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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

十条规定》宣贯讲义

为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64号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于9月18日公布实施。

下面我就《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讲几点内容,供同志们学习、参考:

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及64号令出台背景

(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2012年全国共计发生33万起事故,几乎每天要接近1000起。

死亡71983人,平均每天200人在事故中丧生。

重特大事故是59起,平均6天左右一起。

2013年上半年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545起,死亡3226人,其中重特大事故29起,死亡558人,同比增加81人,上升17%,工矿商贸领域发生重特大事故15起,死亡267人,同比分别上升25%和32.8%。

特别是进入2013年5月份后,全国各地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5月20日山东保利民爆公司发生爆炸造成33人死亡,经济损失6600万元;5月31日黑龙江中储粮直属库发生火灾,直接损失8000多万元;6月2日湖南司马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人;6月3日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造成119人遇难,77人受伤。

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

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批示: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

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

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先后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

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李克强总理: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

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

人命关天,安全生产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绷紧。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

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严格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堵塞安全生产监管漏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全省安全生产形势

2013年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960起,死亡1510人,受伤3336人,直接经济损失11484.9万元。

与2012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30起,下降2.6%;死亡人数减少129人,下降7.9%;受伤人数减少67人,下降2%;直接经济损失减少5273.3万元,下降31.5%。

总体看,形势基本稳定,趋向好转,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依然偏大,不容乐观。

2013年,甘肃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1510人,比上年下降7.87%。

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24人(全国为0.124人),下降17.24%(全国为下降12.7%)。

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214人(全国为0.288人),下降71.0%(全国为下降23.0%)。

全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915起,造成1435人死亡、33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0.12亿元;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为5.17人(全国为2.3人),下降12.67%(全国为下降8.0%)。

总体来看,和全国的安全生产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

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近三年来,我省危险化学品(化工)领域发生死亡事故25起,造成30人死亡,7人重伤。

2013年,我省危险化学品还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受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说明我省危险化学品(化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省委书记王三运强调:

安全生产是事关整个全局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包括全社会各行各业都应当承当起安全生产的重任,各负其责、各抓其事、齐抓共管、毫不松懈。

省长刘伟平要求: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

为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方面人员编制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十条规定》紧抓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集中多发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特点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由5个必须和5个严禁组成,分为规范层面和操作层面,其主要特点是:

(一)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十条规定》在归纳总结近年来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从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及培训要求等方面强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的最基本的规定,突出了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因素。

(二)编制依法,执行有据

《十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重要法规标准为依据,都是有法可依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简明扼要,便于普及

《十条规定》的内容只有十句话,239个字,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虽然这些内容过去都有规定,但散落在多项法规标准之中,许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其不够熟悉。

《十条规定》明确将法规标准中规定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做、必须做、不能做的最基本的要求规范出来,便于企业及相关人员记忆和执行。

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解读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须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均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证照。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还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取得相应的资质证照。

新建或改扩建及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还应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

对电石产能实行总量控制。

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项目,新增电石生产能力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且被置换产能须在新产能建成前予以拆除。

强化技术进步,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一)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生产过程中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输送、储料、加料等必须采用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

除电极糊加料外,生产过程中禁止人工加料等现场操作。

2.生产系统必须配套电压、电流、电极位置、温度、压力、料位、称重、冷却循环水回水流量及压力等检测装置,密闭炉必须配置炉气组分在线分析装置;生产系统要实现配料、粉尘收集、电极压放、炉气净化(或尾气处理)等环节的自动化控制。

鼓励开发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出炉装置。

鼓励冷却循环水系统采用水冷或风冷闭式冷却塔。

3.必须配套安全报警设施,主要生产环节必须设立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连续正常运行。

(三)现有电石企业必须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

(二)的全部要求。

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削减过剩产能,完善规模经营,合理配套发展。

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还应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的相关要求。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必须经过正规设计、必须装备自动监控系统及必要的安全仪表系统,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要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证照齐全是指各种证照不仅要齐全,还要确保在有效期内。

依法设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和前提保障。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首要关口,是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环节,是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行政手段。

而非法生产行为一直是引发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案例一:

2013年3月1日,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硫酸储罐爆炸事故,导致7人死亡、2人受伤。

该企业项目于2012年11月开始建设,2013年1月建成,占地约21亩,包括4个容积5000m3的硫酸储罐。

企业未取得工商注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临时占地手续外,可研、设计、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均未办理。

企业硫酸储罐投入使用后即发现罐体焊接处出现渗漏现象,企业安排人员对储罐焊接加强筋进行加固,已完成1、3、4号罐的加固,2013年3月1日15时20分在对2号罐(半罐状态)进行加固时发生爆炸,爆炸将储罐撕裂并波及到旁边的1号罐,造成两罐的硫酸泄漏,现场作业的5名操作人员及企业2名员工死亡。

经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的原因是:

该企业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导致储罐施工质量不合格,储存硫酸的罐体焊接处出现渗漏,在进行焊接加固过程中,罐体上部空间内含有硫酸与钢罐罐体反应产生的氢气,焊接时将罐内氢气和空气混合物引爆,造成爆炸。

案例二:

2012年2月16日,白银市乐富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该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经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一直非法生产经营选矿用的药剂25号黑药。

经现场调查,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极差,其生产装置腐蚀破损严重,导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2S气体大量泄漏,造成正在作业的3人当场死亡。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经依法设立,因非法生产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案例三:

2014年1月9日9时许,安徽省亳州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发生一起非法违法较大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

经调查,2013年9月1日,康达公司将部分空闲厂房和场地以300万元/年租给山东籍人员王某,王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安装设备、组织人员生产农药莠灭净。

14年1月9日9时许,王某所聘技术人员张某去异丙醇输送泵泵池(深约2.6m,宽约1.5m,长约5m)查看,入池后中毒晕倒,随后现场另3名工人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下去施救,也倒在池内。

其他2名工人听到呼救后,在泵池边用铁钩将4人救出,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后实施救援的2人在施救过程中,也轻微中毒。

事故直接原因是:

异丙醇溶剂泄漏到泵池内,其中溶解副产物硫化氢、氰化氢气体逸出,聚集在泵池内,技术人员未经过进入受限空间审批、未做任何气体检测进入池内造成中毒,其余3人未佩戴防护用品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非法违法生产和盲目施救而造成的事故。

案例四:

2014年4月16日10时左右,江苏省南通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硬酯酸造粒塔发生爆炸、起火,事故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3人危重,Ⅲ度烧伤分别达到91%、96%、98%)。

事故经过:

4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处于正常喷雾造粒生产过程中,维修工人在给造粒塔底部锥形料仓加装敲击锤(动火作业)时,造粒塔内发生粉尘爆炸。

爆炸后引发大火,造成造粒塔下的钢构支架强度失效,造粒塔架倒塌。

8人死亡,9人受伤。

初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在未停车清理情况下,在造粒塔下料斗处动焊加装敲击锤过程中,焊接高温引起造粒塔内硬酯肪酸粉尘爆炸,继而引发火灾、装置坍塌。

(动火管理、正规设计、正规施工问题)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

严格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是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执行不严格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首要潜在因素。

案例一:

2003年12月23日21时57分,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发生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职工2人,当地群众241人),直接经济损失9262.71万元。

直接原因:

现场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拆除了在钻具中安装的回压阀也就是防井喷的装置,导致了井喷的严重失控。

管理原因:

钻井队队长第一责任人吴斌,没有严格执行带班值班制度,未按规定参加班前会和审查班报表,致使回压阀被卸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经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有关人员对罗家16H井的特高出气量估计不足;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在起钻前,钻井液循环时间严重不够;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未能及时发现溢流征兆,这些都是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

有关人员违章卸掉钻柱上的回压阀,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应急预案欠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不足,周围群众疏散不及时,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大量人员中毒伤亡。

在分析事故现场的气候等条件通过模拟计算得知,如果井喷失控15分钟后点火,事故可能仅死亡9人;如果井喷失控1小时后点火,事故可能仅死亡171人;实际在井喷失控后18小时后点火,结果造成243人死亡;

案例二:

2005年10月9日,西北矿冶研究院稀贵金属研究所在进行硬锌蒸馏渣中浸扩大试验时发生一起砷化氢中毒事故,导致3名作业人员死亡,6人重度中毒,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经调查,造成事故的原因一是西北矿冶研究院稀贵所在新工艺研发过程中对原料中可能存在的致害物认识不足,导致含有砷的硬锌蒸馏渣在扩大试验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砷化氢气体;二是西北矿冶研究院在科研开发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不足,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能做到持证上岗;课题组在试验过程中未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验车间、设备、电气和工具存在安全隐患,且个体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化工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品种繁多、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涉及复杂多样的工艺技术、设备、仪表、电气等设施。

特别是近年来,化工生产呈现出装置大型化、集约化的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从业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化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

只有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生产工艺及设备操作技能、熟知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需要取证的岗位依法取证后,才能承担并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保证自身和装置的安全。

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持证上岗的“三不”人员从事化工生产极易发生事故。

案例一:

2012年2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公司从业人员不具备化工生产的专业技能。

该公司车间主任和重要岗位员工多为周边村里的农民(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缺乏化工生产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未经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把危险程度较低的生产过程变成了高度危险的生产过程,针对突发异常情况,缺乏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知识和能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二:

2014年1月1日23时20分,山东滨州阳信县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储运车间由石脑油储罐向重整装置送料过程中发生石脑油泄漏(泄漏时间从22时30分至23点40分,泄漏量约240立方米),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是:

维护人员为防冻防凝拆开倒罐管线上的一处法兰排水后未及时复原,在向生产装置送料(经事故后检测,硫化氢含量在3800ppm)时,操作人员错误开启倒罐阀门,造成石脑油泄漏,在处置泄漏过程中,现场人员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释放出的硫化氢气体致使人员中毒。

说明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有效预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途径和基础性、长效性措施。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明确提出了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完善监测监控手段和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要求。

由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十分巨大。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保变更带来的危害得到充分识别,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变更按内容分为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和管理变更等。

变更管理在我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中是薄弱环节。

发生变更时,如果未对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就极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造成事故。

案例一:

2008年8月26日,广西河池市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59人受伤,厂区附近3公里范围共11500多名群众疏散,直接经济损失7586万元。

事后调查发现,该起事故与罐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不到位有直接关系,事故储罐没有安装液位、温度、压力测量监控仪表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表。

案例二:

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发生的输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1名作业人员失踪、1名消防战士牺牲。

该起事故是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

事故单位的原油硫化氢脱除剂的活性组分由有机胺类变更为双氧水,脱除剂组分发生了变更,加注过程操作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但企业没有针对这些变更进行风险分析,也没有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导致了在加剂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大火持续燃烧15个小时,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

在作业遇险时,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往往会使事故扩大,造成施救者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案例三:

2010年12月20日,我省金昌市甘肃新川肥料有限公司硫酸钾车间氯化钾仓库内的氯化钾干燥系统斗提机和复合破机坑内,发生一起因曼海姆反应炉尾气泄漏引发混合性气体中毒和窒息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经调查,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曼海姆反应炉尾气泄漏进入复合破机坑内,造成正在机坑内作业的2人中毒窒息,而后续救援人员在未对机坑内风险进行辨识的情况下,组织救援的过程中防范措施不当,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未落实变更管理,在氯化钾干燥系统建设和改造时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建设。

案例四:

2014年4月24日11时左右,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配套污水处理站在安装污泥泵的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经过:

4月24日11:

00,北方化工公司3名职工在公司南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检维修工作,需在厌氧池(长4米、宽1米、深4米、水深约1米,厌氧池顶部有盖板,当天早上,工人将盖板打开进行自然通风)底部安装一台污泥泵。

1名职工从厌氧池出口进入准备安装时跌入厌氧池,另2名职工在实施抢救过程中,也跌入厌氧池。

事故直接原因是:

厌氧池底污泥中含有硫化氢,致使硫化氢在厌氧池中聚集,在没有对厌氧池进行完全置换、未对厌氧池内气体含量进行检测、未履行进入受限空间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员工进入厌氧池内工作晕倒,其他员工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进入受限空间管理和科学施救问题)

案例五:

2010年7月4日8时15分,白银天翔建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碳酸锌厂白班工人上班期间,工人钟文平违章下反应池作业,因反应池中碳酸氢氨和硫酸锌化合产生的氨气中毒造成昏迷,地面职工在未进行风险辨识,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6名人员中毒,8时40分许,该厂将中毒人员送往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

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违章作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差,在未配备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隐患是事故的根源。

排查治理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最有效手段,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对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细致的规定。

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消除不及时,都可能成为事故的诱因。

案例一:

2011年11月6日,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气体分馏车间发生爆炸引起火灾,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

事后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气体分馏装置存在硫化氢腐蚀,事发前曾出现硫化氢严重超标现象,企业没有据此缩短设备监测检查周期,排查隐患,加强维护保养,充分暴露出企业隐患治理工作没有落实到位,为事故发生埋下伏笔。

案例二:

2010年1月7日,中油兰州石化公司316#罐区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

这起事故当时造成非常大的社会影响,时任省委书记陆浩和省长徐守盛亲自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大新闻媒体均在显著位置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报道。

事后,根据现场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316#罐区R202球罐出料管弯头局部脆性开裂,导致碳四物料大量泄漏,泄漏汽化后的碳四物料蔓延至罐区东北侧丙烯腈装置焚烧炉,遇焚烧炉明火引燃爆炸。

但兰州石化公司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一是兰州石化公司316#罐区碳四、丁二烯罐区于1986年建成投产,R202球罐设计压力为0.4MPa,设计温度为30℃,属于第一类压力容器。

根据2003年6月试行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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