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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绍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绍县政发〔2009〕49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建管办、

平水副城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9)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市统一制度框架下,实行全县统筹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整合本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制度。

第二章参保条件

第四条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七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本县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补贴到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0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补贴到个人账户。

按平均缴费额(即:

各档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值,下同)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为10%.

第六条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弥补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足支付和丧葬补助费等。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均可缴费。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八条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障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十条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待遇享受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农村居民为每人每月60元,城镇居民为每人每月7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目前暂定为:

缴费5年(合)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每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

至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符合本办法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不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本县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其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本县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以下标准账户化:

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本县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实际缴费额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享受养老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该标准今后由省里统一调整。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按参保人死亡时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第十五条参保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服刑期满,经本人申请,按相关规定恢复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制度衔接和整合

第十七条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每年个人缴费额除以相对应的上半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每年个人缴费额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账方法计账,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如本人要求退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本县城乡居民,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八条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本办法参保人员今后土地被征用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也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政府出资资金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第十九条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本县的平均缴费额(642元)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

(三)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了老农保、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按本条第二项折算办法折算,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不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满60周岁后,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老农保的参保缴费。

第二十条整合本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绍县政办发[2007)43号)和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制度(绍县政办发[2008)22号)。

本办法实施后,已按上述两个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按如下办法整合:

(一)60周岁(含)以上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45元、220元、150元的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其养老保障关系转入本办法,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本办法个人账户。

转入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270元、190元。

缴费年限记为15年。

其中,调整后待遇为315元的对象,70元为基础养老金,30元为缴费年限养老金,215元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为270元的对象,70元为基础养老金,30元为缴费年限养老金,170元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为190元的对象,60元为基础养老金,30元为缴费年限养老金,100元为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60周岁(含)以上原享受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即:

农村居民为每人每月60元,城镇居民为每人每月70元,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

(三)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45元、220元、150元的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愿选择:

一是可选择继续享受原有养老保障待遇,待满60周岁后,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重新计发待遇标准;二是也可选择退还原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不再享受原养老保障待遇,重新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原享受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愿选择:

一是可选择继续享受原有生活补助待遇,待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二是也可选择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上述60周岁(含)以上的对象中属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可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享受除基础养老金外的其他三项待遇。

第二十一条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减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长寿老人补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叠加享受。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县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检查和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充实县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力量;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各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应增配1—2名专职人员,在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向村延伸,并落实代办员,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

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县其他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县迁出人员确认等工作,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户籍注销、外迁人员等信息;县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及参保对象中低保户的确认工作,会同县人武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军龄确认工作;县残联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村(社区)组织办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全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绍兴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绍县政办发(2007)43号)、《绍兴县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绍县政办发[2008)22号)即行废止。

 

主题词:

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实施办法通知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校对:

韩春芳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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