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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保安制度

集团公司***业务保安制度

(机电部分)

目   录

防爆电气管理制度 2

电气管理组工作条例 14

停、送电管理制度 18

雨季防雷电管理规定 21

主要设备防灾害预案 27

矿井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 54

年度电气预防性试验计划 55

年度矿井预防性检修计划 57

 

 

防爆电气管理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1.矿成立专职的电气防爆检查组,检查组中的防爆检查员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防爆检查员的资格证,防爆检查员必须是专职,必须根据矿生产地区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爆检查员,并制定防爆电气检查制度,负责全矿的防爆电气检查及管理工作。

2.全矿防爆电气设备由制修厂设备组统一管理,并实行分级负责制。

设备组根据实际需要配齐专职(或兼职)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员,技术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上隶属制修厂领导。

矿内其他有关单位,如:

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检修,矿灯房及各防爆电器使用单位,也要配备具有防爆检查员资格证的专职(防爆检查人员,负责本单位防爆电器的领用、发放、验收及检查工作。

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台帐和总牌板、设备手册和分类设备的主要技术资料档案由设备组建立,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设备太多条件允许的建立牌板。

有关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方面的各种报表和资料,由设备组负责编制、汇总和上报。

3.电气防爆检查组在技术业务上,必须归口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行政管理归口本矿安监部负责。

防爆检查组成员不得随意安排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用变动,须首先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在由安监部落实人员的变动。

4.电气防爆检查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电气工作5年以上工龄),经上级防爆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具有防爆检查员资格证。

防爆检查员资格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

二.防爆设备的选型、进货、开箱验收制度

   1.防爆设备的选型:

全矿各单位需要增置防爆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增置防爆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矿机电总工程师主持下,由机电、计划、技术、财务、设备管理、使用单位等对所需防爆设备的型号和技术性能进行可行性分析。

   分析论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有高的生产效率;

   

(2)有可靠的质量;

   (3)安全性能可靠,少污染,低噪音;

   (4)配套齐全、结构合理、灵活方便;

   (5)能大幅度降低能源和材料消耗;

   (6)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和较低的寿命周期费用;

   (7)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三化(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程度高,易于维修;

   (8)防止采用落后、淘汰机型的防爆设备。

   2.防爆设备的进货:

设备组根据矿论证后的决策编制计划报矿计划部门,经矿长批准上报集团公司计划部门,由集团公司器材部门统一定货,矿设备组到集团公司办理防爆设备领用证。

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大修、改造、更新计划的编制、汇总由企管部负责,报经集团公司、矿审批同意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因生产急需的计划外项目,经矿长办公室批准,由企管部报集团公司申请计划调整。

3.开箱验收:

新防爆设备到货,由制修厂经理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拆箱,按防爆设备装箱单逐项验收,并填写报告单。

随机资料由设备组存入档案,设备入防爆电气设备库待安装,设备组负责登记、编号、建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入帐。

三.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移交生产制度

   1.重要生产防爆设备和特种动能防爆设备:

   

(1)安装必须有设计有计划并经矿机电总工程师审批,安装部门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与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2)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有质量检查员(或技术人员)做好现场原始数据的详细记录,以便汇总成正式安装调试资料供验收后存档。

   (3)防爆设备安装竣工后,由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安装部门、使用部门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进行空载、半载、全负荷试运行来通过全面验收,发现问题当场处理不好的以书面记录限期处理,直至使用单位满意,在安装、调试验收凭据上签字后方能正式移交生产。

   2.生产设备:

   

(1)凡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有计划,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安装单位到安装地点开现场会,介绍现场具体情况。

   

(2)为保证安装工程按期按质完工,对安装场所、峒室、巷道运输条件必须首先进行检查验收,符合安装施工要求的方可进行设备的安装。

   (3)安装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安装调试。

   (4)安装调试完毕,必须进行空载、半载和全负荷试运行,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安装、使用及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使用单位正式使用,并办好正式移交生产手续。

(5)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移交生产后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及时建立图牌板、卡片和各种管理制度。

四.防爆设备更新改造、封存、启封、调拨、报废制度

   A.防爆设备的更新改造:

防爆设备需要更新改造,应填写申请书,并附更新改造方案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由企管部负责组织实施。

   1.防爆设备的更新原则是: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防爆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2)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经过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防爆设备的技术改造原则是促进生产发展的有效程度。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组织实施:

   

(1)节约能源、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

   

(2)改革产品结构,使产品升级换代,提高性能和质量;

   (3)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B.防爆设备的封存、启封:

   1.防爆设备封存是指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组批准后,填写封存单,交财务科办理停止折旧提交手续,交制修厂设备库保管,封存设备必须达到完好。

   2.封存防爆设备需启用时,由使用单位向设备组提出申请,填写启用单交财务办理折旧费用提成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停用封存、启用申请要填清理由、防爆设备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日期、技术状况、用途等。

   4.封存防爆设备的所有附属设备、附件、专用工具等,随同主机清点封存,切断电源,做好防锈、挂牌保管工作。

   C.防爆设备的调拨:

由设备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调拨单,其它单位不得私自调拨防爆设备。

   D.防爆设备的报废:

防爆设备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明细和意见,由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设备组办理手续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防爆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高耗、低能不能改造利用;

   2.使用年限未到,但效率低,达不到环保要求,无改造价值;

   3.绝缘老化、无修复价值或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超过更新费用的设备;

   4.因事故或其它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腐蚀过甚,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五.防爆设备的入库、领用、交还、转交

   1.新购防爆设备经开箱验收、电气设备经防爆检查,通电试运后,方可入库,检修后的设备,凭验收合格证入库。

   2.入库的防爆设备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露天摆放的设备必须做到上盖下垫,防止积水浸泡,无防腐处理的表面应涂抹防锈油,设备配件上架摆放。

   3.防爆设备库必须设牌板、帐卡,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并及时根据设备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防爆设备领用,由领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帐簿到设备组办理手续,设备管理员依设计和电管组增容批准手续发放设备;临时增用防爆设备,必须经矿、(区)科领导批准。

   5.更换在用防爆设备,必须有科、矿领导的批准,并在七日内将损坏的设备交制修厂检修车间。

   6.交还防爆设备必须零部件齐全,经原使用、检修单位、设备组共同验收后,办理消帐手续。

7.采掘区队变动工作位置,由矿组织交接双方及设备组人员现场清点后,办理转交手续,不经设备组同意,各单位不得私自转交防爆设备。

六、防爆设备检修制

1、凡防爆设备升坑后,必须经过检修,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大型防爆设备由电工部进行检修,五小设备由五小组进行检修,问题比较严重的失爆设备,需经制修厂或专门厂家进行检修。

3、防爆设备的检修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1~4—2000的规定进行,并达到标准要求。

4、防爆设备经检修后,首先由本组质量检查员(或班长)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填写记录,以便留查。

5、经检修组检修好的设备确认符合规程要求时,须经专门的防爆检查员以及安监部防爆组防爆检查员共同签发入井合格证,由检修组保存一联,设备组保存一联备查和安监部防爆组为一联。

6、对未经检查合格的设备均不得下井使用。

七、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制

1、使用单位使用防爆设备必须由设备网员到设备组办理设备借用手续。

2、设备下井前须有设备组开的设备入井证,此证设备组一联,井口一联,使用单位一联,以备存查。

3、设备在运输过程中,要妥善捆绑,以防发生事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由运输过程负责人负责。

八、防爆设备安装验收制

1、由安装队或其他安装单位安装设备,竣工后均应经过使用单位,防爆检查组和调度室会合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2、验收中不合格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限期处理,然后再移交。

3、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由安装单位设备组和使用单位共同签证。

4、自行更换、安装的设备,由本单位组织防爆检查,不合格不得使用。

5、安监部防爆检查组要经常入井对防爆电气设备运行防爆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周至少二次防爆专项检查,并留有相关纪录。

九.防爆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矿设立以机电矿长为首的防爆设备事故追查小组,负责搞好防爆设备事故的分析、追查和群众性的事故防范活动等工作,日常业务由制修区负责。

   2.发生防爆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特大防爆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领导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追查处理,重大、一般防爆设备事故由矿领导负责组织追查分析,记录存档。

   3.对发生的防爆设备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经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各采、掘、运工区及其它单位发生防爆设备事故,应由跟班区、队长及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迅速恢复生产。

收工后要及时分析追查。

   5.对发生的防爆设备事故应认真做好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防爆设备事故率不断降低。

   6.在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和每月的安全网员会议上,向群众进行讲述防爆设备事故情况,发动群众分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教训,不断开展反防爆设备事故的斗争。

   7.制修厂应将每月防爆电气设备事故情况及时整理,按规定的表式认真填写月报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十.防爆设备检查与评比奖惩制度

   1.矿成立以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防爆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防爆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防爆设备管理混乱、各项防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或处罚。

   2.各类奖罚单据由各专业管理组开具,经审批后,交财务科实行奖罚,提请矿长办公会裁定。

   3.连续三个月防爆电气设备完好率达95%,电气设备无失爆、标准化验收达部一级以上的单位,按照规定嘉奖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技术员、机电维护人员。

   4.防爆电气设备完好率低于95%,标准化验收低于部一级标准的,已对矿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罚款分管机电的区队长、技术员(或分管工程师)。

   5.防爆电气设备无“下井证”下井者,按每台件200元罚井口把钩工。

   6.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保护齐全,甩掉无压释放、过流保护装置或其它电气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不用者,罚款1000元。

   7.未经电气管理组批准擅自增减设备容量或更动开关过流保护定值者,按1000元罚款;若危及安全,影响生产时,由责任单位自负。

   8.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者,按1000元罚款。

   9.各种固定防爆设备实行交接班、定期检查或巡回检查等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未按规定执行和填写记录者,按每次50元罚款,发现填写假记录者,停发安全工资三个月。

   10.井下电气失爆,按每台(或每处)2000元罚款;未按期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按原罚款金额的两倍罚款,直至处理完为止。

   11.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按每台2000元罚款。

   12.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同一地点摆放,无接地极或接地极敷设不合格,或在开关群附近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2000元。

   13.因生产损坏的防爆电气设备路部件(如开关芯子等),在更换新部件后,两天内必须交回制修厂有关车间及专业管理组消帐,否则按每超一天200元罚款。

   14.玩忽职守,对防爆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使用不当,致使设备损坏,按防爆设备损坏程度以及影响生产范围处以1000~5000元罚款。

   15.规违反油脂管理规定或润滑不当,造成防爆电气损坏事故的,对兼管油脂工作的区长、技术员及工区油脂管理员每人罚款3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损失的,另给予行政处分。

乳化液配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6.井下闲置的防爆电气设备,以接到设备催送单之日起10日内回收上井消帐,逾期不交者,按每台每天100元罚款。

   17.单台更换下来的防爆设备,责任单位应在7日内回收上井到指定地点并办理消帐手续,否则按每台件每天100元罚款。

   18.未经批准擅自转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含电缆、五小电器)按每台件500元罚转用单位。

   19.凡回收上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零部件不符合拆除前移交清单的数量时,按下列标准罚款:

遗失件原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5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4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30%罚款;1000元以上的,由矿领导确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20.防爆设备应严格控制拆套使用,凡不经批准私自拆套的,按被拆部件原值的100%罚款。

   21.蓄意破坏,造成防爆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根据情况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要爱护设备,一旦发生防爆设备事故,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对造成防爆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况处以500~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任意处置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电缆)应给予设备原值2~5倍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24.对贯彻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并能搞好防爆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机电事故者由矿给予一次性嘉奖。

2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现场失爆同样追究处理:

(1)对新进防爆电气设备验收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设备入矿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2)对检修完的但未达到防爆性能要求的设备把关不严而签发防爆合格证,允许入库备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3)对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的各类配件,把关不严而允许进矿使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4)对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的设备把关不严,而签发入井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5)把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闭锁不可靠的矿灯发放下井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个人。

27.矿属各单位应把电气防爆工作做到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层层把关,把失爆现象等同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来进行分析、追究及处理。

28.加大处理力度,凡矿属各单位经电气防爆检查组查出的失爆现象,除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包括包机责任人,分管工长、分管区长的责任,对由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在检查中查出的失爆现象,除前面处理的单位及人员还要追究电气防爆检查组分片检查员的责任。

29.对工程处的井下施工队,以及其他所招来的外来包工队,均应作为防爆工作重点进行管理,必须设专人、专机构负责,一旦发现电气失爆,应同正规矿井人员同样对待处理。

30.对出现失爆的责任单位及个人的处罚额度对照集团公司有关奖罚规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高于规定的按照本矿规定执行,低于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31.矿属各单位对电气防爆工作的责任划分,采用“归口负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即矿内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的电气防爆的第一责任者,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所分管单位及地区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

 

 

 

 

 

 

 

 

 

 

 

 

电气管理组工作条例

第一条 电气管理组是煤矿电气管理机构,在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和机电区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作的目标是:

确保井下低压供电系统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确保井下低压供电系统不发生过热、着火、电气失爆、人身触电等事故。

工作的重点是:

采掘区变电所和采掘工作面。

该组成员应选择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精通电气业务,有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

该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时,要对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条 电气管理组的义务

1、绘制井下(127伏及其以上)供电系统图纸、版图、图上应标明线路、设备规格、型号、负荷状况、短路值、整定值、保护装置种类,应做到系统图与实际相符。

2、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系统负荷审批,严格掌握线路,设备负荷动态,不得超负荷运行,达到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3、负责井下检漏继电器的检修、维护、安装、调试和试验工作,和有关人员一起做到有计划地每日就地试验一次,每周至少两次亲自试验,每月远点试验一次,并建立检漏继电器的运行卡片,留有记录、签字并存档备查。

4、负责井下低压网络短路保护的计算,确定整定数值,并整定井下低压变电所低压保护,有计划地监督检查全矿井下低压电气保护装置的使用情况。

掌握移动变电站保护装置,过流保护,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和其他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做到能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

5、绘制井下接地保护系统图,图上应标明接地极位置及规格,系统图应与实际相符。

要有计划地监督检查接地系统的运行情况,留有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做到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6、有计划地监督检查井下高低压电缆敷设、悬挂和运行状况,做到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7、与防爆检查组一起搞好电气防爆工作,确保矿井无失爆,做到能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

8、电管组应每月写出工作总结,填写“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四个专业化小组月报表”,报集团公司煤炭生产部电气科。

9、电管组应每月30日前写出当月井下所有变电所实际负荷值,报技术组备案,存档。

10、电管组负责全矿的主副风机电源负荷的审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款执行,所有变电所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认真落实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风机电源管理规定的精神和规定,并且执行矿对风机电源、开关、电缆的有关规定,不定期进行检查风机专线情况,严格风机截电门的安装规定,必须经过主管区长和矿总工程师的批准,才能安装,否则严禁实施。

第三条 电气管理组的职权

1、有权制止电气方面的“三违”和其他不安全行为,有权监督和指导电气方面的安全工作,有权追查电气事故的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2、井下低压用负荷必须经电管组审批,设备组、五小组和电缆组必须按电管组下达的审批单,收发这方面的设备、电缆和五小电器。

3、发现有用铜、铁、铝等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时,有权立即停止供电,追查责任,并填写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

4、发现甩掉漏电保护装置时(包括127伏及以上),有权立即停止供电,追查责任,并填写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

5、发现甩掉移动变电站保护装置、过流保护、电动机综保、皮带机综保、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和其他保护装置时,有权立即停止供电,追查责任,并填写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

6、发现有不按“规程”及“细则”规定装设接地保护装置时,有权立即停止供电,追查责任,并填写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

7、发现失爆的防爆设备和不该发生的电气火花时,有权立即停止供电,追查责任,并填写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

8、罚款通知单中的罚款额度,按《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执行。

电气管理组行使职权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代表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执行安全工作指令,各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

电管组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应立即上报矿有关领导,保证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停、送电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用电管理,杜绝电气伤人事故及设备、设施损坏,做到有计划停电,有计划检修保养,严格正规操作,避免人为原因造成事故,特制定如下用电管理制度:

一、 用电申请

1. 全矿各单位用电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绘制供电系统图,交机电区电管组审核。

2. 机电区电管组按申请及供电系统图审核负荷,并计算短路电流值,按负荷情况审批电缆规格及长度。

3. 各单位用电负荷电源接线由机电区指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乱接。

4. 生产期间需增加负荷时,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机电区根据变电所负荷情况指定接负荷地点。

5. 工作面安装必须有供电系统图,由安装单位、机电区电管组、机电副总签字后按图施工。

6. 制修区设备组、电缆组按审批后的图纸发给使用单位相应设备电缆。

二、 停送电管理

1. 全矿各单位需停电时,必须提前填好停电申请表,由值班人员提交调度会,调度会主持人根据停电地区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平衡后,在停电申请表上批示时间,有关单位严格按所批时间安排工作。

2. 停电地区如影响风机运转的,属于只停一路主供风机,或只停一路辅供风机的,由调度会主持人审批。

3. 原则上停电地区不能同时影响主、副风机供风,如必须停运时,调度会主持人不得审批,由总工程师审批。

4. 矿井停产检修期间必须制定停电计划表,此表发到井下各单位,并贯彻到全体施工人员,检修前报35KV站二份,并指定专人负责与35KV站联系。

5. 机电区、东风井、制修区电修工可对高压(6KV)以及6KV以下电压等级设备、设施进行停送电操作,检修,其它单位只能对低压(1140V),以下电压等级设备、设施进行停送电操作,检修。

6. 所有电修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 所用绝缘工具定期检查和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及时更换。

8. 验电笔必须符合所验电压等级。

9. 电修工检修必须携带放电地线,放电地线截面应为不小于25mm2铜线。

三、 停送电操作

1. 所有电气设备、设施需停电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线制度,并穿戴齐所需劳保用品。

2. 高压停送电工作必须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并执行唱票制(即二票一制)操作人员需穿高压绝缘靴,戴绝缘手套,站绝缘台或绝缘垫。

3. 停电工作前及工作完毕送电前,要对现场环境、设备及人员进行安全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工作,此项工作由组长或代班人员负责。

4. 需停电的开关断开后,在开关操作手把上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字样警示牌,并安排专人看管,由代班人员安排。

5. 停送电工作要安排专人进行,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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