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节能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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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节能工程
(一)屋面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民用建筑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本方案及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3>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²抽查一处,每处10m²,且不得少于3处;
<3.2>接缝处,应按接缝长度每50m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得少于3处;
<3.3>细部构造处应全部检查。
<4>屋面保温材料的品种及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屋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资料:
<5.1>基层;
<5.2>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和缝隙填充质量;
<5.3>屋面热桥部位;
<5.4>隔气层。
<5.5>屋面与外墙交接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6>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或受损。
2、主控项目
<1>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水平防火隔离带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1>材料的厚度、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保温砌块强度等级)、抗拉强度、燃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2>浇、喷、抹类材料的计量及配合比必须准确。
<1.3>检验方法:
检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1.4>检验数量:
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²抽查一处,每处10m²,且不得少于3处;
<2>保温隔热层、防火隔离带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
剖开钢尺测量或插针法检查、观察。
检验数量: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5处。
3、一般项目
1、保温隔热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松散材料应分层铺设、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浇、喷、抹等方式施工的材料必须按配比计量、搅拌均匀、分层铺设、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2)板材必须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坡向正确;
(3)金属面保温夹芯板材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4)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5处。
(二)地面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保温或隔热的楼地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建筑地面保温或隔热工程质量与验收应符合本方案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
3、不同类型采暖建筑对楼地面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地面辐射采暖工程的隐蔽验收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
5、工程质量检验批(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楼层或变形缝之间的同一层楼面作为一个检验批,高层标准层每三层作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楼层每1000m²作为一个检验批,每增加1000m²应增加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²应按一个检验批计算;
(2)每检验批抽检间数(标准自然间)不得少于5%,且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验,过道、通廊等应按10延米为一个自然间计算。
(3)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6、楼地面节能工程应对基层、保温材料粘结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资料:
2、主控项目
1、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的产品类型、规格、等级、热工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
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验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不少于1组。
3、保温隔热锡箔、铝箔等卷材的厚度、抗拉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不少于1组。
4、以浇、喷等方式施工的材料的计量配合比、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及燃烧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不少于1组。
5、保温层及表面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检查。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3间。
每处或每间抽查点应不少于3个。
3、一般项目
1、浇、喷类隔热层施工厚度应在现场进行抽查,不得出现负偏差。
检验方法:
剖开钢尺测量或插针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5处。
2、隔热板块材料应错缝紧密铺施,与基层几个层间应粘接牢固、面层应整洁、相邻板块高差应不大于2mm,板块缝隙应不大于1mm。
浇、喷隔热材料应连续铺施、面层平整、表面平整度不大于2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2m靠尺、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3间。
每处或每间抽查点应不少于3个。
(三)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建筑及建筑装饰装修节能工程低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
2、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3、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方案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合同约定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4、必须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高效节能照明光源、灯具和节能开关等附属装置,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5、配电母线、电缆、电线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进场的母线、电缆、电线、电线组件和光源、灯具及附属装置,应按现行标准和相关节能规定进行现场检验。
6、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器、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7、建筑电气低压配电、动力、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所检测的项目除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节能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
试运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8、母线、电缆的运输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产品的要求,封闭、插接母线槽搭接端严禁损伤和污染。
9、与母线、电缆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楼板洞口防水、防污染措施实施完成后,方可进行母线、电缆的安装和连接。
10、低压配电电缆、电线的分支接线前,应按设计要求和接线的部位,确定T接接线的方式和T接金具、端子的品种、规格;接线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不得切断干线的芯线。
2、主控项目
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进场验收时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
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电缆的导体》GB/T3956的规定。
3、检验方法:
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查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4、照明开关、插座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性能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应对其温升、电气间隙、爬电距离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查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厂家各种规格各抽取3个送检。
5、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
其中:
(1)电压允许偏差:
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
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4)功率因数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要求时应不低于本市电力部门的规定。
(5)大容量节点温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6)检验方法:
用红外温度检测仪测量节点温度,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及谐波含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或配电电源进线端处测量。
检查数量:
配电室全部检测,封闭母线、电缆中间节点抽测10%,且不少于3个节点。
6、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
在无外界光源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
每种功能区至少检测2处。
7、建筑照明的控制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照明线路施工应符合设计分组控制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公共会议室应按照会议、投影等模式,公共走廊、卫生间应按照设置的控制模式,设定为节能控制模式。
当公共区域照明控制采用人体感应或声控方式时,安装后应按照产品说明进行调试。
检验方法:
观察、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3、一般项目
1、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标准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
使用力矩扳手检测螺栓压紧力矩值。
检查数量:
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电缆T接抽查10%,电缆、电线抽查1%,且不少于1处。
2、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3、电缆、电线芯线连接时,应除去芯线和连接金具接线面的油污及氧化膜,电缆、电线芯线连接的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现行标准的规定。
4、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项负荷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查方法:
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照明回路的电线在照明配电箱内,应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的线路编号标志套管,回路接线的相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抽查20%的照明配电箱。
(四)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
2、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本方案的规定。
3、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应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它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4、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
当复核结果不满足节能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
5、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
6、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过程检查)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
7、工程实施检验批、分项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随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分别对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设计符合性、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检查,同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168小时的不间断试运行。
工程实施过程应逐项检查。
8、系统检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进行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系统节能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检测。
系统检测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系统检测结果是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9、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节能监控功能。
2、主控项目
1、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仪器仪表应有“CMC”标记(特殊产品合同约定的除外)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检验方法:
进行外观检查;对照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文件。
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核查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2、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和配电与照明等设备已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4)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部检查
3、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控制柜等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903)的有关规定。
(2)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变频器安装、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变频器安装后不应对其它仪表产生干扰,当发生干扰时应与设计部门协商;
(7)风机盘管温控器、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8)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
检验方法:
对照图纸、产品技术文件目测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每种仪表按20%抽检,不足10台全部检查。
4、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联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调用节能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控制流程图和试运行记录,对数据进行分析。
检查数量:
检查全部进行过试运行的系统。
5、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冷冻水和冷却水系统、热交换系统)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系统应对冷热源、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
检验方法:
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冷(热)源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
全部检测。
6、通风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
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台全数检测。
7、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检验方法:
用标准仪器仪表在现场实测数据,将此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检查数量:
按20%抽样检测,不足10台全数检测。
8、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系统应对供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
检验方法:
试运行时,监测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工况,在中央工作站检查运行数据和报警功能;按照JGJ/T177-2009第13.4条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
按照JGJ/T177-2009第13.4.1条抽取(抽取20%不少于2个回路)。
9、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特殊光源不宜采用调光控制)或降低照度的控制;
(2)照明自动控制系统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的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人员走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
(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开关;
(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6)检验方法:
1)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在中央工作站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控制情况;
5)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
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检查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检测,不足5台全数检测。
照明回路按照回路总数的20%检测,不足10路全部检测。
10、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
(2)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3)检验方法:
采用人为输入数据的方法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检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
全数检测。
11、监测与控制系统与子系统(设备)之间数据通信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联时,应在中央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应提供接口规范,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
检验方法:
在中央工作站对接口功能进行验证性测试。
检查数量:
全部检测。
12、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对管理软件进行功能检测。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3、一般项目
<1>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控制设备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1.2>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4>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网络通信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控制器的数据存储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6>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7>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正确;
<1.8>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
<1.9>应具备自动控制/远动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1.10>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
<1.11>切断控制系统电源,自动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
<1.12>检验方法:
分别在中央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显示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
全数检测。
(五)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当条件具备时,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2>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附录C的规定,其检验目的是:
<2.1>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2>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3>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3>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外墙构造和建筑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方案的要求。
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4.1>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保温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4.2>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
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均应抽查不少于3樘。
<5>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6>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7>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传热系数的检测宜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2个月后进行。
<8>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与本市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2、系统节能效果检验
<1>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2>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它检验项目。
但合同中约定的检验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方案的规定。
(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2>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人员代表参加;
<2.3>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必要时主要节能材料、设备或成套技术的提供方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