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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

如何设计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人员安置方案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篇一

如何设计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人员安置方案

2008年11月,中央编办下发印发并内部传达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将现有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三大类别,其中第二类从事公益服务的“真正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第一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行政机构,而第三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转制成为企业。

在上述事业单位转企工作中,人员安置方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非常复杂,其复杂性体现在:

人员身份复杂:

在经营性事业单位中,除了传统的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外,也有一部分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与部分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同时,还存在有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多种用工情况,人员身份非常复杂;

人事(劳动)关系复杂:

由于各类人员的身份不同,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存在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也较为复杂,一般而言,传统的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人事管理关系,以与一般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关系相区别。

在普通企业中,员工要么在职,要么离职(少数情况下有请长假现象),在企业中退休的人员都已纳入社会化管理;而在经营性事业单位,除了在职、离退休状态之外,还存在一些如停薪留职、病休、内部退养及其他一些长期脱岗的复杂情况;

单位性质复杂:

由于各事业单位成立的原因不同,按其事业经费来源,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情况;

适用的人员管理法律法规不明:

现在我国的劳动人事法规,对公务员有《公务员法》,对企业用工有《劳动法》等调整,惟独事业单位没有一套整体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工资福利、职工培训、考核奖励等缺乏较高层次的规范;

现行工资制度体系复杂:

自建国以来,事业(及机关)单位历经四次工资制度改革,现行的工资体系和企业通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相比,对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又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适用不同的工资体系,并且各系统、各地事业单位转制情况差异较大,除了国家规定的职等工资、岗位工资等项目外,很多事业单位还有项目(课题)工资、兼职工资、科技成果转化提成、科技成果股分红等多种工资模式,有些较早进行转企的单位也实行企业化的薪酬制度,如年薪制等,复杂的工资体系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致,各

行业盈利水平不一致,更加大了人员安置工作中确定各类人员转企后薪酬标准的复杂性;养老和社会保障情况复杂:

现有众多事业单位仍然实行着“退休制度”,由单位负责养老,职工退休待遇与在职时几乎没有区别,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与企业职工相差甚大。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保障的的巨大差异,使得解决离退休人员(及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成为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工作中最大的难点之一。

事业单位在转企过程中,必然会对部分机构进行撤、并、转制,基于事业单位上述的复杂情况,如何分流、安置现有人员,以及确定人员的各项报酬、待遇,是事转企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中人员安置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考虑到经营性事业单位上述的复杂情况,在事转企工作中,一个合理的人员安置方案,应当对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

1.定范围:

首先明确所安置的人员范围。

事业单位改制在各地、各行业开展的情况很不一

致,改制的力度、步伐也不一样,有些单位是全面转企,有些是部分转企,因此必须首先要明确在改制过程中,需要进行安置的人员。

安置范围一般包括改制单位的在册所有员工(含离退休),及不在册,但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管理的员工(有些地方称之为“合同工”)。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员工,和改制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容易厘清,一般不在人员安置范围之内体现;

2.定基准:

明确一个基准日期,以作为确认所有人员身份、编制、在岗在职状态的基准;

3.定身份:

即采用什么方式如何确定经营性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目前,各事业单位的编制

管理情况也较复杂,尤其是很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不需要财政拔付事业经费,很多地方的编办对各单位申报的编制通常不予严格限制,只要单位具备支付能力,均予以批准,同时也放宽了对出入编流程的管理。

因此,在确定人员身份时,必须结合当地编办的具体规定,结合改制单位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结合人员档案予以确认;

4.定去向:

人员安置的完整表述应为“分流安置”,对安置范围的人员,有些是转制后企

业不能接收的,必须予以妥善分流,包括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买断工龄、向外分流和身份转换等多方式,在必要时依法予以相应的补偿;对拟接收的人员,也要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安置人员的意愿,以顺利完成所有员工的身份转换工作;

5.定合同:

根据转企前对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依据《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和进入转制后企业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初次转企时,如员工提出,转制单位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前已与转制单位订

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如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定岗位:

在事转企过程中,必然对原有业务流程、组织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相应

地对部分人员的岗位进行改变,因此在方案中也要明确对各类人员进入转制后企业的定岗办法;

7.定薪酬:

在转制后,原有的各类事业单位工资体系都应当逐步转变为现代企业的薪酬体

系。

为保障转制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稳定的社会局面,可将安置人员原有收入的合理部分暂定为进入企业后的薪酬标准,待转制工作完成后,通过科学的调研,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套改办法;

8.定待遇:

对于离退休人员,需要保证其退休待遇。

包括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在我国社

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明确规定离退休(含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标准,是稳定人心,实现转企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内容;

计算的标准部分,差额由转制单位统筹解决,差额部分包括了基本退休待遇和医疗待遇。

同时,为支持各地事转企工作,一般都有5年过渡期的规定,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社保承担部分事业退休与企业退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此规定各地执行情况不一,需具体了解)。

由于离退休人员标准、差额等计算与发放较为复杂,资金来源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在人员安置方案中一并予以明确。

三、经营性事业单位人员的分类方法

在人员安置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清晰地对各类人员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是制定整个方案的关键内容,分类方法和标准的选择,也直接影响到安置方案编写的水平。

建议按如下逻辑进行人员的分类

首先按是否在册进行分类,此处的“册”指转制单位的人员花名册。

经营性事业单位一般都有较严格的人事管理,花名册上的人员一般包括了和单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所有(含离退休)人员;

其次按是否具有事业编制身份,是否具备事业编制身份,对其退休后的待遇影响巨大,因此也是人员分类中的重点,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事业编制的认定办法予以详细的说明。

在具备事业编制的人员中,通常不需要区分是否有签订“聘用合同”;

再次按人员在岗状态,不在岗主要指离退休情况,另外,事业单位可能存在一些人事(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人员,包括一些停薪留职人员,不在岗但仍然与现单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的人

员,因病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位的情形,对于该类人员,应当首先与改制单位厘清人事(劳动)关系,再行安置;

其他特殊人员,极少数劳教、正承担刑事责任、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中的人员,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予以建立劳动关系。

上述人员如侦查程序结束且无弄事责任者,可再行与转制单位协商安置办法。

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篇二

发〔2011〕28号

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乡机构改革人员竟争上岗和分流工作,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安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发?

2011?

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安县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发?

2011?

15号)文件精神及中共东安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水岭乡党委、人大、政府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东办发?

2011?

29号),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通过乡镇机构改革、人员竞争上岗,建立起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我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乡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竞争上岗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竞职演说、民主测评、组织考

察相结合以及个人意愿、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积极推进竞争竞聘上岗。

在定岗中要按照核定的编制、职位、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优先选择适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人员任职,坚决杜绝超编制定岗定人。

二、范围和对象

参加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2011年11月30日止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三、竞争职位(岗位)

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安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发?

2011?

14号)和中共东安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水岭乡党委、人大、政府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东办发?

2011?

29号)文件核定的岗位和编制,乡定行政编制20名,其中领导职数7名,工勤编制1名,除四位主要领导外,本次竞争竞聘的岗位具体如下:

(一)内设机构

1.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事务办公室牌子)。

行政编制7名。

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党务、组织干事,正股级),科员或办事员2名(其中1名团委书记、1名妇联主席,正股级),工勤岗位1名。

2.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行政编制5名,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员或办事员3名;

3.经济发展办公室。

行政编制5名,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员或办事员3名;

4.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行政编制3名,主任1名,

副主任1名,科员或办事员1名。

(二)乡管理的事业单位

1.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中心。

事业编制3名,其中:

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

2.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中心。

事业编制5名,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员3名。

3.文教体广电事务中心。

事业编制2名,其中:

主任1名,工作员1名。

4.工交安监药监和城建规划环保事务中心。

事业编制3名,其中:

主任1名,工作员2名。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四、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熟悉拟任职位的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文化知识、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其它条件

1.竞争行政岗位的原则要求具备公务员身份。

2.竞争正股级以上岗位的要求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近二年内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3.工勤身份的人员原则竞争工勤岗位。

五、竞争竞聘具体方法

分股级以上干部竞争竞聘和一般干部竞争竞聘进行。

(一)股级以上干部竞争竞聘。

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竞职演说、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方式进行。

具体步骤是:

1.个人自荐。

竞聘者根据任职资格条件自愿报名个人自荐;

2.组织推荐。

结合竞聘者个人特长及基本情况,按工作岗位需要由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推荐;

3.民主推荐。

组织全乡干部职工对股级以上干部岗位进行会议民主推荐以及个别谈话推荐;

4.资格审查。

推荐结束后,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各股级以上岗位竞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公示

5.竞职演说。

竞职者介绍自己经历、德才及工作情况、做好所竞争职位工作的打算、措施等。

评委团当场进行评分当场公布(评委团由7名党政班子领导、2名干部代表、2名村干代表组成)。

竞职演说评分按40%计入综合成绩;

6.民主测评。

由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对竞职者进行测评打分。

其中:

党政领导班子测评分占此项分值的60%,干部职工评分占此项分值的40%,两项分值总和为民主测评总分,按其60%计入综合成绩(竞职演说评分+民主测评分=综合成绩);

7.组织考察。

采取差额考察的方式,对竞职者进行考察。

8.讨论决定。

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确定拟任职人

员,并上报组织、人社局、编制部门备案。

此轮落聘者可参加一般干部竞争竞聘。

(二)一般干部竞争竞聘。

采取个人自愿报名和单位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在什么岗竞什么岗。

涉及机构合并的根据机构归并竞争竞聘相应的岗位。

若同一岗位出现两人以上报名的,采取测评考核的方式,由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评分,其中:

领导干部占60%;干部职工占40%,按评分结果由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

落岗人员根据空编情况可参加第三轮竞争竞聘。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的干部。

自愿申请放弃竞争竞聘并服从党委、政府安排的,可不参加竞争竞聘,由党委、政府妥善安排相应的岗位。

六、实施步骤

我乡竞争竞聘上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组织、人保局和编办部门的指导下,由乡党委、政府按步骤进行实施。

(一)宣传动员、公布职位(12月15日前)

通过会议的形式向干部职工贯彻学习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相关精神及指导意见,传达我乡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的具体方案,公布本次竞争竞聘的职位、任职条件、竞争竞聘办法程序等事项,引导干部正确对待此次机构改革工作,并认真做好动员部署。

(二)公开报名(12月15日—16日)

竞争竞聘者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及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竞争竞聘的具体办法,自愿报名竞争竞聘岗位。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三)组织推荐(12月17日—19日)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篇三

附件8: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臵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卫生人才结构,促进卫生人才资源合理配臵,推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臵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

实事求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

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正式职工(指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小集体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正式职工分流人员

1.系统内挖掘岗位再就业。

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集中所有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聘上岗;今后三年,县(市、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内部退养。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人员待遇可以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

参加养老保险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国家及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3.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

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五年内税收方面的优惠。

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个月原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其原在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分流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分流人员过渡安臵。

分流过渡期为三年。

分流人员按以下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80%计发;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在职同条件受聘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计发;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直至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分流人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手续。

过渡期内分流人员重新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业的,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档案工资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核定。

5.支持学习深造,培养基层人才。

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

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

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通过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由县级卫生部门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

对通过竞聘未能上岗的非正式职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书面通知本人。

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标准为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落实相关保险。

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积极推荐聘用。

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帮助联系、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竞聘。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实施步骤。

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臵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组织、卫生、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经费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本区域的分流人员安臵任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分流人员安臵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臵分流人员的相关工作,有空岗的乡镇要顾全大局,按照组织的统一安排,积极接收分流人员。

在分流人员安臵工作未完成前,各乡镇卫生院除接收政策性安臵人员外,一律不许新增补充工作人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中小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篇四

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1

(一)离岗待退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

离岗待退期间,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

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离岗待退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为考核合格,按规定调整工资。

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二)自谋职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标准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

对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未聘人员,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

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

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自行择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2

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三)待聘、托管除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况,对愿意应聘的未聘人员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

待聘期间,单位应当安排、组织他们参加培训学习,以便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技能。

培训学习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应当给他们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争上岗机会。

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对待聘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的未聘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托管期为1年。

托管期间,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待聘、托管期内的未聘人员,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

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待聘、托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四、各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开发服务项目或者创办经济实体,拓宽本单3

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供未聘人员竞争上岗。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优先聘用本地、本行业其它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

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和支持未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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