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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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1:

2017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畜禽良种项目申报指南

依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0年)》,按照突出重点、分批建设的原则,重点支持畜禽育种创新、制(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测试四类项目建设。

一、生猪育种试点项目

(一)生猪育繁推一体化项目

1、建设要求:

以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为载体,支持覆盖种猪扩繁场和种公猪站在内的种猪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加强育种、扩繁基础设施改造和条件能力建设,提高种猪育种水平和良种供应推广能力,增强种猪综合竞争力。

2、建设内容:

标准化种猪舍改扩建,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设备,种公猪舍、精液生产及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需的畜禽良种引进(引种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

3、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4、项目申报条件:

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种业一体化企业。

具体条件:

农业部公布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拥有独立建设的扩繁场和种公猪站;育种场、扩繁场和种公猪站都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申报省份:

河北、辽宁、厦门、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

(二)种猪联合育种项目

1、建设要求:

在大型种猪育种公司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之间,通过加强育种条件能力建设,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构建完善的联合育种机制,打造一批国内先进、国际一流的生猪育种品牌。

2、建设内容:

标准化种猪舍改扩建,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设备,种公猪舍、精液生产及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种猪育种遗传评估信息平台,以及必需的畜禽良种引进(引种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

3、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

4、项目申报条件:

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育种水平先进的专门化生猪育种企业。

具体条件:

农业部公布的2家以上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这几家核心育种场必须归属于一个企业集团;拥有独立建设的种公猪站;核心育种场、种公猪站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申报省份:

河北、辽宁、厦门、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

二、畜禽育种创新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

围绕主要畜种遗传改良计划,结合畜禽优势产区布局,重点建设一批育种技术先进、基础工作扎实的育种企业,通过开展持续选育和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不断提升我国畜禽育种自主创新能力。

项目建成后,种畜禽场育种条件明显改善,年生产性能测定数量增加20%以上。

(二)建设内容:

标准化种畜禽圈舍改扩建,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设备和其他必备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需的畜禽良种引进(引种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

(三)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四)项目申报条件:

畜禽育种创新基地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优先支持国家核心育种场。

企业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生猪育种创新基地。

核心群母猪需满足:

长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大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300头以上;持续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年测定种猪2000头以上。

2、肉牛育种创新基地。

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牛场(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的合作协议)。

3、羊育种创新基地。

重点支持肉羊,适当兼顾毛用、绒用羊。

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300只以上,种毛、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600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

4、奶牛育种创新基地。

根据《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2008-2020年)》的规定,重点支持种子母牛场建设,牛场存栏优秀种子母牛300头以上,并承担中国奶业协会组织的种公牛后裔测定任务,优先支持种公牛站的种子母牛场建设。

5、鸡育种创新基地。

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1万套以上,具备3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已至少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场内具备同时测定4个配套系的生产性能测定能力。

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1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场内具备同时测定1万只以上肉鸡的生产性能测定能力,建有1万只以上育种笼位。

6、申报省份:

生猪:

河北、辽宁、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

牛: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西藏、青海。

羊:

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兵团。

禽类: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陕西。

马、驴:

山东、西藏、青海、新疆。

三、制(繁)种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

围绕不同畜禽品种生产区域分布,重点开展畜禽良种场和种公畜站建设,通过项目实施,改善畜禽良种繁育条件,加快推进优良种畜禽的推广,提高畜禽供种保障能力。

项目建成后,良种场种畜禽年供种数量增加20%以上,种公畜站供精能力提升20%以上。

(二)建设内容:

良种场标准化种畜禽圈舍改扩建,疫病监测净化等必备仪器设备购置等。

种公畜饲养舍、精液生产及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三)中央投资规模:

良种场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种公牛站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种公猪站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四)项目申报条件

1、良种场。

重点支持生猪、肉牛、肉羊、家禽良种场建设,肉牛、肉羊良种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蛋鸡、肉鸡良种场优先支持国家良种扩繁推广基地。

良种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生猪良种场,存栏纯种母猪600头以上;

肉牛良种场,存栏基础母牛300头以上;

肉羊良种场,存栏基础母羊800只以上;

蛋鸡良种场,引进或国内培育品种(配套系)种鸡存栏30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2000万只以上;地方品种种鸡存栏4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200万只以上;

肉鸡良种场,引进品种(配套系)祖代种鸡存栏8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存栏30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3000万只以上;国内培育品种(配套系)祖代种鸡存栏2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存栏30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3000万只以上;

水禽良种场,种鸭场、种鹅场基础群存栏5000套以上。

2、种公畜站。

种公牛站存栏采精种公牛60头以上(以正式文件公布牛号的公牛头数为准),已开展种公牛后裔测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奶牛采精种公牛中有后裔测定成绩的占50%以上,肉牛采精种公牛全部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已经完成了转企改制。

种公猪站存栏采精种公猪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重点支持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建设,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建设。

(五)申报省份:

良种场:

生猪:

河北、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新疆。

牛: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

羊: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兵团。

禽类:

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疆。

种公畜站:

种公猪站: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种公牛站: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四、畜禽品种测定站

(一)建设要求:

围绕主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选择基础较好、种畜禽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建设省部级猪、牛、羊及禽等测定站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通过项目建设,提高畜禽种质质量监测能力,为畜禽种业发展提供支撑。

项目建成后,品种测定站年测定能力提升20%以上。

(二)建设内容:

种畜禽质量检测实验室和畜禽测定舍建设,质量检验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购置等。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建设参照《种畜禽性能测定中心建设标准奶牛》(NY/T2443-2013)执行。

(三)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四)项目申报条件:

测定站建设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性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较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立足于建成后成为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目标进行建设。

(五)申报省份:

生猪: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

牛: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兵团。

羊:

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禽类:

北京、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

兔:

四川。

五、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一)建设要求:

根据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特点,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和国家畜禽基因库,防止种质资源退化和灭绝,通过项目建设,提高资源保护的物质装备水平,有效保存生物种质资源,为畜禽育种保存素材。

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场保种核心群规模增加20%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家畜)、30个(家禽);基因库畜禽品种保存数量达到10个以上,现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品种不少于3个(含3个)。

(二)建设内容:

新建、改扩建基础设施,购置必备的仪器设备,更新畜禽品种保存设施设备等。

(三)中央投资规模:

种质资源场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国家畜禽基因库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

(四)项目申报条件:

1、种质资源场。

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59个畜禽品种资源(农业部公告第2601号)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优先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2、国家畜禽基因库。

重点支持家禽、猪、蜜蜂基因库建设。

(五)申报省份:

国家畜禽基因库:

家畜基因库:

北京;猪:

河北、江苏、重庆;羊:

山东;鸡:

江苏、浙江、山东;水禽:

江苏、浙江、福建;蜂:

吉林。

种质资源场:

见下表。

种质资源场可申报省份

序号

建设地点

骆驼

鹿

1

北京

 

 

 

 

 

 

 

 

 

 

 

2

河北

 

 

 

 

 

 

 

 

 

 

3

山西

 

 

 

 

 

 

 

 

 

4

内蒙古

 

 

 

 

 

 

 

 

 

 

5

辽宁

 

 

 

 

 

 

 

6

吉林

 

 

 

 

 

 

 

 

 

 

 

 

7

黑龙江

 

 

 

 

 

 

 

 

 

8

上海

 

 

 

 

 

 

 

 

 

 

 

 

9

江苏

 

 

 

 

 

 

 

 

10

浙江

 

 

 

 

 

 

 

11

安徽

 

 

 

 

 

 

 

 

 

 

 

12

福建

 

 

 

 

 

 

 

 

 

13

江西

 

 

 

 

 

 

 

 

 

14

山东

 

 

 

 

 

 

 

15

河南

 

 

 

 

 

 

 

 

 

16

湖北

 

 

 

 

 

 

 

 

 

17

湖南

 

 

 

 

 

 

 

 

 

18

广东

 

 

 

 

 

 

 

 

 

19

广西

 

 

 

 

 

 

 

 

 

 

20

海南

 

 

 

 

 

 

 

 

 

 

 

21

重庆

 

 

 

 

 

 

 

 

 

 

 

22

四川

 

 

 

 

 

 

23

贵州

 

 

 

 

 

 

 

 

 

24

云南

 

 

 

 

 

 

 

 

 

25

西藏

 

 

 

 

 

 

 

 

 

 

 

26

陕西

 

 

 

 

 

 

 

 

 

27

甘肃

 

 

 

 

 

 

 

 

 

 

28

青海

 

 

 

 

 

 

 

 

 

 

29

宁夏

 

 

 

 

 

 

 

 

 

 

 

 

30

新疆

 

 

 

 

 

 

 

 

六、申报要求

各省(区、市)按照项目拟布局及品种范围进行项目推荐,原则上不得推荐项目布局之外的项目。

农业部直属单位及中央企业不占用上述布局分省指标。

为贯彻落实九部委关于《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农计发〔2016〕59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大贫困地区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力度促进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的意见》(农计发〔2016〕94号)精神,允许国家级贫困县以主导产业为依托打捆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将优先安排。

(一)申报数量:

2017年每省最多可申报4个项目,且每小类项目最多申报1个。

对于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畜种和扩繁场、良繁场建设等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所需投资,将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及区域确定安排一定比例中央预算内资金(各类项目中央资金总量不超过前述最高限额),其余投资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比例,其中东部地区1:

0.5,中部地区1:

0.2,西部地区1:

0.1,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三)项目名称:

规范项目名称,按照“项目实施地+畜种类型+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

**省**县肉牛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四)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只能由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行政单位、非法人单位等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五)必须附具的有关材料: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带相应材料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包括: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明(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现有土地使用证明或20年以上土地租用协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以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承担项目的条件证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建设单位与申报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性能测定中心除外);申请畜禽育种创新基地建设的项目需提供企业主要育种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与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等;申请新品种培育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和科研院校的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符合各类建设重点中选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还需出具以下文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证明文件(须加盖工商印章);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近期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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