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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

论农业政策性保险

摘要:

农业地位的重要性、农业的弱质性、农业高风险性与农业保险产品准会共物品性质等要求我国必须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

本文就将对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及其相关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设农业保险的措施。

关键词:

农业保险、必要性、性质、市场失灵、措施

一、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必要性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各种保险保障。

农业保险是一种综合的,利用集合分散风险的机制,从整体上对农业风险进行控制的有效工具。

其中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村社会生活,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农业、农业风险、农业保险特点的角度论证。

农业生产的最大特点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相互统一,因此必然会受到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影响。

农业风险的外延进一步扩大,既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农产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市场风险。

农业是基础产业、弱质产业,又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决定了农业是一个特殊的、需要政策性保护的产业;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如高度相关性使农业风险难以满足传统保险理论关于理想的可保风险的条件,这决定了农业保险不宜采用纯商业性模式而应采用政策性模式;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和外部正效应的存在,也要求由政府来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存在保费率难以界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防范以及定损理赔困难等特殊技术障碍,这些都要求政府把农业保险以政策性保险的形式提供给农民。

2.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

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投保农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失的消极影响。

尤其是对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从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近60%,因此要维护社会的稳定首先必须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这样农业保险的作用就尤为突出了。

3.从我国加入WT0后发展趋势的角度论证。

我国已加人WTO,对农业风险的管理就要求运用符合WTO规则的方式和手段来进行,这样原有的一些农业补贴政策和措施就要取消,但农业保险属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和提倡的“绿箱政策”,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

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加人WTO后发展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为我国农业发展建立保障体系。

4.从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实践的角度论证。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至今20多年的发展历程,表明政府的重视程度与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状况呈正相关关系。

在政府的支持下,我国的农业保险曾出现快速发展,如保费收人从1982年的23万元猛增到193年的8.6亿多元,年均递增127%。

而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业务全面商业化,农业保险失去了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全面萎缩。

5.从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经脸的角度论证。

农业保险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在40多个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

在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都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都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实际运作中,各国政府也

都确实给农业保险以多方面的支持。

二、农业保险固有的性质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无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农业保险具有与普通的商业性保险不同的鲜明特点,而正也是基于农业保险的诸多特点,使得一般商业保险机构不远经营年年工业保险业务,所以国家不得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扶持来直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其特点如下:

1、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广、面积大、数量大

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广、面积大、数量大,不管是一开始的保险宣传,还是大量保险人员的大量投入,亦或是灾后经济损失的厘定,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高要求。

这就决定了投保人只有投入较多的力量才能投保这类业务,而开办此类保险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并具有相当农业生产技术知识的人员要求。

2、农业保险受多重风险制约。

农业生产手自然风险影响最大,各种自然灾害、疾病及火灾等意外事故,都会导致损失。

其次为社会危险,即由社会或认为因素而造成的。

野外种植的农业承担着被偷窃或被破坏的社会危险。

三是道德风险。

在我国农保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不仅包括传统的保险中的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也包括保险业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道德风险。

3、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

有与农业生产时野外分散作业,农民居住又相当分散,加之农业致损的理赔需要专门技术,只是保险经营成本无形中提高;同时,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极大,损失率较高,据测算,农业保险赔付率的警界线为70%,而实际运行的结果却远高于此。

耕牛险中一头牛年交保费20元,死亡或被盗赔付400~500元,赔率大于200%。

农业保险的低收费率与高赔付率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保险公司严重亏损。

我国属于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每年因天灾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巨大,然而高风险必然导致高赔付率;1993一2(X)3年我国农业保险赔付率不断上升,2(X)3年达到92.1%,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致使商业保险公司人不敷出;另外农户

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难度,提高了赔付率和经营成本。

农业保险虽然市场巨大,但高赔付率、高风险使得各商业保险公司避而远之,最终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商业保险产品常常要求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而且不存在“巨灾风险”。

在面对大范围的自然灾害时,农业保险将无力充分分散风险。

盈利不能得到保证,保险公司自然没有动力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这就抑制了供给。

另一方面,保险费率等于纯保费率2加上管理费用率,在目前平均赔付率超过80%的条件下,偏高的保险费率无疑抑制了农业保险的需求。

因此,我国农业保险迫切需要政府的扶持。

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保险公司,降低保费,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我国农业保险供需萎靡的现状。

表1数据揭示了中国农业保险近年来高赔付率的现状,从中可以得出政府对农业保险扶持的必要性。

三、农业保险市场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时政府进行政策干扰的理论基础。

因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是“一支看不见的手”,依靠自身力量的调节,达到帕累托最优,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并不是全能的。

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在某些场合或领域中,也不能够充分的发挥其最优配置作用,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和“供给短缺”

(一)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相反。

根据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在交易双方签约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逆选择,而签约后的信息不对称则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

在保险经营张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较为明显的。

在保险经营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熟悉和掌控程度则是较为明显的。

在保险经营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熟悉和掌控程度远高于保险人,投保人对于正式情况的了解总是大大高于保险人,所以在农业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状况相对而言则更为严重。

1.农业保险的逆选择问题

逆选择是指投保人所为与保险人相反之选择,亦即要保人选择危险较差者购买保险或申请续保,而情况良好者则不欲购买保险或续保。

也就是说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往往是最容易出现的人。

这就导致了投保人组合的风险比一般人群大,无法全部获得分散化组合带来的风险降低的好处。

根据国外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实际来看,农业保险的投保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逆选择:

一是当合同规定投保人产量低于全线平均产量时方给予赔付时,那些过去产量通常低于全县平均产量的农场主就愿意投保,而产量通常高于全线产量者则不愿投保;而是如果投保截止日期规定得较迟,农户就会对于是否发生自然灾害加以预测,估计会发生就投保,反之就不投保;三是农户可能会利用熟悉土壤肥力的有利地位,投保那些具有较高产量风险的土地。

2.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

所谓道德风险,其定义并不等同于道德败坏,它属于一个经济哲学的概念,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人们尤其易于钻法律或合同的漏洞,从而违背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去尽可能获取自身的利益。

道德风险归根结底是由于交易活动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机会主义行为。

信息不对称通常指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具备更完全、更及时的相关信息,它不仅仅源于另一方认知能力上的欠缺,因而不可能随时随地掌握发生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由于另一方成本过大,放弃了对对方无时无刻的信息掌控。

从保险的角度来说,道德风险通常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对所投保的标的降低预防措施或冒更大的风险行事,甚至为了谋取不正当的赔付款,在主观上不主动地采取保护财产安全的行为,而是希望发生事故损失,乃至于蓄意制造事故损失(在法律无法监督的范围内),从而使事故损失发生的概率上升,给保险机构带来损失的同时降低了保险市场的效率。

这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在农业保险中,投保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颇高,常见的如保户在风险事故发生后为获得更多的保费赔付,通过谎报或多报等手段人为地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当险情发生后,没有投保的农户将财物转移至已投保的农户家中以骗取赔付;当灾情发生后,投保人本应及时对标的物施救却采取懈怠或完全不作为的态度,导致灾情损失额度上升等等情形。

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使得保险公司经营农险进一步感到费力不讨好,因此就不做或减少该业务的经营。

(二)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

外部性是指个人的效用函数或企业的成本函数不仅依存于自身所能控制的变量,而且取决于其他人所能控制的变量,而这种依存关系又不受市场交易关系的影响。

农业保险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而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出现了双重的正外部效应,即农业保险具有“消费”和“供给”的双重正外部性,由此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

1.农业保险具有消费的正外部性并由此导致有效需求不同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受益者不仅是农民,而且是整个社会;农业歉收,也会波及包括农民在内的整个社会。

农民投保后,农业保险所提供的一部分利益有投保农民直接享有,比如保持农民收入稳定;但另一部分利益则由农民意外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比如农业保险使农业生产的风险成本降低,生产规模扩大、农产品价格低廉等。

这样农民进行农业保险消费的利益外溢使得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从而导致正外部性的产生。

2.农业保险具有“生产”的外部性与有效供给不同

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体现于农业保险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过高,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亏损严重,如果非要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实际上是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了一部分政策性保险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

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面临的风险又起是自然灾害风险繁多,而且面临其他险种少见的风险即共变风险,即所有投保农户可能在同一时间遭受风险。

农业风险一旦发生,覆盖面大,损失远高于一般财产损失。

同时由于农户居住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的难度很大,这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很高。

如果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的“生产”不加以补贴,那么由于保险公司的私人边际成本远高于边际社会成本,而边际私人受益却少于边际社会收益,于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保险公司会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确定农业保险的生产量,结果必然使保险公司的最佳“生产量”小于社会最佳规模,这就造成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于此同时,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0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指出:

“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这两个“一号文件”无疑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四、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脸制度的措施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因地制宜

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业风险地区差异性较大,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设计出适合当地需求的险种。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加强配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法律的规范约束。

农业保险的法制法规建设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障,政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

从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它们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办法及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等都有明确的法规。

(三)落实对农业保险的配套支持政策

全面落实对农业保险的配套支持政策,建立起对农业保险的直接补贴机制,建立起以农业保险为核心的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此外,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免交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应对经营该业务的保险主体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的税收可直接用于补贴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营业费用。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创建多元化组织模式

面对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及农业保险市场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有必要把农业保险从商业性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以经营传统的两险为主,附之经营农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短期的农村居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分地区、分险种地提供不同比例的保费和业务费用补贴及免征营业税等政策性支持,公司内部单独核算、分账管理。

(五)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完善的信贷支农体系

建立起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就可以有效地分散农业投资风险,使得由银行直接承担的信贷支农风险转移为由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承担,有利于调动和保护银行业信贷支农的积极性,为银行业信贷支农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性保障。

农业是弱势产业,完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信贷资源难以完成信贷支农重任,必须依靠政府引导、财政扶持和政策性金融支持才能有效解决信贷支农瓶颈。

(六)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建议尽快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走一条有政府资金支持、农民互助共济、多渠道、多层次合作的农险路子,切实为广大农民提供有力的保障。

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是推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所在。

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是最切合我国国情的。

这种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必须是专门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并且还有专门的健全的监管体系。

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切实的保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通过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来贯彻实施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从而带动整个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政府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并免除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一切税赋。

其机构可分设至地、市一级,业务上采取垂直领导。

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就是贯彻实施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各项支持政策,具体包括:

(l)向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业务的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以及县级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联合会提供费用补贴,并

向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

(2)向所有的农业保险公司、县级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联合会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再保险支持。

(3)负责管理镇级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及县级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联合会积累的准备金,并在发生赔付支出时进行资金划转。

(4)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并在发生巨灾损失时履行巨灾风险保障的职能。

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形成多元化的经营格局。

在充分发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主渠道作用时,根据不同地区需要,鼓励大力发展与之相适的农业保险模式,如:

成立由农民自己组成的非盈利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

发展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承保范围,而且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降低监督成本和保险赔付率。

还可以发展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会、农业保险互助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联合共保等多种形式的农村保险组织。

一般来说,在农民收人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可以考虑采取商业性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经营的模式;其他农业商品化程

总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由此使其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

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对于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稳定和提高农民收人,保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都将发挥其重要作用。

同时,通过建立和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核心使其成为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参考文献

[1]冯登艳张安忠马卫平.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业保险问题

[2]邹帆李明贤主编.农村金融学

[3]魏松.《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4]李浩《浅谈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发展思路》

[5]陈丹立,周雷《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的实证分析》

[6]李勇杰《论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的构筑》

¹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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