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雅戈尔香颂湾花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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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雅戈尔香颂湾花园.docx

商品房买卖合同雅戈尔香颂湾花园

项目名称

香颂湾花园

  

 

合同编号:

2007

编号:

GF—2000—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江省建设厅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空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宁波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西段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271013246

企业资质证书号:

建开企[2005]495

法定代表人:

蒋群联系电话:

87742006

邮政编码:

315153

委托代理人:

金正飞地址:

宁波市中山东路316号3楼

邮政编码:

315000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东钱湖镇钱湖大道北侧Ⅰ号地块、编号为:

3654006的地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甬东旅国用(2007)第36-0281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0800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6年9月228日始至住宅2076年9月27日止,商业2046年9月27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香颂湾花园二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7)浙规(建)证0280018,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209************。

第一条协议补充条款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宁波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建设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号室。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部分封闭,部分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条协议补充条款

本合同项下出售物业的建筑层高详见合同附图;误差按国家规范,具体以实际建造为准。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4、合同总价款:

(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第四条协议补充条款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A、签约时(即年月日)付房款元;

B、年月日前付清所有余款元。

2、分期付款

A、签约时(即年月日)付房款元;

B、年月日前付房款元;

C、年月日前付清所有余款元。

3、其他方式

在签订本合同时(即年月日)付房款元;在年月日前办妥的所有按揭手续(详见补充协议第一条)。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的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天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如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发出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七天则该合同即予解除,出卖人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行为对用地规划进行调整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因、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事故等引起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拟稿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天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该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香颂湾花园的容积率按现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的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以同档次装饰、设备进行替换。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时通水、通电、小区内通路;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详见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5、

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和房屋交接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2页,一式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2份,买受人2份,东钱湖管委会1份,××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打印之日起,即已向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

宁波市华严街225号签于:

宁波市华严街225号

香颂湾花园售楼中心香颂湾花园售楼中心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采用现行《房屋测量规范》及浙江省建设厅有关规定为依据。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室内按粗装修标准施工)

1、外墙:

外墙面以涂料和石材为主,采用外墙挤塑板膨胀聚苯板外保温。

2、内墙: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房间采用腻子面,不做面层。

3、顶棚:

采用普通抹灰或内墙腻子面,其中开敞阳台采用普通外墙涂料。

4、地面:

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砼地面。

5、门窗:

进户门为防盗门,其他为铝合金门窗,中空玻璃。

6、厨房:

采用普通抹灰面。

7、卫生间:

采用普通抹灰面。

8、阳台:

按实际交付为准。

9、电梯:

无。

10、其他:

1、供水:

住宅的供水由市政直接接入,计量为一户一表制;户内设一水龙头,无厨具和卫生洁具。

供电:

由鄞州区电力局提供,计量为一户一表制,户内设一灯一插。

电信、宽带网等线路预埋到户。

有线电视由东钱湖广播电视站提供,管线预埋到户。

房屋的管道煤气管道预埋到户。

每户赠送彩色可视对讲机壹台。

2、住宅为框架结构,户内基本无分隔墙(具体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一)合同未尽事宜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补充协议

 

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就已签订的雅戈尔·香颂湾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一、关于“买受人相关信息”的补充:

1、买受人确认主合同中所填写的关于买受人的相关信息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上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后立即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

如因上述相关信息错漏、变更或因买受人其他原因而引起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均归于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后果,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均已送达。

2、出卖人发给买受人的所有通知,可以选择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也可以登报方式公告。

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

公告以刊登日期为准。

二、主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的补充:

主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和房屋总价款均仅指房价款,不含本套半地下室和花园价款及其他费用。

本套半地下室及花园不计入销售面积,买受人不得以半地下室及花园的面积大小、高度、通风、采光及地上部分尺寸等为由提出退房或索赔。

三、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在主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自行到与本项目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办理按揭申请,交纳相关费用,办妥所有按揭手续。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按时办妥按揭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按主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违约的相关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2、如按揭银行放贷前需买受人补充按揭资料的,买受人需在银行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银行要求提交完整的补充资料,否则由买受人承担按揭贷款不能批准的责任;如国家调整按揭政策或因买受人或买受人的家庭成员原因致使按揭贷款不能获得批准或者不能足额获得批准的,买受人应在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所有未付余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出卖人有权按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3、买受人申请出卖人为其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出卖人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他项权证办妥前为其担保,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同意承担该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扣划贷款本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催讨费用等,并同意将该房屋移交出卖人处理。

4、在房屋他项权证办妥之前,如发生买受人所购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或买受人连续三期不按时归还银行按揭等事宜的,则视为买受人根本违约,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意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登记和注销房屋权证。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直接从其已付的房款中扣除相当于主合同约定的总房价的15%的违约金和出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同意出卖人将余款直接优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5、按揭的买受人必须委托出卖人任选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代办房屋权证,代办费220元/套和房屋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过户税费为预收款,按实际办结的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6、买受人承诺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7天内变更付款方式并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在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内不变更付款方式的或不按变更后的约定按时付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按主合同第七条处理。

四、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双方同意按主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处理面积差异,同时作如下补充:

1)双方确定以主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依据;2)双方约定如因国家或地方关于面积测绘的规范、办法、细则等依据调整引起该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发生变化,不适用主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乘以房屋单价计算(即按实结算);3)因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或按主合同第十条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的,双方不解除合同并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乘以房屋单价计算(即按实结算);4)因面积差异而产生的出卖人返还房价款或者买受人补足房价款的,按主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房屋单价乘以差异面积计算。

无论是返还的房价款还是补足的房价款,均不计收利息。

五、关于“交付”的约定:

1.出卖人应当不迟于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该房屋。

但如买受人不按约付清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差异款)的,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并视为买受人违约;遇到如下情况的,出卖人可凭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市政配套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①因主合同项下房屋建造工地邻近的市政工程建设使该房屋的建造施工不得不停止;②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配套;③主合同签订之后颁发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导致出卖人为了遵守该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而不能按时将房屋交付使用的。

2、主合同第八条第4项中的“交付批准使用文件”是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联系单》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交付文件、会议纪要等。

如交付时该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商品房验收和交付的政策、规定发生变更的,则按交付时该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的规定办理。

3、出卖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发出交房通知,寄出后7日即视为买受人收到通知;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在“宁波日报”等市内报刊登交付公告。

买受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前到出卖人处办理交付手续并付清全部余款。

双方确认自出卖人开具房屋移交单给买受人之时即视为该房屋已完成交付手续,买受人不得在房屋交付后再行主张合同解除(危房除外)。

4、买受人未在主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前到出卖人处办理交付手续的,根据买受人的付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面积差异款)按如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买受人已付清房款的,则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所购的房屋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期满后直接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签署接受单之日即视为出卖人将该房屋交付予买受人之日。

出卖人除履行约定的保修责任外,其余因该房屋引起的一切毁损灭失的后果和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用和保修期均自物业公司签署接受单之日起算。

2)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按主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六、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的补充:

该条的“设计变更”单指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对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明示的该房屋房型、结构内容改动而产生的变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文件原因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及不可抗力而对买受人所购买单元做出的设计变更的,不影响该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双方确认本条中因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不予退房,双方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主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房款结算按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处理。

七、其他补充约定: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主合同时已到工地进行实地考察,对小区的四址、周边现状都已熟知和确认;对所购房屋所处的位置、朝向、间距、结构、高度、大小、入户门、门厅的设置等基本情况均已了解并认可;已仔细阅读售楼现场的特别提示及销售图纸,对其内容均已了解并认可,且不持异议;房屋以交付时实际建造状况、合同附图为准。

买受人对小区公建设施的分布状况已作了解并认可。

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市政规划、配套和环境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房屋交付时,买受人不得以小区红线外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而向出卖人提出退房或索赔等要求。

2、双方确认主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

(2)项中的“累计应付款”和第九条第1款第

(2)项中的“累计已付款”不予适用,同意以该房屋的“房屋总价款”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其他仍按上述条款约定执行。

3、如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但买受人同意不以上述原因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如确属出卖人的工程质量问题,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检修,买受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如因买受人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出卖人对延误的损失和进一步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如因买受人或使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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