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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采购单价低于合同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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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采购单价低于合同单价

  篇一:

某施工单位拟定采购一批200t的货物,合同约定的单价为200元t,当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

采购价格与合同管理制度

  采购价格与合同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采购价格管理及审核流程,确保所购产品高品、合理价格;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需产品以及公司日常所需各种物资的采购价格的分析、审核、确认以及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采购开发部和采购跟单部。

  第3条权责

  1.采供部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价格进行询价、议价,并负责对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

  2.财务部负责对价格进行分析和审查,

  3.采购价格和合同由相关部门经理、生产总监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第2章价格审核规定

  第4条询价及议价

  1.采购人员应选择三家以上符合采购条件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

  2.询价后,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交互议价。

  3.采购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4.供应商提供报价的产品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送需求部门或生产总监确认。

  5.采供部必须经常分析或收集资料,了解和判断市场价格趋势,作为议价的依据。

  6.采供部应根据需要会同产品需求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第5条价格调查

  1.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均有义务协助提价格讯息,以利于采供部比价参考。

  2.采供部有责任向供应商索取详细的价格资料,同时通过(:

实际采购单价低于合同单价)其它途经收集相关产品的价格,调查价格信息,建立价格信息体系,便于对产品价格的分析和查找,确保采购产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3.采购人员要随时关注相关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价格趋势,分析价格的变化趋势,利于采购价格的谈判。

  第6条价格审核

  1.询价、议价完成后,采购人员应于《样品资料表》或《采购订单价格表》上填上供应商资料和产品规格等资料,填写询价或议价结果,必要时附上书面说明。

  2.采供部经理对议价结果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3.采供部经理审查后的价格,呈送财务部门审核,最后呈总经理确认批准。

  4.总经理可视需要再行议价或要求采供等相关部门进一步议价。

  5.采购核准权限规定,不论金额多寡,均应先经采供部经理审核,再呈总经理核准。

  6.经核准后的采购订单价格表,需送财务部建档。

  7.已核定的价格涨跌变化的审核,应同样参照新价格的审核流程执行。

  第7条采购谈判规定

  1.谈判人员代表公司形象,在谈判过程中应遵守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2.谈判中,谈判人员应和供应商方面有决定权的人员进行谈判,以免浪费时间,同时避免透露公司的立场。

  3.采购谈判应在公司会议室中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在饭店、KTV等娱乐场所进行。

  4.采购谈判人员应注意商务礼仪,不得使用侮辱性动作和语言,同时注意掌握谈判进度和谈判氛围,防止谈判破裂。

  5.谈判过程应当保密,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谈判会场,参与谈判人员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内容,谈判结果未经审批不得予以公布。

  6.在采购谈判期间,公司参与谈判的任何人员不得接受对方的宴请、送礼、贿赂等,否则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另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谈判底线,否则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3章合同签订

  第8条采购签约权限的规定

  1.公司所有的采购合同均需公司总经理签署。

  2.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采购合同,须在公司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签署。

  3.对于需要实施招标采购的物资,公司成立由采供部、财务部、生产部、质量部等部门参加的招标小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

  第9条供应商调查

  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员就合同对方的信用(含经营范围,银行资金,履约能力,技术和质量等级,法人资格,签约人是否是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等)进行全面了解。

标的总价在100000元以上的合同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就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形成会审意见。

  第10条采购员根据对方资信情况、谈判情况起草采购合同。

  第11条采购合同审批程序

  1.采购员提交合同初稿会审稿

  2.采购合同初稿会审稿的审查

  采购合同签署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对合同初稿会审稿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合同审查的具体分工和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合同价款的形成依据、款项收取或支付条件等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法律顾问主要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质量部主要对合同质量标准要求条款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生产总监负责对合同所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公司总经理根据相关部门所提意见、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对合同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7)采供部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审核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将总经理审核意见、合同签署相关附件等文件再次报送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正式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

  第12条公司采供部根据对初稿会审稿修订审批后的合同定稿签订采购合同,零星物资采购根据财务部、使用部门签署的零星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会签表签订采购合同。

  第13条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1.公司采供部负责采购合同签署前的合同询价、议价、调研等工作。

  2.公司法律顾问对采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把关。

  3.公司财务部和质量部配合采购跟单部做好合同货款和合同标的的质量检验工作。

  4.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第14条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公司采供部、财务部、档案室、供应商各留一份采购合同原件。

  第4章采购合同履行

  第15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16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跟单部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

  第17条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第18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跟单部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的。

  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4.其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第19条合同发生纠纷时,采供部相关人员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第5章合同管理纪律要求

  第20条参与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的人员不得出现下列情况,否则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泄露或私自更改合同内容。

  2.丢失合同。

  3.损害公司利益。

  4.参与合同制定、签订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

  第21条参与合同履行人员违反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22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公司保留对责任人的追索权。

  第6章合同资料管理

  第23条采供部负责采购合同资料的收集、汇总、保存和存档、归档工作。

  第24条财务部负责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原始凭证、票据的备份和保存工作。

  第7章货款支付规定

  第25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经过本公司采购跟单部、品控部、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的相关验收后方能支付货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采购订单;

  2.确认采购合同;

  3.确认供应商;

  4.确认送货日期;

  5.确认所送货的名称和规格;

  6.送货实收数量;

  7.品质检验报告;

  8.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第26条采购跟单部和财务部应根据每天的入库单或收货清单分别建立应付账款台账。

采购跟单部相关人员根据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在物资质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会同财务部履行付款义务。

  第8章附则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28条本制度由采购中心制定,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29条本制度报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三:

清单合同价格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材料价格调整: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3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该种材料价格的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措施费用调整:

  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一)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二)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四)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

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期间,下列因素发生,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通知。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价款调整

(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5%以下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受其影响的措施项目费相应予以调整。

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5%以上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15%以下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部分,仍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以上或减少15%以上剩余的部分,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三)若施工期内市场建筑材料等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XX]75号)的规定调整。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五)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六)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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