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科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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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科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瑞安市科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经费的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资金。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科普经费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补助的原则。

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配套补助的原则。

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补助,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

第四条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科普宣传。

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用于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报告会、秘书长论坛、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研购、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等);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学术交流。

用于学术课题研究和学术理论研究与成果征集、评选,开展与国内外及区域内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谊活动;组织科普培训、科普政策及科普规划的制定,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攻关及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用于有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补助。

(三)科普教育。

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中心、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科普设施建设;用于“农函大”农民科技培训和农职称评审工作;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园)、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联盟)、学校的创建补助;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教育(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经费补助。

(四)其他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科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有组织管理费用和活动项目费用:

(一)组织管理费用主要是指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为组织开展科普工作而发生的直接管理费用,包括会议费、印刷费、科普宣传车交通费、调研考察、科普活动场馆经费等工作的经费可按年度科普经费的12%以内列支。

(二)项目费用是指为开展某项具体的科普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包括科普宣传、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及其他公益性科普活动项目费用开支。

该项费用只得用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和日常办公费用等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普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

申请科普项目补助的经费开支范围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章 申请经费补助的项目条件、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方案;

(三)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四)申请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预定的配套经费。

第七条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对象:

申请对象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的须明确一个单位作为主办申请。

申请对象包括:

(一)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乡镇(街道)科协及其分会和承担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组织与机构;

(二)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园)、科普活动中心、农函大辅导站、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分会、各类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社区);

(三)其他符合科普经费使用范围的科普、公益活动项目的承担单位和组织。

第八条科普经费补助标准:

一般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万,重点项目补助金额每项3-10万元,重大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为10万元以上。

第五章申请经费补助的程序、项目验收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程序:

(一)项目初审:

申请补助的单位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填写《瑞安市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申请表》,市科协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报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项目评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科协业务科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再提交主席办公会议。

(三)项目确定:

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由市科协提出送市财政局审核会签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条申请经费补助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总结,并填写《瑞安市科普经费项目补助验收审批表》报市科协业务科室;

(二)市科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和财务验收。

重大项目还应当到项目实施场地进行现场验收。

市科协组织重大项目验收组成员时应当安排财务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的资金拨付程序:

(一)拨款申请:

市科协根据下达的项目文件,项目开始实施时预申请拨付不超过5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办理剩余资金申请。

剩余资金申请时,应提交预算拨款申请表、项目补助申请书、项目验收意见书(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及财务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审批表等有关资料。

(二)资金拨付:

相关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市科协和市财政联合文件及有关资料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其他方面的资金使用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三条市科协是科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科普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科协的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科普经费预算,编制科普经费使用计划;

(二)组织科普项目的申报;

(三)受理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评审;

(四)审定科普项目、经费安排,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五)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安排年度科普经费预算,审核科普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二)会同科协监督检查科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是:

(一)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二)落实约定的配套资金;

(三)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市科协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获得科普经费补助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真实、完整、正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入帐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协将视情节轻重,有权收回或停拨科普经费:

(一)项目申报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又没有合理原因的。

第二十条市科协记入接受补助单位的绩效情况,并作为承担科普经费使用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科普经费的行为,市科协、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收回科普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费申请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20年月日起施行。

施行之日,《关于印发<瑞安市科普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瑞科协﹝2010﹞24号)废止。

附件:

瑞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经费及创建补助标准

附件

瑞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经费及创建补助标准

名称

项目类型

一档

(万元)

二档

(万元)

三档

(万元)

评审补助项目经费标准

一般(3万以下)

1-1.5

1.5-2

2-3

重点(3-10万)

3-5

5-8

8-10

重大(10万以上)

10-15

15-20

20以上

名称

项目类型

匹配金额

(元)

补助标准

创建农技协、联盟科协

2万

创建园(区)科协、乡镇(街道)科协

3万

创建农业科普示范基地

1万

创建科普教育基地

1万

创建企业科协

2万

创建新学会

2万

学会换届

0.5万

创建农函大培训中心

1万

创建科普教育特色学校

1万

创建省(温州)示范镇(街道)

5万

农函大培训中心培训补助

50-100

每人/每期

创建星级学会

0.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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