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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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我省灾害性天气和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警报等工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干旱、森林火险、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3.2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和我省所辖海域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警报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全面提升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省气象部门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各有关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省气象部门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1.2职责

(1)指挥协调全省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和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灾害气象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

(2)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

(3)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4)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5)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各有关单位职责

(1)宣传部门:

督促新闻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

(2)发展改革、经贸部门:

负责提供相关的物资,保障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人员的正常工作。

(3)公安、交通部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保证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畅通。

(4)民政、安全监管部门:

提供人员死伤情况相关信息。

(5)财政部门:

负责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气象灾害事件预警等工作所需资金。

(6)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

(7)水利部门:

负责提供风暴潮、水文相关信息。

(8)农业部门:

负责提供农业受灾情况相关信息。

(9)卫生部门:

负责提供疫情发展监测相关信息。

(10)环保部门:

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相关信息。

(11)通信部门:

督促检查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12)电力监管部门:

督促检查电力企业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的电力供应保障。

3应急预警机制

3.1监测和报告

3.1.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灾害气象事件的,领导小组要在会商后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省政府应急办。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两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应急办。

3.1.3报告内容:

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部门。

省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要及时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预警和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应急办。

3.2.2各有关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2.3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积极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1热带气旋预警级别

3.3.1.1Ⅰ级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将登陆我省或严重影响我省海面或陆地(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责任区有大于8级风或大于大暴雨,下同)。

3.3.3.2Ⅱ级预警:

预计未来36小时内,强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将登陆我省或严重影响我省海面或陆地。

3.3.3.3Ⅲ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1)预计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将造成预报责任区内有大于8级大风时(预报责任区:

广东省的陆地和海面,台湾海峡、琼州海峡、北部湾北部海面,下同);

(2)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后,预报责任区内风力仍大于8级或仍有大暴雨;

(3)热带低压当其离我省较近,风力接近或达到8级(国家气象中心还未编号为热带风暴),并预计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3.3.1.4Ⅳ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为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1)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气旋造成南海14°N以北海域出现大于6级大风,或南海14°N以北海域已有热带低压活动;

(2)省气象台已发布热带气旋警报,但热带气旋移向、移速改变,影响程度减轻,未来48小时内预报责任区内风力大于6级、小于8级;

(3)热带气旋已登陆或远离我省,但责任区内仍受热带气旋影响,有6-7级风或有暴雨。

3.3.2暴雨预警级别

3.3.2.1Ⅰ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并预计降水将持续,即为达到Ⅰ级预警级别。

(1)暴雨过程的单站日降雨量≥500毫米;

(2)暴雨过程的单站连续2日降雨量≥700毫米;

(3)暴雨过程的单站连续5日降雨量≥750毫米;

(4)日雨量≥50毫米的暴雨站日数≥150;

(5)日雨量≥100毫米的大暴雨站日数≥40;

(6)日雨量≥250毫米的特大暴雨站日数≥5。

3.3.2.2Ⅱ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并预计降水将持续,即为达到Ⅱ级预警级别。

(1)暴雨过程的单站日降雨量≥420毫米;

(2)暴雨过程的单站连续2日降雨量≥620毫米;

(3)暴雨过程的单站连续5日降雨量≥650毫米;

(4)日雨量≥50毫米的暴雨站日数≥120;

(5)日雨量≥100毫米的大暴雨站日数≥35;

(6)日雨量≥250毫米的特大暴雨站日数≥3。

3.3.2.3Ⅲ级预警:

雨量实况已达到或预报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预报降水持续,即为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1)暴雨过程的单站日降雨量≥350毫米;

(2)暴雨过程的单站连续2日降雨量≥450毫米;

(3)暴雨过程的单站连续5日降雨量≥500毫米;

(4)日雨量≥50毫米的暴雨站日数≥100;

(5)日雨量≥100毫米的大暴雨站日数≥30;

(6)日雨量≥250毫米的特大暴雨站日数≥2。

3.3.2.4Ⅳ级预警:

雨量实况已达到或预报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并预报降水持续,即为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1)暴雨过程的单站日降雨量≥250毫米;

(2)暴雨过程的单站连续2日降雨量≥300毫米;

(3)暴雨过程的单站连续5日降雨量≥350毫米;

(4)日雨量≥50毫米的暴雨站日数≥50;

(5)日雨量≥100毫米的大暴雨站日数≥20。

3.3.3高温预警级别

3.3.3.1Ⅰ级预警:

实况已达到或预计24小时内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高温将持续,即达到Ⅰ级预警级别。

(1)全省极端最高气温≥40℃;

(2)全省极端最高气温≥39℃的站日数≥20;

(3)全省极端最高气温≥37℃的站日数≥150。

3.3.3.2Ⅱ级预警:

实况已达到或预计24小时内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高温将持续,即为达到Ⅱ级预警级别。

(1)全省极端最高气温≥39℃的站日数≥10;

(2)全省极端最高气温≥37℃的站日数≥80;

(3)全省极端最高气温≥35℃的站日数≥500。

3.3.3.3Ⅲ级预警:

实况已达到或预计24小时内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高温将持续,即为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1)全省极端最高气温≥37℃的站日数≥40;

(2)全省极端最高气温≥35℃的站日数≥300。

3.3.3.4Ⅳ级预警:

实况已达到或预计24小时内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高温将持续,即为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1)全省极端最高气温≥37℃的站日数≥20;

(2)全省极端最高气温≥35℃的站日数≥100。

3.3.4寒冷预警级别

3.3.4.1Ⅰ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Ⅰ级预警级别。

(1)广州五山站日平均气温在冷空气到达后一天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两天内日平均气温急剧下降12℃以上,同时过程最低气温降至3℃或以下;

(2)过程中全省日平均气温≤15℃的站日数≥1500,或日平均气温≤10℃的站日数≥500;

(3)过程中全省日最低气温≤10℃的站日数≥1000,或日最低气温≤5℃的站日数≥250。

3.3.4.2Ⅱ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Ⅱ级预警级别。

(1)广州五山站日平均气温在冷空气到达后一天内急剧下降8℃以上或两天内日平均气温急剧下降10℃以上,同时过程最低气温降至5℃或以下;

(2)过程中全省日平均气温≤15℃的站日数≥800,或日平均气温≤10℃的站日数≥200;

(3)过程中全省日最低气温≤10℃的站日数≥700,或日最低气温≤5℃的站日数≥100。

3.3.4.3Ⅲ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1)全省最大降温幅度≥10℃且全省最低气温≤5℃;

(2)过程中全省日平均气温≤15℃的站日数≥500,或日平均气温≤10℃的站日数≥100;

(3)过程中全省最低气温≤10℃的站日数≥400,或日最低气温≤5℃的站日数≥50;

(4)全省日最低气温≤5℃的站日数≥300,或日最低气温≤0℃的站日数≥20。

3.3.4.4Ⅳ级预警:

当同时满足下列1、3、4条件,或同时满足下列2、3、4条件,即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1)全省最大降温幅度≥8℃且全省最低气温≤5℃;

(2)过程中全省出现日平均气温≤15℃的站日数≥50,出现日平均气温≤10℃的站日数≥20;

(3)过程中全省出现最低气温≤10℃的站日数≥150,出现最低气温≤5℃的站日数≥10;

(4)全省日最低气温≤5℃的站日数≥200,或日最低气温≤0℃的站日数≥10。

3.3.5大雾预警级别

3.3.5.1Ⅰ级预警:

预报或监测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Ⅰ级预警级别。

(1)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100米的站数≥20;

(2)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200米的站数≥30;

(3)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500米的站数≥50。

3.3.5.2Ⅱ级预警:

预报或监测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Ⅱ级预警级别。

(1)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200米的站数≥15;

(2)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500米的站数≥25;

(3)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站数≥50。

3.3.5.3Ⅲ级预警:

预报或监测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1)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200米的站数≥10;

(2)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500米的站数≥15;

(3)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站数≥30。

3.3.5.4Ⅳ级预警:

预报或监测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1)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200米的站数≥5;

(2)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500米的站数≥15;

(3)全省最小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站数≥20。

3.3.6灰霾预警级别

3.3.6.1Ⅱ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Ⅱ级预警级别。

(1)出现重度灰霾的台站数≥10个;

(2)出现中度灰霾的台站数≥25个;

(3)出现中度灰霾≥15个站/日,且持续7天以上。

3.3.6.2Ⅲ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为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1)出现重度灰霾的台站数≥6个;

(2)出现中度灰霾的台站数≥20个;

(3)出现中度灰霾≥10个站/日,且持续5天以上。

3.3.6.3Ⅳ级预警: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为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1)出现重度灰霾的台站数≥3个;

(2)出现中度灰霾的台站数≥15个;

(3)出现中度灰霾≥10个站/日,且持续5天以上。

3.3.7干旱预警级别

3.3.7.1Ⅰ级预警:

全省2/3以上站点(58个站以上,下同)达到极旱标准。

3.3.7.2Ⅱ级预警:

全省2/3以上站点达到重旱或以上标准。

3.3.7.3Ⅲ级预警:

全省2/3以上站点达到中旱或以上标准。

3.3.7.4Ⅳ级预警:

全省2/3以上站点达到轻旱或以上标准。

3.3.8道路结冰预警级别

3.3.8.1Ⅰ级预警:

最低气温低于0℃且平均气温低于6℃,并出现降水的台站数≥10个,预计2小时内在大范围区域影响道路交通,即达到Ⅰ级预警级别。

3.3.8.2Ⅱ级预警:

出现降水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预计4小时内在较大范围影响道路交通,即达到Ⅱ级预警级别。

(1)平均气温低于6℃且最低气温低于0℃的台站数≥5个;

(2)平均气温低于6℃且最低气温低于1℃的台站数≥10个。

3.3.8.3Ⅲ级预警:

最低气温低于1℃且平均气温低于6℃,并出现降水的台站数≥5个,预计6小时内影响道路交通,即为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3.3.8.4Ⅳ级预警:

最低气温低于2℃且平均气温低于8℃,并出现降水的台站数≥5个,预计12小时内影响道路交通,即为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3.3.9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

3.3.9.1Ⅰ级预警:

预报或监测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为达到Ⅰ级预警级别。

(1)预计可能发生五级地质灾害;

(2)预计可能发生五级森林火险;

(3)气象原因可能(或已经)引发4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3.3.9.2Ⅱ级预警:

预报或监测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为达到Ⅱ级预警级别。

(1)预计可能发生四级地质灾害;

(2)预计可能发生四级森林火险;

(3)气象原因可能(或已经)引发3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3.3.9.3Ⅲ级预警:

预报或监测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为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1)预计可能发生三级地质灾害;

(2)预计可能发生三级森林火险;

(3)气象原因可能(或已经)引发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3.3.9.4Ⅳ级预警:

预报或监测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为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1)预计可能发生二级地质灾害;

(2)预计可能发生二级森林火险;

(3)气象原因可能(或已经)引发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3.4预警发布

3.4.1Ⅰ级预警

当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可能出现Ⅰ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或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30人以上死亡;

——10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引发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重要流域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重点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某个流域特别严重的洪水或农村内涝、城市积涝等;

——其他需要发布Ⅰ级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Ⅰ级预警由领导小组决定发布,并报省政府应急办。

3.4.2Ⅱ级预警

当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可能出现Ⅱ级(重大)预警级别的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或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亿元以上10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重要流域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严重的农村内涝、城市积涝等;

——其他需要发布Ⅱ级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Ⅱ级预警由领导小组决定发布,并报省政府应急办。

3.4.3Ⅲ级预警

当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可能出现Ⅲ级(较大)预警级别的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或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重的农村内涝、城市积涝等;

——流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其他需要发布Ⅲ级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Ⅲ级预警由地级以上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发布。

3.4.4Ⅳ级预警

当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可能出现Ⅳ级(一般)预警级别的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或者发生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可能(或已经)农村内涝、城市积涝等;

——流域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其他需要发布Ⅳ级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Ⅳ级预警由县(市、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发布。

3.5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授权领导小组组长签发Ⅰ级响应启动命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省政府应急办。

4.1.2Ⅱ级响应

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授权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Ⅱ级响应启动命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省政府应急办。

4.1.3Ⅲ级响应

较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地级以上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经集体研究决定,发布Ⅲ级响应启动命令,向事发地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气象部门。

4.1.4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经集体研究决定,发布Ⅳ级响应启动命令,向事发地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部门。

4.2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新闻单位接到同级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通过广播、电视、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在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3.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重大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4.4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

4.5调查与评估

4.5.1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

一般等级气象灾害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较大等级气象灾害由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由省气象部门牵头负责;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由省气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家气象部门予以支持。

4.5.2气象灾害跨行政区域发生时,其调查、评估(含成因分析)工作由其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或指定一牵头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4.5.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应急终止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Ⅲ级响应行动由地级以上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终止。

Ⅳ级响应行动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终止。

5后期处置

5.1灾害成因分析

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气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省人民政府。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5.2事件调查报告

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并报省人民政府。

调查报告包括:

重大气象灾害的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总结防御或应急处置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建议。

5.3应急工作总结

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气象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总结报告应当包括:

气象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5.4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5.4.1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气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5.4.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5灾害保险证明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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