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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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80号),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作战目标

到X年,X市城市建成区(不含X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5%及以上,细颗粒物浓度比X年下降15%(即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X年分别减少11.0%和14.5%。

二、作战任务

打赢蓝天保卫战,主要任务是优化“四大结构”,实施“三大工程”,强化“四项支撑”。

“四大结构”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三大工程”即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四项支撑”即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环境执法督察、科技创新和宣传引导。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健全行业准入制度。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X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县区应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

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鼓励现有工业企业按行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各县区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制定时间进度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

严格执行自治区“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制度。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按国家规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

加快淘汰水泥、造纸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X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

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的能源体系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到X年,全市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40%以下。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统计、可核查。

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煤利用比例。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推进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严格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新建项目管理。

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

加快完善天然气县级支线网络和配套支线管道,全面实施县县通天然气工程,推动油气输送网络向城乡基层延伸,提高油气输送调配能力。

到X年,各县城区通达天然气,居民用气户达80%以上。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将城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和重点乡镇(街道)驻地。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深化燃煤锅炉整治。

严格执行禁燃区管理规定,深化推进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严格新建、技改项目燃煤锅炉准入,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到X年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28%。

落实《X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送出工程建设和并网消纳。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6.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开展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

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到X年,争取实现城镇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常规能源消耗的比重超过6%,城市规划区内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面积比重达50%。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

责任单位:

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优化综合运输服务体系。

规划构建“四主四辅”的总体客运枢纽布局,完成“四主”综合客运枢纽(X机场陆航综合枢纽、X综合客运枢纽、X码头客运枢纽、X新区综合客运枢纽)建设。

X年年底前设立2个“绿色物流园区(中心)”,全天禁止柴油货运车辆行驶。

完成X国际机场扩建工程。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X铁路局X车站。

责任单位: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推广使用新能源车。

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推进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推进充电站(桩)设施建设。

到X年年底,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力争到X年实现全覆盖,城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新增和更新的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50%,且总体不低于总量的30%;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完成环保新能源游船改造试点工作,新增和更新的船舶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源,到X年年底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不低于船舶总量的30%,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船舶。

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X海事局。

责任单位:

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X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3.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从X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

(牵头单位:

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严厉打击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体系,依托地方性立法,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防治,X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X年年底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平台。

推动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烟气黑度达到林格曼黑度一级,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X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安装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实时上传管理部门。

加快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提高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X海事局、X船舶检验局、X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委、市农机局、X供电局、X公路管理局,X航空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5.优化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

完善公共交通建设,推进城市交通绿色化水平。

发展大运量地面公共交通,大站快线系统,设立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网络,优化公交线路,到X年,公共交通占机动车出行比例达到40%。

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国土绿化。

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和绿地控制要求,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依据城乡规划优先用于留白增绿。

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对城市规划区内裸土登记造册,对不能进行绿化的裸地,实施硬化、铺装等措施。

(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全市各县区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建立市级扬尘环境监管信息平台。

X年12月底前,各县区建立管理清单名录。

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各类工地做到周边围挡、密目安全网、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百分百”。

鼓励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牵头单位:

市住建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

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积尘。

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X年12月底前,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70%及以上,县城达60%及以上。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

(牵头单位:

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统筹推进建制村硬化路、农村公路网改善、窄路面拓宽等工程。

到X年,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的比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强各类堆场扬尘治理。

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实施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清洗道路。

各类堆场(含建筑垃圾)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对全市露天采石场的石料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

深化采石场治理示范与推广,采石场按“三化”(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要求和“五化”(建设标准化、生产工厂化、开采阶梯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标准建设。

按《X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一场一策要求编制采石场的生态修复设计方案及复绿施工方案,采取场地平整、边坡治理、挂网、种树种草等措施完成复绿工作。

(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机制。

构建秸秆收集转化利用体系,构建“分散贮存、就地转化”收储转化机制,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X年综合利用率达到85%左右。

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牵头单位: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监管责任体系。

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控,应用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技术,加强巡查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和禁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大露天焚烧管控力度。

严格落实划片包段、网格化管理,制定巡查计划,成立巡查检查队伍,对露天焚烧垃圾行为进行全方位、全时段、高频率、高强度监控检查,发现露天焚烧垃圾行为要第一时间责令立即停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

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6.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

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整治露天烧烤摊点,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露头就打、发现一起就取缔一起”的措施,确保管理无空档。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

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限放常态化管理机制。

广泛开展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不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大工程

1.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又不符合当地(辖区)产业布局规划、无证无照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取缔;对手续齐全但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整治;对在居民集中区无证无照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搬迁或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且证照齐全但环保排放不达标的“散乱污”企业,要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停产整治,同时对不达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产技术强制标准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X年底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

X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推动“散乱污”污染源环境整治长效化。

(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停。

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火电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清单。

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实施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提升改造,原料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

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对重点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

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牵头单位: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按照《X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市环〔X〕16号)的要求,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积极推动化VOCs削减和有毒有害原料替代,完成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工程VOCs治理;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服务等生活源的监管,各县区对加油站、储油库监督性检测每年100%全覆盖。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巩固砖瓦行业污染整治。

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4门及以下轮窑、无顶开口等落后窑炉和粘土类烧结砖)的砖瓦窑企业,对还以轮窑方式生产的企业严禁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证书和采矿许可证,逐步淘汰关停轮窑生产,严格控制新建砖厂企业;重点县区(X县、X区)制定砖厂发展规划,优化砖厂布局,促进砖厂规模升级;加强对砖厂的监管,督促现有生产企业开展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环节粉尘控制、人工干燥及焙烧环节废气污染治理和场地硬化整治,确保砖厂污染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稳定正常运转,确保气体达标排放;通过严格监测,倒逼砖厂优化布局和提升规模化生产和正规化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

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

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农村沼气能源等开发利用。

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

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重点加快X等地风电项目、X水电项目和X燃气分布式能源、X生活垃圾发电厂、X县X风电场10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

按《X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逐步提升天然气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

探索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

燃用天然气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需求侧清单式管理,提高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型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天然气应用率。

重点建设X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深化燃煤锅炉整治。

严格执行禁燃区管理规定,深化推进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严格新建、技改项目燃煤锅炉准入,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

建立机动车路面执法管理体系,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减少柴油货车污染排放。

实施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措施,X年12月底之前,划定市区客、货运柴油车禁(限)行区域,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落实国家老旧车鼓励淘汰政策,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机动车,X—X年淘汰不少于2万辆国四以下(不含本数)老旧车,严格车辆注销管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依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X年7月1日起,对汽油国一和柴油国三以下(均不含本数)车辆,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检测、机动车排放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及转移登记,营运车辆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严格超标排放监管,对超标排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于逾期未维修治理或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吊销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对于因超标吊销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数量占运输企业车辆总数30%的,依法依规吊销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适当增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

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X年1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自治区要求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

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

达到自治区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X年年底前,交通运输部门完成维修企业监管平台建设,并实现与X市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联网,X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实现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的治理维修的闭环管理,依法打击维修企业虚假维修行为。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凡涉及货物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禁止委托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柴油和未添加尿素的车辆承担企业运输任务,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列入“黑名单”。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不断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部署区域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X年12月底前,在自治区级预报中心指导下,实现环境空气质量7天预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的预测工作。

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统一应急预警标准。

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区、各相关单位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于X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制定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

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编制辖区内具体企业限产或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秸秆禁烧等应急减排清单,细化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开展秋冬季和初春重污染天气应对行动。

各县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关企业要制定落实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落实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建设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秸秆禁烧及垃圾露天焚烧管控。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

市重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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