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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集锦

2017.7.2

为了便于每年填汇算清缴表,建账时做如下提醒:

1、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的明细一致。

一般按五类划分: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家具、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其最低折旧年限分别是20、10、5、4、3)。

2、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的明细一致。

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明细科目与汇算清缴表的期间费用表一致。

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明细与汇算清缴表明细一致。

5、应付职工薪酬明细与汇算清缴表的职工薪酬明细一致。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尽量不要取得专用发票,否则还得进项税额转出,挺麻烦;排除不能抵扣的情形,其它的就是能抵扣的进项税情形了,尽量取得专用发票,一是抵扣进项税,税收负担轻,再就是成本低,毛利高,提高盈利水平。

常见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主要有:

(1)简易计税方式计税项目(就是按简易征收率的项目)、

(2)非增值税征税项目、

(3)免征增值税项目、

(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

业务酬费、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

(5)非正常损失(如: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6)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就是飞机票、车票等),

(7)购进的贷款服务(如:

银行利息支出)、购进的餐饮服务(如:

餐费支出)、

(7)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购进的娱乐服务。

很多会计分不清财政拨款是否是不征税收入,我简要说一下吧:

财政拨款我们一般都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但作为不征税收入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资金拨付文件并规定了资金使用用途;

二是有拨款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相当于提前少计了一次应纳税所得额,少交了一次企业所得税,所以之后再形成的成本费用就不能第二次税前扣除了。

若不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多数的财政拨款都不具备第二个条件),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如土地出让金返还,也就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就不能从扣减应纳税所得额了,也就是汇算清缴时就不管这一项了。

7月1日之后应关注如下:

1、2017年7月1日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强制),纳税人名称,开户行,地址,联系方式,否则视为不规发票。

2、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仅限于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费用发票中主要规范:

(1)餐费报销时需要附列菜单,若是招待用的餐票报销需要附列招待对象的单位,被招待人的级别,姓名;

(2)会议费的报销需要附列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花名册并签到表,参会人员的餐费及住宿标准须列明,会议记录概要;(3)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要有商品明细。

4、金四期系统监控企业办理的POS机,使用POS机那么该账户的收入要列入公司收入

5、商业超80万(工业50万),应办一般纳税。

6、2017年7月1日过后部分收入过低的一般纳税人将会面临发票降版,即:

十万元版的发票将会被降版为万元版。

7、小规模现在享受的增值税季度9万元减免。

8、小微企业现在享受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即:

利润为50万元以下,所得税按10%征收)(注:

小微企业标准,商业资产总额1000万以下,人工80人,工业资产总额3000万,人工200人以下)

9、金四期系统将会扫描到所有公司开具和收到的发票,税务监控系统将会自行从费用成本倒推该企业的收入,收入和费用一定要成比例,若费用比例过高风控系统将自动识别,出现预警。

干会计的要用好用活国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当一名又红(品德好又专(业务强)的“红管家”。

很多会计分不清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我简单解释一下:

不征税收入,如上次我说的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取得此款的年度先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少计了企业所得税,但之后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再次税前扣除,可看作相当于推迟了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了资金压力。

而免税收入(如:

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接受投资企业分红前已经交纳过企业所得税,我们作为投资企业收到分红不能再一次重复交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形成的费用允许再次税前扣除。

我整理了新政,可关注一下:

1、根据鲁政办字〔2017〕83号文,从6月起计提和交纳水利建设基金由1%,调整为0.5%。

2、7月1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期为360天。

3、自七月一号日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填付款付款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为不合规发票,不准予税前扣除。

4、自7月1日起,取得的发票要有具体的品名,不能写“一批”、“一宗”等。

2017.7.3

我整理了容易出差错的问题,提醒特别关注一下:

1、能耗与产量对比异常,如:

电费与营业收入对比异常(或每度电的产值过低)。

2、液体原料或商品产品账面库存,超过实际储存能力。

3、材料耗用品名与应产出产品品名不匹配。

4、贸易部分购进与销售的品名不符。

5、个税工资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匹配。

6、经营范围与对外开票项目对比,是否“变名虚开”。

7、购进过大,而付款过少,应付款过大。

一致。

8、存货周转率过快而或过慢而异常。

9、暂估入库过大,而预付款过少,暂估应付账款长期不能取得发票。

10、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不一致。

11、销售过大,而回款过少,应收账款过大。

12、超过实际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的销售。

13、材料有很强季节性且难以储存,而生产无季节性,不符合常规的。

14、投入与产出比异常,如:

材料利用率异常或下角料废料比例异常。

15、只购进,不耗用或不出库。

16、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销售额不一致。

17、开票单位地与货物实际来源地不一致。

18、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销售,而无加工工艺,所发生的销售。

19、其它应付款过大,长期不还款且不付利息。

20、销售额与总体销售形势严重背离的。

21、有淡旺季的产品,其销售额与淡旺季严重背离。

2017.7.26

一、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三、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7.8.6

1、国税申报的增值税金额与地税申报的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地税的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二)

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三)

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国地税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017.8.15

买办公用品开具发票项目是否可以填写“办公用品”?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纳税人应据实开具发票。

票面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向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具给事业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提供汽车保养服务(主要是对汽车安全性进行检查,换机油、滤芯、配件等)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

纳税人提供汽车保养服务(主要是对汽车安全性进行检查,换机油、滤芯、配件等),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入不动产,会计上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是否可以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答:

不需要分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中提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答:

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中企业的范围是否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答: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包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形?

答:

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补开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将现有通用机打发票换成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目前通用机打发票是否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答:

如果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应推行范围,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升级工作,使用新系统发票,不得在使用非新系统发票。

一、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收费公路通行费包括:

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1%,但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政策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如何计算抵扣道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答: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取得的通行费的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行“通行费的进项”。

五、取得哪种凭证可以抵扣通行费?

票面如何区分财政票据还是发票?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即,取得财政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通行费发票:

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以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2.财政票据:

票据监制的章是“财政部监制”。

六、取得ETC充值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是全自动收费系统,用户可以办理后方便使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用于支付通行费。

ETC发票,并非“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因此,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017.8.28

2017下半年税务稽查的10个重点方向

重点稽查方向1:

地税局对营业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需要缴给国税。

目前各地地税局都在思考一个问题:

如何对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重点稽查方向2:

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1、2002.1.1之前的企业—地税局

2、2002-2009之间企业—国税局

3、2009.1.1之后的企业—跟着主体税种

2017.12.31日前,企业所得税全部将移交到国税局,也就是以后企业所得税都是归国税局管理,因此企业目前也要面临地税局对所得税的清算!

重点稽查方向3:

开展行业专项整治的稽查工作

据税总函(2016)256号文件《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

今年国税总局选取了3-5个行业重点稽查,房地产、建筑、住宿酒店业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必然会加强稽查力度。

稽查重点为:

对于新老项目划分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增值税预缴税款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建筑业是否分项目核算以及项目台账的检查;

建筑业是否有把简易计税的购进材料抵扣到一般计税的项目中?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行业扣除项目是否真实?

是否存在人为改变老项目计税方式?

重点稽查方向4:

营改增前后政策的执行情况

比如: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比如:

营改增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比如:

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再比如: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执行情况(财税〔2016〕86号文件)

重点稽查方向5:

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将一些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比如:

将没有供应商开具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再比如:

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重点稽查方向6:

全面营改增后的两虚(虚开虚抵)发票、对开发票、三流不一致发票

案例: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的时候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何规避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注意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

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

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不可以对开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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