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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附件一:

Xx煤矿爆破管理制度

------汤浩

一、井下爆破

1、雷公山煤矿现按照高突矿井管理,井下采掘面的爆破工作应按专人专面配备放炮员。

2、放炮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合格,并取得放炮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由劳资部门分到区队上岗作业。

3、放炮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4、放炮员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爆破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具体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5、通风队(区)要建立严格的放炮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一名队干部负责采掘工作面爆破现场管理。

6、施工单位在《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书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生产部门要根据巷道岩性、煤厚变化等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或措施。

7、放炮员负责从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办理三联单手续。

雷管和炸药要分别开单领取,施工单位领取炸药人员必须在领料单上签字,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施工单位人员运送。

采掘工作面每班实际消耗的炸药,应由当班班(队)长与放炮员相互核实签字,剩余炸药、雷管分别由当班班组长、放炮员退还炸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雷管,变质硬化炸药及瞎管不得出库使用。

8、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雷管必须装在硬质雷管盒内运送。

9、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一台放炮器只能配备一把放炮钥匙,放炮器及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双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且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10、井下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火药库要做好报废火工品的登记处理工作。

11、爆炸材料新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12、供应科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安消防部门对火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xx业的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

13、根据xx煤矿属高突矿井的特点,井下爆破作业,供应科在采购及发放炸药和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管,严禁使用火雷管。

(3)、下井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火药库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及导通试验,并将电雷管脚线盘好扭结成短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及时交库。

14、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炸材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或将雷管藏在身上。

炸材箱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及导电体的放炮作业地点附近。

1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员必须将每次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手册上,工作面全部放炮结束后瓦检员要及时填写牌板并将三次瓦斯检查数据与放炮情况汇报给通风调度。

16、装药前当班班组长必须亲自检查工作面支护完好情况及其它安全状况,证实符合要求,然后给放炮员签字,由放炮员进行装药;装药完成后,由班组长安排断电、洒水、撤探头、布置警戒,全部完成后班组长给放炮员进行签字,由放炮员进行连线、汇报、放炮。

17、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爆破程序进行操作,以减少放炮故障(瞎、残、拒爆等);每次放炮后班组长和放炮员必须首先确认采掘工作面是否有瞎炮、残炮、拒爆现象,若有必须先处理好放炮故障,然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恢复生产。

18、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在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并严格执行工作面断电洒水制度,以班组长给放炮员签字为准。

19、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炮。

20、在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必须正向起爆,若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1、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2、采煤工作面装药与回柱、装药与爆破、回柱与爆破;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装药与机械出煤等严禁平行作业。

2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24、地质变化带、冒顶区、安全出口以及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地段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爆破。

2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2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加强对机器、风筒、瓦斯探头、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27、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28、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29、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30、贯通爆破、采煤工作面开帮生产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的规定。

31、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32、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3、采掘工作面装药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和设备完好情况进行检查,证实一切均完好给放炮员签字后,方可进行装药连线工作;严禁出现装好药后不放炮而干其它工作,将按严重违章论处。

34、有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分次放炮。

瓦斯浓度较大或顶板破碎时,要控制一次放炮个数和装药量。

35、采掘工作面必须有防尘洒水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无水时,不准放炮。

36、特殊情况下放炮(如巷道贯通、卧底、刷帮、挑顶、老空区附近、积水区附近、震动炮、处理溜煤堵塞、处理回采工作面夹矸等)时,必须制定专门放炮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7、对于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放炮管理必须按矿所编《防突措施》执行。

 

附件二:

爆破循环作业程序规定

一、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1条、施工单位(采煤队)每班提前四小时到工作面进行提前打眼、整改安全情况,提前两小时把领料单送给通风队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入井;掘进队在每班班前会前半小时把领料单送给通风队放炮员领取火工品。

因送票时间耽搁影响生产后果自负。

第2条、放炮员接到领料单后要立即和施工单位背药工一起到炸药库领取雷管、炸药入井。

第3条、放炮员要提前领取并检查发爆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完好不领。

第4条、领取电雷管和爆破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当面点清雷管数量,检查雷管号码,无号雷管严禁领取。

2、领取的电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箱内并加锁,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

3、领取爆炸材料的数量由放炮员当面按卷点清,交给生产单位运药工,装入药包中,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到爆破地点。

4、携带爆炸材料人员须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严禁扒车或坐皮带。

5、到达工作面要首先检查爆破母线的长度,接头是否符合要求。

并把检查结果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由于工作面使用的固定的爆破电缆,放炮员不可能全部监护好,很容易被人破坏,至于在班中出现的明接头、炮线不够长(爆破作业时崩坏除外)由施工队负责落实到责任人员。

6、施工队接班后要准备好足够使用的符合要求的炮泥、水炮泥。

第5条、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用手抽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3、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引药必须防治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7、每个药卷内只准插入一发电雷管;

8、装好的引药要整齐的摆放在安全地点(顶板卫生良好、避开电器设备),点清数量,不准随地乱放。

第6条、装药前,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要分别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应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

1、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瞻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忽高忽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6、炮眼内煤(岩)粉未清理干净。

7、炮眼深度、角度、距离和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8、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

10、发现拒爆、残炮未处理的。

二、装药、爆破操作

第7条:

装药

1、用炮棍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理干净。

2、放炮员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

各炮眼内的雷管段号要与规定的起爆顺序符合,严禁错装、乱装。

3、装药顺序依次为座地泥、爆破材料、水炮泥和封泥。

为防止炮眼空余部分积聚瓦斯,炮眼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全部封满。

打眼后又不需装药的炮眼必须用炮泥封实。

4、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一个木制炮棍将药卷轻轻的推入,不得冲撞,用力要均匀,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5、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并扭结短路,严禁将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6、装药结构必须采用正向起爆方式,即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外端,靠炮眼口,雷管底部的起爆方法。

严禁反向装药、严禁装垫药,盖药。

7、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应使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满,严禁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

8、封泥时,应一手拉脚线,一手用炮棍轻轻推填炮泥并捣实,防止将水炮泥捣烂,严禁使用滴水的水炮泥。

9、炮眼的封泥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低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8条、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9条、爆破母线的敷设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互相扭结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路、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3、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的吊挂应沿风筒的外侧布置,严禁紧贴煤壁。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若条件不具备时需挂同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10条、爆破前,班(组)队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进行断电、洒水工作以及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要布置双警戒。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警戒栅栏(掘进)、警戒网(采煤)等标志,全部到位后,班组长要清点人数并将所有人员撤出至警戒线以外,然后班组长必须在《放炮员手册》上签字,放炮员方可执行爆破命令。

第11条、当两工作面相距20米贯通爆破时,必须在待贯通地点相连通的巷道安全地点设警戒,并严格执行贯通爆破前安全检查和被贯通巷道瓦斯检查等有关规定。

第12条、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派人去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架情况,然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程》等有关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爆破作业。

安全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13条、联线方式与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连接。

2、脚线与脚线连接和脚线与母线连接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参与连线。

严禁一次连线掐段爆破。

3、脚线与母线连接后,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第14条、在连线和爆破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第二次检查爆破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连线爆破。

1、第6条规定的第1—5款和8、9款问题重新出现时。

2、未按照第10、11、12条规定设置好警戒,以及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3、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警戒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4、应掩盖和维护的设备、设施,未进行妥善掩盖和维护的。

5、分组响炮时,崩倒的支架未扶好的。

第15条、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吹第一次口哨大声叫喊“要爆破了”。

2、放炮员沿路线检查时,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喊“爆破了”。

3、放炮员到达爆破地点后,接到班组长爆破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发爆器的接线端拧紧,在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喊“响炮了”。

等待5秒后确认警戒范围内无人,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光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将电雷管引爆。

4、爆破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16条、爆破过程中,因其它原因终止响炮,再次响炮前,采掘班队长应对爆破区域的人员进行清点并撤离至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

并再次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第17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分为若干组,每组爆破或单发爆破,以及掘进工作面每次响炮都应执行“一炮三检”,并认真填好记录。

第18条、爆破后检查与验炮

1、炮烟排除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同时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

2、检查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检查瓦斯情况,符合规定方可开动电气设备。

4、通电后若未起爆,至少15分钟后,方准沿线路查找拒爆原因。

第19条、处理拒爆,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米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爆破材料,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班组长、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被炸落的煤、矸石,收集未爆破的电雷管和药包。

5、在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20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处理完毕,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第21条、本班放完炮或本循环装药炮眼放完,待炮眼吹散以及检查验炮后,经放炮员同意,班组长(警戒布置人)须吹口哨并大声喊“爆破完了”然后亲自撤离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三、收尾工作

第22条、爆破后,放炮员将放炮器、母线、炮棍等爆破工具收拾整理好。

第23条、清点剩余的电雷管、爆破材料,填写本班爆破材料消耗情况,并需班组长签字。

班组长将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退归火药库,放炮员将剩余电雷管退库,经库管员盖章销帐,严禁他人代交,私带上井。

第24条、爆破结束后,经班组长在工作完成栏签字后,放炮员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若本班爆破任务确已结束,班组长故意不予放炮员签字,放炮员要向矿调度及时汇报,并记录好耽搁时间,将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25条、升井后将放炮器、瓦斯报警仪交回规定的收发地点,并要向值班通风调度汇报当班工作情况,通风调度要做好相应记录。

注:

爆破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

——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爆破操作(装药——设警戒——连线——爆破——验炮——撤除警戒)——收尾工作。

附件三:

爆破作业管理罚款细则

1、不按规定时间送取领料单或派送运药人,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者,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元/次。

2、放炮员接到领料单不及时与运药人领取雷管、炸药的每次罚款200元。

3、炸药票与雷管票不按规定分别开取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元。

4、雷管不按规定导通、测电阻或者没有相应记录的,对发放工罚款3元/发。

5、所进炸药、雷管必须与矿井瓦斯等级相符合,否则对供应部门罚款2000元。

6、发现雷管、炸药登记帐、卡、物不符的对发放员处于500—1000元的罚款。

7、检查雷管差号,无号雷管禁止发放,查出一发对发放工罚款200元。

8、查出雷管盒、炸药箱不上锁,对责任人处以200元、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9、查出在井下运用皮带、矿车提升运送雷管、炸药的责任人开除,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10、在加工引药、装填炮泥、脚线连接等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11、不按放炮管理制度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连线、起爆的对放炮员处以200元、班组长处以500元的罚款。

12、炸药箱(班长负责)、雷管盒摆放地点不合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装配好的引药在工作面造成丢失的对放炮员处以100元、班组长(施工单位)处以200元、施工队处以500元的罚款。

14、违反“十不准”装药条件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班组长100元、对施工单位500元。

15、丢失雷管一发罚放炮员100元,丢失炸药一卷罚施工单位班组长100元。

16、雷管脚线不悬空或与导电体相接触的每次罚放炮员50元。

17、装药结构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班组长200元、施工单位1000元。

18、粘土炮泥和水炮泥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施工单位500元。

19、采煤工作面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否则罚施工单位2000元。

20、施工单位班组长必须在放炮时按规定设置好警戒,违反规定的一次罚班组长200元。

21、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100元。

22、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200元。

23、两人以上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前后间距在10米内、并在中途休息或逗留时,罚运送人100元。

24、用溜子、皮带等运送炸药、雷管的,罚责任人500元。

25、在井口、井底车场或当班放炮任务结束后在工作面长时间滞留火工品的,罚责任人200元。

26、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少1米罚放炮员5元。

27、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粘土炮泥或炮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个眼罚班组长30元。

28、装好药后不及时放炮造成安全隐患,罚施工单位500元、班组长200元,代班队长100元。

29、工作面当班放炮任务结束后,班组长故意拖延时间不与放炮员签字核对火工品,导致火工品不能及时入库,每次罚班组长200元。

30、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款50元。

31、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32、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每次罚放炮员100元。

33、雷管脚线不扭接或搭在金属物上的,罚放炮员100元。

34、放炮连线不执行串联连接的,罚放炮员50元。

35、未执行1次装药、1次起爆的,罚责任人100元。

36、炮眼不装水炮泥的,每次充填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充填可燃物的,每眼罚放放炮员20元。

37、在高瓦斯的煤岩层中进行反向爆破者,每眼罚班组长20元、放炮员20元。

38、领用火工品时,雷管火药不分装、分运、分存,火药箱无锁,火工品领退不按制度执行,罚责任人100元。

39、火工品乱扔乱放每发现1发雷管罚放炮员50元。

40、装配引药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放炮员50元。

41、装药不用木质或塑质炮棍的,罚责任人50元。

42、放炮母线吊挂不符合规定的,罚放炮员50元。

43、当班未放完的炮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的,罚放炮员50元。

44、边打眼边装药的,罚班组长、放炮员100元。

45、在升井、入井人员高峰期运送火工品的,罚责任人100元。

46、运送炸药、雷管的列车速度超过2米╱秒,罚责任者100元

47、运送火工品时,离电机车头少于3车皮的,罚责任者100元。

48、装卸炸药雷管的地点不停架线电而进行装卸的,罚责任者100元。

49、将炸药、雷管带到井上,对责任人每节(发)罚款100元。

50、无证放炮的,罚队长200元。

51、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罚队长200元。

52、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少1米罚放炮员5元,并停止放炮。

53、使用失爆的放炮器放炮,罚放炮员200元。

54、放炮崩倒柱子、棚子的,每次罚班组长200元。

55、处理堵塞煤仓或溜煤眼,不使用被筒炸药,罚款200元。

56、放炮前、后放炮母线不短接的,罚放炮100元。

57、支护不符合要求而进行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

58、工作面火药箱放置在支护不完好、有电器设备、有淋水的地点,罚责任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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