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地质灾害应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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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地质灾害应急方案

汉寿县地质灾害应急方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1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新闻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研究解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参与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

县发改委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县经信委负责救援所需电力、通讯保障、成品油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

县公安局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县卫计委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民政局协助开展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

县财政局筹集、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县住建局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矿山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对矿山、尾矿库(坝)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隐患。

县气象局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提供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县新闻办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勘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加快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灾害点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到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可能性小)、三级(可能性较大)、二级(可能性大)和一级(可能性很大)等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由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向公众发布。

3.4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信息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4.3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

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4.1.1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1.2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1.3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1.4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根据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情况危急的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

4.2.2应急处置

(1)小型(Ⅳ级)、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县人民政府要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按照预案组织应急工作。

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可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发生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市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省指挥部统一指令协助组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

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5.2总结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6.3技术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力度,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和水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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