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完善制度征求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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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完善制度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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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司法局
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二○一二年三月
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规范党组议事行为,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金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
(三)坚持“总揽全局”的原则,把握方向,谋划全局。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五)坚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规定行事。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司法行政年度计划的重大决策及工作意见。
(三)讨论决定局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其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重要会议的筹备、召开等事项,讨论审查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讲话等文稿。
审定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局干部的推荐提拔和干部岗位调整等事宜。
(六)研究决定以局党组或局名义表彰和推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审议各类上报的典型经验和先进材料等。
(七)研究局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
(八)讨论决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人事安排。
(九)研究决定局干部职工和局属单位年度考核以及对局干部职工考核等次评定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讨论决定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由党组书记决定随时召开。
(三)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
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提出。
列席人员在会上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局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党组会议所做的决议或决定,会后应告知没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
(五)党组会议讨论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提出。
党组成员分工负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向党组书记汇报,提交党组集体研究。
局各科室需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经分管党组成员审定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局政治部,由局政治部提交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研究议题。
凡列入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局各科室须将相关材料送局政治部,由局政治部负责分发至各党组成员。
有密级或需收回的议题讨论材料,会后由局政治部主任负责收回。
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六)局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的服务工作。
主要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记录及会议文件的整理印发。
四、议事纪律
(一)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
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组会议决议、决定的言论。
(二)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三)党组成员在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反对会上不说会后议论的自由主义。
(四)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党组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随机沟通情况予以处理,事后应告知其他党组成员。
(五)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传达或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散布会议内容。
对违反保密纪律、随意泄露会议内容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议记录要规范、详实。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讨论发言记录;会议决定和决议。
会议记录经党组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局党组会议议题审批单
提交时间
党组会议编号
(年)号
议题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党组成员审核意见:
党组书记审定意见:
年月日
办理结果:
已经年月日市司法局第次党组会议讨论,详见局党组会议记录。
注:
议题详细内容和相关材料附后。
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组中心组成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中心组学习工作由局党组书记负责,具体由局党总支组织实施。
二、党组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
集中学习由局党组书记负责主持,局党总支负责安排学习内容,原则上每月一次。
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由局党总支负责考勤。
自学按照局年度学习安排内容进行。
三、学习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司法行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党组中心组原则上每季度应举行一次专题讨论,讨论题目由局党组书记根据学习、工作情况拟定,提前通知各成员。
五、党组中心组成员应认真记录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
六、党组中心组成员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各类培训班和集中学习。
七、局党组书记原则上应组织相关人员每季度对中心组成员的情况进行检查。
八、党组中心组成员应按时参加学习。
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局务会议议事规则,提高会议效率,依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局务会议是局行政决策的重要会议,是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集体决策的会议。
司法行政工作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应通过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行政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
二、局务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局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正职不在时,副职参加)。
(二)局务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列席。
三、局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
如果局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如遇重要问题需要研究可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
(三)局务会议须有局务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四、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局党组的决策、决议,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具体的贯彻意见。
(二)讨论研究全年司法行政工作的计划、总结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报告等行政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经费安排及使用。
(五)听取局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和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审批事项。
(六)讨论审查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讨论制定,修改和废除局规章制度。
(九)讨论决定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五、议事纪律
(一)召开局务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二)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除经会议决定可传达或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的内容,也不得向外透露会议期间的个人发言及未形成决议的意见。
六、会议准备
(一)局务会议实行议题登记制度。
需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科室须填报《金昌市司法局局务会议议题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拟定事项相关材料和《审批单》一式五份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交局长确定会议议题。
(二)各议题汇报科室应认真准备材料,突出主题,言简意赅。
在议题提交前必须围绕议题内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局务会议决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的意见,否则不予研究。
(三)拟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议题提交科室须事先与相关科室沟通,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长召集相关科室进行认真讨论研究,由主管领导把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提交局务会议。
七、会议落实
(一)会议形成的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汇报材料等原始材料,由局办公室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和保管。
(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认真贯彻落实。
(三)局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科室和单位的督促检查,定期向局长报告落实情况。
局务会议议题审批单
提交科室
提交人
提交时间
局务会议编号
议题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月日
局长审定意见:
年月日
办理结果:
已经年月日市司法局第次局务会议讨论,详见局务会议记录。
注:
议题详细内容和相关材料附后。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是重大事项的决策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经局长同意,可扩大至相关科室负责人到席·。
二、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
四、会议内容
(一)研究提出年度工作思路及阶段性工作部署,讨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改革的初步意见。
研究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二)研究和决定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三)研究通过呈报市政府、省司法厅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四)研究通过有关重大资金安排及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意见;
(五)研究决定机关后勤建设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会期不定,遇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司法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局长主管单位财务工作。
第二条严格财务一支笔审批管理规定,严格按资金性质和用途使用资金。
第三条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财务报销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务报销计划和经费开支标准,宏观调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节约高效。
(二)各项支出,由局长直接审批,其他领导和部门无审批权限。
(三)零星设备采购和专项活动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和办公室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四)工资及上级规定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及差旅费报销,要编制表册或填制有关凭证,由领款人、制表人签字,经局长签批后支付和发放。
(五)各项支出必须按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套印财政、税务部门检印和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相关科室负责人、财务会计、办公室负责人和局长签字,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接待费用用于单位公务活动,支出标准按“从严控制”的原则掌握。
(六)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由局长签批,严禁公款私借,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借款坚持“前不清、后不借”的原则,当月报清,凡不按时核报差费、还清借款的,从其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