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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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

区、街道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区、街道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

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200万元以上,混合投资中财政性资金比例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监督稽察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区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财政、应急、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科学、民主、集体决策原则;

3.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突出重点原则;

4.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5.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原则;

6.实行咨询评估制、预算评审制、招投标制、监理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项目审计制,确保工程质量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有利于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发展方式转变和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对全区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或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履行以下程序:

项目提出和储备,开展前期论证;编报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建议书批复;土地、规划、环保、用能审核、安全等手续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论证筛选入备选库;确定、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批复;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提出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施工许可办理;项目建设实施,资金拨付及使用;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财务决算;资产(含档案)移交,产权登记;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确定的事项,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实施的政府投资前期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发改部门纳入前期项目储备。

储备库项目宽进严出,实行每年集中报送加日常报送制度。

项目根据有关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应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严禁分拆项目。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从储备库中调出。

第八条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住房城市建设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研究提出拟开展前期论证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准予开展前期论证工作。

拟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及以上财力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拟使用街道财力的项目,前期论证费用由各街道办事处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项目前期论证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项目前期论证工作主要是指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编报审核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审批。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2.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部门审批,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所需的土地、规划、用能审核、安全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

3.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规划选址意见;

  (3)土地预审意见或其它土地权属证明;

  (4)涉及使用海域的,附海洋渔业部门的海域使用审批文件;

(5)按照规定需进行合理用能审核的,附合理用能审核意见;

(6)按照规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的,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于不需要办理土地、规划、海域使用手续的项目,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其它项目,依次编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

第十条完成前期论证工作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发改部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继续进行土地征用、规划许可、初

步设计及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审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每年度的第四季度,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下一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对备选库中的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急需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3.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4.项目绩效目标;

5.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肃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总概算,并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报批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时,需同时提交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所需的相关手续。

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一切费用,一经批准,即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匡算投资、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或项目建议书匡算投资)的项目,超过幅度在5%以下或者绝对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超过幅度在5%及以上或者绝对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区政府同意,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组织实施专家评估,未按规定咨询评估的,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实施的,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十七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由上级发改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工作由区发改部门或者对应的区主管部门负责报批。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须在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复限额内进行施工图设计,确定工程量清单。

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依据相关定额标准编制项目预算报区财政部门评审,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通过预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方可办理施工、监理招标备案。

经区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建安工程费是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及拆迁单位的确定,须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程序办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手续,并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机制。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和监理同体,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施工图、工程预算进行建设,未经批准随意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因项目单位管理不善、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投资超过批复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

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半年内未完成招投标的项目,需重新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人工和材料等价格上涨、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变更建设内容、调整概算的,经区政府同意后,进行专家评估审查,由区发改部门办理变更批复手续。

拟调整数额不超过项目预备费的,由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批准追加。

已完工或基本完工的项目,不予变更建设内容、调整概算。

该类项目经区审计部门审计,实际完成投资超出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形成项目超概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予以追加投资。

实际完成投资超出合同值、未超出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发改部门联合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二十三条因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工作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变更设计,但由此致使项目增加的投资由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

项目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作为履约责任和违约条款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组织施工,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对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采取拆分逃避招标采购、超概算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等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挪用,项目决算后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结回。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的申领和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须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来源予以保证落实,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否则,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责任并负责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绿化项目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对列入区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住房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验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30日内将验收报告报区发改、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两个月内(绿化项目养护期满后2个月内)报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审计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完成财务决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支出管理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按要求定期向区发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他按规定应提报的资料。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对预算的执行情况、结(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区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建设管理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审计,对抽查发现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无故拖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出现超概算情况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提交决算前向区政府提报详细超支情况分析报告,区政府批复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审批。

对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的超支项目,查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改、住房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

1.强令或授意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2.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3.未经批准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6.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把关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

7.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财务决算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8.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建设的;

9.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政府有关管理服务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

3.违法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的;

4.违法审批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5.审批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监察机关。

第四十三条咨询、设计、评估等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进行咨询评估以及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评审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本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咨询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城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青城政办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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