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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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安全监察司

建建[2006]35号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四级重大事故。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行车事故,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局所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在铁路局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中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造成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行车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在一定时间内作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季度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的处理。

第七条对发生铁路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3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E级。

对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E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D级。

(三)对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四)当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D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对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五)当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第八条对发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不含行车事故)的责任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E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D级。

对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D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对发生质量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当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

(四)当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行车事故的,对应相应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予以处理。

(一)发生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对应一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二)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对应二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三)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或旅客列车行车大事故,对应三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四)发生货物列车行车大事故,对应四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五)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险性事故,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根据事故情节,取消1~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险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负主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季度内发生三次行车一般事故时,自第三起事故认定责任之日起,对应上述第(六)项处理。

各建设单位要把对发生行车一般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内容纳入承发包合同,由铁路局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对承担事故责任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险性事故及以上等级的行车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暂时中止发生事故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接受投标书时,必须对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进行查验。

严禁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铁路工程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含)以上等级的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视其情节轻重延长限制投标期限;以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现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第十三条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行车事故的企业,视事故性质、情节,按照事故等级累加后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签订该工程施工或监理合同的承包单位;若为分包单位的责任,该合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等同处理。

第十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通报;铁路部安全监察司每季度对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原因造成的行车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建设管理司根据通报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3]83号)、《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号)同时废止。

附:

行车事故分类及构成条件。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行车事故分类及构成条件

一、特别重大事故

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

A、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⑶客车中途摘车2辆。

⑷机车大破一台。

⑸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⑹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及以上。

2、干线

⑴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⑶客车中途摘车2辆。

⑷机车大破一台。

⑸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⑹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⑵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

⑶客车中途摘车2辆。

⑷机车大破一台。

⑸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⑹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及以上

B、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⑶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及以上。

2、干线

⑴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⑶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⑵行车中断满8小时。

⑶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及以上。

C、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及以上。

三、大事故

A、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

⑵客车中途摘车1辆。

⑶机车中破1台。

⑷客车中破1台。

⑸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

2、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⑵客车中途摘车1辆。

⑶机车中破1台。

⑷客车中破1台。

⑸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⑵客车中途摘车1辆。

⑶机车中破1台。

⑷客车中破1台。

⑸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

B、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⑵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⑶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及以上。

2、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⑵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⑶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行车中断满6小时。

⑵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⑶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及以上。

C、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四、险性事故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旅客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五、一般事故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行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分A类、B类。

A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一般类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⑴车辆燃轴。

⑵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⑴信号设备。

⑵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⑴牵引供电设备。

⑵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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