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填.docx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填.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填.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填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上海时代名邸工程
甲方:
上海简爱荣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绿地集团
合同签订日期:
2020年5月10日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甲方):
南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
南通市*******劳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南通市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C1024032068308-8/1
发证机关: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资质专业及等级: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一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南京市溧水区滨淮大道与南山路交叉口
分包范围:
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专业劳务合同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完成基础、主体结构、装修、机电安装施工所有与之相关的工作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2017年5月25日,结束工作日期:
2018年2月7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259天。
其中:
基础、主体、装修工程,235日历天内完成;
机电安装、室外工程,244日历天内完成。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优质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相关施工标准、规范及其他技术资料;
(5)招、投标文件等。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现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等
7、总包合同
7.1甲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乙方查阅。
当乙方有正当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应当认为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7.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工作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劳务工作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8、图纸
8.1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10天前,向乙方提供图纸2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1套。
乙方因工程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复印图纸。
8.2乙方应对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乙方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9、项目经理
9.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丁成功,职务:
经理,职称:
工程师。
9.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
9.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给予撤换,并将新任项目经理的人选报甲方确认备案。
10、甲方工作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2017年5月10日前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现场材料加工场地完成。
(2)在2017年5月10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2017年5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2017年5月10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乙方自身的手续除外):
监督手续;
(5)在2017年5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2017年5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活动房、临时道路、食堂、水、电,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不得损坏临时设施内的物品,不使用大功率电器,节约水、电。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时交付应提供的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乙方设备和自行采购的除外);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0.9将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授权范围递交乙方,乙方给予确认签收。
11、乙方工作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自由成建制的、工种配套齐全、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按甲方要求配置具有上岗证的质量、安全、劳务等现场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在开工前10天内将相关人员名单及授权范围报甲方备案。
11.2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7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确保施工现场作业的整体推进;
11.5按乙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需要时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劳务人员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劳务保护用品,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甲方要求编制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工序交接,质量验收和计量工作;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对其使用或租赁期间机具、周转材料等的损毁承担赔偿责任;
11.9乙方须服从甲方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1交工前保护好工程成品,及时清理工作现场,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11.12根据甲方的指示及时退出工作现场,不得故意滞留,影响工程的交付;
11.13其他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
无。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激发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
13.4乙方应对其在现场作业的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14、事故处理
14.1乙方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14.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决议处理。
15、保险
15.1在乙方施工开始前,甲方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15.2对甲方负责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在未移交到乙方之前,由甲方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15.3甲方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甲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4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2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
甲方对验收前所供的材料、设备、物配件的质量负责,乙方对验收后所供的材料、设备、物配件的质量负责。
16.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除照价赔偿外,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乙方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甲方报销。
16.5乙方应精心组织,选择适当的工艺施工,若在甲方批准的材料、设备计划供应量中有合理节约的部分,甲、乙双方按照/的比例分成;因乙方使用浪费超过供应计划较量的部分,由乙方按实赔偿,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劳务报酬中扣除。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
(2)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确定的劳务报酬,均包括人工费、配合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一切费用。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7.4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钢筋工,单价为50元;
泥工,单价为50元;
粉刷工,单价为55元
安装以定额为计算标准,单价为62元。
。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无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甲方,由甲方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
甲方项目经理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核实已完工作量,并在计量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即使不参加计量,该计量结果依然有效,并作为乙方劳务报酬支付的依据。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作量,甲方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与甲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与甲方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按比例支付工程款。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19.4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以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属于乙方工作量范围的工程价款为前提,在此前提下,确认计量结果后60天内,甲方按照确认的计量结果按约应付劳务报酬的70%支付,余款在3个月内结清。
20、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供应
20.1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周转材料,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双方签署使用交接手续。
使用期间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甲方依据本合同委托乙方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
如需要乙方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乙方必须予以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甲方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甲方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紧急情况下,甲方项目经理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7天内给予书面通知。
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立即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获已批准的施工计划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或者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并通过初步验收。
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不能修复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工期延续责任。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现场验收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质量等级评定证书,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乙方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3.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乙方和甲方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4乙方承担保修责任的,在支付劳务报酬尾款时,应当留5%保修点至保修期满。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5‰的违约金。
25.3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甲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0的违约金。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乙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应向甲方支付100000的违约金。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5.6如乙方有违反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经济损失及赔偿费用,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
26、索赔
26.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条件进行索赔。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甲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甲方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乙方。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地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
27、争议
27.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南通市通州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乙方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方和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