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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科技发展,使本单位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等等。

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本单位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合同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合同文本。

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和主管领导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签定合同。

第八条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

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使用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

无本单位书面授权,本单位其它盖章一律无效。

 第九条所签定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技术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

一方必须是本单位;

(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十一)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三)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社会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更取决于该技术的经济效益,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法人代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

(一)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差旅及其他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人工费:

(三)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

(四)设备折旧费;

(五)公共条件费;

(六)管理费;

(七)技术使用费;

(八)税费:

(九)其他。

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可参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

(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二)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三)提成支付;

(四)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五章 技术入股

 第十五条凡我单位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单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归口管理。

相关负责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技术入股的操作,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我方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协商拟定人选,并报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在成立公司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归属我方的技术股份分为单位法人股,有杰出贡献的技术发明人也可占个人股。

个人股占我方技术总股份的比例,参照我单位现行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中提成的比例确定。

个人股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红。

单位法人股的收益,不再奖励给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总则

(目的)

 为规范公司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的签订,履行,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技术相关、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

(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的范围)

 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等。

合同的签订

(提交报告)

 公司研发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等业务部门遇有需要和外单位、个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向知识产权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签订合同的理由、目的以及初步方案等内容.

(报告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的重要性)

 业务部门在提交给知识产权部的报告中应当标明相关技术合同的重要程度所涉及的技术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的为重要合同:

 1.合同所涉及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2、合同的内容为公司第一次开展的业务;

 3、合同的内容将给予公司一次重要机会.

 其他合同为一般常规性合同。

(报告的审查)

知识产权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报告之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报告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审查,并向相关业务部门下发书面意见;对于重要合同应当由知识产权部所有成员签署意见,常规性合同允许知识产权部一名成员签署意见;下发的意见中应当加盖知识产权部公章。

知识产权部向相关业务部门下发的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原报告中每一事项的看法;

2、知识产权部对签订合同的认识;

3、需要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事项;

4、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出的内容;

5、我公司在合同中的心理底线。

(谈判人员的确定)

常规合同由相关的业务部门自行组织人员参与合同签订的谈判,谈判人员中应当包括一名法律工作人员;

重要合同应当由知识产权部组织人员参与合同签订的谈判,谈判人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知识产权部成员.

(谈判内容)

 我公司谈判人员在谈判过程中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应当严格执行知识产权部下发意见中内容.

 如果依照前款内容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我方谈判人员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中止谈判的进行,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对方的立场,知识产权部根据该报告的内容有权决定修改谈判中的立场或终止谈判.

(会签制度)

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谈判人员应当将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由谈判人员签名之后提交给公司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所有成员均有权在书面报告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如知识产权部多数成员同意谈判人员与对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内容,知识产权部将该协议以及每个成员的意见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是否与对方签署最终合同。

(履行报告)

 合同签订之后,相关的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知识产权部提交合同履行的意见.

(知识产权部的意见)

 知识产权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意见之后,就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签署意见,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保密等相关措施.

合同纠纷的解决

(提交报告)

 公司业务部门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如发现对方有违约,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情形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部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违约、侵权的内容,处理意见等。

(知识产权部的意见)

 知识产权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书面报告之后,应当就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下发书面意见,同时将该书面意见提交给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知识产权部下发书面意见,知识产权部根据该意见的内容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纠纷解决的原则)

 对于任何合同纠纷,公司知识产权部都应该首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尽最大努力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解决问题。

(处罚)

如果合同纠纷是由公司业务部门履行合同不当造成,造成我公司知识产权权益损失的,知识产权部有权对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降职等。

附则

(生效)

本管理办法自起生效。

(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重庆市XXX责任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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