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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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

培训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引航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促进水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的注册和为取得任职资格而进行的培训、考试、评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引航员在中国沿海、港口和内河通航水域执行引领船舶时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并在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内引领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引航员注册、培训、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引航员注册、培训、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引航员注册

第五条引航员注册的定义

引航员注册是指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申请人具备从事引航职业资格的行为。

第六条引航员注册的范围

凡服务于合法引航机构,在中国沿海、港口和内河通航水域执行引领船舶的引航员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第七条引航员注册的类别

引航员注册分为海港引航员注册和内河引航员注册。

第八条引航员注册的内容

引航员注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近期照片、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地址、健康状况、专业技术状况和服务单位等。

第九条引航员注册的申请

意欲从事引航员职业申请引航员注册者,应由申请人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引航员注册手续。

第十条引航员注册的条件

申请引航员者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20周岁,女性引航员小于55周岁,男性引航员小于60周岁;

(三)符合船员体检标准中对于驾驶员的体检要求;

(四)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五)已与有关引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引航员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行员注册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航员注册申请表》;

(二)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符合规定的近期证件照片;

(五)学历证明;

(六)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七)与有关引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引航员注册的程序

申请引航员注册者,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所在的引航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受理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引航员注册;

(四)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不予注册,同时告知申请人所在的引航机构。

(五)经核准同意注册的引航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引航员注册记录簿》和《引航员注册基本信息数据库》,确保所有注册引航员的个人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安全。

第十三条引航员服务簿的签发

(一)申请人经核准同意引航员注册即取得从事引航员资格,由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引航员服务簿》;

(二)《引航员服务簿》是记载引航员水上服务资历和安全记录情况的证明文件;

《引航员服务簿》的相关规定另行颁布。

第十四条引航员注册的变更

引航员注册内容发生变化,应由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如引航员服务单位发生变化,应与原服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现服务单位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如引航员的注册被注销,应由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引航员注册的注销

注册引航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注销引航员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有医学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引航工作的;

(三)男性年龄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引航员本人申请注销引航员注册的。

第三章引航员培训、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

第一节培训

第十六条参加引航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海事机构认可的考前培训。

第十七条引航员应定期参加海事机构规定的最新海事法规培训和适任证书再有效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节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持有《引航员服务簿》;

(三)年满20周岁,女性引航员小于60周岁,男性引航员小于65周岁;

(四)符合船员体检标准中对于驾驶员的体检要求;

(五)完成航海或船舶驾驶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完成航海或船舶驾驶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六)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水上安全记录;

(七)完成“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八)引领总长度250米或8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大型船舶者,还应完成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九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类别、等级、引航区域等确定。

第二十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持证人适任的类别、等级、引航区域;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五)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的引航区域: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

海港引航员、内河引航员。

(二)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助理引航员。

(三)适任证书适用的引航区域包括:

港口及附近或相关水域(仅适用于海港引航员),港口、航线(仅适用于内河引航员)等。

第二十二条各等级引航员在证书所载引航区域内适用引领船舶的种类和尺度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引航区域的航道、通航环境、船舶的尺度和操纵特性、特定类型船舶的安全要求制定,商所涉及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备主管机关。

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

第二十三条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节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

一海港引航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持有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二十五条申请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一)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大副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24个月,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见习引航资历;或

(二)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二十六条申请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一)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36个月,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见习引航资历;或

(二)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二十七条申请引航区域变更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的见习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二十八条内河引航员申请海港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的见习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内河引航员可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但持有适用于以南京港为界的长江干线下游的适任证书的内河引航员,可申请相应等级的海港引航员适任证书。

二内河引航员

第二十九条申请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持有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三十条申请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一)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大副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24个月,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见习引航资历;或

(二)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三十一条申请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一)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36个月,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见习引航资历;或

(二)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三十二条申请引航区域变更考试和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三十三条海港引航员申请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海港引航员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各等级引航员申请晋升等级考试和评估时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确定经考试和评估合格之前或之后以及引航区域变更所需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确定保持适任证书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节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三十六条申请各类别、等级、适用区域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办法附件执行。

《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大纲》另行颁布;

考试科目、评估项目和《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大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

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引航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后,于考试、评估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第三十九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条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者,经考试、评估后,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的,可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2次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考试、评估成绩。

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从事引航员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水上服务资历的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

采用模拟设备对引航员进行考试、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

第五节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引航员申请适任证书,应由其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引航员服务簿》;

(三)12个月内体检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有效的适任证书;

(五)本办法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六)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有效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八)学历证明;

(九)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任职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申请:

(一)持有有效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二副和三副适任证书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并分别完成不少于12个月和24个月见习引航,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相应船舶艘次(或里程),可申请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

(二)航海或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按规定取得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后,可按本条

(一)款之办法申请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五条通过三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通过适任考试、评估之后,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见习引航,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相应船舶艘次(或里程),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航区域的适任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超过持证人60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超过65周岁生日。

第四十八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相应船舶艘次(或里程),且安全记录良好。

(二)未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相应船舶艘次(或里程),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

(二)、(三)、(四)、(六)和(九)项规定的材料。

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航区域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条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

(二)、(三)、(六)、(七)和(九)项规定的材料。

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航区域的适任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四章引航机构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引航机构应备有完整、最新的引航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

第五十二条引航机构应加强对引航员的任职和《引航员服务簿》的管理,确保引航资历的真实性;每年将所管理引航员的引领船舶的艘次或公里数及安全记录情况报备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引航机构应建立引航员档案,确保对引航员录用、注册、培训、引领服务、安全技术考核以及有关引航员考试、评估、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管理,并保持可查到其所管理引航员的文件和数据,包括引航员的资历、培训、持证、适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四条引航机构负责对所管理引航员进行精通引航业务培训,并组织引航员定期参加海事机构规定的最新海事法规和知识更新培训,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第五十五条引航机构指派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保证被指派的引航员:

(一)按本规则规定的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和规定特殊培训合格;

(二)熟悉其所引领的特种类型船舶的安全知识;

(三)适宜引领船舶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严禁疲劳引航,确保航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引航员连续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完成不少于1个月并达到规定最低引领相应船舶艘次或公里数的见习引航,通过引航机构自行组织的评估。

引航机构对上述过程应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自被吊销证书之日起一年后,可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原签发机关申请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程度等情况通过以下措施签发较低等级的适任证书:

(一)参加培训;

(二)通过相应等级职务晋升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第五十八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

第五十九条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引航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海事机构应组织对其进行专业性评估。

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要求其重新培训和考试或者对其签发以其评估后的能力相适应的较低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发生上款事故后其在发生事故前的引航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的引航服务资历。

引航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

第六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每个持有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建立引航员档案,包括对引航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记录。

有关公司或机构可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查询引航员档案。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引航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业已注册的所有引航员的任职资历,适任状况、持有适任证书的情况、安全记录、违章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

船员注册的内容、信息和数据,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六十二条引航员从事或者参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转让适任证书谋取非法利益,有违法所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引航员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者,除处以罚款外,同时吊销其适任证书。

第六十三条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的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骗取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拒绝受理或不予签发,1年内不予受理相应申请;通过上述方式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该适任证书,3年内不予受理相应申请。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引航机构或引航员,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引航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引航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引航机构、引航员有其他违反船员管理秩序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主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持证引航员有非法取得的或伪造、变造的适任证书,应当予以没收和注销。

第六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引航员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行政措施:

(一)责令其退出考场;

(二)中止其考试、评估;

(三)宣布其当期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第六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本规则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在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引航”系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等活动。

(二)“船舶”系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三)“引航员”系指经引航员注册,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在某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四)“适任证书”系指持证人达到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具备担任证书标明的适用类别、等级和引航区域的引领船舶能力的资格证书。

(五)“见习引航”系指申请人在有资格的引航员的监督下,完成任职前的综合性实际训练。

(六)“引航机构”系指为国家行使领海、内水的引航主权和为船舶实施引航服务的专业机构。

(七)“适任考试”系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对引航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

(八)“适任评估”系指以考察考生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以及水上服务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申请人进行的技能考核。

(九)“水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任职和引领船舶艘次或公里数。

(十)“特殊水域”系指由主管机关指定的水域。

第六十九条引航员体格检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中规定的表格和标准要求。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

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

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表

科目、

项目

申考证书

考试科目

评估项目

船舶

操纵

船舶

避碰

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

职务与法规

水上交通工程

引航英语

避碰与信号

航道与引航

引航

实操

引航英语听力与会话

搜救与案例分析

海港三级引航员

海港二级引航员

☆①

☆①

海港一级引航员

海港引航

区域变更

内河引航员转海港引航员

海港引航员抽考

内河三级引航员

内河二级引航员

☆②

☆②

内河一级引航员

内河引航

区域变更

海港引航员转内河引航员

内河引航员抽考

注:

1、表中标“☆①”对应的科目对持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者免;2、表中标“☆②”对应的科目对持内河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者免。

3、对仅在特殊水域从事引航的引航员外语考试科目、评估项目由主管机关另行指定。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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