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徽大厦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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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徽大厦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甘肃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兰州金津智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承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徽县军徽大厦消防工程
工程地点:
徽县城关镇西街军徽公司院内
工程内容:
室内:
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上述图纸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增加和减少项目以2010年3月26日图纸答疑纪要为准。
形式:
预算包干价
二、合同价款
经甲乙双方约定在预算价¥1172393.12元的基础上乙方优惠3%(一次性包死,不留活口)。
合同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含税:
元叁角叁分小写:
¥1137221.33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
根据发包人通知
竣工日期:
在其它工程完工后30天竣工。
四、工程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
合格。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监理派驻代表的监督管理。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3.1由承包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设备、购配件、半成品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国标产品),采购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样品和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由建设单位认定后承包方方可订货、安装,未经认定不得采购、安装。
其所有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所有材料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复试并出具报告,由承包人承担复试及其费用,复试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应无条件跟换
3.2由承包方采购的产品到达现场后,应妥善进行保管。
3.3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且经发包方派驻代表、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采购用于工程。
3.4隐蔽工程必须经承包方、监理、发包方代表检查验收、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
3.6在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时,一般质量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改正。
严重的质量问题按3.5条执行。
3.8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即进入质保期。
质量保修期起始时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3.9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五、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5、承包合同文件内除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
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第3款、第4款约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分包合同所有条款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所有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
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度、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分包合同价款。
九、承包责任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行业、地方、上级有关规定相悖时,按有关规定执行,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书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工程师:
指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7承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8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9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承包合同要求及承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0开工日期:
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
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2合同价款:
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完成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承平面图中具体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15书面形式:
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17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承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承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发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承包人应遵循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施工合同
5.1承包人的责任
项目经理:
姓名:
刘树元职务:
项目经理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合同中与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6、发包人的工作
6.1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承包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本工程消防报批手续,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7、承包人的工作
7.1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办理与本工程相关的消防报批手续。
(2)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在审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3)按照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承包工程中使用。
(4)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及承承包合同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5)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方可执行。
(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工期
8、开工与延期开工
8.1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8.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相应顺延工期。
9、工期延误
9.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工程师处获得与承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的原因。
10、工程竣工
10.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安全
11、质量检查与验收
11.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施工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问题进行经济处罚。
11.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1.3承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施工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承包人应就承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12、安全施工
1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费用和法律责任。
12.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2.3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13、合同价款与结算
13.1该承包工程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后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2工程结算:
按照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每季度发包人以确认时间工程量进度款的70%进行支付;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三个月内完成最终工程决算,30天内发包人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一年后支付。
14.2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不再变更调整,;如有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竣工验收
15、竣工验收
15.1承包工程具备施工合同中规定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
15.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施工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16、质量保修
16.1在工程的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16.2保留金的定义、扣除、支付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7、违约
17.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7.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承包合同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2)本承包合同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质量约定的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17.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承包人有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承包人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从本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18、索赔
1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8.2在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施工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承包人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后28天内给予承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索赔成功后,发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承包人。
19、争议
19.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其他
20、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承包合同相应条款。
2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20.3承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20.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1、承包合同解除
21.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2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2、补充条款
22.1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1.1无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申请、证明、说明等,或其他通信交流时,除非另有说明,此类通信交流均应采用中文。
1.2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承包工程。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发包人的工作
2.1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承包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本工程消防报批手续,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发包人根据要求的设计图纸交底时间:
图纸到达后,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承包人的工作
3.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代为办理本工程相关的消防报批手续。
(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3)按照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承包工程中使用。
(4)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定生效后7天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向发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以保证承包工程如期竣工。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三、质量与安全
4.质量检查
4.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应按照分包合同协议书部分第四条规定履行
5、安全施工
5.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规定,按国家标准及操作规程规范施工,施工费由承包方负责。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6、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6.1拨付工程款比例应按照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规定履行。
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将5%保修金一次付给承包人。
6.2承包人工程完工后60天内,非承包人责任不能进行消防验收时,发包人应按验收通过支付合同款。
五、竣工验收及费用
7、竣工验收
7.1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进行消防验收;发包人组织并责成其他施工单位配合验收并提供所需资料。
7.2消防验收中发包人承担包括消防检测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7.3因其他施工单位引起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违约、索赔及争议
8、违约
8.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应按照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17.1款履行
8.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应按照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17.2款履行
8、争议
8.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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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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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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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3月3日;
合同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