瑞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东院区主任医师

许俊玲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东院区主任医师

高永海区疾控中心主任(主治医师)

刘明江民族医院主治医师

刘红英    民族医院主治医师

刘丽敏民族医院主治医师

王秀玲民族医院主治医师

赵亚玲民族医院护师

 

主题词:

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预案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市人民医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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