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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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行为,明确本社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和住所:

  名称:

四川省××县(市、区)xx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

××省×市×县(市、区)镇村

  第三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为。

  1、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

  2、农业生产资料的统一采购和供应。

  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培训和服务。

  本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本社注册资本xx元,成员xx人。

其中团体成员×个。

  第四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宗旨。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第六条本社自愿申请加入×××合作社联合社,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七条成员资格。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三)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并经本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八条成员组成比例。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到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当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时,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当超过二十人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为了更好地带动广大农民共同致富,本社设立名誉成员。

名誉成员不出资、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按与本社交易量(交易额)参与盈余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

  第十条凡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名、盖章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是农民的,提交居民身分证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是非农民居民的,提交居民身分证;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经本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社成员或名誉成员。

同时,发给成员证或者名誉成员证。

  第十一条成员证和名誉成员证记载事项。

  

(一)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分证(资格证明)、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入社时间、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等;

  

(二)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经营项目、规模;与本社交易量明细情况、盈余分配情况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

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前六个月提出。

  退社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三条凡不履行成员义务,不遵守本社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经本社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谈论通过,予以除名。

同时,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签订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和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成员资格终止前如有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向其返还。

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第十六条以除名方式终止成员资格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不退还该成员帐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不返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

同时,要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第三章成员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评估办法

  第十七条本社注册资金为全体成员出资总额。

共计××元。

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元、非货币资金××元。

  第十八条成员出资额设置及认购。

本社出资额每股100元人民币。

正式成员最低认购1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最低认购10股。

其中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监事不少于15股,名誉成员不出资。

  第十九条出资方式:

以货币资金为主,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为辅。

其中,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总额,不得超过总出资额的20%。

  第二十条非货币资金作为出资额的作价程序。

  

(一)用非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成员向本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评估作价申请;

  

(二)由理事会组织部份成员进行评估作价,形成评估作价报告。

  (三)提交设立大会或者成员大会通过,所作出评估作价报告表决决议应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

  第二十二条本社每次增加成员、出资额达到20%时,应经成员大会决定。

第四章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参与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配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会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名誉成员员可列席成员大会,对本社提出意见和建议,优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并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依据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分配部份盈余。

  第二十四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社对出资额或者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设置附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条件:

  

(一)成员出资额占到出资总额的20%及以上的,可享受一票附加表决权;

  

(二)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占到全体成员总交易量的20%及以上的,可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

  (三)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

当附加表决权总数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时,由成员大会制订标准;

  (四)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附加表决权数和适用范围,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之出席会议的成员;

  (五)附加表决权不得用于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表决;不得用于决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等报酬表决;不得用于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表决;不得用于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表决;不得用于章程修订表决。

  第二十七条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遵守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与本社交易;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和债务;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成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本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决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等报酬;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以上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个财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理事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四)百分之四十以上员工提议;

  (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一条召开成员大会应于开会前20日,不超过30日通知全体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开事由,禀告成员大会议题及决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成员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会议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会议成员再次通知,延期20日成员仍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应视为以达到法定数额。

  第三十三条成员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十四条当成员总数超过150人时,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可行使成员大会部份或者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大会及成员代表产生办法由成员大会确定。

第六章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社的重大决策、并向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名(单数)。

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

  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理事应当从入社成员中推选,并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罢免。

  第三十八条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设立设立人提名,第二届以后的理事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10%以上成员联合提名。

  第三十九条本社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三)编制本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编制本社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决定,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本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高级员工、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所议事项。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决定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开会时,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长、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的理事和委托代表以及秘书签名。

  理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理事应依照理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赔偿责任。

表示反对意见书面有记载的,并说明反对理由的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又无正当理由的理事,无论是否支持、反对,均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在经营过程中享有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权,但必须符合本社利益,并及时报告理事会、成员大会;

  (四)接受理事会、成员大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事项;

  

(二)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员工;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经理、副经理、及业务负责人;

  (八)接受成员大会或理事会临时授权;处理具体事物,经理列席理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本社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对理事会成员、经理的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责。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成员为3人的,其中1/3由本社员工选举,2/3由成员大会选举,理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员工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四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并向成员大会做出审计报告,置备于办公场所,备成员查阅;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并予以质询;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紧急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答复。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有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签名,监事会决议记录应当公开。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本社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五十二条本社为每个成员、名誉成员设立成员(名誉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四)承担亏损金额或分配盈余金额。

  第五十二条本社应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财务年度终了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并经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与办公场所供成员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状况说明表

  (五)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五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九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社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经营、分户生产。

  第五十五条本社通过品牌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逐步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

  第五十六条本社实行生产经营“七统一”。

即统一品种、统一生产技术、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生产资料采购、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

第十章盈余分配

  第五十七条弥补亏损、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五十八条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当公积金到达注册资本50—100%后,不再提取。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化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五十九条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名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返还办法和比例(金额)由理事会提出,成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六十条 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年度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一章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六十一条本社的分立、合并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六十二条本社采取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各方签订协议,各方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继。

  第六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并予以清算;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五)其它情形解散。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农民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六十七条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六十八条 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十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成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共益债务。

  4、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5、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章禁止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七十六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十三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七十七条本社可根据情势变更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理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2、由10%以上成员提议;

  3、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决议通过方可生效,其决议与章程同等效力;

  4、拟定成员大会决议或章程修正报告;

  5、报工商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

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余在报纸或电视广告通知,如果全部通知免除报纸和电视公告通知义务。

通知应告知通知内容、决议结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成员大会。

  

全体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一.设立大会召开时间:

××××年×月×日

二.设立大会召开地点:

三.设立大会应到人数:

四.设立大会实到人数:

五.设立大会议定通过的事项

1.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设立XX农民专业合作社。

2.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XX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其中赞成票××张、反对票××张、弃权票××张。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由组成,×××为理事长,×××、×××为副理事长。

第一届执行监事由×××、×××担任。

4.经全体设立人审查,其设立人(成员)出资全部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人(成员)出资登记表),出资总额××元。

其中个人成员出资××元,团体成员出资××元。

5.全体设立人(成员)共同委托×××办理本社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全体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人(成员)出资清单

姓名或单位

通讯地址

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元)

签名、盖章

电话

备注:

成员是农民居民的,在身份证明栏中分别填入居民身分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是企业的填营业执照号,事业单位的填入法人代码,是社团的填入社团登记证号,并分别提供证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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