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诈骗.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432385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2.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购销合同诈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购销合同诈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购销合同诈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购销合同诈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购销合同诈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购销合同诈骗.docx

《购销合同诈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购销合同诈骗.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购销合同诈骗.docx

购销合同诈骗

购销合同诈骗

  篇一:

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0XX

  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

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

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

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

  201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篇二:

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张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0XX

  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

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

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

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XX年3月23日

  篇三: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

  写作题纲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一)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二)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三)虚假的价格行为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

  (五)长线大鱼欺诈行为

  (六)买卖双重欺诈行为

  (七)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八)传真机欺诈行为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四、防范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

  

(一)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二)严格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三)认真审查合同主要条款

  (四)监督合同的履行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一典型表现形式,在各种合同中,买卖合同应用最普遍最广泛。

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也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它不但是联系各企业中生产者问的桥粱,而且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有巨大作用。

  关键词:

  买卖合同;防范意识;欺诈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

  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与普遍。

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欺诈的案件也大量出现。

由于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广,所以利用买卖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也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对的防范措施。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财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供方或卖方,约定支付款价接受供方财产的一方称为需方或买方,协议转移的财产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

它不但在国民经济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且也是公民日常生活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

  买卖合同欺诈,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以达到使对方同意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的行为。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1、利用合同主体欺诈。

买卖合同主体欺诈,是指合同一方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而采取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的国际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例如以未注册或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伪造假证明文件,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其与之签订欺诈性的合同。

  2、利用合同条款欺诈。

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

在日常贸易操作中,出口商一般用货物名称来笼统的代替这一项,但殊不知货物的名称一般只能反映交易商品的一般特征,如某一工艺品、某种电器等,其实产品的具体品质则需要用更详细的描述加以界定。

品质条款的内容如有疏漏,一方就很有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欺诈,而且很难有办法处理此种欺诈。

  3、利用合同履行欺诈。

利用合同履行欺诈的法律形态,主要表现在履行地点、履行标的上,包括以次充好欺诈和假冒欺诈。

最常见的是采取伪造、假造、变造其适销或紧销的进口货物合同或其他供货合同之手段与国内多家企业订立购销合同,骗取大量货款;有的皮包公司以合法的供货合同为依据,向供货方表明其销售有对象,货款有保证,骗取信用,并以高比例的违约金使对方上当,与其签订购货合同。

  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二)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条款,而履行时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还有些欺

  诈方是出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识,使对方相信产品质量合格,而与之订立合同,事后受欺诈方才发现所谓的质量标识是伪造的。

另外一些行骗者利用对方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而谎称自己的产品是名牌产品或专利产品,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三)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欺诈方利用有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在签订合同时不认真审查对方身份,而出示的虚假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

虚假单位有的是行骗者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进行欺诈。

有的是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也称“皮包公司”。

这种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是虚假的。

  (四)虚假的价格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是欺诈方在价格方面想方设法使被诈方相信自己的产品价格是优惠而与之订立合同,而被欺诈方在履行时才发现所谓的优惠价格要比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要高得多。

具体来说:

欺诈一方一般是商场、商店中的销售人员。

这些销售人员本身并不是商场或商店的内部人员,他们只是租赁商场或商店的柜台,定期向商场或商店交付租金。

欺诈方往往是通过举行“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大放血”等促销活动,对每种商品均标出两种价格:

原价和现价,而实际上,这两种价格都是随意编造的。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是当事人一方在自身元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

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已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六)长线大鱼欺诈行为

  即“放长线钓大鱼”。

这种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行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

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之后销声匿迹。

  (七)买卖双重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

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

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诈方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后,等受欺诈方付清货款后就携款逃走。

  (八)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欺诈方首先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广告自己的产品的不实品质、特性、用途、原产地、价格等事项,使广大消费者产生对该产品的信任而签订买卖合同,待提货之后,才发现产品质量有假。

  (九)传真机欺诈行为

  欺诈方先电告被欺诈方需要订购某种货物,然后利用两地之问的汇款时间差,先通过当地银行向被欺诈方汇去少量款项,获取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

继而用涂改液为大额汇款,用传真发往欺诈一方。

被欺诈方

  看到汇款单时即发货,而知道上当受骗后,所发货物已被提出。

  总之,形形色色的合同欺诈行为,不是违反了交货义务,就是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或者是支付货款义务,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自愿、公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有的甚至是诈骗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制裁。

因此,要增强足够的防范意识,避免造成损失。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主要有合同诈骗罪及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由于买卖合同涉及金额可大可小,在生活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后果,否则只能要求诈骗方承担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后果。

如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后,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

  在欺诈过程中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欺诈人用以达到欺诈目的的手段行为。

如欺诈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行为不再适用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而仅适用诈骗罪从重处罚。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由于欺诈的行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欺诈人应承担如下民事后果。

  1、返还财产。

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

例如:

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且该实物已经不可能再追回,欺诈人则需要返还相当于原物的价款。

返还范围应包括原物及其应有孳息。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

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

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3、继续履行。

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4、支付违约金。

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

5、没收财产。

对欺诈行为已构成欺骗罪的,可没收其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或孳息。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行政后果情况大致如下:

  1、对实施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人,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2、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当不足以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处理显然失当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对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内部规章

  篇四:

警惕几种合同诈骗作案手段

  警惕几种合同诈骗作案手段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国调结构、转方式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积极寻找发财商机的迫切心理,大肆进行犯罪活动。

为此,公安部门结合近几年办理的各类合同诈骗案件,总结了几种较常见合同诈骗案手段进行预警,希望引起广大群众和投资者的警惕,避免签订履行合同时上当受骗。

  手段一:

借鸡生蛋“饰耳目”:

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溜之大吉。

  手段二:

虚张声势“空手道”:

虚假夸大宣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手段三:

招摇撞骗“唱空城”:

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手段四:

一唱一和“演双簧”:

先发布虚假广告,虚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或知名企业等招牌,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演“双簧”来进行系列诈骗。

  手段五:

先舍后取“钓鱼法”:

犯罪嫌疑人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他们往往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手段六:

成立公司设“陷阱”:

犯罪嫌疑人事先踩点,在城市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开办公司的场所,然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代办进行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空壳公司。

然后通过电视、广告公司等途径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只需要1万至5万就可让加盟群众“在家当老板”,每年的利润可达“数十万元”。

委托加工回收的产品种类繁多,如节油器、圆珠笔、打火机、戒烟灵、节能灯、净水器、电热水龙头、气血循环机、空气净化器、手机充电器、生物蛋白酶、手工十字绣、燃油添加剂、节气燃气灶和汽车夜行宝等。

最后诱骗群众签订加工回收产品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

  手段七:

高进低出“连环套”:

犯罪嫌疑人采取先以高价签订购买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骗取对方信任拿到全部货物后迅速将大批量的货物进行低价倾销后逃跑。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五种现象值得警觉:

一是对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签订根本不重视,对一些本应据理力争的具体条款却不合常理地迁就;二是喜欢自抬身价、居无定所、身份神秘的合作对象;三是对购销市场前景不佳的滞销产品或所谓的市场热销产品,一定要弄清其是否确实是这样;四是在货到付款进行两清时,对方有意拖延时间,或在下班时间和周末才提供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票据时,就要高度警觉,因为此时已无条件和时间去检验票据的真伪;五是在异地开展经济业务时,对方如无诚意配合,不提供时间和场所,不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都要考虑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警方提醒:

  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真实身份和对方履约能力。

切勿盲目与冲动,在合同签订时应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律师咨询。

  水电厂保卫科(人民武装部)整理

  20XX年8月25日

  篇五:

胡金亮合同诈骗、偷税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

  【案件字号】(20XX)乌中刑二初字第1号

  民法院

  【案件分类】偷税罪☆/合同诈骗罪

  【全文】

  胡金亮合同诈骗、偷税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乌中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金亮。

20XX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郑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

  辩护人陈超,新疆章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诉(20XX)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亮犯合同诈骗罪、偷税罪一案,于20XX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再尼古丽·牙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金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20XX年12月6日,新疆金垦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垦公司)因供货纠纷被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对金垦公司在天津港的20XX箱番茄酱进行了财产保全。

20XX年3月23日,被告人胡金亮为解除财产保全而与新疆海茵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茵尔公司)签订了财产保全担保合同,并以自称220XX0元/公斤购买的三箱“钨金条”为反担保。

后金垦公司败诉,因无可执行财产,被告人胡金亮亦下落不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海茵尔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金垦公司的给付义务共计元。

经鉴定,三箱“钨金条”为公斤,价值26886元。

  二、偷税的事实:

  20XX年5月,被告人胡金亮做为金垦公司的法人代表,在经营期间,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购进吨棉花并予以销售,后又以吨棉花抵该公司欠款1632081元,均未在账簿上反映,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共计元,占20XX年应纳税额的%。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胡金亮的供述、被骗单位海茵尔公司的报案材料及杨军的陈述、证人朱建玲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身份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金亮无视国家法律,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海茵尔公司财物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金亮在经营金垦公司期间少缴增值税共计元,占应纳税额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偷税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金亮辨称:

1、金垦公司与海茵尔公司签订财产保全担保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

  不应按犯罪来处理。

2、公诉机关指控金垦公司两笔偷税的事实不成立,其中一笔因为金垦公司不是买出或卖出方,是中间代办人,且没有盈利是亏损的,不应该上税。

另外一笔对方未给税票,所以也不存在缴税的问题。

  辩护人提出:

1、胡金亮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胡金亮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金垦公司提供反担保的钨金条的价值有购买发票证实,至于发票是假胡金亮也无法判断,且有多份检测报告证实钨金条的含量和价值。

其二,合同诈骗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本案中海茵尔公司在签订财产保全担保合同时就应明知金垦公司如果败诉,海茵尔公司就有可能承担担保责任,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一部份,并非金垦公司采用欺骗手段使海茵公司承担其债务。

综上,胡金亮的主观及客观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金垦公司不构成偷税罪。

金垦公司在两笔业务中没有产生增值利润,不可能缴纳增值税。

刑法修正案已将偷税罪改为,对于初犯或是已做出行政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金亮合同诈骗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骗单位海茵尔公司的报案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杨军的陈述证实:

金垦公司因供货纠纷被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被保全了金垦在天津港的20XX余桶番茄酱,金垦公司自称与第三方有供货合同,为解除查封,20XX年3月23日金垦公司法人代表胡金亮到海茵尔担保公司要求为解除查封提供担保,并声称可以提供价值约几百万元的钨金作为反担保。

20XX年3月金垦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了三箱钨金条,并出具了发票,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钨金条,数量300公斤,单价22万元/公斤,发票金额6600万元。

金垦公司声称三箱钨金条为该批货物中的一部分,重量大约100公斤。

20XX年3月20日胡金亮提出从三箱钨金条中抽取样品,双方送到新疆矿产实验研究所对样品进行检验,20XX年3月22日新疆矿产实验研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送检样品含钨量达%以上。

另外经了解胡金亮所称钨金的市场价格在每公斤4万元以上,估算三箱钨金条价值约400万元,为此海茵尔担保公司同意为金垦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XX年3月23日双方签订了财产保全担保合同,担保金额350万元,金垦公司用三箱钨金条提供反担保。

20XX年3月,金垦公司一、二审均败诉。

20XX

  年8月胡金亮就不见了。

20XX年6月12日海茵尔担保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了金垦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金垦公司提供反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