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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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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在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后,均应对其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直接发放或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向离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形式,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按时、足额、方便、安全。

  第二章发放形式

  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分为基本形式和过渡形式。

基本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邮局或社区服务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过渡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或邮局设立基本养老金发放专户,并与企业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由企业退管组织从专户领取基本养老金,再将基本养老金分别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过渡形式是为远离城市、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要创造条件尽快向基本形式转化。

  第五条对居住外埠的离退休人员也要通过银行联网或邮局邮寄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增设送发养老金业务。

  第六条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同银行、邮局签订必要的协议,以保证资金安全、核算准确、发放及时。

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违反协议的社会服务机构撤销其委托发放的资格。

银行、邮局等部门应为离退休人员开设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并适当增加发放网点,方便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做到热情服务。

  第三章完善基础工作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对离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采集,审核、整理、录入、汇总等几个环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数据库应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个人帐户储存额、离退休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

  第八条建立业务流程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全省统一业务流程,结合本地区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实际,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制度,实现社会化发放科学、规范、平稳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配备、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软件的开发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四行一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其发放养老金的文件,加强同委托银行、邮局的联系,取得设备配置、软件开发及数据录入等资金的支持。

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符合全省的统一要求,从事计算机管理和硬件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水准,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抓紧进行培训或予以调整。

  第四章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条建立生存状况调查制度。

生存状况调查可以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委托银行和邮局帮助调查及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等三种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可采取走访慰问信、请离退休人员邮寄户籍证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照片的办法。

委托银行、邮局帮助调查可采取要求离退休人员每季或每半年亲自来银行领取养老金、邮局工作人员直接同意退休人员见面等办法。

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可采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家居外埠的离退休人员按市、县(区)排列名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的办法。

对三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其基本养老金。

生存状况调查还应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支持。

  实行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鼓励,对冒领者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建立查询服务制度。

查询服务的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

查询服务可采取三种形式:

一是组建社会化发放服务部门,专门负责接待退休人员查询,设立值班人员面对面解疑答难,为离退休人员可随时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查询;三是开发语音查询系统,可通过电话查询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投诉监督制度。

为加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同委托的银行、邮局和其它委托机构区同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投诉监督制度。

制度应明确投诉监督受理机构,受理及处理程序、处理规定、处理结果的公布制度和报告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建立评估检查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对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情况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的'各环节的运行及退休审批、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评估检查办法按辽劳合字[20__]30号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严格界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对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统筹项目外的补贴由企业负责发放。

同时在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企业和任何部门从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要制止滥收费。

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一律不得向离退休人员本人收取任何费用。

语音查询只允许按市话标准收取电话费。

向外埠邮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邮寄费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设立专门的社会化发放机构。

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强化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内部处(科)室设置,组建专门的社会化发放处(科)室。

要充实力量,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要明确职责和岗位责任制,教育每位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第二条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第三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任务

  第四条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2、配合教工党总支部组织指导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3、负责学校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奖励工作。

  4、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文化体育和健身活动。

  5、重点做好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6、负责管理学校老同志活动中心。

  二、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

  第五条建立离退休党支部,不断加强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第六条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离退休党支部统一编入党小组,支部和小组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党的活动。

  第七条离退休党支部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和身体状况,协助老干科积极探索和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动,教育老同志不断增强党性,永葆革命青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永不褪色的好党员。

  第八条党员离退休后仍应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参加老干科和离退休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长请假,并说明情况。

  三、政治待遇

  第九条阅文和报刊杂志订订阅制度。

上级发放的离退休干部文件,按原职级规定的阅文范围到学校机要室阅读。

学校发放的文件由老干科统一安排离退休老同志组织阅读和学习。

学校每年为离退休干部适当订阅一些报刊杂志。

离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20元,退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00元。

退休人员的报刊杂志统一订阅,放老干活动室由老干科统一管理。

  第十条通报工作制度。

学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人员大会,通报学校工作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代表座谈会,听取离退休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会议制度。

学校召开重要会议或开展重大活动,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离退休的校领导和离退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生活福利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在出台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前,应听取老干科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以保护老同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走访慰问制度。

除做好平时的走访慰问外,春节期间厅级离退休干部由学校领导负责走访慰问,其他离退休干部由二级机构领导和老干科同志负责走访慰问。

根据学校规定,离休干部和副厅级退休干部过生日按下述经费标准赠送生日贺礼:

70岁—300元,80岁—500元,90岁—800元,100岁—1000元。

100岁以上1500元。

  第十五条慰问病人制度。

学校对住院治疗的离退休人员要予以关心和慰问。

离休老同志、副厅级退休老同志和学校原领导、教授住院、老干科负责报告政治部主管老干工作的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并陪同有关领导前往医院探望慰问,其他退休人员住院由老干科的同志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制度。

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享受在职教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体检与在职教职工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制度。

学校为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住院等方面提供服务;其他用车一律按学校用车规定收取费用。

其他退休人员急病、住院需用车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开展活动制度。

老干科要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以丰富老同志的文化生活,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五、丧事规定

  第十九条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学校与家属共同负责料理治丧工作,建立治丧办公室。

离休老同志、处以上退休老同志,由校领导致悼词,二级机构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厅级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学校向省公安厅报告,省公安厅的有关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老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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