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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填表指标解释

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

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统计范围:

本报表统计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含驻外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商业、外贸、金融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国有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具体包括:

在建项目(含已安排投资未开工项目)、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当年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停缓建项目。

一、报表封面

1、单位名称:

指建设单位全称。

2、单位负责人:

指建设单位总负责人。

3、财务负责人:

指建设单位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

4、填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本报表的人员。

5、电话号码:

指建设单位财务机构所在地电话号码。

6、单位地址:

指建设单位实际办公地址。

7、报送日期:

指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8、单位统一代码:

各建设单位应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核发的9位代码填列;建设单位如未能领取统一代码,则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填列。

9、隶属关系:

本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作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划分的依据。

非国有单位按属地原则选择隶属关系。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

前六个空格为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报。

(2)地方单位:

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

具体编制方法:

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本身6位数表示。

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报。

10、单位性质:

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含驻外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商业、外贸、金融等)和非国有单位。

11、所在地区:

指建设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及调整情况按实际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本表主要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年末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

编制本表的目的:

①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及其增减变动;②分析资金构成是否合理;③考核、分析资金使用效果。

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

表中有关科目“年初数”应根据上年末本表“年末数”填列。

未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参考以下指标解释,采取适合的方法计算填列。

(一)“资金占用”指标

1、基本建设支出合计:

反映建设单位年末基本建设支出情况。

基本建设支出合计=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在建工程。

2、交付使用资产:

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

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3、固定资产:

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流动资产:

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

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无形资产:

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递延资产:

反映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资产费用(不分摊待摊投资),是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

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核销基建支出:

反映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

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填该项目。

8、转出投资:

反映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

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根据“转出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不在此科目反映。

9、在建工程:

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

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10、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设备投资:

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待摊投资:

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

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投资:

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役畜、基本畜禽、林木的购置、培养、培育等投资支出;为生产企业用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付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

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反映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取的基建投资借款。

根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器材:

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应填列设备投资科目)。

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6、待处理器材损失:

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7、货币资金合计:

反映建设单位年末货币资金余额。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现金、有价证券等。

18、银行存款:

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待转自筹资金户、清理资金户、基建资金户和采购用款户等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财政应返还额度:

反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到年终注销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注销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额度时,财政部门已下达预算指标未拨付资金的数额。

根据年终“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的合计数填列。

20、现金:

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

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有价证券:

反映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预付款合计:

预付款合计=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

23、预付备料款:

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

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预付工程款:

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5、预付设备款:

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设备款。

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26、应收款合计:

应收款合计=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

27、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反映有偿调出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价款。

根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8、应收票据:

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未到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

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应收款:

反映除上述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

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0、固定资产合计:

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31、固定资产原价:

反映建设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累计折旧:

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固定资产原价”科目减“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填列。

34、固定资产清理:

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35、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反映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资金占用合计:

资金占用合计=基本建设支出合计+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器材+货币资金合计+预付款合计+应收款合计+固定资产合计=82行资金来源合计。

(二)“资金来源”指标

37、基本建设拨款合计:

反映建设单位年末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

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投入基本建设的资金如果形成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则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拨款合计=以前年度拨款+本年拨款+预收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负值)。

38、以前年度拨款:

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拨款。

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及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相关账户期末余额填列。

以前年度拨款=(以前年度)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其他拨款。

39、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

反映以前年度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包括由中央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40、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

反映以前年度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包括由地方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41、其他拨款:

反映以前年度由主管部门或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以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42、本年拨款:

反映本年内拨入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拨款。

本年拨款=(本年)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其他拨款。

43、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

略。

44、中央基建拨款:

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目前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局掌握和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即由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局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下达投资预算的资金。

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等填列。

45、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车购税专项、保障性住房专项(含廉租住房专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三河三湖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环境监测能力专项、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农村环境保护专项、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专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大科技专项、医改设备购置专项等。

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财政专项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等填列。

46、中央政府性基金:

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拨入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农网还贷资金、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港口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彩票公益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贸促会收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等。

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反映由中央财政拨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家以所有者身份通过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48-49:

略。

50:

省级拨款:

反映由省级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包括由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51-53:

略。

54、预收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

反映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的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

55-56:

略。

57、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反映建设单位本年交回财政或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基建结余资金。

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58-60:

略。

61、项目资本:

反映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根据“项目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2、中央财政性资金拨入:

反映中央财政通过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拨入,并作为项目资本的部分。

63、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

反映地方财政通过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拨入,并作为项目资本的部分。

64、项目资本公积:

反映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等,根据“项目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填列。

65、中央财政性资金形成:

反映中央财政性资金形成项目资本公积部分。

66、地方财政性资金形成:

反映地方财政性资金形成项目资本公积部分。

67、基建借款:

反映建设单位借入并偿还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建设单位基建借款来源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

但应根据偿还主体不同,区分填列科目。

由建设单位偿还的,如:

各级政府统一借入并转贷给建设单位的资金,填列本科目;未由建设单位偿还的,如:

各级政府统借统还并无偿拨付给建设单位的资金,不填列本科目,应填列财政性资金对应科目。

68、企业债券资金:

反映建设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债券利息。

69、待冲基建支出:

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当年完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根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0、应付款合计:

应付款合计=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及福利费+其他应付款。

71、应付器材款:

反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72、应付工程款:

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

根据“应付工程款”的期末余额填列。

73、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反映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未完工工程的应付价款。

根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的期末余额填列。

74、应付票据:

反映建设单位为抵付货款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

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5、应付工资及福利费:

根据“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76、其他应付款:

反映除上述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填列。

77、未交款合计:

未交款合计=未交税金+未交基建收入+其他未交款。

78、未交税金:

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

根据“应交税金”的期末余额填列。

79、未交基建收入:

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

根据“应交基建收入”的期末余额填列。

80、其他未交款:

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基建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1、留成收入:

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2、资金来源合计:

资金来源合计=基本建设拨款合计+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合计+未交款合计+留成收入=36行资金占用合计。

三、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自筹建起至本年年末止资金来源和资金支出累计情况。

编制本表的目的:

①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②考核分析投资效果;③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④了解项目基本属性及行业分布。

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

将属于报表统计范围的所有项目按项目名称逐项填列,逐级上报的数据软件中均应包括所有项目分项内容,逐级上报的纸版报表中可只显示合计数。

1、项目自动编号:

本码由四位数字组成,由软件根据项目排序从0001号开始自动生成。

2、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全称,不能少于4个字符(2个汉字)。

3、单位性质: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含驻外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单位”划分,以数字“1”、“2”或“3”代表。

4、基建程序进度:

按照“在建”、“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已办理竣工决算”、“停缓建”划分,以数字“1”、“2”、“3”或“4”代表。

其中:

在建项目:

指已立项并安排投资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包括已安排投资未开工项目。

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

分两种情况,一是资产已交付使用,竣工决算未编制;二是资产已交付使用,竣工决算已编制,但尚未批复。

已办理竣工决算项目:

填报当年批复竣工决算项目。

停缓建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及其他原因,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再建设或短期内整个项目停止建设。

5、项目规模:

按照大中型、小型划分,以数字“1”或“2”代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6、项目性质:

按照新建、改扩建和其他划分,以数字“1”、“2”或“3”代表。

其中:

新建:

指从无到有建设,或者在原有基础上,经建设,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以上。

改扩建: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性或扩大性建设,且建设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未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

7、项目类型:

按照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划分,以数字“1”或“2”代表。

其中:

非经营性项目:

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盈利性投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及其他。

8、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公私合作关系、代建制、项目法人模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模式、基建处/室模式和其他划分。

以数字“1”、“2”、“3”、“4”、“5”、“6”代表。

选择“其他”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模式。

其中:

公私合作关系:

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私营企业、国营公司、特定专业领域的企业财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具体模式包括设计-建造(DB)、设计-建造-融资-经营(DBFO)、建造-拥有-运营(BOO)、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购买-建造-营运(BBO)、建造-租赁-营运-移交(BLOT)、经营许可证、运营与维护合同等。

代建制:

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项目法人模式:

为某一建设项目专门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政府行政首长担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由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或经营单位组建,工程完工后,转为经营管理班子。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模式:

由政府成立临时的专门机构,负责某一工程建设与监督管理全过程,机构负责人由政府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他管理人员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临时抽调,项目建成后即撤销。

基建处/室模式:

经常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设有基建处/室,专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9、项目行业性质: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划分——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水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其他。

具体行业包含细类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

10、项目所属支出大类:

按照项目所属支出大类划分,以具体数字代表:

1、三农;2、保障性安居工程;3、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4、教育卫生科学文化等社会事业;5、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6、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7、灾后恢复重建;8、其他。

具体支出包含细类参见填报软件系统。

11、开工年份:

已开工项目反映实际开始施工的年份;已安排投资未开工项目以及停缓建项目反映立项批复的开工年份。

年份以四位数字填列,如“2011”。

12、竣工年份:

资产已交付使用项目,反映实际竣工验收年份;其他项目反映预计竣工年份。

年份以四位数字填列,如“2011”。

13、项目已批概算数: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概算如有调整,需经批准,否则不能填报调整后的概算数,但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14、投资资金来源:

反映项目资金已筹措情况。

总计数=财政性资金合计+其他资金合计。

资金不论是否形成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均按资金来源渠道填列。

15、财政性资金:

合计数=中央财政性资金小计+地方财政性资金小计。

包括财政性资金拨入作为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

16、中央财政性资金:

小计数=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

17-21:

略。

22、地方财政性资金:

小计数=省级财政性资金+地市级财政性资金+县及县以下财政性资金。

23、省级财政性资金:

略。

24、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开始,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以地方政府冠名的债券。

本科目反映由各级政府统借统还的地方政府债券。

25-26:

略。

27、其他资金:

合计数=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

包括非财政性资金投入作为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

28、银行贷款:

反映建设单位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借入的各项贷款。

2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反映建设单位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向银行借入的各项贷款。

30、利用外资:

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国外资金。

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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