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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004〕352号

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

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

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

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

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

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

 

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表3.2

走道

2.5m2/人

铺位

9m2≤面积≤20m2

3人

20m2≤面积≤40m2

4人

40m2≤面积≤90m2

6人

90m2≤面积≤150m2

8人

注:

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表3.3

商场的层数

m/百人

地下2层以下

1.00

地下1——2层

0.75

地上1——2层

0.65

地上3——4层

0.75

地上5——6层

0.85

地上6层以上

1.00

3.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

3.6.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

3.7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

3.8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2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3.9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

3.9.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3.9.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

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

4.室内疏散通道

4.1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超市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表4.1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1.30

双侧平行设置货架的通道

2.00

与货架区相垂直的通道

2.50

货架区与闸机之间的通道

3.00

4.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表4.2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单侧设置柜台或陈列窗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柜台的通道

2.20

4.3设固定铺位的商场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3的规定。

固定铺位商场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表4.3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20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80

4.4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

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

但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后,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分别满足4.1、4.2和4.3条要求的,可不受此限。

5.安全疏散标志

5.1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

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

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5.2.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5.2.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注:

净空高度系指:

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

5.2.4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5.3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5.3.2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6.消防应急照明

6.1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6.2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

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7.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2.2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

7.3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其敷设方式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

消防商场防火规定通知

抄送: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局办公室2004年9月21日印发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03)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

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商业服务网点: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商业营业厅:

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

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建筑面积超过200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

3.3.3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4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室内消防软管卷盘,但当小型商业用房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时,可在室外公共部位设置墙式消火栓系统。

3.4.2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的总体积不超过5000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或窗间距不小于2m;

(3)商业用房的进深不超过15m。

3.4.3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m2,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但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数量的1.5倍配置。

4、商业营业厅应符合以下要求:

4.1商业营业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每个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当商业营业厅为二、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

4.1.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一个楼梯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3.3.1条的要求。

(2)设置在地下室的商业营业厅的楼梯应直通室外地面,如直通室内地面,楼梯口距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大于5m。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2m;无房间分隔的营业厅,其任何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按以上规定减去25%。

4.1.3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且应采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

4.2商业营业厅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营业厅,但当商业营业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且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时,可在室外设置墙式消火栓;

(2)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2符合3.4.2条条件的商业营业厅,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4.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商场、超市;

(2)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场、超市;

(3)总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性餐厅(不包括厨房面积);

(4)设置在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4设置在一类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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