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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第三编宏观调控法

【授课时间】2007.5.22 星期二 18:

30-20:

40

  具体安排:

18:

30-19:

40 CH7-8 

 19:

50-20:

40CH9-10、讲评作业

(二)

【本编要点】本篇不是考试重点,掌握些知识点即可。

财政、预算、税收等概念;商业银行相关知识;工业产权概念与特征;专利授予条件;专利与商标的期限 

 

第七章财政税收法

 掌握:

1、财政、财政税收法G

2、预算G

3、分税制、税法G

4、税法的构成要素

5、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基本内容

6、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

一、财政法概述:

P143P417

(一)财政

⒈G: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

⒉T:

⑴强制性

⑵非营利性

⑶永续性

⑷量出为入性

⒊基本职能:

⑴收入分配职能:

最基本的职能

⑵资源配置职能:

⑶保障稳定职能:

(二)财政税收法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关系包括财政分配关系和财政组织管理关系。

⒈G:

调整在财政收支和财政税收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⒉调整对象:

财政收入关系

财政支出关系

财政税收管理关系

二、预算法:

P146P420

⒈G:

预算是经过一定程序核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入和支出的预计的方案。

(没有做一件事情前,对于本单位收入会有多少、支出会有多少做个计算)。

我国《预算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⒉预算管理体制:

我国的预算管理实行一经政府一级预算、收支平衡、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

分税制:

P147在确定各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税种的划分和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的制度。

⒊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

P147P421

三、税法:

(一)概述

⒈G:

P152P425

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⒉税法构成要素:

P153P426

纳税主体

征税客体

税种和税目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免税和减税

违章处理

⒊税收P152P424

G: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所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⒈流转税:

▲增值税:

P157P428-431

⑴G: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⑵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⑶征税对象:

增值额。

  ⑷税率:

基本税率(17%);优惠税率(13%);零税率;征收率(6%).

⑸计算公式:

▲消费税:

特定消费品

税率: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营业税:

营业收入

▲关税:

⒉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P160

  ⑴G:

是指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

⑵纳税主体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⑶纳税对象为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

 ⑷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33%;若所得额在3万以下的,适用18%的比例税率;若所得额在3万以上10万以下的,适用27%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

P162P440-442

 G:

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⒊财产税:

P163

G:

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T:

征税对象为财产;

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依据是占有、用益的财产额;

财产税是辅助性税种。

(三)其他

⒈税收优先权:

P450

⒉税收保全:

P451

⒊相关概念:

P164

偷税

欠税

抗税

骗税

 

第八章金融法

 掌握:

1、金融法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3、商业银行法

4、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抗辩汇票

5、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定义和主体

 

一、金融法的概述

1、G:

P167   P461

①金融:

资金融通,即资金的借贷和流通,是指在中央银行控制和影响下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②金融法:

调整在货币资金融通和作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5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立法体系的初步建立。

2、调整对象:

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二、银行法:

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中国人民银行法:

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它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三个主要职能。

②法定职责:

P169    P462-463

 ③组织机构:

  实行行长负责制

 ④相关内容:

P170

  货币政策的目标:

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发行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人行的业务:

金融业务和禁止性业务P171

2、商业银行法:

P173   P467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以及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经济责任。

三、票据法 P184   P476

1、票据法: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

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行的,由自己承诺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T:

票据是有价证券;是设(债)权证券;是货币证券;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是无因证券;是流通证券;是提示证券;是返还证券。

3、票据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请求权和追索权。

前者是票据权利中的第一次请求权,后者是第二次请求权。

4、票据行为:

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分为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5、汇票 P188   P482

   G: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以签发人身份划分,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而前者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6、支票 P189    P487-489

   G: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7、本票 P189      P486-487

G: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四、保险法 

1、保险法:

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用受益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具有社会性、技术性、强制性、国际性。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2、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从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T: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要式、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

P194  P496  

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义务

①保险金的给付义务

②危险担保责任

①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②如实告知义务

③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④危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经营限制:

P195

 ①禁止兼并

②禁止兼营

③保险金额的限制

五、证券法:

P179  P281

㈠概述:

⒈证券

G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是指所有的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

包括资格证券、金额证券和有价证券。

⑴资格证券是指持有该证券的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

例如,车船票、银行存折、存物证等。

一般情况下,谁持有这种证券就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又称为免责证券。

⑵金额证券。

金额证券简称金券或金额券,是指在券面上记载一定的金额,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作为金钱的代用物的证券。

邮票是典型的金额证券。

⑶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例如,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等。

有价证券与资格证券、金额证券的根本区别是,有价证券上记载并且代表的权利都是财产权利,而资格证券和金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则是非财产权利

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为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如投资基金券、企业债券等。

 ⒉证券市场:

证券发行与而形成的买卖关系的总称。

⒊证券法: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T:

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

   ⑴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

⑵证券法是社会本位法;

⑶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

⑷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㈡证券发行P180 

⒈G: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⒉种类:

①根据认购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

②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③根据是否通过承销商,分为直接发行、间接发行

㈢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和公司债券上市)P181 

 G:

指发行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订立上市契约,使发行公司能其发行的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而证券交易所得向发行公司收取上市费用的法律行为。

⒈股票上市

⒉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㈣信息公开制度P181   P304-307

㈤禁止交易行为P181   P307-310

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操纵证券价格

禁止欺诈顾客

禁止虚假陈述

㈥其它知识点:

⒈证券交易所

⑴G:

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

⑵特征如下:

①证券交易所是法人;②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③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法人。

⑶组织形式: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⒉证券公司的业务:

⑴证券承销业务;

⑵证券自营业务;

⑶证券经纪业务;

⑷其他业务

 

【案例】

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9000资本万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批准,股票被允许上市交易。

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三年微利,可供分配的、红利总共只胡100万,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

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有作出增资以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1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

这样做合法吗?

为什么?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掌握:

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

商标权的概念、保护期限、注册原则

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专利权的客体、授予条件、申请原则

一、工业产权法的概述P199  P352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

⒈G: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通常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货源标记、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等。

在我国工业产权一般就是指商标权和专利权。

⒉T:

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权利,工业产权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专门机关确认;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工业产权具有价值性、可转让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工业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⑴专有性

⑵地域性

⑶时间性

(二)工业产权法P199    P354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转让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渊源即工业产权法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

⑴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专门法律。

⑵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如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标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

⑷此外,有关工业产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工业产权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也是工业产权法的渊源。

二、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

⒈商标的概念与类型 P205     P354

⑴G:

商标是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⑵类型     P355

①以其结构为标准,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以文字、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

②若以商标的使用对象为标准,则它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③若以其是否注册为标准,则可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⑶商标法:

P205

是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⒉商标权 P205   P356-358: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把该商标用于其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

⑴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

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等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注册原则:

①先申请原则;

②一申请一商标原则;

③自愿注册原则。

⑵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

(商标权只有在商标注册后才有效)。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⒊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P358

⑴商标权人的权利

①商标专用权

②商标转让权

③使用许可权

④商标投资权

⑵商标权人的义务:

 ①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②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③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商标法的规定,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得私自转让注册商标。

如果连续3年停止使用.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此外,商标权人应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

(二)商标注册:

P359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后,载入商标注册簿,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从而授予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注册商标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一般商标注册的程序如下:

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和公告。

我国采用自愿原则,但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例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及其他必须注册的商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以续展。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姓名、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三)商标管理P363

商标管理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于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以及商标印刷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包括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及商标印制管理等三方面。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③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的;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包括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或检举。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P369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注册条约》

三、专利权:

P200    P370

(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

⒈专利:

G:

①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这是专利的最基本含义。

②专利是指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③专利是指专利证书,即专利主管机关发给专利权人的权利凭证。

⒉专利法:

G:

是确认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说,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申请、取得、管理、使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⒈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专利权人。

具体说来,它包括:

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专利权的主体。

⒉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①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②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③外观设计。

外现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虽授予专利权,却不予公开。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

此外,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都不授予专利权。

但对上述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

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⒈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所提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必须具备以三个条件:

⑴新颖性:

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⑵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⑶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⒉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要求是:

⑴书面公开,以世界新颖性为准;

⑵使用公开,以国内新颖性为准;

⑶不相同或不相近,要求具有创造性;要求具有实用性。

(五)专利的申请、审批和复审

申请专利时,应向专利局递交有关文件。

专利申请的原则是:

申请在先原则;一项发明一件专利原则;优先权原则。

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是:

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予发明专利。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局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

(六)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⒈权利:

①独占权;

②转让权;

③许可权;

④阻止权;

⑤投资权;

⑥标记权;

⑦请求处理和诉讼权;

⑧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⒉专利权人义务:

①实施专利发明;

②缴纳专利费;

③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作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向发明人给予报酬或奖励;

④依法对专利保密。

(七)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侵权的特征是: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或专利方法。

具体保护条款参见教材380—382页。

保护专利权的方法有: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制裁。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案例】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N公司原是一家主要生产油炸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的乡镇企业,自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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