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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1概述

1.1任务来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要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并标记到权属证书上。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积极探索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方式方法,为即将实施的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土地流转工作奠定基础,于都县决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

1.2目的、任务量

1.2.1目的:

为了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形成明确的权利归属,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到实处,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相关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1.2.2任务量:

于都县农业局发布于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测绘项目招标工作,项目工作范围为于都县23个乡镇,共分三个标段。

标段1:

岭背镇、仙下乡、车溪乡、银坑镇、桥头乡、马安乡、葛坳乡辖区的120个行政村、1722个村民小组、71151户农户;标段2:

罗坳、贡江、梓山、黄麟、段屋、宽田、沙心等7个乡(镇,共有119个村、1672个村民小组、64188户农户;标段3:

罗江、新陂、利村、小溪、祁禄山、禾丰、铁山垅、靖石、盘古山等9个乡(镇,共有115个村、1571个村小组、57090户农户。

1.3作业范围及内容

1.3.1作业范围:

于都县各标段所划定的辖区范围。

1.3.2作业内容

1.3.2.1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

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查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

要以二轮承包工作为基础,依据既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完善相关手续,拾遗补缺。

要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

1.3.2.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土地承包状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

要在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登记簿要标注承包地的“四至”坐落,标注的内容要与农户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一致。

1.3.2.3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

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承包地被征占、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为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凡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申请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

对土地经营权权属难以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1.3.2.4开展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

在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上采取插页、在地类项标注等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标注。

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位,做好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

1.3.2.5建立和完善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清查、档案管理、经营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确权登记工作制度。

1.3.2.6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相关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1.4工期要求

工期进度安排表

2自然地理概况及已有资料

2.1自然地理概况

于都县地处江西省赣州东部,建县于西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素有“六县之母”和“闽、粤、湘三省往来冲”之称。

东邻瑞金市,南连会昌县和安远县,西接赣县,北毗兴国县和宁都县。

县政府驻贡江镇,县城距赣州市65千米,北距省会南昌市422千米。

于都县境内地貌复杂,有盆地、丘陵和绵延的山地,也有宽广的山间河谷堆积平原及岗地,整个地势由一系列平行山岭与许多大小不等,成因多样的盆地组成。

形态呈北东~南西向条状展布。

于都县位于赣江源流的贡水中游。

贡水是流经县境的主要干流。

汇集梅江、澄江、濂水、小溪河等4条较大支流。

贡水干流和4条较大支流又汇集48条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小支流。

河流总长1283公里,河网密度每平方公里为0.44公里。

区划成贡水、梅江、濂水3个流域。

2.2已有资料情况

2.2.1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

按照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应对该项成果加以利用。

2.2.22012年,于都县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工作,并建立了数据库。

在本次工作中,应对该项资料予以充分利用。

由于该项成果的调查比例尺为1∶1万,而本次调查比例尺为1∶2000,因此,展绘的乡、村界线存在移位时,必须予以纠正。

2.2.3于都县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成果,判定调查地块是否为基本农田。

2.2.4于都县提供无人机航飞的比例尺1∶2000、分辨率优于0.2米的遥感正射影像图电子数据和纸质成果,作为外业调查的工作底图。

3引用文件

(1GB/T7930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2GB/T7931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3GB/T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4GB/T139771:

50001:

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5GB/T1398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6GB/T139901:

50001:

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7GB/T149121:

5001:

10001:

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8GB/T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9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0CH/T1001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11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12CH/T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13NY/T309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

(14NY/T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15NY/T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16NY/T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17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18GB/T2261.1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19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

(20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21GB/T17798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22GB/T19710地理信息元数据;

(23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24NY/T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25NY/T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26TD/T10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27TD/T1019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28《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9经审批的项目技术设计书;

4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4.1数学基础

4.1.1坐标系统: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4.1.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1.3地图投影:

统一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标准的3度分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成果要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配套。

1:

500、1:

1000、1:

2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1.5度分带。

1:

5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3度分带。

4.1.4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以1:

500-1:

5000基本比例尺为主。

其中,大中城市郊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以政府公布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围为准原则上采用1:

500比例尺。

4.1.5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m,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面积单位采用(m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面积汇总时,面积单位采用公顷(hm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2分幅及编号

4.2.1格栅数据分幅与编号

1:

500、1:

1000和1:

2000比例尺的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及其他栅格数据采用正方形分幅(图幅尺寸:

50cm暳50cm。

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公里数编制,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连接。

1:

500比例尺取至0.01公里,1:

1000和1:

2000比例尺取至0.1公里。

1:

5000比例尺的图件分幅和编号按照GB/T13989执行。

4.2.2矢量数据分幅与编号

承包地块、地物等矢量数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分幅,图幅命名方式按照NY/T2539的规定。

4.3调查步骤

4.3.1准备工作

包括制订方案、宣传培训、资料准备、图表及工具准备等。

4.3.2权属调查

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情况调查以及调查表格填写。

4.3.3审核公示

包括公示材料准备、审核公示、勘误修正和结果确认。

4.3.4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3.5成果整理

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规范化整理。

4.3.6检查验收

包括自检、互检、检查验收和抽检等。

4.4区域界线

4.4.1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

4.4.2村(组界线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4.4.3县、乡镇和村(组界线未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4.4.4基本农田界线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成果。

4.5作业流程

4.6数据格式

本次数据编辑采用MAPGIS、ARCGIS、CASS、北京苍穹等制图软件进行数据矢量化,数据库平台采用招标单位指定的数据库建设软件进行数据建库,最后提交国家标准交换格式的数据。

5准备工作

5.1方案准备

5.1.1工作方案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标准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制订工作方案。

必要时,可采取“先局部试点,后全面铺开”的做法完善方案内容。

5.1.2技术方案

调查队伍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区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按CH/T1004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

本标准及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中有明确指标要求的,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5.2宣传培训

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编制宣传和培训材料,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前进行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宣传与培训。

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明确调查方法和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5.3资料准备

5.3.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

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定界资料等。

5.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

5.3.3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

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

5.3.4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如身份、户籍、婚姻登记或证明资料等。

5.4表册与工具准备

5.4.1表册

包括发包方调查表(见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见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见附录(C、调查信息公示表(见附录D和公示结果归户表(见附录E等表册。

5.4.2工具

包括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

5.4.3软硬件

包括凋查软件、数据库软件、土地承包管理软件、计算机、服务器等。

6权属调查

6.1发包方调查

6.1.1调查内容

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

6.1.2确定发包方

发包方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

发包方按以下情形确定:

a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b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c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6.1.3调查情况处理

6.1.3.1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井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6.1.3.2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6.1.3.3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6.2承包方调查

6.2.1调查内容

6.2.1.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

6.2.1.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

6.2.1.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和(或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等信息。

6.2.2确定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

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b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c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6.2.3调查情况处理

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或合户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进行调查。

6.3承包地块调查

6.3.1调查内容

6.3.1.1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6.3.1.2有条件的地区,宜同时完成未发包或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用于农业的土地(以下称非承包地块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6.3.2工作底图制作

6.3.2.1工作底图与调查草图和地块分布图的比例尺、坐标系统和制作单元宜保持一致。

6.3.2.2工作底图可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成图(全野外数字测图法、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平板仪测量成图法或编绘法等方法制作。

6.3.3调查指界

6.3.3.1指界人

6.3.3.1.1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6.3.3.1.2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6.3.3.1.3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6.3.3.1.4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

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6.3.3.1.5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6.3.3.2现场指界

6.3.3.2.1通知指界

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6.3.3.2.2界址设立

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

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

a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b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c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d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6.3.3.2.3界址点编号

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

6.3.3.2.4界标设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6.3.3.3调查草图绘制

6.3.3.3.1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2538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

6.3.3.3.2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

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a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b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c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6.3.3.4指界情况处理

6.3.3.4.1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

6.3.3.4.2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

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附录C“调查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6.3.4地块测量

6.3.4.1地块控制测量

地块控制测量及其数据处理应根据选择的技术方法执行GB/T14912,GB/T12898,GB/T18314,GB/T7930,GB/T7931,GB/T13990,GB/T13977,CH/T2009等要求。

6.3.4.2地块界址测量

6.3.4.2.1界址测量方法

6.3.4.2.1.1实测法

是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1.2航测法

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采集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1.3图解法

是以已经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1.4组合法

是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2界址测量精度

6.3.4.2.2.1实测法精度

实测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

表1实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

6.3.4.2.2.2航测法精度

航测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2的规定。

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

特殊困难地区放宽50%。

表2航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

6.3.4.2.2.3图解法精度

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3的规定。

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特殊困难地区放宽50%。

表3图解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为米

6.3.4.2.3组合法精度

采用组合法进行地块测量作业的,除在对应部分应分别满足相应方法的精度指标外,还应确保不同方法获得的地块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正确。

6.3.5地块分布图制作

6.3.5.1地块分布图是反映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的图件,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

6.3.5.2地块分布图的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要素、承包地块、行政区划要素、辅助地物以及图廓要素等。

6.3.5.3地块分布图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法、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平板仪测图法或编绘法等方法制作。

6.3.5.4地块分布图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重点表达地块的承包方(代表、四至、面积、地块编码(缩略码等信息。

6.3.5.5地块分布图的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或标准图幅。

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时,应保证表达内容的可读性,制图比例尺可在调查比例尺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在区域面积、人口或其他方面情况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划分制作单元,并保留划分的材料。

6.3.6面积计算

6.3.6.1面积计算是地块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

6.3.6.2用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面积,如式(1所示。

式中:

P-----地块面积;

xi,yi---界址点i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下的坐标。

6.3.6.3零星小地块可采用几何法计算地块面积。

6.3.6.4采用航测法、图解法以及组合法中部分采用这两种方法获取界址点坐标的,其面积计算的相对误差(计算地块面积和实测地块面积的较差与实测面积的比值不应超过5%。

面积计算相对误差精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改用较高精度的测量方法以确保面积计算的精度。

6.3.6.5对于跨投影带的承包地块,其面积计算应按承包地块面积主要分布的投影带内计算结果为准。

对于跨投影带的县级行政区,辖区内承包地块的面积计算以各投影带内的计算结果为准。

6.4调查表格填写

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和承包地块调查应分别填写调查表,填写的内容、要求和说明分别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7审核公示

7.1调查信息公示表

7.1.1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公示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参见附录D。

7.1.2调查信息公示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名称、承包地块的编码、合同面积、实测面积和地块四至等信息。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公示内容和信息。

7.1.3调查信息公示表以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

7.2审核公示

7.2.1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交由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审核。

7.2.2审核通过后在地块分布图所涉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d。

7.3勘误修正

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应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d。

7.4结果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见附录E,由发包方、承包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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